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混改的路径选择与法律政策供给研究

2023-03-05 13:19盘长丽
高教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所有制产权职业院校

盘长丽

(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广西 南宁 530007)

一、前言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随后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等重要文件中,又连续提出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政策推动下,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改革的研究成果丰硕,从2014年至2021年9月,输入关键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累计发表论文超过600篇。与理论研究的高涨热情相比,职业院校作为实践主体,似乎对混改没有多少热情,更多的是在观望。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更多的是落实在文件中,文件纷纷要求探索鼓励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开展试点的屈指可数。

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混改的文件看,这些政策已基本可以支撑欲实施混改的主体推进混改的实践行动,但对职业院校和企业触动并不大。归因分析发现,造成职业教育混改推进缓慢的根本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缺乏有关混改的具体法律规定,更在于评价体系的缺失。《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我们首先要明确职业教育混改想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才能更好地选择混改的路径,并适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法律政策予以引导和保障。

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未能实现政策预期

根据教育部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共有高职(高专)1468所,其中中央办学4所,地方办学1464所。地方办学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办学1077所、地方企业办学47所、民办337所、中外合作办学3所[1]。从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办学主体层面上,有中央和地方的区分,从举办者属性分析有公办(地方企业办学)、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三种类型,并没有体现出混合主体办学的类型。

然而关于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早在2014年6月24日就官宣拉开了序幕,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2015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又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要素参与公办高职院校改革,并鼓励企业与公办高职院校探索发展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并于2016年3月确定了天津、山东、河北、新疆等11个省份为上述行动计划的试点承接省份。山东走在最前列,2016年山东省教育厅公布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航海学院、潍坊职业学院现代服务业学院等9个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并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优质高职的重要质量标准之一[2]。紧接着,天津、新疆及河北等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支持混改。2018年,有145个理事单位的全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联盟正式成立[3]。随后国务院印发的相关职教文件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见国家对职业院校混改的政策已由最初的探索发展演进为鼓励发展[4]。

尽管国家层面将混改提升到职业教育战略的层面,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地方更多仅仅是政策面的响应,真正落实混改的公办院校极少,从我们课题组调研的广西全部47所高职院校的情况看,在广西目前尚无公办职业院校进行实质性混改的院校,即从公办变成公与民合办的职业院校。大家普遍认为进行了混改的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目前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类型也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已有的混改实践,有学者将混改类型区分为学校层面的“大混合”,二级学院层面的“中混合”和实训基地、科技服务中心、孵化中心等项目的“小混合”[5],但更多学者把混改区分为两个层面,即学校层面的混合,称为“大混合”,学校层面以外的二级学院、基地、中心等的混合则称之为“小混合”[6],但不管是哪种混合,均未能从教育部公布的举办者身份上反映出来。目前从学校层面推进混改的职业学院有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紫琅职业技术学院(后改为南通理工学院)等;从二级学院(产业学院)层面推进混改代表案例,如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汽车学院、山西机电高新区立讯学院、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制造(模具)学院、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装饰学院等[7]。纵观已有的混改实践,相对于全国1468所高职院校来说,无疑是“星星之火”而已。

三、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展缓慢原因分析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未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者将改革阻力归结于制度、理论和实践三大层面,即制度上多重办学机制未健全;理论上混改基本问题未厘清;实践过程阻力大,混改合法性受质疑[8]。还有学者汇总了七个方面的具体原因:一是混改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不明确;二是混改职业院校办学权益缺乏保护;三是各方主体产权不明晰,保护不到位;四是混改院校未建立起顺畅的法人治理体系;五是混改人事制度问题难解,特别是公办职业院校;六是职业教育混改办学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存在障碍;七是混改受传统观念影响深远,突破束缚困难[9]。本文认为,导致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缓慢的直接原因是实践主体改革动力不足,深层次原因是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有效评价以及具体法律规制的缺失。

(一)实践主体改革动力不足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实践主体,包括职业院校(公办、民办)和企业(国有、民营,含个人)。对于职业院校来说,特别是公办学校,在财政拨款充足的情况下,难有改革内生的动力,既然不缺钱,何必“伤筋动骨”“劳民伤财”。按目前的规定可以预见的是,混改后不但领导的职位可能被去行政化,教师的编制也成问题,财政拨款也可能日渐减少,最后,还可能影响生源(在现行体制下,大家更愿意选择公立学校就读)。从网上可查的数据看,已经进行学校层面实质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公办学校极为少见(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10]。对于民办职业院校来说,有两种倾向:一是运行良好,不缺办学经费和生源的学校,并不愿意进行公办与民办的混改,因为国有资金的进入,必将改变原有的治理结构,可能会导致管理的不顺畅或低效;二是经营困难的学校或希望有更大发展的,则希望进行混改,引入财政资金后,办学层次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如紫琅职业技术学院引入国有资产进行混改后升格为南通理工学院[11],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混改后升格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12]。总体来说,民办学校比公办学校更愿意进行混改,目前从学校层面混改成功的案例几乎也都是民办院校。这与国家希望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公办职业教育中来的初衷有所偏离。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来说,由于各种优惠政策常常落不到实处,难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身到职业教育的混改大业中去。由于教育的公益性,从收益和风险角度考虑,企业更愿意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参与到职业院校的建设中来,如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等,由于市场不完善,股权融资难有退路。有担当和教育情怀的企业或企业家,为了省却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直接就选择了对学校的捐赠。

对于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因为没有具体的混改规定,各地还都在摸索着推进,缺乏政策环境支持,甚至担心混改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往往会选择少作为甚至不作为。

(二)改革缺乏有效评价和奖补政策

很多职业院校并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有什么作用?以什么方式和标准衡量一所职业院校是否改革成功?由于改革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导致实践主体改革动力不足,大家都在观望、徘徊前行。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到公办职业院校的改革中来,但并未出台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奖补政策。混改,严格意义上说,应体现在产权所有的二元或多元上,如果办学主体在登记上反映不出混改的性质和主体特征,是否该认定为混改?如何计算社会资本和衡量知识、技术、管理等非货币要素投入占学院总资产的比例?社会力量融入的比例越高,是否能说明混改的程度就高?还是以校企合作的广度和产教融合的深度以及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为标准?如果是后者,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仅是实现职业教育改革目标的其中一种路径而已,大家就没有必要盲目跟风,为了混改而混改,重点是看是否实现了职业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

(三)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法律缺乏对参与混改后,混改各方可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的明确规定,导致混改合作产权运行不畅。理论上,混合所有制区别于纯粹的公办及民办,其所有权结构、组织体系、治理模式、人事管理制度等差异明显。从已有的文献资料看,不少学者和办学机构,将普通的校企合作视为混改,如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了一个仅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合作协议。这最主要是因为当前法律并没有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结果进行登记,在举办单位上亦未能对参与混改的主体进行一一登记列明。物权需要登记才具备公示公信力,通过登记机构查询不到的信息,对外是不产生物权效力的。基于此,现有法律对参与混改的各方,特别是社会力量一方的产权保护是不到位的。由于物权上得不到确认,那么产权的转让、退出、评估都变得困难和不确定,这必然也会影响权利的参与和运行,更不用说发挥其最大效用了。“这个学校我有份”与“这个学校欠我钱”,性质完全不同。缺乏法律保护或保护不到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各方“不作为”,避免进入“做多错多”“投资多,损失多”的怪圈。

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职业院校混改的目标和宗旨

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混改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对一所优质职业院校的评价标准是什么?只有明确了评价导向,确定了指挥棒,职业院校才能更好地权衡自己学校是否需要混改,如果实现目标的路径是多样的,不一定需要选择混改。就算有些职业院校混改取得一定的成效,并不是所有的职业院校都合适混改,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参与到职业院校的混改中来,对于有些职业院校来说也许选择其他路径更适合自己的发展,因此,明确评价导向和改革的宗旨和目标至关重要。

2020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评价职业院校的重点在于德技并修、产教融合、育训结合;学生获得1+X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以及承担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情况等。从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评价导向看,每一项都是与行业和产业紧密对接的,因此,要想很好地贯彻和落实中央对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校企合作是必然的选择。但如果是选择混改,那一定是有条件的,教育是百年大业,应宁缺毋滥。

(二)职业院校混改的适配性条件选择

职业院校的混改如前所述,一定是要围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宗旨而改,重在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因此学校需要对自身的情况进行SWOT分析,明确学校通过混改可以改变什么或获得什么;同时,更需要对合作的一方(主要是企业,也可以是职教集团、个人或其他的主体)进行深入的了解,必要时要委托第三方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可行性论证研究报告,结论具有适配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方可继续推进混改。根据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指导方向,职业院校混改可以区分为新设和发展两种大类型,每一种类型混改,对于合作伙伴的选择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混改才有实效。

1.新设职业院校混改

混改的首要问题就是希望社会资本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改变一直以来政府独资办学的局面,形成多元主体投资办学的格局。对于新设职业院校来说,要成立一所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学校,政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谨慎,这关系到职业院校能否成功设立和可持续性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因此在选择共同办学主体时需要考量以下要素。

一是具备共同的办学理念。混合所有制办学不是主体和资金的简单叠加,核心在于不同的投资主体是否具有共同的办学理念,即各方在教育观念、教育资源禀赋、治理能力等方面能否协同合作以及互信互补问题,在育人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求同存异,就会导致混而不“合”。因此,共同的办学理念,是混改首要考虑的问题。这个共同的办学理念,首先,需要合作各方把立德树人作为我们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正确的办学方向[13]。其次,坚持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原则。坚持职业教育的公益性,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将资本、技术、管理、文化等要素聚焦于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开发和综合就业能力的有效提升;坚持职业教育的市场性,以市场和社会的需求为导向,设置、调整专业以形成并强化高职教育的鲜明特色,使高职教育专业建设依托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旨在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14]。

二是专业和产业方向大体一致。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是技术技能型人才,具有职业性、应用性和实践性等特征。职业教育强调教育教学过程的专业本位,它是针对社会职业岗位和岗位群,以专用技术和岗位能力培养为主线,关注成熟技术的应用和转移,教学过程侧重于实践。因此,在进行混改时,一定要结合学校的定位,寻找和选择拟设置专业和产业方向大体一致的企业合作。这样可以更好实现职业院校产教深度融合,育训有效结合,解决学生学徒、教师导师双重身份的随时转换以及毕业就业的零距离对接等。

三是需要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什么需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更有利于产教融合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一元办学经费不足以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因此,新设职业院校采用混合所有制的方式,一定是希望合作方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一个高校的设立,除需要土地外,还需要教室、宿舍、食堂、体育馆、图书馆等硬件设施,按照当前的建设成本,一个高校从征地开始,到学生可以入学,至少需要8亿元左右的办学经费,而且建设周期最短也要两三年。因此,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成功办学、成为适格的办学主体是很困难的。

2.发展型职业院校混改

发展型职业院校的混改和新设混合所有制的职业院校对合作伙伴的选择,需要考量的要素略有不同,特别是仅在二级学院进行的混改,条件可以相对宽松一些,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如建设新校区,为了融资进行的混改,和新设职业院校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条件应该是一样的,即具备共同的理念、企业产业和学校专业对接、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如果不能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仅仅具有经济实力,那么作为职业院校来说,可以选择其他的合作方式,而不是进行所有制改革。如BOT、BT、PPP等,采用这些方式,作为与学校合作的一方,仅对建筑物或特定场所的经营收入享有权益,不对学校整体的经营管理拥有话语权,这样可以避免外行管内行,影响学校正常的经营管理。对于以营利为宗旨的企业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只需要做好项目投资和管理就可以,风险小,收益可预期。

如职业院校通过成立产业学院、建设实训基地、培训中心等载体吸收企业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的混改,则更多需要考虑共同的育人理念以及产业、专业的高度对接,首选行业龙头企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德技并修、育训集合,更多地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更好地服务区域和行业。学生可以不出校园一边在课堂学习理论课程一边可以在产业学院完成实训,在此背景下学生学徒、教师师傅的“双重”身份可以随时转换,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适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零距离实现就业。

五、职业院校混改法律政策供给体系完善路径

经济学家、法学家弗里德里奇·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指出,法律应该是被发现出来的,而不是被发明的。而立法者的工作,即将那些自发形成、并已存在的习俗、规则和惯例,总结与表达为明确、规范的法律文本。但是,若想要闭门造车,关起门来设计法律,人类做不到,也做不好。如果形成的法律是自发产生的一种共识体系,那么法律就被认为是符合习惯的,合情合理的。这样的法律,即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人们也会自觉自愿地严格遵守。但是,如果法律是有权机关单方面设计发明、并强加于公众的,人们内心对于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就会缺少认同,遵守法律也纯粹是为了迎合权威或出于畏惧惩罚。职业院校混改从政策正式出台至今已7年有余,在结合各地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从混改登记、产权界定与保护、内部治理、人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推进混改的法律政策供给体系。

(一)以登记为抓手,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主体身份

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意味着主体由原来一元变成了二元或多元,所有制性质也有原来的纯粹公办或民办,变为既有国家财政投入又有民间资本加持的混合所有制。因此,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原来的职业院校法人证书应进行变更登记。登记是产权保护制度的第一步,合法登记后才具备更好的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就难以证明以主体的身份参与了职业教育以及参与的股份、比例情况,一旦发生了纠纷,就是债权层面的纠纷,保护力度显然不如物权。因此,建议通过登记明确职业院校法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费来源和举办单位栏目上,登记混合经费来源情况或比例,在举办单位上,列明所有作为主体参与办学的组织和个人。

(二)以章程为基础,建立与多元化主体办学相适应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

高校的章程如同国家的宪法,是一所学校的宪制性文件,是对学校根本制度、根本方向、根本任务等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治校根本大法。因此,进行混改的职业院校,应充分用好章程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学校的治理结构。通过章程明确职业院校与举办者(投资者、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学校的管理架构,确定各类委员会的设置,权限、职责以及运行机制;界定党委、校长及各委员会权限边界、设定监督机构等。只有各方主体及机构权限清晰可操作、可追溯,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错位、越位和个人的任性,通过章程实现保障公有办学资产保值增值和民营资本的安全以及发挥最大的效用。

学校章程是高校综合改革的全面反映,也是改革的制度保证。混改后的职业院校应将体制机制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产权流转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科研激励机制、资源配置方案等各个方面纳入章程管理,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原则上按照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校长治校、专家治学、多维监督的架构建设[15],进而推动混改学校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以产权自由转让为目标,建立产权流转制度,规范准入、交易和退出机制

首先,需要对产权进行界定。产权问题是职业院校混改的核心问题。产权理论认为完善的产权制度能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市场资源的最佳配置依赖于产权的清楚界定。因此,建立可行的产权流转制度,首要是对产权进行界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多种属性资本相结合的教育组织,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产权界定不清,就会导致权责不清,办学主体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的问题。产权作为职业院校混改的核心问题,对职业院校产权作出界定就是要明确不同办学主体间产权权能的归属,确定不同属性产权的内容和边界。产权归属清晰明确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是产权流转的前提。产权归属越清晰,市场运行就越高效,运行效益越显著,越有助于促进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因此,必须从立法上进一步明晰办学主体的产权,明确产权界定的标准与流程,确立产权归属。在这方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实践值得借鉴。该学院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四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使各办学主体的产权都得到了恰当的保护并使各方资源发挥了最大效用[16]。

其次,建立混改职业院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准入、交易和退出机制。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中的产权流转是指不同主体间权能的交换、重组,并形成新的产权结构[17]。只有混改产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由流转起来,有了市场气息的混改才具备生命力,才是实质意义上的混改。职业院校中的产权流转包括产权准入、产权交易与产权退出。关于产权的准入,总的原则就是要争取优质的资产、资源投入,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要。关于产权的交易,一是要允许各方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二是规范和优化各办学主体产权交易流程;三是消除多元办学主体资产交易障碍,通过列出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不能进行交易的产权类别,尽可能让交易程序和规则“看得见,摸得着”。有学者将产权的流转与重组概况为政府“授权”、校企“让权”、校企“用权”、校企“享权”四个步骤[18]。关于产权的退出,必须允许退出,因为作为合作方的企业,本身有其生命周期,存在经营终止、解散、清算、破产以及强制执行的可能,不许退出既不符合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也不近常理。此外,重点是要设定退出的条件和流程,让各方在不影响院校整体利益情况下终止产权合作。要对职业院校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完善依法退出补偿机制。

(四)以政府诚信为本,完善和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教育从根本上说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是为了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一种活动[19]。因此,企业参与职教办学,难以从中直接获取经济上的收益,更多是期待在员工培训、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社会声誉、获得国家政策支持等方面获得收益。即企业希望通过参与职业教育给它带来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最终实现降低经营成本和获得良好经营环境的目的。因此,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也在2021年10月12日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里提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但如何落实未有明文。如关于金融支持,对企业信贷和融资成本优惠情况并没有具体规定,对符合产教融合型的企业在申请信贷时,金融机构是否必须提供融资或必须降低费率、金融机构对产教融合企业的贷款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以及不予贷款的后果等均没有规定,这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否贷款完全是看心情,因此,企业难以获得实惠。涉及项目用地也是一样,难落到实处。要切实落实对企业的组合优惠政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各部门的合作与支持必不可少。因此,中央的导向性政策,必须进一步转化成行政法规或各部委各地方政府的规章,才有生命力,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20]。

(五)以搞活用人机制为核心,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问题是当前制约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的重要因素。对于公办院校的领导者而言,混改会导致领导职级的变更,进而带来对个人利益得失的担忧;对于公办院校的普通教职员工而言,在当前体制下有编制和没有编制待遇还是有显著差别的,混改后,教职员工也会担心自己会变为普通的合同制员工,因此,对混改也会有抵触心理。可见,公办职业院校从领导到普通教师对混改的内生动力并不足。要想推动公办的职业院校混改,必须由作为举办者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大力推进,并做好人事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具体包括职工身份的确认、工资和绩效的核定、职称评审的条件以及保障性待遇的满足等。具体而言,需要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可以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解决老员工的归属问题和新员工的引进问题;用能进能出的员工管理、能升能降的岗位管理、能高能低的薪酬管理解决继承与创新的问题以及公平与竞争的问题。

(六)以法律责任为后台,保障混改职业院校主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的政策法规还缺乏对职业院校、企业等的资产保护措施,对职业院校或企业骗取或套取政府资金,或混合办学主体间以合作为名,骗取一方财产等情况缺乏针对性规定,导致所有者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混改产权的保护应该是全方面的,不但要保护混改中的国有产权,防止国有资产的贬值与流失,也要保护社会资本,避免“充公”“强征”任意侵占,即要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平等保护。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对职业院校形成的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进行有利保护,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利用混改谋私利。混改必须保障各主体的产权利益不受损害,使各方投入的资产形成1+1>2的保值增值效应,对违法混改行为,故意侵害、骗取合作方或职业院校、国家财产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因此,职业院校不能为了混改而混改,一定要明确混改的目标和宗旨,并据此选择适当的合作伙伴,才能成就职业教育的使命。当然在此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创新、政策供给、人财物保障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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