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

2023-02-27 08:33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单资产

白 榕

西安欧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2017年,我国针对外贸格局提出了“数字丝绸之路”这一全新概念[1],其建设目标在于提升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强化互联互通,并实践数字经济发展理念,由此实现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的全面融合。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跨境贸易正在与外交政务服务协同发展,在基础管理上,政府会引导跨境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设置合理的发展标准[2]。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政府不断建立各种公共互联平台,提高跨境贸易的服务水准[3]。研究表明,近几年,我国的跨境贸易发展得越来越快,在各个国家都能看见我国制造的产品[4]。针对我国的跨境发展现状和国际政治背景,部分国家对非本国企业的境内投资设置多种约束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贸易的发展,也由此产生了诸多与海外投资相关的保险法律问题。

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下,我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不同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5]:第一种渠道是投资先进的通信设施的建设,如宽带、卫星等;第二种渠道是投资市政运行的基础设施,如信息化大数据中心等;第三种渠道是投资顺应时代发展的智慧设施,如人工智能等;第四种渠道是投资海外公司,或在海外建立分公司,为海外群众提供相关服务[6]。上述海外投资渠道均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数字化的进步,但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海外投资风险,以及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协议等问题[7]。在此背景下,本文深入研究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对策。

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原因分析

近几年,随着世界各国贸易发展,我国的对外投资金额也在逐渐发生变化[8]。2018-2022年我国的海外投资金额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海外投资金额

由表1可知,我国2018-202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越来越高,在2021年达到峰值,而2021-2022年则有下降趋势。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学者开始分析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导致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具体如下:

第一,政策条例的限制。各国为争夺数字经济主导权,避免自身地位受到冲击,对在本国投资的其他国家设置了多种限制条例[9],这也限制了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及海外贸易发展,如禁止本国公司使用其他国家的设备、限制境外相关企业购买核心部件等。

第二,可投资海外领域的限制。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背景下,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科技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日益强大,国际地位空前提高。为了遏制和阻止中国的和平崛起,一些国家以中国为“假想敌”“潜在的竞争对手”,故从政治局势的角度,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可投资的领域进行了限制。以军事为例,若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成熟,则可依靠自身的力量研发出多种先进的无人机,一方面,先进的技术对他国而言是一种无声的威胁;另一方面,我国不再需要从国外引进高端的技术人才、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材料,会大幅打击他国经济。

第三,维护美元作为通用货币的国际地位。随着跨境交易及海外投资的成熟,人民币的流通逐渐在国际市场上产生了愈加稳固的地位,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下,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逐渐上升,也被多个国家纳入到外汇储备当中。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大量人民币进行交易,提高了人民币移动支付的影响面。多个国家为维护好以美元为主的国际通用货币的地位,有意限制人民币的支付及使用,这也给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海外数字投资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投资保险保单与实际风险的契合问题

受部分海外集团设立的投资机构影响,我国目前生成的海外投资保单与实际风险内容的契合度不高,即我国设置的海外投资保单难以囊括所有的风险类别,易出现货币风险、政治暴露风险等,影响最终的投资结果。除此之外,由于目前国家在审核保险保单的流程中,对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保单审核力度不严,且尚未规划风险保单的征收范畴,难以界定相关机构征收项目的合理性,剥夺了投资人应有的权利。

以现有的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为例,在保险合同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通常会以协商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的处理结果,而在此过程中,往往有部分投资者会面临重大财产损失。研究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目前的风险状况与国外学者提出的渐进征收理论十分类似,主要指在长期控制背景下,出现了无法有效管理的状态。

另外,在数字化背景下,网络攻击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网络攻击渠道也越来越广泛,包括云计算、VPN等,这些网络攻击给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各个领域带来了很大风险,很多企业内部的文件、技术被窃取、篡改,出现了很多与之相关的网络事故,而传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内容中,并未针对此类风险进行细致的规定。研究表明,在过去的十年里,约有60%的网络攻击来源于海外国家,这会导致保险合同中断、经营业务终止等问题的发生,而这些问题发生后,与之相对的保险应该如何补偿,在目前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条款中并未提及。

(二)海外数字投资保单的限制问题

保险保单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关,需始终遵守公平性。由于数字化技术发展较快,且海外投资保单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当前国际上还未出现针对数字化资产海外投资的保险合同。针对该问题,相关机构开始研发以数字货币为交易货币的数字保险条例。但加密资产有多种类型,包括验证类数字资产、安全类存储资产等,一旦出现网络安全漏洞会立即发生严重损失,故其保险风险较高,大型权威的保险机构通常不愿承担如此高的风险,而愿意承担高风险的保险机构通常信誉度又不足。我国目前尚未设置相关的数字保险合同,一旦相关数字资产出现漏洞,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我国金融领域的后续发展。

三、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签订范畴问题

在签订海外投资保险合同时,为保护各国投资资产,需预先判断其投资定义是否符合BIT的定义标准。BIT中设置了若干个投资类别,与实际知识产权相关。目前我国签订的BIT协议数量较少,仅有104份,说明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保险法律签订范畴问题。数字资产的发展使现有的BIT类别受到了冲击,难以描述直观的加密资产,因此需要扩大自身包含类别。由于在利用数字资产进行投资时,投资地点必须位于东道国的国土范围内,故投资项目与投资者所在国家有重要联系,需在投资前准备好相关的投资属地证据,才得以判定云服务器的管辖权,避免受战乱等影响导致资产异常。除此之外,投资过程中还容易受到跨境数据影响产生管辖权争议,难以执行后续的投资步骤。

(二)海外投资的数字资产问题

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仍以有形资产保险为主,尚未设置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投资保险。除此之外,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仅授权了部分OPIC业务,因此具有严重的政治风险,易造成投资财产损失。我国目前使用混合立法方式设置海外投资保险,划分了与之相关的投资范围,颁布了许多规范文件,但目前我国生成的保险保单的等级较低,缺乏规范性依据,故难以解决等级较高的数字资产问题。另外,我国目前设置的投资保险合同存在许多尚未明确的条款,不利于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数字资产投资。

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对策

(一)完善保险合同

在后续制定保险条款的过程中,需根据商业保险原理,设计符合现实需求的保险合同。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方面,可以根据商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框架进行创新探索,生成符合海外投资保险需求的数据银行,使海外投资保险的内容更清晰;第二方面,可以设置多种海外投资保险形式,并根据实际投资方向进行选择,加强数据信托作用。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下,我国的海外投资主体正在逐渐发生改变,也形成了许多全新的交易手段,因此在海外投资贸易保险合同设置中可以坚持监管一体,进行创新探索,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保险合同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问题的适配性。

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单不够完善,在征收、管控等方面均存在一定漏洞。一旦出现相关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会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利于最终的判决。针对该问题,我国数字保险研究中心可以有效计算风险概率,构建法律风险评估模型,从各个真实案例入手,设置更成熟的海外投资保单,提高海外投资的合理性,避免保险业务出现瓶颈。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培训中心,提高人才的交流频率,使相关负责人员均能充分理解保单内容。

(二)重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

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不应局限在某个特定的场景,而是要与各个国家、组织进行全面合作,签署相关协议共同进行数字化资产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研究表明,截至2019年,与我国签署相关协议的国家已经达到了16个,我国的保险立法范围也越来越广,要想切实为海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必须以BIT为基础,完善现有海外投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坚持几个基本原则,首先需积极吸取以往的立法经验,预先分析可能有价值的资产,最大程度上降低其投资风险;其次需充分联系各个投资项目,加强跨境合作,以政务协同发展,降低海外投资保险威胁。

目前我国对于数字资产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尚未明确具体内容的设立原则,若按其他国家的原则立法,可能不符合我国国情,易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故在后续立法过程中,应立足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订立有效的法律条款,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权益,有效监管各企业的投资内容。

五、结束语

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下,我国的海外投资和数字信息经济均得到了质的飞跃,在世界各国均能发现我国企业的投资身影,我国综合经济实力也在逐渐增强。受部分海外集团设立的投资机构的影响,和相关投资管控条例的限制,海外投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多,针对该背景,本文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问题,阐述了有效的解决策略,为推动我国的海外贸易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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