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路径研究

2023-02-23 12:09张苗玥
中国商论 2023年2期
关键词:监管者规则监管

张苗玥

(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义乌 310018)

2020年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公告,该公告称,“近日,发生……你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本所决定你公司暂缓上市。”至此,蚂蚁集团上市的临门一脚终究未能迈出,一路高歌的上市之旅戛然而止,令人唏嘘。

蚂蚁集团被暂缓上市的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过高。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贷款人或商业机构所拥有的、能够产生应收款现金流的资产或其他能够产生收入的资产进行再包装,以可以交易的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人的交易过程。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而蚂蚁集团在上市前的几年内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用30多亿元的本金发放了超过3000多亿元的贷款,所造成的风险不言而喻。

近年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超高杠杆”融资的金融科技公司层出不穷,融资规模巨大,使得金融风险渐呈指数型增长态势,为金融安全埋下了隐患。在当前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势不可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势必要对此作出回应。

1 金融科技引发的“新”金融风险

目前,国内外对于金融科技的界定仍未形成定论。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金融领域的技术创新,这些创新可能会产生新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将对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重大影响。金融科技的产生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发展,扩大金融服务可得性的范围,但同时也重塑了金融的业务模式,金融科技风险随之而来,具有如下特征。

1.1 金融科技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和传染性

“技术化”是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最为明显的区别,这使前者的服务效率远胜于后者,但技术的参与也使得金融风险更容易隐藏,传染性更快、更强。例如,金融科技使金融服务得以嵌套进区块链,极易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异常交易能够借助区块链的复杂性得以隐藏,区块越多,隐藏得越深;人工智能的应用使金融服务的各个环节处理更加高效,联系更为密切,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错误,将迅速传染至其他关联环节,造成连锁反应。

1.2 金融科技风险的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

得益于金融可得性范围的扩大,金融科技企业客户群体中长尾人群的比重明显高于传统金融机构。长尾人群,即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前者收入不稳定,流动性风险较高;后者可支配性收入少,偿债能力不足。因此,金融科技企业的结构性风险远高于传统金融机构,而当前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会进一步加剧该风险。

1.3 金融科技风险的跨业性显著

金融科技的产生与发展引发了金融跨业风险的增强,这种跨业风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金融系统内部跨部门间产生的风险,另一部分来自其他行业对金融业造成的风险。例如,基于大数据应用而产生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更加复杂、多样,不仅使金融系统内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界限不再那么分明,也将金融业与农业、金属矿业等其他行业紧密联系起来。2020年4月,全球油价暴跌,购买期货“原油宝”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这就是跨业风险的体现之一。

2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难题

我国金融科技兴于2017年,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势头非常迅猛,给金融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然而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监管规则均有所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规则缺乏有效性,导致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明显不足以应对金融科技所带来的变化,并面临着一系列难题。

2.1 现行金融监管刚性太过,柔性不足

当前金融监管模式仍以“命令和控制”式监管为主,即监管机构事先制定行为规则,并要求监管对象在规则范围内行为,当监管对象违反这些规则时,监管者就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这种“命令和控制”式金融监管的核心是强制性要求和违反要求后的处罚,体现了监管刚性,虽然监管者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刚性,但监管者可能会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作为,以至于收不到应有的抑制效果,还很可能阻碍金融科技创新。

2.2 现行金融监管缺乏实时性

与现场检查相比,监管者往往更倾向于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督。该监管方式的有效性通常取决于所获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就目前而言,这些数据大多源自金融机构自行编制并报送的财务报表,而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决定了这些报表所反映的是过去一段时间内取得的经营成果,无法体现当下或者未来的状况,导致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

金融科技企业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手段,极大丰富了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内容,使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复杂。这就要求监管者必须进行全面、实时的监管,才能及时识别、跟踪和应对金融科技风险。而静态的传统金融监管与应有的动态监管明显不相容,难以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

2.3 现行金融监管具有滞后性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金融立法模式仍然是“危机型立法和监管”模式,即在金融危机后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出台加强监管的金融规则,随后又逐渐出台放松监管的金融规则。我国目前的主要金融规则也是该模式下的产物,但该模式却无法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及时匹配。一方面,危机型立法和监管的针对性往往指向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然而金融市场是动态变化和发展的,长远来看该模式下的金融规则必定滞后于市场;另一方面,金融立法的速度往往跟不上金融科技创新的速度,当立法者还在讨论一项金融科技业务是否应纳入监管范围时,另一项新的金融科技业务又出现了。

2.4 金融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水土不服”

以前,只有金融机构才能提供金融服务,且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与证券业界限分明,各司其职。现在,不仅是非金融机构,甚至连个人都可以承担一部分原来金融机构的专属职能了。

随着蚂蚁集团、趣店集团、陆金所等公司的崛起,众多金融科技公司不断在金融业中开疆拓土,夺得一席之地,逐渐成为金融服务提供者中不可忽视的主体。这些公司在法律层面尚未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反倒促使其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拓宽了其业务领域,不再仅仅局限于某种单一业务,混业经营的特征十分明显。但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仍以机构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与混业经营明显难以兼容。

3 监管难题倒逼“新”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科技越来越往纵深方向发展,金融监管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助于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与效益,需要监管者给予空间以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另一方面金融与科技融合引发的金融科技风险相较传统金融风险破坏力更强,需要监管加以防范以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这就需要监管者逐步转变监管理念,努力构建一个既能够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又能够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的监管体制。

3.1 从“命令和控制”式静态监管走向“适应性”动态监管

制定“命令和控制”式监管规则的基础是充分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但金融科技领域的业务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差异较大,处于不断发展中,尚未定型;金融科技创新也要求在监管层面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因此,在金融科技领域继续使用“命令和控制”式监管规则极易导致水土不服,监管思维转向“适应性”动态监管已迫在眉睫,且应将监管的重心放置于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的核心在于处理好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规则制定权分配问题。在金融科技背景下,那些不会随着金融科技发展而频繁变化的金融规则应由立法机构将其上升为法律并作出详细规定,而那些与金融科技发展关系密切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性监管规则,则应由监管机构予以制定,以便监管规则能够跟上金融科技发展的“步伐”。

3.2 灵活适用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

新兴的金融科技企业资源有限,亟待创新,企业呼唤宽松、灵活的监管政策。积极回应这些企业的需求,适度放宽监管限制,仅搭建具有基本金融监管原则和理念的宏观监管框架即可,不必设置太多微观层面的具体监管规则和程序,这就是原则监管。而规则监管则具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和程序,行为是否“应为“”可为”或“不为”清晰而确定。

原则监管胜在灵活、宽松,能够有效促进金融科技创新;规则监管强于规范性,能够合理规制金融科技企业的行为。监管者应该认识到,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各有优劣,应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发展阶段等特征灵活使用,而非固守“非A即B”的绝对观念。

3.3 金融科技创新需要包容性监管

首先,即使是在金融监管高度发达的英美两国,也尚未出现成熟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可供借鉴;其次,金融科技创新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容错空间,这都需要监管者秉持包容性监管的理念。

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者带来的重大挑战之一在于对监管介入时间点的把握,介入时间过早,将会导致金融创新难以实现;介入时间过晚,又会导致监管机构无法及时控制金融风险的大规模扩散。因此,在包容性监管的前提下,可以效仿英国开展“监管沙箱”实验。

监管沙箱是一个安全空间,企业可以在其中试验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会立即引发正常情况下从事该活动会产生的监管后果。监管沙箱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机会,给双方都带来了益处。从金融科技企业的视角来看,监管沙箱为其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了一个在现实条件下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能够有效降低试错成本;从监管机构的视角来看,监管者不仅能够高效跟踪创新发展进程,为新兴产品和服务提供监管空间,还能够更加了解这些新兴产品和服务的运作方式,以实现更加合理地监管。

3.4 监管科技(SupTech)是未来金融监管的趋势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加强了金融监管,被监管者的合规成本急剧上升,为了降低成本,同时加强对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各金融机构利用科技研发出大量新的模型、算法等监管工具,金融机构层面的监管科技(RegTech)应运而生。

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更新速度快、结构复杂,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跨业性,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往往比监管者更了解业务,而监管者作为“有限理性人”,其监管能力受到认知能力的限制,突出表现为监管者对金融科技的“技术化”认识不足,主要依靠人的传统监管方式实效有限,因此监管机构也应在其层面的监管科技(SupTech)方面有所作为。

各个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智能算法等手段生成一套标准化、协商一致的合规报告,并通过云空间实现信息实时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监管科技(SupTech)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管工具,是诱发监管领域范式转换的关键变量,更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

4 结语

近年来,一系列P2P平台跑路事件引起了监管者对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视,金融消费者遭受巨额损失的事实也要求监管者必须有所作为。首要的是转变监管理念:第一,坚持“适应性”动态监管理念;第二,坚持灵活适用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理念;第三,坚持包容性监管理念;第四,坚持大力发展监管科技(SupTech)理念。篇幅所限,本文并未深入展开分析与各项监管理念契合的监管规则。尽管我国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但秉持正确的监管理念,制定合理的监管规则已成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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