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遗嘱继承公证实务分析

2023-03-06 05:59王铁兵
法制博览 2023年4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立遗嘱

王铁兵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四川 成都 610015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执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它必然会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适用。在《民法典》赋予的职责内,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正在积极履行职能,行使职权。

《民法典》继承编调整因继承而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继承权的产生是以家庭成员间的亲属身份为前提,抚养职能是家庭的基本职能,继承是亲属之间相互抚养权利义务的延伸。继承制度是实现公民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而继承公证是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公证业务,是指公证机构办理与继承事务相关的公证。继承类公证的类型有: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法定继承权公证、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非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接受遗赠公证、遗嘱信托公证、涉外继承公证等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事务。下面笔者就一件公证机构受理的遗嘱继承公证作粗浅的实务分析。

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A于2022年1月立有一份打印遗嘱,后于2022年4月死亡。A生前共有三段婚姻,1999年与第一任妻子离婚,育有婚生女儿C;2002年与第二任妻子结婚,2008年与第二任妻子离婚,育有婚生女儿D;2014年与第三任妻子B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A的父亲先于A死亡,母亲E健在。A在《遗嘱》中对其名下的房产做了如下处分:1.位于XX市XX县的一套住宅(房产一)和一个车位(房产二),在其死亡后由其第三任妻子B个人继承;2.位于XX省XX市的一套不动产(房产三)“委托妻子B出售,其中30万由母亲E个人继承,其余变现价值由妻子B个人继承”。现在妻子B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二、遗嘱继承公证办理的问题分析

(一)遗嘱的类型

公民生前可以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认遗嘱受益人享有继承权的活动。遗嘱包含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相对应的就有公证遗嘱继承公证和其他遗嘱继承公证。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能否为未经公证的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前提是遗嘱的有效性,有效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形式上,应符合所立遗嘱类型的相应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应对立遗嘱人去世之后相应财产如何处分作出正式、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对于公证遗嘱之外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只要遗嘱的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那么与办理一般继承公证所需要的审核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并无区别。只是公证机构为更加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对遗嘱是否具备有效要件进行判断,核实确认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三)《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分析

《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罗列,同时对每一类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了明文规定。相比于原《继承法》,《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本案的遗嘱正是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防止遗嘱的内容并非源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打印遗嘱是指公民立遗嘱时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如果拆分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可以发现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的,一是立遗嘱人本人或代书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将遗嘱打印出来。遗嘱见证人应在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打印过程,全程见证。即见证人在书写、打印遗嘱时应全程在场,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订立打印遗嘱过程中,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见证三者之间要保持时间上的同步与空间上的同一性。

本案中,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打印《遗嘱》中立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分别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遗嘱》无涂改、无污损、文字清晰。《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民法典》要求。同时公证机构对见证人进行了书面调查,见证人在公证员面前书面确认见证了整个打印遗嘱的打印、签名过程。

(四)如何确定申请办理公证的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确认遗嘱是否生效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前提,但并不是说必然要其他继承人同意遗嘱内容或是只要对遗嘱内容提出异议,继承公证就不能办理。《民法典》实施前,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问题,公证员登录司法部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公证遗嘱库就可以查询。《民法典》实施后,因其取消了遗嘱的优先效力,而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遗嘱登记制度,也未建立明确的遗嘱检认制度,如何确认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成为公证员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业务面临的现实困难。遗嘱继承公证中,首先得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遗嘱是否具备有效要件进行判断,对是否存在影响遗嘱效力的障碍事由进行排查。

如何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确认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看似简单,实则不易,是对公证员综合办证能力的一次考验。本案的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设的遗嘱类型,是为了满足当前人民群众的需求与时俱进而创设的,公证机构如何对打印遗嘱进行实质性审查,如何采信,都是横在公证机构面前的一道鸿沟。

一般情况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应以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无异议为确认标准。包括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有其他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人,对遗嘱上的笔迹、指印等进行技术鉴定,询问代书人、打印人、证人,询问遗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到遗嘱人生前所在的单位、社区走访等方式。这一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排除立遗嘱人生前可能立有多份遗嘱或可能存在遗嘱不能全部生效的情形:如剥夺了必须保留份额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发生权属上的变化或灭失、遗嘱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等。

鉴于我国目前没有规定遗嘱有效确认程序,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确认遗嘱效力只能根据《民法典》的现有规定,按照办理公证的流程进行,也可以采用媒体或公证机构网站以发表公告的形式进行核实。公证实务中,关于判断公证员是否已经“穷尽一切核实手段”尽到审查义务没有法定的标准,一般认为,公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材料,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核实中,公证员不应仅仅局限于书面的核实,同时可以通过走访继承人生前单位、居住地,通过向其同事、亲属、熟人朋友甚至是前配偶等了解情况综合判断,对于非核心的证明材料可以运用告知承诺制转移风险。

(五)遗嘱瑕疵是否造成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在向所有的继承人核实过程中,遗嘱关于房产一和房产二的处分表述准确、适当,所有继承人无异议;而关于房产三的处分,在当事人C和D提出异议,认为此部分属于遗嘱的无效部分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瑕疵涉及形式瑕疵和内容瑕疵。形式瑕疵是指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瑕疵则可能是措辞不当或内容违法,遗嘱中处分了无权处分的财产等等造成遗嘱无效。本案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房产三在其死亡后立即出售,出售款项由现任妻子B和母亲E共同继承。但是在表述上出现了歧义。立遗嘱人“委托”妻子B出售上述房产,而立遗嘱人并未有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的委托书且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委托行为是不成立的。

实践中,在其他继承人对有瑕疵的遗嘱如均认可的情形下,公证机构可以为继承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法律支持,帮助继承人尽可能按照立遗嘱人的遗愿来执行遗嘱。本案可以尝试采用立遗嘱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受益人办理协议公证的方式对遗嘱所涉及财产进行处分。各方需在协议中首先承认该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遵从立遗嘱人的遗愿进行遗产分配,按照立遗嘱人的遗愿配合受益人取得遗产,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无关,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有效性提出异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审查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建议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公证机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继续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要时给提出异议的继承人一定的期限,由其到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公证机构不予办理。这是处理公证机构非讼裁判权和人民法院最终审判权关系比较妥当的方式。[1]

三、公证遗嘱的优越性

《民法典》虽然删除了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具有最高效力遗嘱的条款,但是仍然保留了公证遗嘱,这表明立法层面既考虑了普通百姓立遗嘱的多样性,也给予了公证遗嘱充分的认可。《民法典》的这一变化,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私有财产处理的现实需要,实现公民在财富传承中的真实意愿。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非公证遗嘱势必将会大幅增加。为了避免繁杂的程序,绝大多数人尤其是老年人会选择非公证遗嘱。但是普通百姓并不熟悉法律知识,基本不具有独立订立遗嘱的能力,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可能会存在各种瑕疵,导致无效遗嘱增多,将来不仅不能帮助子女顺利继承财产,反而会加剧家庭内部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

任何一份文件,如果不方便核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它的有效性就无法确立。[2]公证遗嘱属于公文书,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两名公证人员同时在场为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并对办理全过程录音录像,这种严谨规范的流程使公证遗嘱较之其他类型的遗嘱有着先天的优势。经过公证员专业的指导,能完善遗嘱,最大可能降低立遗嘱人的法律风险,充分保障立遗嘱人的权益。经过公证的遗嘱,不易出现遗嘱无效。而一旦发生诉讼,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其优先性不言而喻。公证行业过去三十多年中积累的大量丰富的办证经验和能力,为公证行业在办理遗嘱公证以及遗嘱继承领域赢得了施展专业能力和获得未来相关业务空间的机会。公证遗嘱能对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能更好地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避免瑕疵,使其内容得到执行,公证遗嘱仍然是最值得考虑的遗嘱形式,能确保遗嘱内容顺利实现。

四、结束语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嘱数据库,实现网上登记和在线查询,对遗嘱登记的形式予以认可,规范遗嘱。同时,公证机构要加大宣传,充分发挥公证遗嘱在继承中的作用,要避免让群众形成取消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就意味着对公证遗嘱形式的否认的偏颇认识,要积极引导群众增强风险意识,寻求专业人士指导和帮助。经过公证人员的见证,既确保了专业性,可以防止遗产纠纷和遗嘱下落不明,也保证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民法典》施行后,公证机构应将完整、准确保全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公证遗嘱的核心内容,同时将保障、实现遗嘱人意思表示作为遗嘱公证业务的主要方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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