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问题研究

2023-03-06 05:59
法制博览 2023年4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法律

赵 欣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 317200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由于其自身固有特点,使之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有较大差异。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既不同于民法上的债又有别于经济法上的经济合同,因而其适用范围也应当有所限制。因此,必须从理论层面探讨如何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在合法的经济环境中,由当事人自愿联合而形成的以资金融通为主,期限较短、利率不高等方式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一种融资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不仅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需求,而且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式,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商品交换活动日益扩大,民间借贷便随之兴起。至唐代,民间借贷已达到空前活跃状态,成为当时主要的信用工具之一。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民间借贷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首先,民间借贷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严格的法律规制;其次,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再次,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大量高利贷滋生;最后,民间借贷缺乏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以民间的名义向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借款的行为。民间借据是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可供债务人使用的各种凭证。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包括一切以自然人(主要是公民)为主体所进行的借贷;从狭义上讲,它只限于自然人间借贷关系。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自然人、单位、团体为主体所发生的借贷,如夫妻之间的债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务等。另一类则是以企业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非居民为主体所发的借贷,如房地权属争议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抵押贷款等等。我国对民间借贷采取了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一是将其纳入到民法调整范围之内,允许其自由流动和扩张;二是禁止其不受法律保护,只适用于特定领域;三是把民间借贷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规范,限制其过度发展,使之回归正常秩序。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型

1.以合同为基础的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是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后,由债权人将借款金额和利息交付债务人履行或保证人担保的一种形式,它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约定形式。即借款方与受款方均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条件向对方发出借款请求,并于规定期限内用现金偿还;(2)协议约定格式。即借款方与受款方分别按照各自提供的借款资料,订立书面协议,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标准,明确了债务关系及其权利义务,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协议附生效要件式。即借款者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否则无效;(4)契约附随型。即借款者与受款方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确定其权利、义务,从而实现资金融通。

2.以典当为据而进行的民间借贷。这类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借款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仍需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因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借款者就会根据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要求其偿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3.以物抵债。这是我国传统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物在丧失所有权后,由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依一定的条件,将该财产移交给第三者代为保管,由第三方代为行使其使用权,如抵押、质押、留置等,从而达到转移财产价值、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损失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

4.民间互助组织。这种方式又称为“互助合作”,它是指个人、家庭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了共同发展生产和生活,自愿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关系

(一)确立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安全合理等基本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来指导和调节民间借贷关系,从而保障社会交易的有序进行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确立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消费意识逐渐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资金的利用效果,追求更高的收益,于是民间借贷行为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国家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加之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较大,致使民间借贷存在许多弊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加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必须要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指以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为主体的民间融资活动,其目的在于满足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以达到增加货币收入,扩大再生产规模,实现资本增值之目的[1]。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措施

1.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为立法提供法律根据。目前,理论界主要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定义:一种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体之间、企业集团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间、居民之间、单位之间等以货币形态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行为。另一种认为民间借贷包括一切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民间借贷应当限定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

2.制定有关法律制度,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等等。

3.健全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借贷良性运作。最终,形成一个有利于民间借贷持续稳定发展的法治环境。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必须由社会各方面共同来关心、支持它的开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它的积极作用[2]。

三、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比较分析

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处理好民间借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使之能够实现有效运行。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涉及到当事人众多,且各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显得十分复杂。因此,如何正确界定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及如何解决民间借贷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便成为我国当前立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而这正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主要难题,目前在理论界对此尚无定论,有的认为,民间借贷属于个人借贷;有的认为,借贷合同是民间借贷的根据之一。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认识民间借贷的性质呢?民间借贷既不是借贷合同又不是民事诉讼法学上所说的债的效力性理论中的“生效之诉”,它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时,其利益受损方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性,因而,民间借贷应当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其特有的方式进行运作。同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流转活动,其交易双方都是自然人或法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一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一)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范围考察

民间借贷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然而,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加之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从当前看,主要表现在:非法集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影响我国金融稳定与发展的一个严重隐患。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进城打工经商人数剧增,导致大量资金涌入城市,使原本就比较紧张的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而农村资金又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致使农村资金供给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民间借贷中的矛盾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为化解纠纷服务,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3]。

(二)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立法程序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形成、变更及消灭都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到大量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工作,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确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法律适用规则,从而达到对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准确定位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之目标。因此,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和建议,具有十分积极而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当前正在制定的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予以探讨,以期构建出较为合理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用,促进民间借贷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规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问题

(一)规范民间借贷法律组织模式

民间借贷组织是指由民间借贷当事人自愿组成,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接受政府监管的非营利法人团体或经济联合体。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一般认为民间借贷组织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因为这种组织模式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有利于保证民间借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4]。因此,它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组织模式理论的文章已经很多了,并且提出一些很好的建议。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但是,目前学术界对这种组织模式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也没有形成共识性结论,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民间借贷组织模式的理解存在着分歧,这就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许多混乱局面,从而影响到对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正确运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得出更为科学的结果。

(二)规范民间借贷双方关系

规范民间借贷合同主体及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协议为基础而订立的借贷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同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否则将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民间借贷资金流转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实现资金的流动和转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既是资金提供者,又是借贷者,他们之间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属于从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地位与民法上的第三人相同。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借贷双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分析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从形式要件看,民间借贷合同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借贷合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二是借贷合同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三是借贷合同必须由债权人履行或者承担给付义务。从实质要件看,民间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借贷仍须能满足借贷活动所需要;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此外,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相对性特征,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冲突,并且在不同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得到严格保护。

五、结束语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过渡期问题的提出,不仅有助于丰富我国的民法学理论研究,而且还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但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使得这一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无法得到有效运行,而完善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则成为当务之急,基于此,期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能够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从而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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