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新格局下直播行业税收征管问题及策略研究

2023-02-23 12:09李嘉晨杨烁仪杨悦晗李建英
中国商论 2023年2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税务

李嘉晨 杨烁仪 杨悦晗 李建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经济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0)

新形势下,我国“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传统产业与数字经济相融合。其中,直播经济得到井喷式发展,电商直播用户达3.88亿,直播平台超过3万家,直播经济市场规模达到近4万亿元,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但由于直播行业信息化、虚拟化、跨越时空等特性,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逐渐出现盲点,传统“以票控税”、税收征管政策及涉税信息获取途径已经不再适应直播行业的发展,造成税源流失、线下实体经济与线上直播经济之间税负不公等现象。本文围绕数字经济新格局下直播行业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办法,优化税收征管模式,促进税收征管与数字经济共同发展。

1 数字经济新格局下直播行业的发展现状

1.1 直播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在“十四五”规划指出的数字化发展背景下,直播行业就是我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最佳载体。对传统企业而言,视频直播打破时空限制且表现力强,有效解决经济疲软导致的企业营销短缺的问题。与此同时,直播与传统企业的适配性较强,能够快速适应企业原有经营架构实现开源节流,是传统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的有效途径,对传统产业起到再赋能和带动性的作用,一大批车企、家电企业等传统制造商纷纷采用直播的方式拓宽销路。另外,直播行业更是促进了数字经济对生活的渗透,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数字化线上平台完成“,衣食靠网购、教育靠网课、办公靠视频”,涌现出一大批“宅生活“”宅就业”。截至2020年,我国直播行业相关企业近万家,行业内主播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根据艾瑞咨询预测,我国直播电商未来三年复合增速为58.3%,2023年仅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直播电商在网购市场的渗透率可达24.3%。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相应的税务征管制度和政策必须跟上直播行业的发展,只有用税务监管手段规范直播行业,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直播赋能数字经济新业态

面临我国经济增长放缓,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的数字经济应运而生,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引擎。直播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行业相结合,创造出新消费、新服务、新产品及新就业,这是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进入快车道的具体表现。伴随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与广泛应用,生产生活方式的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不断加速开拓各行各业发展的新路径“,直播+”已然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一环。直播经济打破时空限制且具有更加强大的信息交互能力,“直播+农业”助力乡村脱贫振兴“、直播+产业”优化产业结构、“直播+品牌”促进我国文化输出“、直播+公益”传播正能量等与各领域深度复合,成为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政治领域的重要结构性力量。在数字经济的不断普及下,直播行业催生出的新业态、新格局、新模式也将助推我国经济转型。

2 数字经济下直播行业税收征管问题

2.1 涉税信息溯源难度大

数字经济和新型科技手段重新调整传统的价值创造链条,推动新业务模式、新框架格局的盈利方式,以至于新业态普遍具有数字信息化、网络虚拟化等特点,对税收征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以直播行业为例,首先,主播、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平台三者之间分散且具有复杂的交易关系,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难以明确和溯源。其次,大量的交易在线上平台进行,直播中的购物链接仅需平台虚拟ID等部分信息即可完成交易,其个人真实信息易于隐藏,且线上交易具有量大但单个金额小的特点,涉税信息冗杂也不透明。最后,主播收入来源多样,不同平台对主播收入的支付标准不同,应缴税款收入信息不透明。以上种种现象导致偷逃税活动隐匿于庞大的网络数据中,税务机关和纳税自然人间的信息参差不齐,导致涉税信息难以获取。例如“,薇娅逃税案”中,主播黄薇利用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不对称,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交易业务转变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且黄薇利用名下公司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借此将个人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等劳务报酬转换成企业经营所得或通过企业间虚构业务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2 传统“以票控税”失效

在数字经济腾飞背景下,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直播行业从业者主要收入来源有平台薪资、粉丝打赏、公司提成等多种方式,签订合同协议具有保密性,其收入易于隐蔽,从而加大税收征管难度。在直播平台与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之下,直播经济业务往往没有开具发票,粉丝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打赏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不法分子抓住传统发票“以票控税”的漏洞,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漏洞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达到控税的核心工作并不在发票,而在交易活动本身,受制于传统“以票控税”的监管模式,税务机关着重关注发票管理模式,而忽视最应加以重视的交易活动。因此,传统“以票控税”难以顺应数字经济新格局下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妨碍税务机关对直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税收属地原则不再适用

在数字化经营模式下,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打破了传统的税收属地原则,交易行为的发生不受时间、空间约束,无形化和数字化的特征逐渐凸显出价值创造地和税收来源地相背离。一方面,直播平台一般在经济发达的地方较为集中,主播在全国各地完成线上交易,交易收入通过第三方支付进入直播平台,但实际价值创造地发生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方,使得数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源极大削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直播带货模式下,主播、平台及商品生产地三者间无实际的物理联系,三者分散于各地却通过线上远程创造利润。面对巨大的税务信息,税务机关需要跨区域税源调查,根据税收属地原则进行税收征管难以适用。

2.4 数字经济转型中数据安全问题

税务数据安全已然成为线上税务系统稳定运行的关键、数字经济健康运营的根本保证。从税务数据泄露事故来看,数据滥用、数据污染等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数字信息技术对税务管理、运营、技术等方面带来极大的数据安全挑战。数据安全问题来源于内部疏忽或外部恶意行为等多种途径,如U盘在多个计算机之间切换使用,导致计算机病毒传播,产生一系列涉税信息泄露、敏感数据未脱敏、非法使用等数据安全问题。在涉税数据安全问题发生后,工作人员如果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问题,就会给直播行业税收征管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甚至带来法律问题。对涉税数据保护力度不够,不仅不利于直播行业的稳定运行,其传播扩散还影响着直播涉税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市场的稳定机制。

2.5 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稀缺

面对数字经济的发展,税务工作者应是既具有专业税务知识,又掌握数字信息技术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关于数字经济,我国现有税法规定不明、政策界限不清,导致税务工作者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仍在探索之中,税务工作者仍使用传统税收征管程序对直播行业监管,使得直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较大漏洞,造成税收严重流失。而对于直播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普遍存在入行门槛较低,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纳税意识淡薄等特点,利用法律政策的空缺及税务工作者对数字税收征管技术不熟悉来躲避税收监管,隐匿伪造相关税务信息,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由以上两方面可见,无论是税务工作者还是直播行业从业人员,都存在人才稀缺的问题。

3 数字化变革中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策略

3.1 新兴技术协同第三方平台进行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与直播平台合作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统一的税务信息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将直播平台中各自独立的信息归集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形成税务机关、直播平台及税务信息的有机结合,实现税收征管协同。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信息技术手段解决税收征管障碍,云计算将直播中各类交易信息收录,通过大数据技术将有用的涉税信息提取出来,同时,辅以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使得每一个交易环节在各个终端始终同步更新,帮助税务机关及时充分且准确地获取直播行业中的涉税信息。同时在信息共享平台下,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具有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对等。直播平台通过信息共享主动进行税务自查自纠,使得共享平台具有提醒和监督机制,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3.2 通过数据管税建立信誉等级制度

税务部门深度调查直播平台所有涉税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让各主体涉税业务信息得以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坚持对数据价值的充分挖掘和应用,建立信誉等级制度管理系统,促进数据管税的发展。信誉等级制度管理系统与各直播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对平台主播进行身份认证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掌握平台主播的纳税情况。主播纳税遵从度与个人信誉密切关联,实现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分别制定不同的信誉等级,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采取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便于信息追踪,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克服税务部门与直播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难,促使主播及直播平台重视自身的纳税信用,为直播税收征管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偷逃税款等违规行为的网络直播账号暂停开展直播、责令限期缴税、永久封闭账号等处置措施。精准开展公共信誉综合评价,畅通纳税信息自动化共享渠道,营造良好的税收信誉环境,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准确率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为税收征管信用体系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3.3 追踪价值创造地与统一税收来源

全力构建全数字化的税收监管链条和涉税信息控制链条,通过追踪税务链条保障税收监管。完善纳税人(主播)自助申报制度,融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主播自助申报系统,税务机关从第三方平台中获取涉税信息,网络主播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对比两种渠道获得涉税信息,加强对零散的税源进行监管,明确纳税人的地域信息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创造地。相应税收收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防止地区税收收入流失,遵循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保证追踪价值创造地与统一税收来源。

3.4 致力优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协同联动和交流合作,构建涵盖直播平台涉税数据的智能安全防护体系,全方位保护涉税数据,发挥数字信息技术的优势,不断优化安全防控系统,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数据偷逃税。与此同时,根据涉税数据泄露程度进行分类定级,对不同泄露程度提出针对性的数据安全保护响应,进一步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完善。此外,防范公开性的涉税系统漏洞,减少税务数据泄露风险隐患,加强对内部网络的防护,防止三维渗透,同时通过提升数字技术水平、建立采取专业化设计、集中化运营、数字化管理等措施,降低涉税信息安全系统管理难度,采用敏感信息加密技术,加强直播行业税务安全体系建设,切实管理涉税数据安全,全面增强新技术对税收征管的应用能力。构筑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有利于稳定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更好地保障涉税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3.5 培养数字化税收征管的专业人才

税务机关在监管第三方直播平台中,对获取数字化的涉税信息存在困难,税收征管部门应对症下药,重视培养数字化税收征管及相关业务技能的培养,着重发展税务人才数字化转型。邀请直播行业内外知名从业人员和税务专家,对税务工作人员提供税收数字化培训,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交流,加快推进合作机制建设,提高税务工作者对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能力。强调税务人才顶层设计,在高校开设税务专业及信息技术专业联合培养模式,为直播行业税收征管输送人才,顺应社会数字经济的发展。

4 结语

面对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模式形成的冲击,实行税收征管改革难度较大、挑战较多,直播行业税收征管体制与征管模式亟需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改革创新。针对数字经济产业链衍生出的直播平台,重视数字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构造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规则势在必行。融合信息通信技术,推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让税收征管与数字商业模式相接轨,共同推进数字经济与直播税收征管工作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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