企业合规求索“后半篇文章”

2023-02-22 22:52何斌
检察风云 2023年1期
关键词:名录合规分类

文/何斌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履职创新举措,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社会各方面全力以赴,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正式进入全面推开阶段,要求做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后半篇文章”,强调要落实专业人员名录库分类组建要求,壮大第三方专业人员力量、改进监督评估工作的服务保障。涉案企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可以为第三方组织的运转提供专业性、公正性、体系化支撑。目前,对于名录库组建特别是名录库选任、分类组建、使用管理等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名录库分类模式、上下统筹共享等问题均成为制度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需要我们进行前瞻性的思考和创新性的探索。

名录库的选任范围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会同司法部等九部委联合先后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范围与选任程序作出规定,但对于专业人员选任范围仍需要进一步厘清。从内涵上来看,企业合规属于跨学科、跨专业问题,涵盖了法学、经济学等不同专业领域,故第三方专业人员的选任应尽可能覆盖企业合规需要的专业范围,并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以体现专业性和多元化。总的来说,专业人员选任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专业人员的分布领域应尽量保持宽泛,覆盖更多业务领域;另一方面是专业人员的选任应具有针对性,名录库的建设应体现企业合规的地方特色。

关于公检法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第三方专业人员的问题,根据美国司法实践,合规多是由检察机关签订暂缓起诉协议发起,在能查到或已公开监督员的身份中,过半数都是前检察官。不同于美国,我国的合规考察在注重考察效果的同时,也强调防止司法腐败和利益输送,故公检法人员可以担任第三方专业人员的观点值得商榷。目前国家名录库里虽然有6名最高检的同志,但这基本都是最高检理论所、国家检察官学院及退休人员等理论性、专家性的机构人员来参与,而且地方实践中也鲜有公检法工作人员加入。因此,第三方组织是相对于检察院和企业来说的第三方,应体现独立性和公正性。公检法工作人员如果成为第三方专业人员,就会与企业合规的第三方考察的立意出现背离。因此,在职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宜放入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中,但如果检察官、法官已经退休达一定年限,且法律专业素养较高,可以考虑作为第三方专业组织人员进行选任。

名录库的分类组建

合规考察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需要司法、执法、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参与。从全国层面看,国家名录库目前共有207名专业人员:其中律师占比四分之一左右;会计师和税务师占比将近四分之一;工商联、最高检、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成员单位人员占比近四分之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员占比四分之一。上海各区除浦东外,律师比例基本占三分之一左右。目前上海名录库公示名单里,律师30名,财会人员11名,专家学者21名,行政单位及社会组织人员17名,企业管理人员17名。各地在选任过程中,对专业人员的范围也做了一定的细化,尽可能包含了专家学者、律师、财会等各种类别,以便充分发挥名录库的作用。《办法》也明确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应当分类组建。实践中,虽然通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三方组织,可以保障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公正性,但是如果名录库没有实现分类组建,随机抽取的第三方人员的专业能力可能受到质疑。因此,随机抽取应建立在科学分组的基础上,名录库分类组建可以为分类随机抽取的运行提供更强的支撑。

在分类标准上,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分类以职业属性为主还是以企业经营领域为主需要辨证地进行审视。以职业属性为主进行划分,可以提升名录库兼容性,解决依企业经营领域进行划分导致分类过多过细、无法穷尽的问题,但在个案运用中,易出现随机抽取专业程度不稳的情形。以企业经营领域划分的方法更具有具体案件操作价值和解决价值,能够提升针对性,但由于领域广泛,分库数量较多且难以穷尽类别,分类过细也可能使名录库组建的管理成本过高,分类过于笼统又可能出现相关领域关联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在试点过程中不应对分类标准进行“一刀切”,具体如何分类与各地实践有关,分类应服务于实际需求。从全国来看,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存在着按职业属性、按企业经营领域等因素进行分类的情况,应以因需分类为标准,从不同层级考虑。省级以上层级因为涉及上下综合使用问题,需要宏观统筹考虑则按职业分类,省级以下则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再调配不同人员,以满足实践具体需要。例如,组建区级和市级名录库的目的和解决的问题有所不同,区级名录库应更具地方特点,市级名录库应更多体现综合性和宏观性。从市级名录库和区级名录库的关系来看,实质意义上,两者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如此更有利于市、区级名录库间的工作协同和配合。

名录库使用的监督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是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实际履职主体是通过名录库随机抽取组成的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的评估结果将为检察机关的刑事处理结果提供重要参考,可能涉及适用强制措施与否、起诉与否、从宽与否的重要决定,对第三方机制考察结果公正性、专业性起到重要影响。因此,第三方专业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建立由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和社会公众构成的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是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及其组成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依据九部委《〈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有“研究制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和管理办法”和“对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的职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牵头组建巡回检查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对下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相关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根据《指导意见》及相关合规法律文件,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职责可以分为宏观层面检察监督和微观层面检察监督。宏观层面包括履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监督职责、推动试点地区完善第三方机制等内容,在宏观层面检察机关监督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具有高度一致性;微观方面则包括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对第三方机制运行的法律监督、评估结果的运用等内容,法律监督贯穿涉案企业合规的整个过程,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公平、公正、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涉案企业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评估对象,涉案企业及企业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实施拒不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监管人合规考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在第三方监管制度运行期间也具有相应的控告、申诉等救济权利,如认为第三方监管人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有权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监管人的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反映或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监督与约束,不仅是第三方机制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责任,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这里的社会公众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能够提高对企业合规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的守法合规意识,监督企业的相关行为,弥补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监管的局限性;从企业层面,社会公众监督能够刺激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创新,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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