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对独任制扩张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3-03-06 05:59马明昊
法制博览 2023年4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诉讼法审理

马明昊

河南砥砺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18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了《民事诉讼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四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采取了对试点法院的改革成果全面吸收的方式[1],同时也进一步修正以及调整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这种修正和调整不仅能够大大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并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对审判资源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优化和分配,促进了审判的公正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2]。此外,第四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促进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进一步地提升了当前法院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3]。

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将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和审判组织进行解绑,此次修正的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具有历史性的意义[4]。改革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有利于司法程序由繁至简,推动分流改革,充分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进行有效结合,给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优化了司法程序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5]。

一、新《民事诉讼法》在扩大独任制方面的修改内容

(一)扩大到普通程序

本次修正案在审判程序上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扩大至普通程序的范畴,这种扩大给审判组织更好地实现司法价值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在法官独任审理时,不是必须采用简易程序[6]。独任制普通程序的诉讼环节相比合议制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法院的审判资源,并且也省去了合议庭评议的环节,实际上独任制也同样具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其适用于普通程序,当诉讼当事人要采用完整的诉讼程序确保自身的诉讼权利时,也同样可以适用法官对案件独任审理。

在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的条款中,最引人瞩目的变化之一就是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最为明显和突出的表现是改变了以往常用的诉讼案件合议制审判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我国在诉讼案件中推行独任制的审理,在此次的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独任制适用的范围,能够大大缓解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巨大的压力,解决了法官与案件配比严重失调的现象,以往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所以导致工作效率较低的情况出现。《民事诉讼法》在第四次修正之后,进一步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这种方式将大幅度地缓解法官审判工作压力,有助于诉讼案件的高效审结,也大大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二)扩大到二审程序

我国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最初采用的是审查制,也就是通过人民法院立案庭实施审查,采用这种方式会出现一定的弊端,因为这种审查方式将可能排除掉一部分法院认为不该进行审理的案件,导致容易出现立案难的局面[7]。所以,为了有效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将其修改成诉讼登记制,但通过这一修正,出现了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同时对该制度并没有在二审的程序中设置限制,造成二审程序的案件也随之增多。由此可见,在二审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区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进而减少法院的审结案件压力。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扩大独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独任制与合议制尚未落实良好衔接

在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同时,成功实现了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的解绑,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解绑之后的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灵活采用诉讼程序,显著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的分配,提升了司法效能。在新民事诉讼法最初推行阶段,在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同时,还需要灵活选择独任制和合议制的审判程序,合理转化对该制度的适用。

(二)适用细节需要完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足

实现民事案件审理的正义,不仅仅需要实现实体公正,还要体现程序公正,在程序公正方面,需要重视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出现不满的情况。想要推行程序公正,就需要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严格把关,体现程序的完善性和严谨性。采用独任制的诉讼程序,实际上是简化了合议制的审判流程,这在一审案件中是值得推广和提倡的做法。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的问题,假如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一审程序中通过独任制进行审理,法院如果未听取当事人的诉讼意见,而造成当事人因为对审判结果的不满进行上诉,若进入二审程序依然采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形下不但没有简化程序,反而延长了诉讼的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但没有实现高效审理的价值,反而与简化审判流程的初心相违背。

(三)缺失高效的审理监督机制

以往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采用了合议制的审判方式,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因为审判人员的人数众多,而造成审判组织内部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对案件审理进行独任审判而言,如果出现了错案,独任审判的审理法官将要承担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这种追责制度使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更加的客观和谨慎,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采用独任制的案件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断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地提升独任法官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的责任感。

在案件审理中,独任法官虽然具有完整的审判权,但是如果单凭自己的认知判断和经验进行案件的审理,难免会出现一定的认知偏颇,如果在审理的环节缺少审判组织的内部监督机制,可能会导致有损司法公正的情况出现,这也是采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案件的不足之处。权利的行使需要依靠一定的监督才能确保其公正的实现,所以需要加强独任制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对独任法官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促使独任制的适用更加合理。

三、完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于独任制扩张适用的建议

(一)制定独任制与合议制合理的衔接机制,完善衔接细节

1.对程序转化前独任法官行为效力进行明确规定

在本次对独任制的解释中,对于在诉讼审判组织实施进一步转换之后,针对之前审判行为的效力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对于可以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当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使用合议制审判时,如果认为独任法官的行为继续有效,将会不当影响后续诉讼行为的审判结果,容易造成后续诉讼行为未经过审判就由新法官进行审理判决的情况出现,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也会损害到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因此笔者的建议是,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审判组织实施转化前的行为效力加以详细说明和规定,以有效维护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有效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2.独任法官不应参加同一案件的其他审判程序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独任制转化合议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对独任法官能否继续参与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中,要求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其他审判程序。本次司法解释调整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独任制转化为合议制后,独任法官继续参与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的现象,以往因大部分审理过程都是由独任法官担任,容易造成新法官的审理流于形式,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电源模块中,采用5 V电压的USB供电,采用LM1117-ADJ将5 V转为3.6 V为BC95模组供电,采用LM1117-3.3将5 V转为3.3 V为主控芯片和CC1101无线射频模块供电。

(二)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充分保障

1.当事人的异议权救济

针对当事人异议权的救济,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审判组织提出异议时,如果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就可以按照2020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审判组织不合法的理由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重审案件的申请,通过上述条文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对法院驳回当事人异议权的救济。在此需要特别关注的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组织不合理问题的异议权,需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同时还要明确指出提出异议的时间。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有必要保障当事人对独任制审判程序的知情权。

在对审理程序进行简化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价值方向,严格保障程序的合法性。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不受到损害,提高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如果采用独任制,就需要提前明确告知诉讼当事人,法院负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同时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关于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情况。向当事人进行独任制或合议制程序的说明和告知,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进一步确保了诉讼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其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的行使和维护,提高其对审理结果的认可和信任度。通过告知方式,加强当事人对独任制程序的了解,加强民事案件审理公开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严谨性和合理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2.赋予当事人不开庭审理同意权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但需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权,同时需要进一步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抗辩权。对于二审独任案件的审理工作,通常需要进行开庭审理,不开庭属于例外。我国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就是二审程序被赋予更多的终审性质,所以需要通过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以此来保障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需要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点进行陈述和辩论,以此来确保司法审理的公正性。除此之外,当法官决定采用不开庭审理时,需要将这一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还需要考虑当事人对于是否开庭的意见,要赋予当事人不开庭审理的同意权。

(三)加强对独任制案件的监督管理

1.加强案件审判监督

法官会议属于法院内部的议事机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体现,法官会议能够促进法官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当出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如采用独任制来进行审理,容易出现独任法官对证据规则的适用把握不准的情况,对此,独任制法官可以向庭长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庭长做出决定。召开法官会议进行对案件的讨论,能充分发挥“智囊团”的强大作用。另外,采用法官会议的方式,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独任法官与其他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提升审判结果的质效。值得关注的是,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时,需要事先制定议事顺序,应该由专业法官最先发言,院庭长进行补充,此种发言顺序是为了避免出现他人跟风领导决定的情况,确保独任法官审判权的高效行使,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作用。

2.构建健全的追责机制

需要全面构建健全的追责机制,将院庭长的监督指导工作和个人业绩全面挂钩,此举是为了防止不恰当地使用监督职权而造成裁决错误。此外,我国的人民法院需要建立反向制约机制,这种机制也是为了有效预防院庭长滥用权力的行为,进一步确保权责利相一致。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对网络信息化的运用,促进案件裁判和监督的全面公开,接受全面监督。

四、结语

本次对独任制适用范围的调整,进一步实现了诉讼程序与审判组织的解绑,独任制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可以把诉讼程序进一步按照三类实施划分,进一步实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精细化,这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和调整的主要体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民事诉讼的要求,有效维护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效率,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司法审判也必须不断调整,由于当前处于新法律实施的初期阶段,对独任制的扩张适用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要对独任制的适用条件进行合理规范,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法律在规范和实施层面需要一定的适用过程,解决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对司法实践进行充分的考量,充分将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探寻出一条适合我国独任制发展的道路,实现司法为民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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