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法理内涵及对国际法治的创新发展*

2023-02-24 08:44董博儒
深圳社会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人权

曾 磊 董博儒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党的二十大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这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相得益彰,凸显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现实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同中国长期秉持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外交政策保持高度统一。在世界格局多极化发展的阶段,更需要弥合各国与地区之间的分歧,深合作互信,以应对传统与非传统国际安全问题,包括武装冲突、经济衰退、恐怖主义、重大突发国际公共安全事件、气候变化等。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是为了应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而做出的原创性贡献,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路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全面分析、认真总结全球系统性风险增加、国际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强背景之下提出的“休戚与共”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1](P102)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正式首次提出该理念,并系统阐释了其内涵。其核心内容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视作各国发展新型国际关系与开展对外交往的原则性指导方针。白皮书体现出各国相互依存、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理念,重点强调各国在应对全球性风险与挑战时应当摒弃意识形态偏见、放弃零和博弈的固有冷战思维,以人类社会共同利益为价值选择,探寻出一条多文明相互学习交流的国际合作新路径,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2]2012年与在华外国专家座谈时,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行了深层次解释说明,突出强调在国际社会面临新问题时,构建起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能够为各国同舟共济、携手共渡难关创造制度机制保障。

由此可知,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应当秉承合作共赢的理念,在重视本国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他国的合理关切,切实保障他国的基本利益,这才能使得国际关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如若为了本国利益而损害他国利益,这种忽视国际合作的霸权主义发展观与时代是相背离的。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现阶段国际关系的精准分析和对今后国际社会发展的合理预测都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逻辑清晰、内涵丰富,是对新时期国际关系行为准则的丰富与发展,为解决全球性国际难题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也为世界各国开展互利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行动指南。为了让国际社会更加全面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质与内涵,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向全世界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精神,向世界各国传达出中国对于新时期国际关系的判断与认识。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要恪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构建起平等互利的伙伴型合作关系,互相尊重各自的民族文化与发展道路,营造起公平正义、包容互惠的国际发展环境,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3]这一理论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互映衬,互相补充,丰富了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政策,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的有益实践,结合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髓,为弥合分歧与加强各国政治互信提供了理论支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于2018年3月被正式写入我国的《宪法》,更标志其成为今后我国内政外交中所需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成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的出发点和归宿。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关内容纳入其中,重申其重要性,表明今后我国外交的总体布局将着重于建设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努力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2023年国新办发布《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倡议与行动》白皮书,全面展现中国积极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和贡献。在当今世界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激增,各国保护主义思潮抬头的大背景下,任何国家在全球性问题上都难以独自发挥优势、独善其事。面对国家利益间的冲突与地区间的紧张关系,我们更需要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通过各国的协调与努力,为全人类共同的长远利益协商共建,才能有助于走出当前困境,实现全类人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美好目标。

经过近几年我国在国际交往实践中的反复检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证明是新时期各国发展平等互利国际关系的重要指南。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本内涵的主要内容

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治理

国际社会传统争端解决主要是通过战争等方式进行,这并不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20世纪90年代,全球治理成为受到关注的一种国际治理模式。根据现有国际法理论,各主权国家平等独立,在国际社会之中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治实体对主权国家进行管理与干预。但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又必须协调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强调运用国际法规则调整国家之间的矛盾与争端,避免武装冲突与极端事件的发生。在这种国际关系模式中,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利益分配、责任分担都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在全球各主要利益攸关者积极参加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合作解决问题的制度安排。[4]现代社会全球经济高度融合,技术、人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各国间彼此形成了一种深化合作的态势,因此通过平等互利的国际法治、国际规则对国际体系和机制进行规制则是比较符合各国根本利益的价值选择。[5]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基于这种合作共商、平等互利的基本价值选择,强调世界各国应当求同存异、弥合分歧,在充分尊重彼此发展与核心关切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实现人类社会共同进步的伟大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治理观的内核,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布局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球治理观的丰富面向。[6]

2.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共同利益

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各国在政治、军事、经济及文化上的交往和相互渗透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频繁,世界各国人民都更加珍惜和平带来的幸福和安康。如何加强各国之间的政治互信,从制度上构建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体系,通过增强国际合作来抵御全球化可能带来的国际性问题的负面效应,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大课题。

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对何谓国际合作以及国际合作的分类及其特征也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均试图对国际合作问题作出深入解读并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模式,从而有效应对包括网络犯罪在内的众多国际性问题以克服单一国家治理模式失灵的弊端。[7](P4)共同利益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存在形态,它是指国家间具有的共同性、相互性、共享性和互补性的一种利益关系,它强调的是国家间利益的一种相互协调状态。[8]共同利益是促进国际合作的现实源泉,当国家间共同利益足够重要之时合作便能够自然发生,同时这种共同利益有且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实现。[9]正是因为这种利益具有互补性,国家间才可能做到互惠互利、公平合作,通过自身内部的政策调整来实现双赢的结果。在国际社会中,因为缺乏一个中央权威,各国间的相互依赖程度逐渐增强,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可谓之典例,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客观上维持了国际秩序的相对稳定。若是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平衡体系则有可能被打破,其他相关国家都会受到牵连,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保持这种平衡状态受到各国的重视;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国际冲突与难民、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萌芽到不断丰富成熟,一直秉承着国与国之间和平共处、相互合作的精神实质,以互惠互利的视角寻求现代文明社会的交流互鉴,将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实现国际合作、应对全球化多样性挑战的新路径,与共同利益具有高度相似的内涵。

3.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相互包容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思想理念。它指明世界各国只有在相互尊重彼此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相互包容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和谐共存。基于文化传统、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各种差异性因素,各主权国家都维持与本国国情相匹配的文化、政治、经济等制度。在差异巨大的文化背景下要想达成合作与协调,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与相互尊重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让文化交流成为增进各国人民互信与理解的重要途径,通过国际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大国外交政策就是要彰显我国的文化自信,通过各种途径对外展示中华文明与中国传统文化,让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了解中华文明,以此消除各国间的文化隔阂,彼此尊重文化的多样性与独特性。[10]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体现了对于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包容与理解,期待各种文明在世界范围内友好交流。因此,我们要全方位推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中华文化与世界文化的深度交融和共同发展。提高国家软实力为根本的对外文化工作,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我们还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理念,讲好中国故事,阐释中国特色,彰显中国精神,让新时代中国形象在世界上树立和闪亮起来。

4.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可持续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着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的信念,呼吁各国在关注本国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要重视共同利益的维护,因为共同利益的实现更是为了确保各主权国家各自利益的充分实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本身就事关各国的核心利益,在全球范围内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极端贫困本就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平安宁的有效手段。[11](P45)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类社会发展模式是新时代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强调人类在满足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自然、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健康且可持续的发展。[12](P146)人类社会进入工业革命以后,全球社会与经济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科技突破与技术进步为各国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不可否认,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极大的环境问题,资源的不可持续性利用、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等环境问题,都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经济增长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地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家园,地球面对的严重危机也是全世界共同的难题,没有一个国家能从中受益。在国际社会的协调下有关国际组织和各类多边协议都开始关注平衡发展的议题,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言献策。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特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时代特征,凸显出中国在对外交往中一贯主张的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理念,强调在国际事务的各个方面强化国际合作以应对人类社会的共同问题。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涉及经济、贸易、气候环境等多个方面,而任何一个领域都涉及不止一个国家或地区,因此只有加强国际社会的政治互信、文化交流、团结合作,全面贯彻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所包含的共同利益价值原则,才能找到应对顽疾的良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在全面分析现阶段国际社会的重大问题之后所作的系统性、全面性、逻辑性概括,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对人权思想做了系统阐释,其核心内容指出人权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3]对人权内涵与外延的分析与判断一定要结合与之相适应的历史阶段。我们必须将人权置于特定的国情与社会发展进程中来理解。脱离了时代背景与国情土壤来谈人权则是镜中月、水中花,对人权概念的理解注定是不切实际的,也不具有生命力。任何权利的产生都不能脱离其赖以生存的社会与经济基础。人权自然也不例外,人权也不能超出与其匹配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制度结构。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宪法》提纲挈领地指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法制层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人权,内容涉及面广、权利形式丰富多样,确保了各民族同胞平等享有基本人权,同时在每个阶段根据国家实际和发展目标,不断丰富和拓展我国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关注人权工作,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攻坚克难,一切为了人民,从全面脱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到覆盖,到全体人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落实,无一不体现出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同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对国际人权法中体现的人权内涵进行解读与论述,形成了更为科学、系统的、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体系。2022年,在中央政治局的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以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为专题的重要讲话,重点分析了国际人权法中包含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以及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关系问题,指出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才是人权的最终目标。在国际人权法对人权内涵的诸多阐释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无疑是最基础的人权内容。党和国家一直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中心目标,从衣食住行到教育、医疗等多个方面来实现人权的价值目标,这都是我国保障人权实践活动对国际人权法内容的不断充实,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践行了自己在国际社会的承诺。2021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在民生保障、稳定就业等各领域做出了巨大努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是检验人权工作是否成功的实践标准,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不仅提升了我国的人权全面保障能力,也为世界人权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人权理论体系中,我们尤其要理清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警惕落入“伪人权”理论陷阱。国家主权和人权从来都是相互统一的有机体,不存在彼此分离割裂的关系。从近现代的历史来看,当我国受到西方列强入侵时,国家主权的统一与完整受到损害,我国人民的个体人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可以说,国家主权是国内人民权利的集中体现,是集体人权的表现形式,而主权国家是建立在这种集体人权基础上的现代国际法主体。[14]如果没有主权国家,那么也不存在现代国际关系和与之相匹配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所谓的国际人权也就没有相应的制度机制予以保护。所以,一方面,人权的国际保护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是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发展阶段的科学论断,但也并不是简单地等同为各国人权实现方式的完全一致;另一方面,尽管由于世界各国国情的不同会导致人权的实现有所差异,但人权基本原则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尊重和维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照耀下,人权的国际保护最终会走向一致,是全人类福祉的保障。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价值取向

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崛起和迅猛发展,世界进入了一个多极化发展的新局面。国际社会倡导一种更加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发展观。虽然霸权主义与过去相较已趋式微,但仍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故而,国际合作相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广泛和深入。大量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也彰显着国际合作的丰富成果,且在合作内容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军事、经济合作的固有模式,朝着全天候、全方位的合作方向迈进。

不可否认,合作主义在国际政治中并非是book=6,ebook=2绝对的,冲突和争议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国家间的非对抗性矛盾处于优势地位时,合作才可能出现;若国家间的矛盾大于其合作的需求时,合作方也必然改变其既定政策而最终选择分道扬镳。国家合作的动机是追逐自我利益,这种合作不是单纯个体绝对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在合作过程中一种共同利益的形成,即所谓的“荣辱与共”的合作观。而且因为存在国际制度体系的保障和约束,解决原本国际社会的无秩序性成为可能,为国家间合作的长期深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这种国际制度指的就是各行为体在特定的国际关系中,为了实现和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发展出的一系列规则、条款和决策程序。在国际关系的初期阶段,霸权国家扮演着引领者的角色,它在国际公共支出所占比重高,地位强势,逐渐形成了以霸权国家为主导核心的国际秩序。但随着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出现,霸权者的霸权手段与方式更加隐蔽,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国际秩序和各项制度将迅速土崩瓦解。对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为,对其取而代之的是合作方共同利益的出现,这种极具生命力和吸引力的重要环节成为了新时期国际制度赖以生存的决定因素。[15]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世界各国在面对竞争与利益分歧时,应当科学、合理应对,在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共商共议,妥善处理分歧,合理顾及彼此核心利益与关切,避免矛盾扩大化,应当摒弃狭隘的民族主义避免在国际事务中纯粹地将自我为中心和排斥他者,以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为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合作共赢协同发展的价值追求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提出之日起就一直贯彻合作共赢、协调发展的价值理念,呼吁各国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合理顾及他国利益,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实现国际社会共同发展。在“休戚与共”的地球村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对于国际事务聚集各国智慧、全球共商共治。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上看,一方面包括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安全权;另一方面包括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权,二者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基础要件。[16]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推动构建和平共处、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格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体现的是一种共同可持续的发展,而非部分发达国家的发展,最终实现世界各国的全面发展也是整个人类文明进展的必然所指。改革开放40年多来,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也得益于中国主动融入全球化进程。我们应持续关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机制作用,推动联合国主导下国际社会全面协同发展,坚守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个支柱相互依存、相互加强的理念,并采取向发展中国家倾斜的政策,扩大并加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和规则制定方面的参与权。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法治规则的互动与衔接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新时代中国大国外交政策的指导思想,其中所包含的国际法思想更是有助于建立处理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的良善规则体系,其内容丰富、逻辑严密、彰显着公平与正义,可被看作是今后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之一。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国际法律规则体系的应有之义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中国政府一直秉持着负责任大国的政治担当。特别是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在经济、贸易、科技等领域为世界的贡献比重也在增加。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协和万邦、天下大同”的整体情book=74,ebook=3怀,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得益彰,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从“一带一路”倡议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对国际关系与重大国际问题作出准确判断,强调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呼吁部分国家放弃意识偏见,以务实的态度应对共同的风险。从各项数据和实际行动都可以看出,中国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保护全球环境、维持地区和平、促进可持续发展所做出的一切努力都显示出中国心系世界的努力与美好愿景。

中国倡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不仅揭示了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道出了许多国家的心声。[17]举例来说,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各种“保护主义”暗潮涌动,尤其是目前国际社会依旧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用以应对气候危机的国际法规制机制甚至出现“逆全球化”趋势,一些国际条约沦为部分国家的“家法”。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寻求话语权或者拉近与国际话语体系中心的距离,就必须要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发扬“贡献精神”和展现“大国担当”。在某种意义上,当今世界并不缺少阻止气候问题进一步恶化的技术和经济手段,而真正缺乏的是基于价值共识的国际合作意愿。[18]“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一种极为科学和合理的价值选择。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蕴含“气候正义”,即世界各国作为共同体需要对全球气候危机承担责任,如果上升到国际法治层面则可据此形成普遍规则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国家;另一方面该理念蕴含“民主思想”,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共商共建共享”的提倡,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权壁垒,为全球气候治理嵌入了多元的主体、制度、文化等多种可能,推动着全球气候治理工作朝向民主化发展。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全球气候治理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发展的关键。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超越民族、国家,超越政治、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先进理念,这与国际法体系规则具有诸多相似。现代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建立就是为了能够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规则与国际义务,最终目标也是实现世界发展与维护国际和平安宁。由此可以看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与现代国际法基本精神具有高度契合性,而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现阶段国际关系与全球发展重要议题的基础上做出的精准论断,为国际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和与时俱进做出了贡献。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向国际法律规则体系转型的实践探索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现代国际法规则体系具有内涵和本质上的一致性,前者是后者的补充和完善,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国际法规则构建的新理念。一国关于国际秩序、国际体系的主张、方案和贡献,要在国际社会被广为接纳,需要与国际话语进行合理衔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提出、发展到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也需要经历这个过程。[19]从国际法产生的路径分析,国际法律规则体系包含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等多种形式,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出的国际法属性来看,应将其纳入国际习惯法范畴。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所以具有国际法属性,理由在于: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国际法原则的补充和再发展。比如,其中蕴含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文明共存、可持续发展等多层次意涵可视为对传统国际法原则的补充,也可以视为对“国际团结”国际法原则的具体解释。当前国际法原则体系的解释对文明多样性回应不足,忽视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或可对此进行补强,并在发展国际关系理论、促进国际法治的民主发展、确立各主权国家遵循国际法治共同义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20]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法之间book=6,ebook=4具有密切联系,前者是后者的目的而后者是前者实现的手段。具言之,国际法依赖于大量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法原则对其予以充实,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此理念内涵中的价值。比如,持久和平是国际法永恒的主题和国际社会最高的追求;维护国际社会安全也是国际法的重要任务;共同繁荣需要国际经济法的规制,是国际法最根本的目标;相互包容和清洁美丽其实就是和平共处等。[21]

国际习惯法与各国国内法相比在国际纠纷解决之维更具话语权和规范性,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在长期交往与博弈中形成的一种稳定、成熟的规则体系。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实践中长期反复的行为方式被其他国家所承认和接受,与该种行为方式相关联的规则体系就逐渐演变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这也是国际习惯法作为国际法规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路径。一国对于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法方面的积极贡献,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22]“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提出到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认可还不到10年时间,各国就该理念所内涵的普遍实践仍在进行中,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难以在短时间之内从一种国际方案、指导思想转变为国际法律规则。我们需要遵循国际法形成的一般规律和程序,通过国家实践不断丰富与发展该理念的法律属性。

就现状而言,我国对于世界的贡献更多体现在经济增长方面,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西方大国凭借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优势,奠定了在各个领域制定规则的主动权,通过硬实力不断增强自身的软实力,影响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治理结构体系。[23]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才逐步走向世界的中心舞台。虽然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在国际社会仍然没有掌握主导性的话语权。中国的国际话语体系、法律思维和法律运用能力在对外交往中还不够强,出现了能力与需求不匹配的情况。某些西方国家为了打压我国的和平发展与崛起,甚至不惜运用各种手段来破坏中国形象,这都为我国在国际社会建立话语权体系制造障碍。

为此,我们更应该加强对国际法规则体系的研究,进一步发挥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与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让国际法律规则成为各国交往互动的基本准则。为了实现“一带一路”建设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断向前发展,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营造一个和平安宁的国际政治环境,我国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法律专业人士需要不断学习掌握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在工作中熟练使用,防范法律风险、妥善解决争议,维护我国核心利益。[24]

四、结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价值目标的先进性,能够引领国际法治变革,[25]为国际社会贡献了科学合理的国际法治观,其蕴含的人类共同价值更是引领国际治理和国际法发展的价值观。这一理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深入思考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国际政治、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背景下,为有效构建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新格局而提出的伟大理论成果。如何将政治理念转变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国际法规则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念向国际法规则转型提供路径指引。

人类社会在经历了400年黄金发展的工业化时代后,所面临的全球性公共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区域矛盾与意识形态对立逐渐扩大的背景下,贸易壁垒问题、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种族歧视与民族问题、恐怖主义问题、国家间的战争等成为全球发展中的严重挑战,这也对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贸易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如何协调各国的内在矛盾、实现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成为解决争议的核心所在。国际规则与法律秩序的作用愈发受到关注。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如何实现国际法制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是全球法治的重要机制保障,也是中国实现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对外输出的重要渠道。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有能力也有责任在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重任的情况下尊重各国的发展利益,真正实现共同利益视角下世界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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