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高速公路行业建造收入确认的探析

2023-03-21 11:04王霞
今日财富 2023年8期
关键词: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准则

王霞

随着PPP模式的迅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2021年财政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模式下社会资本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BOT模式作为PPP的一种类型,适用该解释。经营性高速公路模式是典型的BOT模式,但由于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在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在收入确认、税务及其他方面存在未明确的地方,故其是否适用该解释,需进一步深入探析。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PPP项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中亦说明BOT模式的会计处理参照处理。本文将以高速公路行业为例,从理论和实操层面探究该解释对BOT模式相关主体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08年1月1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协议》规范了“建设-运营-移交”等特许服务协议下经营方的会计处理。其中第3段中对经营方的角色性质进行了确认,认为该种服务协议下经营方由于需要承担基础设施的管理责任,故不应认定为代理人。第13段规定经营方应根据《国际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二、经营性高速公路行业会计处理现状

经营性高速公路行业是典型的BOT模式行业,是PPP模式中的一种,一般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建设、运营高速公路,并在运营期满无偿移交政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第五条“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项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第2点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目前以高速公路为主业的A股、H股上市公司共有28家,其中H股上市的公司为6家。从A股上市公司的披露来看,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如果未参与高速公司的建造,则不确认建造收入,如深高速(SH.600548),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第25条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第(9)项明确披露“本集团与政府部门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参与收费公路基建的发展、融资、经营及维护,由于本集团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H股上市公司中,由于其适用的是香港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故一些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在合并损益表中披露了特许经营权下服务提升之建造收入和成本,如越秀交通(H.01052),在其2021年度报告中的合并损益表中单独披露了服务特许权下提升服务之建造收入和建造成本。

而其他上市公司如招商公路(SZ.001965)、山东高速(SH.600350)在其2020年度报告的会计政策中虽未明确针对未提供建造服务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收入确认方式进行披露。但根据其营业收入的附注披露,合理推断其并未确认建造收入。

三、14号解释对经营性高速公司行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2021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解释》中第一部分为“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其界定的PPP項目合同为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据法规就PPP项目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14号解释中对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规定为: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由此可见,14号解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第12号趋同。

根据PPP项目合同定义,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典型模式BOT模式亦属于PPP项目合同的一种类型。且14号解释的最后一部分强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故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适用14号解释的相关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一般由社会资本方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来代表社会资本方参与高速公路PPP项目。那么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如果将其建设(含改扩建)、大修支出等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方,那么其是否要确认建造收入,并确认合同资产呢?如果确认了建造收入,那么其建造收入如何计量?

根据14号解释,项目公司是否确认建造收入的关键点在于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4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根据BOT协议,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符合标准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实操中大部分项目公司按标段将其建造和施工服务发包给有建造资质的施工企业,项目公司是业主的角色。参照收入准则对主要责任人的解释,项目公司是整体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人,需要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质量、安全等负责,故应将其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应按照收入准则确认建造收入。

根据高速公路上市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披露,大部分A股上市公司执行了14号解释。

四、如何计量建造收入的金额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控制权;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实操中按照“五步法”模型进行确认。按“五步法”来分析确认BOT合同下项目公司确认建造收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BOT模式下若将项目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那么政府机关应该是项目公司的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即为项目公司与政府机关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特权经营权合同中规定有项目公司负责建造基础设施,该建造服务即为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由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并未约定建造价格,一般情况下仅会提及项目概算,但项目概算或者竣工完成后的项目决算是否就视同交易价格?若项目公司实操上将建造施工发包给其他有施工资质的施工方建造,那么项目决算数为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的价格,并非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的价格。故以项目决算成本作为交易价格值得商榷。第四、五步有待于第三步对交易价格的确认。

实操中根据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的情况,其建造收入与建造成本一致,即以成本加成的方式确认收入,但视同毛利率为0,如表1。

由于在财政部发布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2019年)》的格式下,利润表格式中营业收入包含了企业所有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故建造收入包含在其中。营业成本亦是如此,建造成本也包含在其中,而由于建造收入的毛利率是0,故建造收入的确认会拉低企业整体毛利率。若企业进行改扩建等,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更为巨大,导致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误导。例如东莞控股2021年的营业收入为53.21亿元,其中建造收入为38.45亿元,营业成本为42.94亿元,其中建造成本为38.45亿元,整体毛利率为19.3%,剔除建造业务的毛利率为69.6%。由此可见,建造业务对整体财务比率的影响较大,且易引发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误解。

五、BOT模式下建造收入的涵盖内容

在BOT模式中,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征地拆迁款项、建安工程、工程管理费用、资本化利息等主要部分构成,若根据会计准则解释14号,项目公司将总投资确认为建造收入,那么项目总投资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否都可以确认为建造收入,亦未明确。其中建安工程、工程管理费用等直接与建造施工业务相关的部分,确认为建造收入较易理解。但征地拆迁款、资本化利息等,是否确认为建造收入?该两部分为纯费用性支出,与建造施工业务不直接相关,若确认为建造收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较难理解。

六、建造收入确认的税务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4号》确认的BOT模式的建造收入及成本在税务上尚无明确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率为9%。从增值税角度,项目公司确认的建筑收入是否属于真正提供了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应该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项目公司建造收入的理论客户为政府单位,企业不对其开票,也未实际收到款项,故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有待商榷,若最终税务局认定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销项税,虽与其实际支付给施工方的进项税基本抵扣,但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按照一般征收的增值税税率9%,将无法与建造成本的进项税抵扣,那么高速公路企业的税负成本将会大幅上升。

从所得税角度,关注点仍然为项目公司是否真正提供了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应该就此业务缴纳所得税。目前企业实操中,建造业务的毛利率假定为0,不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但税务局是否认可该类业务的毛利率为0,尚有待讨论。

七、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看待会计处理的转变

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需求为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财务部报表需具备可读性、易于理解性。若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确认建造收入,计入营业收入,但实际并未提供建造服务。而在境内财政部对财务部报表的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范,2019年发布了“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的通知。其中对利润表的格式进行了统一,之前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那么建造收入也将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财务报表使用者在阅读财务报表时,将会引起误解。特别是正在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其一边正常运营原有路段,一边进行改扩建建设。若将改扩建的建设成本确认为建造收入,将会对项目公司报表产生较大的影响。而在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下,对于财报报表的披露并无统一的规范,故企业可选择最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信息的方式进行披露,可将建造收入和成本在利润表中单独进行披露,而不作为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故不易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误解。

结语:

综上,对于BOT模式下,在境内企业会计准则下,若认定项目公司为主要责任人,确認其建造收入,会在收入确认、税收及报表理解等各个方面存在未明确或者易产生误解等问题,需更详细的指引来进行明确。若无明确指引,由于项目公司未提供建筑安装业务的,将其认定为代理人,不确认建造收入,更符合业务实质,使财务报表更易于理解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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