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化法律保护研究

2023-03-06 05:59
法制博览 2023年4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群体物质

张 迪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据目前的法律数据统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法律保护体系已逐步建立,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基础上构建省市县三级清单体系,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保护。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用等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也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保护,并在保护中为地域经济不断发展提供文化动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基本情况

从法律保护方面看,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开始,至今国际上已经有178个国家或地区加入此公约。《公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国内国家级保护、省级保护持续升级,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县”4级保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国非遗法》)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对保护责任单位、传承人、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各省、直辖市要做好本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本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家各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专项保护措施,对资金、具体保护等工作作出详细指导意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构筑制度框架,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财政部、文化部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一)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留存方式有很大差异。从根本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人”“活态”传承的方式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保护“物”“固态”留存的方式来达到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存在”。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从社会上消失,即便存在影像资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了。尤其是很多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紧密的遗产,如果物质文化遗产有传承人就是使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会说话的历史,例如我国著名特种金属工艺品景泰蓝,是我国国家级物质文化遗产,景泰蓝制作技艺,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在欣赏景泰蓝这个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又将它的制作技艺传承下去,让中国人的智慧持续传承下去,才是对遗产最好的保护。

(二)群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是历史的发展产物,不是某一个人的,如果强调个人性则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群体中产生,在群众中发展,又在发展中提炼升华的一种智慧“作品”。因此产生、传承、发展中任何一个环节中,离开群体性便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我国皮影戏,2011年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皮影戏的产生来源于群众对丰富业余生活的需要,而又由于产生的地域不同,皮影的角色和故事也各有不同,分为陕西皮影、唐山皮影等多个类别。我们可以看到皮影戏必须在群众中才能生存下去,没有观众看皮影戏就会使皮影戏失去生存的土壤,皮影戏不在群众中表演也就不能时刻总结观众的喜好,从而使得皮影戏更适应群众的需求,不断地进步。

(三)综合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产生地、产生群体的经济、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综合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变量”传承,而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变”传承,在时间的流逝中物质文化遗产会有修缮的痕迹,但是这种修缮是在原样基础上的维持,没有改变文化遗产本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要受地域综合因素影响,经过时间的洗礼还要因传承人所在的地域、文化、习惯、价值观等不断变化。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是历史上的地域印迹,我们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感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群体的生存智慧。例如陕北民歌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产生与人口稀疏、居住分散的地域、质朴率真的民俗息息相关。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化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以人为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牵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根本,因此保护传承人就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群体为本,产生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不论最后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流传到了哪个地域,它的“根”还应该是重点保护对象;三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精神食粮,需要考虑受众群体的喜好程度和社会发展程度去发展和传承。

(二)科学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性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予以明确,科学地进行分类,进而进行专门保护。二是构建科学有效的制度框架,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的保护中自由发展,科学的法律制度框架既能够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能保障其发展。

(三)文化与经济共同发展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与经济共同发展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本身的传承和发展的法律保护,在文化与经济共同发展中,文化是根,没有文化也就没有文化遗产的经济转化。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域经济融合发展的法律保护,经济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承动力。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立法保护不足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是在综合考虑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的前提下建立的,框架性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各具特色,现有立法精准保护不足。例如,蒙古族刺绣、蒙古包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无法具体细化到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而对相关文化元素保护不足,没有了蒙古族大型节日、家庭重要纪念日等文化元素,也就失去了蒙古族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个别立法有助于精准化保护。

(二)整体性法律保护考虑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应仅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发展。这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法律保护,要考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生它的文化脉络、来源环境、来源群体的联系。例如,景泰蓝制作技艺的法律保护不仅要考虑景泰蓝制作技艺本身的法律保护,还要考虑景泰蓝制作技艺与物质文化遗产景泰蓝之间的衔接法律保护,进而还要考虑景泰蓝制作技艺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三)传承人、民间组织保护不足

总体来说,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三个困难。一是以家庭为传承机制的传承人群体面临着断层危机。随着社会化、民族交流融合加剧,在带来文化多元化的同时,也为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带来了难点,以家庭传承为基础的传承人后代远离家乡,并在外地成家立业,远离了传承氛围为家庭传承带来了难点。二是以社会为传承机制的传承人群体面临着断层危机。现代社会职业日趋多元,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扶持力度有所加大,但是社会传承人的“后继无人”现象仍然存在。三是民间组织与传承人、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不足。民间组织的作用基本发挥在组织比赛、参加表演上,发挥深层次衔接作用仍有不足。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议

(一)对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范畴指明了方向,对各地方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出了明确的指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有了法律遵循,但是由于具体到每项文化遗产的特点不同,因此保护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细化特色。2019年4月1日施行的《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保存非遗方式进行了细化,明文规定了相关部门保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方式:“五线谱、简谱、照相、书籍、电子文档、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条例属于对通辽市地域内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符合地域特色的细化落实,这种细化落实适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中推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立法的多元化建议

1.单独立法中的知识产权衔接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立法中注重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非常必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产生地群体和代表性传承人,与产生地群体关系密切的是建立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与利益分享制度[1]。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来源群体的人民群众,有群体性、整体性、地域性特点,该产生地群体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使用权利,因此权属于群体的每一个人,来源地以外的个人或集体使用,需要产生地人民事先知情并同意,才能得到利益分享的权利。

2.单独立法中的综合发展衔接

现如今一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体化运行的。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独立法中不能离开相应的综合发展制度体系构建[2]。一是要注意单独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地域经济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二是注意单独立法对相关文化遗产之间的衔接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立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旅游业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从经济效益上看可以带动地方的第三产业,为来源地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该地域群众的收入,提升区域的经济实力;从文化影响力来看,这种综合保护也有利于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从文化传承上来看,综合法律保护能更好地激发来源地群众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励他们自发投身于物质文化遗址的保护,从而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互动和互益关系。

3.文化研究保护制度

应积极促进地域文化整体提升。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学校作为它的研究基地,去挖掘它的历史、文化、美和意义,从文化角度传承,也需要从学校角度进行保护,因为学生群体是思维活跃、知识基础高的群体,创新意识强,能够根据时代特点,将文化、精神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联系在一起,并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传承和发展的同时,做好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生存在人们的视野中。在发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就是在构建地方文化思想脉络,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同时就是在展现地方的民族精神和文化[3]。就像我们在观看我国新疆舞的时候,就会被其舞蹈的气韵所感染,当人们收到新疆的特产时就能联想到其地域的特点。

(三)做好单独立法中公民参与的法律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性思维转化为实践的产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是在保护人类在生产生活的创新意识,以及对这种创新意识的一种历史留存。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原则

构建双传承机制的奖励机制。家庭传承对每一个遗产本身来说是原始的、自发的,属于来源地群众的直接保护,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和文化性。因此保护这种机制也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一是家庭传承在法律框架上构建以保护为主、传承地位烘托、传承价值兑现等多种方式为一体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家庭传承的积极性。二是社会传承在法律框架上以构建社会学习机制、社会地位、传承人就业链条等多种方式为一体的保护条款。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社会传承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挥了越发重要的作用。

2.资金扶持专业人员、传承人

资金的使用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项立法中要对资金用途作出详细规定,使得保护工作顺利开展。例如,对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对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创作、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3.公众参与支持制度

群众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壤,鼓励和支持公民及相关组织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因此在未来的单独立法中需要对公众参与方式予以鼓励。例如,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保护传承场所,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单项立法中需要对民间组织的衔接作出保护和鼓励。例如,明确民间组织的功能正面清单,搭建民间组织沟通平台,为民间组织提供支持和服务。

猜你喜欢
文化遗产群体物质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通过自然感染获得群体免疫有多可怕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文化遗产》2016总目录
文化遗产保护
关爱特殊群体不畏难
特殊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