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安全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3-03-06 05:59马俊峰
法制博览 2023年4期
关键词:法庭秩序威胁

马俊峰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0

一、侵扰法官安全的现实因素

作为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法院为诉讼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中立的解决场所,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经常面对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风险。绝大多数选择诉讼的当事人最终会接受法院的判决,即便判决与他们的诉请背道而驰。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不论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只要结果不利于自己就不愿意接受,甚至将败诉的不满和后果迁怒于法官,轻则对法官辱骂挑衅,重则直接威胁法官人身安全。当前,在公众对司法的程序意识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与合法性都更加容易受到当事人的质疑,法官的安全风险也更大。

(一)当事人阻碍法官执法办案

当事人采用言语、暴力等形式阻碍法官正常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通过阻碍执法办案,给法官带来心理压力,以期达到其个人目的。从现有的相关统计来看,在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官面临阻力最大。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涉及当事人家庭、婚姻、子女、工作等重大切身利益,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从而采取过激行为。从程序上看,执行行为中的暴力抗法现象最为突出。执行程序是对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内容的实现程序,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产生现实的强制性,也是当事人对抗性最强、最易发生法官人身危险的环节。执行法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特别是异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过程中受到当事人的阻碍,甚至是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从表现形态来看,根据相关案例和统计数据披露,阻碍法官执法办案行为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抗法群体往往不是个人或者少数几人,而是纠集家族、村庄、企业员工一道,有些群众在从众心理影响下,无视法院权威,对抗阻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二)当事人侵犯法官人格权益

在法院系统工作过的同志都有一个体会:几乎每一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都受到过当事人不止一次地侮辱与诽谤,有些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年轻同志常因受到当事人的无端辱骂而愤懑甚至是流泪。这种来自当事人的侮辱与诽谤,极大地损害了法官的内心安宁,是干扰法官正常履职、侵蚀法官身心健康的最常见的方式。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侵犯法官人格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当面指责、谩骂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当面指责谩骂或者是通过电话、信件对法官进行指责、谩骂;2.通过“打横幅”、“堵大门”、滥用信访渠道恶意投诉举报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诉求得不到满足后,不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救济,而是选择“打横幅”、送“黑锦旗”、到法院堵门等方式,通过制造舆论同情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或者是滥用申诉信访权利,捕风捉影、恶意投诉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枉法裁判,侮辱、诽谤法官人格;3.通过自媒体网络等形式侮辱法官。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来临,在网上发布信息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在抖音、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肆意散布法官贪赃枉法等不当言辞,已成为当事人宣泄不满情绪的主要渠道之一。

(三)当事人以人身、生命安全威胁法官

不同于言语骚扰,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威胁,特别是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威胁,往往会给法官造成极大的困扰和不安。具体表现形式有:1.以自伤自残威胁。多发于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之前,当事人故意向法官透露自己或家人有严重疾病,输了官司将影响身家性命,或以自杀威胁法官,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影响法官的正常裁判,从而达到己方胜诉的目的;2.威胁公共安全。此种情形也是多发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中扬言如败诉将伤害对方当事人甚至去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选择采取此类威胁的当事人往往自身家庭生活不幸福,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人格,法官遇到此种威胁应充分重视,提前做足风险研判,避免引发舆情风险;3.威胁法官及家人人身安全。此种情形多发于案件裁判后,当事人对己方败诉不能接受,引发极端情绪,通过言语或行动威胁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给法官造成严重困扰和不安。

(四)损害法官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

近年来,法官被殴打伤害甚至被杀害的事件偶见报端,且呈现上升趋势。伤害法官人身安全的地点不限于法庭,通过公开报道的事件来看,有的案件发生在法院公共场所,有的发生在庭审过程中,有的就发生在法官家中;从伤害类型看,多数案件是针对承办法官实施伤害行为,也有些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随意砍杀其他法官;伤害发生的时间多数集中在宣判后者裁判文书送达后,以及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以后。损害法官人身健康、生命权不仅是针对法官及其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严重挑战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破坏法治社会的秩序规则,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谴责。

二、法官安全保障的规范分析

(一)《宪法》和《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安全保障的条文分析

现行《宪法》没有关于法官安全保障的具体规定,法官安全保障条文散见于《法官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履职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相较于2017年《法官法》,2019年新修订的《法官法》增设法官职业保障章节,明确规定法官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扩大了法官安全保障的范围,首次将法官的近亲属纳入法官安全保障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打击报复,在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意见》)和《履职规定》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应予严惩的侵犯法官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违法行为,并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法官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时应采取的必要的防护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法官安全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基本法关于法官安全的条文分析

目前,《刑法》没有专门针对法官安全保护设置专项罪名,对法官安全的保护更多体现在对破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惩处。《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设置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法官安全的保障。但该条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实践中虽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较为高发,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来看,实际判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案件少之又少,很难发挥其通过刑罚保护法官安全的作用。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护范围有限,扰乱法庭罪,顾名思义,打击的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保护的重点在法庭秩序,而非法官人身安全;2.入罪门槛过高,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仍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标准;3.适用程序不够便捷,本罪虽发生在法院,但仍需由公安机关配合侦查,经检察机关起诉,再到法院审判,在程序设计上不够便捷,适用率极低,震慑效果不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条赋予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和威胁法官安全的行为进行司法惩罚的权力。同《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目的相似,上述规定仍是以维护法庭秩序为目的,而非从保障法官人身安全考虑作出的规定,且该条文仅限于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三)规范性文件关于法官安全的条文分析

最高法院《司法责任制意见》明确了法官受到诬告陷害名誉受损时,应由法院公开澄清,将惩治威胁、骚扰法官的范围扩大至法庭之外,并规定严格保护法官个人信息不泄露。《履职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有加强司法人员安全的保障以及公安机关配合度、对特殊案件司法人员特殊保护以及关于司法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司法责任制意见》《履职规定》对于法官人身权给予了更多细致明确的保障,其中部分内容和精神被《法官法》吸收和借鉴。

综上,我国法官安全保障制度存在以下特点:1.《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以及部分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安全保障有相关规定但比较分散,且内容不多;2.法官安全保障立法层级不高,且法律保护的核心法益侧重于法庭秩序而非法官安全本身,法官安全保障作为《刑法》《民事诉讼法》保障法庭秩序的“附属品”,只是在保障法庭秩序时,对威胁、殴打等严重侵犯法官人身权利的行为予以惩处。[1]

三、完善法官安全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官安全事故的事先防范

对伤害、杀害法官的凶手予以严惩,是法官安全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但事先对“危险”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对有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制止,防止事态的恶化对于法官安全保障更为重要。审判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对法官实施威胁、恐吓行为,意味着其可能会将败诉风险归咎于法官,即存在发生法官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错失将伤害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因此,对于已经有证据证明或者当事人在庭审中情绪激动,扬言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威胁和恐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履职规定》及时采取行动,并加强对涉事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力度,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暴力倾向的,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2]

(二)强化法官安全保护的措施和力度

全面贯彻执行《法官法》《司法责任制意见》《履职规定》等关于法官安全保障的相关规定,对于泄露或者公开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及时屏蔽相关信息,对泄露者、发布者予以治安处罚;对于办理危险性较高的案件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当事人恐吓威胁的法官,经本人申请,可以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对特殊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可对法官及近亲属采取隐匿身份等保护措施;对于轻微的滋事骚扰、跟踪尾随行为,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与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3]

(三)建议增设“藐视法庭罪”

当前,《刑法》设置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妨害司法类犯罪,罪名繁杂且外延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容易造成具体罪名适用的混乱,效果不佳。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上述罪名予以整合为“藐视法庭罪”,可以采用归纳加列举的方式将上述妨碍司法类犯罪行为统一规定进“藐视法庭罪”的客观方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尊严与安全的作用。

(四)引入妨碍司法犯罪的直判程序

法官直判程序是英美法系国家专门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设计的特别诉讼程序,为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类案件赋予法官直判的即决程序,即可以不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等诉讼程序,法官根据法律即时判决即时收监,法官拥有对发生在法庭上的犯罪的直接判决权。法官直判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从境外法治效果来看,其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树立司法和法官权威、提升法官地位和当事人对法官裁判的认可度至关重要。面对日益为暴力色彩笼罩的法庭和法官,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作用有限,有必要建立妨碍司法犯罪的法官直判程序。当前,对于庭外实施的妨害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世界主流国家的立法均采用普通诉讼程序予以追诉,对于庭审中在法官面前实施的妨害行为是否需要设立特别追诉程序,在司法和实务界存较大分歧。[4]

笔者认为,直判程序确实有违“不告不理”和“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但仅以此作为拒斥给予法官直判权的理由却并不充分。直判程序是基于司法至上理念及诉讼经济效率的需要设置的一种特别追诉程序,与我国当前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精神相一致,授予法官对当庭实施妨碍司法行为以直接刑事处罚权,在当前司法背景下极具现实意义。在妨碍司法犯罪特别是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中,法官目睹犯罪发生的全过程,能够形成全面、真实的认识,与其他犯罪需要法庭调查和质证辩论相比,法官内心更确信且排除合理怀疑,符合认定事实的规律,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当然,在直判程序的具体建构过程中,要坚持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严格设立直判程序的范围条件,准确把握妨碍司法犯罪与一般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罚轻重相衔接,注重发挥警告、强制带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等内部管控措施的预防作用,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畅通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和救济渠道,确保直判程序的公正性,防止法庭滥用即决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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