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时股东的责任承担探析

2023-03-06 05:59
法制博览 2023年4期
关键词:账簿公司法债权人

杨 麒

贵州同熙律师事务所,贵州 凯里 556000

在财产状况不清晰、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等因素的影响下,公司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破产清算不能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向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债务责任。为此,需要明确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时股东的责任承担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股东责任承担问题。

一、破产清算不能与股东概述

(一)破产清算不能

破产清算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之后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与分配的过程。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先组建由公司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机关以及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构成的清算组,之后由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确认破产债权、拨付破产费用、进行破产财产清偿,最终进行登报说明。

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指的是由财产状况不清晰或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等因素造成的无法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会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安排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以及账簿[1]。但在清算时可能会出现找不到债务人、公司财产以及会计账簿等问题,便无法进行清算。

(二)股东

股东即股份制企业的投资人或出资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无法进行公司破产清算时,清算组会向法院提交无法清算报告。在查实之后法院会宣告终结清算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所以会向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债务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时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有效提高股东妨害清算行为的成本,也可有效规避清算组无法接管公司财产等风险。且当前我国关于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等,所以需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分析股东应承担的责任[2]。

二、股东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一)股东履行的义务范围

在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时若想让股东承担责任就需要明确股东的具体义务。第一,清算义务。清算义务指的是清算人承担的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过程、进行具体清算的义务。但法院会安排管理人进行清算,所以股东只承担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且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例来看,只有公司同时具有解散原因与破产原因,股东才需要承担破产过程中的清算义务。第二,配合清算义务。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例来看,股东不仅需要承担清算义务,也需要承担配合清算的义务,即股东需要按照规定保管公司的财产以及账簿并协助清算组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公司被宣告破产后都没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但大多数股东都是掌管债务人财产的主体[3]。所以在清算组接受债务人财产时部分股东会拒绝提供财产与账簿甚至会销毁财产与账簿。同时,部分股东可能会卷款潜逃,导致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十分不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股东施加配合清算义务的压力,保障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从上述内容来看,清算义务与配合清算义务并不相同。第一,如果公司同时具备解散原因与破产原因,配合清算义务就是履行清算义务之后的递进义务;第二,如果公司只具备破产原因但不具备解散原因,则股东只承担配合清算义务,不承担清算义务;第三,如果出现了公司破产清算不能的情况就说明股东存在转移财产、销毁公司账簿等情况,所以股东需要为没有承担配合清算义务承担责任。

(二)股东责任承担的理论根据

从相关法律条例来看,在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时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企业破产法》以及法院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体需要承担配合清算的义务。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股东需要承担配合清算义务,但大多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都是股东,所以股东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从法律实务来看,很多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但大多数股东都控制着公司。所以在公司破产时部分股东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转移公司财产、销毁公司账簿,继而导致公司出现大量的逃废债情况,因此需要追问股东的责任。

三、股东责任承担中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制度还不够健全,所以在审理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时会出现诸多问题。

(一)法律适用缺乏一致性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分析了大量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在解决股东责任承担问题时存在法律适用缺乏一致性等问题。第一,在印发《九民纪要》之前,大多数地区的法院基本都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决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时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4]。同时,部分法院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部分法院会结合《批复》第三款规定,但也有部分法院只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解决股东责任承担问题,部分法院只根据《批复》解决问题。第二,在《九民纪要》印发之后,大多数法院会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二》《批复》《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解决股东责任承担问题。这就说明《九民纪要》在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案件的处理中没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此外,法律的适用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公司法解释二》与《批复》中都对财产状况不明晰、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况进行了阐释,所以法院会随意选取法律法规,没有对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全面分析,导致案件裁决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清偿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不够清晰

《九民纪要》当中某一条例规定若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案件符合《批复》当中的第三款规定,股东就需要承担拘留以及罚款等责任。但《批复》只强调股东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没有明确股东承担债务的具体形式,所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知道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部分人员认为需要根据股东在账簿保管中的作用以及造成账簿丢失的原因判定股东的过错程度,并让股东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且强调如果要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就需要应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存在冲突,所以不能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在实际案件中若股东不履行配合清算这一义务就会侵犯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所以有部分法院会直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股东的责任承担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案件审理缺乏理论根据与法律保障。

(三)举证责任不够清晰

如果找不到公司股东或公司账簿管理人就无法分析公司的破产财产状况,也无法判断公司债权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只能根据公司现有资料对债权进行清偿。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所以部分债权人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股东的责任。从大多数案件的裁决过程来看,在起诉时债权人只需要提交公司破产宣告裁决书以及债权申报证明等证据。但在公司破产清算不能中股东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在处理案件时不仅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结果,也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关系[5]。为此,在起诉过程中债权人应利用相应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且破产清算不能与债权清偿不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债权人不属于公司内部人员,并不了解公司的情况,所以无力举证。为此,部分法院要求管理人举证,导致管理人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人也没有证据就无法判定股东的责任。总之,在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案件时出现了举证责任不清晰这一问题,严重降低了案件处理效率与质量。

四、解决股东责任承担问题的策略

在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案件时明确股东的责任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需要通过有效措施解决股东责任承担问题。

(一)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是两种情况,所以其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只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所以破产清算不能不在《公司法》解散清算的范围内。同时,《九民纪要》也对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这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区分,且对公司破产清算不能这种情况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进行了限制[6]。从这一限制来看,法院在利用《批复》中的第三款规定解决清算不能问题时不能同时利用《公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而《批复》中的第三款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应受理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案件,所以法院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债务人的责任。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部分法院根据《批复》分析案件,但是却根据《公司法解释二》进行裁判,这就说明法官没有明确区分清算义务与配合清算义务的定义。

总之,《企业破产法》对股东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解释二》对股东不履行解散清算义务进行了规定。而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股东只具备配合清算的义务,不需要承担清算义务,所以法院需要根据《批复》当中的内容分析案件,并利用《企业破产法》当中的规定判定股东的责任。

(二)完善相关制度

《九民纪要》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关于公司破产清算不能的规定,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所以若想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效解决股东责任承担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破产清算不能等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保障。第一,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清偿责任的承担形态。从主观角度来看,股东拒绝交出公司财产与账簿是为了霸占公司财产、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属于主观故意行为。且股东拒绝交出公司财产与账簿会阻碍公司破产清算的进程。从本质上看,股东拒绝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属于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形态主要包括按份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等,其中按份责任是追究所有股东的责任,不适用于部分股东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补充赔偿责任指的是第三人在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若义务人存在过错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在追究补充赔偿责任时需具备第三方当事人,但公司破产清算不能案件中不存在第三方当事人;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让股东按照自身的责任份额进行赔偿,可以明确不同股东的具体责任,因此需要追究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7]。第二,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举证责任。债权人若想起诉股东且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就需要证明股东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例如债权人需要证明股东转移了公司财产或销毁了公司账簿。但债权人并不了解公司的管理事宜,很难找到切实的证据,如果让债权人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就会导致债权人处于弱势。为此,如果债权人无力举证就需要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管理人员需要证明找不到股东或找不到公司账簿,且股东需要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例如,股东需要及时交出公司账簿,若股东交不出公司账簿就可以认定股东存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结语

公司破产清算不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所以股东应及时承担债务人的相关责任,积极清算并配合清算。但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所以股东责任承担实务中仍然存在法律适用缺乏一致性、关于清偿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够清晰等问题。为此,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裁判思路的统一性、完善与股东责任承担相关的制度,从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与法律环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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