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与自为:浅析萨特的存在主义

2023-03-09 03:52吕浩涵
西部学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萨特存在主义上帝

吕浩涵

萨特(1905—1980年),法国著名的存在主义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和社会活动家,代表作有《存在与虚无》《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等。他早年致力于深入研究哲学方向,后来由于留学德国的缘由,在海德格尔和胡塞尔的学术影响下,形成了存在主义哲学思想体系,其影响深远,甚至比肩于前行者。

萨特的存在主义基于十九世纪末尼采提出的“上帝死了,上帝不存在”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而引导人们“向内”追求依托,而非“向外”。这个“向内”即人存在本身。萨特对人的存在、人的自由以及人所应该担当的责任进行思考,认为人类是绝对自由的,强调人类的责任。他向世人传达可以不依靠上帝,不依靠任何人,只依靠自己,凭借自己的选择以及努力来改变生存条件的观点。因此,萨特的存在主义为当时饱受战争苦难的人们点燃了新的生活希望,给予那些心灵家园迷失的民众一个精神的伊甸园。

存在主义是西方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在对其进行探讨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哲学的本原。因此,仍无法避开存在与意识这一基本论点。萨特也是如此,他将存在划分为“自在的存在(being-in-itself)”和“自为的存在(being-for-itself)”,这两种存在样态在存在方式和本质差别上皆有所不同。

一、自在的存在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说过“精神的力量毋宁在于,在它的外化活动中保持与自身一致,作为一个自在且自为存在者,表明自为存在和自在存在都不过是一些环节而已”[1]。显而易见,“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并不是萨特率先提出来的,在此之前就有很多哲学家就此展开过探讨,那么在萨特的观点中何为“自在的存在”?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以精炼的语言向我们阐述:“存在存在。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这是我们初步考察存在的现象之后,能给现象的存在规定的三个特点。”[2]27“自在”是指该事物与其他物质没有关系,只对其自身而言存在的。自在的形式是实存,即使没有被人们所意识到,这也不会影响到自在的存在。自在的本质是自在,也就是存在于本质是相同的,它包含意识以外的外面世界与事件,“自在的存在”亘古不变,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所影响、所改变,也不作用于人类社会。

萨特认为“自在的存在”是荒诞的、可笑的。它既不由自己创造,也不由自己改造;不由人的主观意志所改变,也不用作用人类社会;没有时间的限制,只存在于自身内部。尽管世界斗转星移,也不会对它有任何的改变,它是孤立的、静止的。如果说事物的发展是呈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一切皆有可能的。那么自在的存在就是什么都没有,只有当下的存在,没有过去和未来。这里举一个例子:我们拥有一部手机,手机的这个名字是由人类所赋予的。当我们赋予物体或者存在物的名字时,其实就已经加入了自己的主观意识,那么这部手机就不再是它本身了,“手机”是它对人类的意义。因此,此时它便不再是“自在的存在”了。

手机这个例子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马克思主义的客观实在,实际上“自在的存在”与“客观实在”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又存在着不同,不能混淆。“自在的存在”具有给定性、自在性和自然而然性,自在存在不依赖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也不依赖外界的客观环境所改变,对于他物或他人而言,没有价值和意义。当人类赋予一定意义的时候,它的本质就会发生改变,不再是“自在的存在”。马克思主义的客观实在是指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也就是人们能真真切切地感知到的,不以人的意志力为转移的。如想让手机震动,不能光凭意念让它震动,而是需要一系列的操作,才可以让它震动,震动后,它还是手机。这一系列的操作我们称之为实践,但是对“自在的存在”进行实践改造后,它就不再是原来的那个它了,不再是“自在的存在”了。如果自在的存在对人类毫无意义,那么它与世界上不存在的事物有何区别?因此,“自在的存在”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而马克思主义的客观实在是与其相反的。

二、自为的存在

“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有所不同,如果说“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特点是给定性、自在性和自然而然性,那么“自为的存在”就是其所不是,与之对应的特点,即超越性、生成性、自由性,这表明了人类存在的基本特征,而这些自为的特点此时此刻用“自由”二字即可加以概括。换句话说,“自为的存在”就是人。如果“自在的存在”是存在,那么“自为的存在”就是虚无。“自为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自在的纯粹虚无化”[2]786,“自为的存在”与“自在的存在”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亘古就有的、不发生改变的,而“自为的存在”是建立在“自在的存在”之上的,自在是自为的基础,自在先于自为。

我们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其进行解读,可近似(但不是)将自在看成物质,自为看成意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先于意识,先有物质再有意识。也就是说“自在的存在”如果不存在,也就不存在“自为的存在”,因此自为不能单独存在。相对而言,如果“自为的存在”不存在,没有不断否定和超越,那么“自在的存在”和不存在也就没有差别了。人是有意识的主体性的存在,而不是由上帝直接给定或创造的存在,上帝已死。既然如此,人就要对现存的情况不断地加以否定、不断地进行超越,以此来改变自身处境或状况。在此处仍然引入一个例子:十分钟之前的“我”和十分钟之后的“我”是不同的,是有所区别的。在这十分钟内,“我”的意识发生了改变,现在的“我”不再是十分钟之前的我了,因为人的意识是在不断地发生改变,那么人的本质也随之发生改变。自为的存在是一种存在经验。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提到“它的实在纯粹是拷问性的。它之所以能提出问题,是因为他本身总是处在问题中;它的存在不被给定,而是被考问的,因为相异性的虚无总是把他与他本身分开;自为永远是悬而未决的,因为它的存在是一种永恒的延期。”[2]788

恰如“自在的存在”与客观实在的关联,“自为的存在”与人的主观能动性存在一定的相似。自在是存在,自为是虚无,因为自为的虚无化,自在才有意义。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自在与自为的关系,客观世界先存在,然后人们主观意识到世界,通过不断地实践,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此来改造客观世界。从原始社会的钻木取火到如今的科技发达,笔者认为这可以看作是人们自为的存在的不断地否定、不断地超越。当时在资本主义不断地物化下,人们逐渐忽视自我意识和内心世界,不再是真正的人,趋近于“自在的存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35人的需要是人的本质的表现。我们需要成为真正的人,从person到man,确定人到底是什么,我们才能成为完整的人。萨特认为人类的自由活动是有目的、有意义的实践活动,是与其他生物相区别的。动物的行为随心所欲,仅限眼前当下,而人类的行为可以超越当下,真正实现主客体统一。

三、存在先于本质

萨特以存在先于本质为轴线,贯穿了他的哲学思想,这是他的哲学思想中最重要的问题。

在论述存在先于本质之前,笔者认为应该先阐述本质先于存在这一观点,以此来抛砖引玉。“存在”与“本质”问题,这与哲学的本原问题有些相似:物质先于意识还是意识先于物质?在本质先于存在这一问题中,认同此观点的或者在作品中依稀可以看到该观点的影子比比皆是,例如在狄德罗、伏尔泰、康德的作品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一种叫做“人性”的东西。那本质先于存在究竟为何?萨特以裁纸刀为例向人们生动形象地阐释了该观点,一个工匠师傅此时此刻需要一把工具来完成工作,师傅在脑海中简单地思考了一下这把工具的雏形,在这把工具未被打造完成之前,就已经想好了它的用途——裁纸。也就是说,裁纸刀制作的定义和公式是这把工具的本质,而它的本质在它未被锻造出炉(存在)之前,就已经有了。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本质先于存在,此处以上帝为例,信仰宗教的教徒认为上帝按照自己的想法创造了男人和女人:亚当和夏娃。就如神话故事所说的那样,由于亚当和夏娃偷尝禁果导致犯了错,使得人类是有原罪的,要不断地赎罪。按此观点,人在一出生就已经被定义好了本质,定义了一生的轨迹,与裁纸刀又有何分别?那人类和物品又有何区别?因此人并非是本质先于存在的。

萨特作为无神论存在者的代表,他认为神或上帝是无法创造人的,人的本质是不由上帝所决定的,所以提出人是存在先于本质的。尼采曾高呼上帝已死,如果人是上帝创造的,本质先于存在,那么在上帝死后,人又是谁创造的?因此秉持本质先于存在观点的拥护者,是无法自圆其说的。那存在先于本质指的是什么?萨特提出:“意思就是说有人,人碰上自己,在世界上涌现出来——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4]6这也就是说,人的存在是先于人的本质的,即存在主义的第一原则:存在先于本质,这也是萨特哲学的基本立场。这里的存在是指人是“自为的存在”,而不是“自在的存在”,正如萨特所说:“人确实是一个拥有主观生命的规划,而不是一种苔藓或者一种真菌,或者一颗花椰菜。”[4]7

人是主观存在的,是自为存在的,人可以决定自己的本质,而其他物质无法如同人一样具有主动性,它们无法赋予自身本质,也无法改变自身、超越自身。例如:婴儿在一出生时什么都不会,只能嘤嘤啼哭,对于陌生的世界,干净得犹如一张白纸。在此期间,没有人可以定义他的本质是什么,他的未来是什么。人在不断地成长学习过程中慢慢探索,充实自己的人生,自己赋予了自身的本质。因此,只有人的自为的存在才能决定自身的本质。存在先于本质这一观点再次说明了世界上不存在既定俗成的人性特质,神并不存在,是虚无的,因此无须去遵守他的规定。萨特谈到:“我不能把我的信心建立在人类的善良或者人对社会改善的兴趣上,因为人是自由的,而且没有什么人性可以认为是基本的……”[4]19因此,在历史的岁月长河中,人的一系列行为规定看似是与生俱来,但其实是人们在不断地选择过程中实践而成的。

萨特的存在主义还认为:“世界是荒谬的,人生是痛苦的”,人为导致的各种各样的斗争充斥着整个社会、整个世界,人是痛苦的、消极的、落寞的,导致了精神世界的沦丧、物质生活的萧条,因此这种存在先于本质的观点,在萨特看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人们生存的力量。

四、绝对自由、选择与承担责任

在历经两次世界大战后,人心低迷,很多人没有生活的希望以及斗志,因此萨特反驳社会层面上广泛存在的“宿命论”以及“无为论”,这两种观点都秉持着无论人们多努力,此生的命运早已被注定,无法人为改变的悲观态度。在这种消极言论影响下,许多人都开始了碌碌无为的消极人生。萨特认为,人要对自己是怎样的一个人而负责任,无论是英雄还是匹夫,人生都是由自己的选择而成就的,英雄与匹夫皆在自己的选择,而非老天注定。英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心怀天下、匹夫有责,不断砥砺前行铸就的,而匹夫甘于自身现状、无所作为。人们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努力,最终向自己选择的方向发展,并且萨特也向人们表达了他的想法,“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明明白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也可以这样说,人生是由自己做出选择实践而成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让人生充满意义,这也是存在主义的积极导向。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3]57这就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去寻找人的本质,而且实践的基本形式就是劳动——劳动是人的一般本质。存在先于本质,人类无法选择参照物来解释自己的实践活动,也可以说决定论是没有的,即人是自由的。自由无处不在,每个人可以依据自身条件或是意愿做出选择,这就是自由。萨特认为人无法替他人做出选择,只能由自己做出决定,但是基于客观条件,人的自由选择权利会受到制约。自由和存在之间的关系并非是时间先后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自由规定了人具体的存在方式,而人的存在也就是自由,这是萨特理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萨特所强调的自由是绝对的,人作为自为的存在,存在先于本质,不会从自然中得到已经被确定的本质,并且一个不存在的上帝是不能够规定人是这样的,或是那样的。人只能在不断地自为存在中,自由地进行选择,因此萨特的绝对自由思想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萨特认为自由先于本质,自由不是人类的本质属性,而是一种先决条件,以此来生成人的本质。若没有自由和存在,自在的存在就成为一种停滞不前的存在,正如前文所言,人是自为的存在,因其自由和主体的超越性,对自在进行了否定,自在是虚无的。另一方面,自由的绝对性体现在选择的自主性和必要性,恰如人类的自由体现在自主规划、自主表现、自主实践甚至是在经过一系列的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自我否定,进而继续实践的螺旋式进步。

在萨特看来,人是自由的,但不能随心所欲,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存在主义的自由理论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个体责任的绝对性,二是个体自由的绝对性。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人们不能只享受自由,而忽略存在的责任。为自己的自由选择和存在责任负责,这也是存在主义的基本原则。人想要实现自身价值,必须有所作为,人的价值是实践活动之和,人只有不断实践,才能提升自己。不断自由选择,在每一个阶段都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塑造更加优秀的自己。理论指导实践,萨特的理论观点落实在实践行动上,所以自为的存在,肩负责任才更有意义。

五、结语

对于萨特的存在主义,我们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地、辩证地看待。尽管萨特提倡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但是略有些夸大其中作用,但这并非绝对的唯心主义。绝对自由是自顾自地随心所欲做事情,但是当今社会更提倡相对自由,在道德与法制下面,我们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萨特的绝对自由和双向责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存在主义所秉持的是一种“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敢于直面困境,坚持个体的绝对自由和责任的一种观点。这不是传统的理性哲学,他所关注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而是人们现实的生存状况。与盲目的乐观主义不同,存在主义强调的是在困境中绽放不屈的花朵,对自由永远的向往与献身。上帝是虚无的,人的存在先于本质,自由的选择无法摆脱应尽的责任,所以人总是处于孤独和痛苦的状态中,萨特的存在主义把个体的自由理解为不断超越现状,勇担责任的悲剧形式的人道主义,人只有在超越主体之时才能掌握住客体,人只有主观性宇宙,这种超越性和主观性的关系就是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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