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的逻辑与进路

2023-03-22 21:49郭倩倩王金水
理论导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党规治党法规

郭倩倩,王金水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行政学院]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南京 210009)

引言

党内法规作为党的制度的脊梁,充分体现党的意志,对于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具有根本的规范功能。同时,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始终注重“健全各方面制度,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更好转化融合,善于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1]。当前,相对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如何更好提升其治理效能是目前研究的重大基础性问题。继续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必要深入探究依规治党的逻辑机理,不断推动党内法规体系更加系统、优化,以更好发挥其治理效能,充分体现党的制度优势。

综合学界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从多层面、多学科视角对党内法规的内涵外延、结构功能、目标手段、具体实践等诸多相关论题都有深入探讨,成果丰硕。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依规治党科学内涵的阐释。周叶中等提出依规治党已成为一个兼具时代性、本土性和实践性的重要概念,也是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用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并具体从规范依据、价值目标、实践动力、内容维度与功能作用层面进行了分析阐释[2]。二是从政党治理现代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视阈出发研究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问题。肖金明等认为党内法规通过各种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遵循制度——法治——治理——善治这一党内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逻辑,不断推动党内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3]。刘宁宁等认为推进政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树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制度信仰和执行力[4]。三是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视角进行相关研究。祝捷等提出需要在守正创新精神指导下,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着力点,把握立规和执规两个关键[5]。陈自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将系统思维运用于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贯彻与执行全过程[6]。四是围绕制度优势如何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这一主题展开相关研究。欧阳康认为实现治理效能的路线图应该包括优势制度能否转化为社会共识、优势制度能否转化为实施路径、优势制度如何转化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等三个方面[7]。李海青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和落实机制入手,提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体方案[8]。

通过梳理发现,学者们从不同视角论证了党内法规的内在属性、体系结构、运行机制等对治理效能的价值和意义,对可行的实践路径也作了相应探讨。但已有研究更多侧重从党内法规具体执行这一单一环节来突出治理效能的实现。实际上执行并不能凸显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全部,整体治理效能的提升是一项更为系统化的工程。全面把握党内法规从静态制度范式转化为动态治理范式,需要从更宽广视野考察治理效能的内在逻辑和实现机制,对党内法规的文本范式、主体能力与作用机制进行充分而细致的探讨,充分阐释治理效能提升的理论逻辑及关键阻滞因素,深入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的价值意蕴

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具有强烈的价值属性,始终面向管党治党的目标定位和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属性,同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保证,将有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其一,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在思想建党基础上,同时凸显制度治党。从根本上而言,制度治党发挥最大效能,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自身特点与现状规模所决定的,也是由制度之治的自我优势所决定的。在党的制度形态中,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是以成文形式存在的党内法规体系。因而制度治党的重点在于依规治党。对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项活动来说,需要贯彻的一项基本方针就是通过制度方式使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从这个层面而言,党内法规体系始终为党的领导和建设提供基本的制度遵循。依规治党并不断提升其治理效能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价值目标,是党的各方面建设形成合力的前提和基础,能够不断促进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治化。

其二,体现了“中国之治”的独特治理密码。“中国之治”体现为“两个坚持、两个体系”,“两个坚持”即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依规治党,“两个体系”体现为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两个坚持、两个体系”的提出,也是在更宏阔的战略视野中更加凸显党内法规体系的地位和功能。在“中国之治”的整个体系中,党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各个领域事业的推进和发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而党所进行的各项活动也必然应当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达成,党规之治也应当是“中国之治”的必然导向。申言之,党章党规的性质和形态决定了党的领导活动的性质和形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时,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同时提出,充分体现了后者之于前者的重要政治意义。

其三,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大政治保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因为依法治国解决的是一切行为和活动的规则问题也即普遍性的制度化问题,其中也包括提供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行为活动的基本规则。而依规治党直接涉及党的领导和建设这一特殊性问题。但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这一角色定位而言,依法治国内在要求依规治党,将党的活动纳入规章制度轨道。因而,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9]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二者所致力于达成的价值目标以及基于目标所设定的各项规范文本与实施机制应当更好地实现同向而行、共同发力,相互配合、强化支撑,避免出现相互不协调、不相容的状况。

二、逻辑机理:遵循制度治理“内容—主体—执行”的契合与同构

通过探索制度治理相关结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作用规律,深刻把握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的逻辑机理,有助于在探究理论必然性基础上得出实践指向性。治理效能作为主体在面对治理风险时积极克服不利因素从而最终产生一系列效果的有机统合,从过程看,表现为主体按照既定目标采取相应行为;从结果看,是若干制度效用的综合反映和整体呈现;从本质看,体现制度体系所指向的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治理效能直接体现制度规范主体关系和治理目标的价值取向。就具体制度治理实践而言,面临的风险挑战是多方面的,其中关涉性较强的因素包括内容黏合度不足影响规范性、主体能力不足影响约束性、执行力不足影响实效性等。因此,制度内容有效性、治理主体能动性、执行机制适应性等深层因素的综合作用影响其治理效能的发挥与提升。

其一,制度内容有效性是确保治理效能的基本前提。治理能否取得效能,制度文本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效是首要的。现代社会的快速演进与变迁,使得治理议题不断更迭。治理主体在特定的制度框架内,围绕治理目标进行互动沟通与合作,并在这一治理实践中实现制度的有效嵌入。但需要注意的是,治理的实施过程并不能保证嵌入的制度内容都是有效的。如与实际相脱离、目标指向含糊或内容表述不清的制度文本被实施,将会产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治理效率低下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一般而言,制度内容的有效性处于“完全有效”与“完全无效”的频谱范围内。如何更好甄判制度内容的有效程度,可以从制度体系的价值性、联动性、稳定性等维度进行考量。制度的内在价值属性是制度最为内核的政治基因,决定其目标导向和运行理路等。而制度的价值属性往往更具体通过制度的文本结构体现出来。若制度在结构上具有优势,往往呈现出始终以维护主体利益为价值导向,纵向结构有序、横向结构互恰,各项具体内容紧密衔接、高效集成。若呈现这一状态,说明其制度化水平较高。

其二,治理主体能动性是治理效能提升的强大推动力。治理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特定治理主体的介入,而主体在其中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由自我能力决定。人总是在特定的经验、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基于需要进行实践。从制度的执行效能来看,关乎静态的结构性要素和动态的能动性要素。各类强制性的实施规则、具体问责规则等涉及静态的结构性要素,静态的结构性要素决定了执行效能的“刚性”,即在现实的治理过程中为了达成特定治理目标所依靠的强制规范条件,受制度要素本身的规制。就动态的能动性要素而言,更多涉及主体的认知能力、问题裁决能力以及协同配合能力等现实条件。实现制度文本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功能的最终落地,并达成治理高效的目标要求,有赖于结构性要素和能动性要素的统一协调,并最终通过动态能动性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加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治理主体能动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着力提升治理主体的能动性。

其三,执行机制适应性是治理效能提升的根本支撑。制度治理作为特定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实践,最终需要通过特定的作用机制体现出来。它涉及如何协调和处理各环节、各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使整体功能最大程度发挥出来,主要回答治理效能如何落地的问题。制度体系作为静态范式,并不直接生成治理效能,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运行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充分彰显制度优势。这种“动能”的持续生成,内在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运行机制。从执行机制完善的角度推动治理实践更加科学化、稳定化,是关乎效能提升的重要环节。制度执行越是充分有力,制度内在的优势状态就越能凸显出来,从而使治理的效能充分释放。

基于上述制度治理效能提升规律的一般性阐释,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必须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与全面,着力增强治理主体的能力与素养,同时不断促进具体实施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保持治理所需的强大政治定力与制度执行力,充分实现党内法规治理目标,确保政治行为的统一意志与边界,不断促进党自身的净化与完善。

三、影响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的问题检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为强化“两个维护”提供了坚实制度保证,党员干部的精气神、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明显增强,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充分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不过从具体实践来看,在治理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阻碍,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制度分散与重叠并存现象有待改进,党内法规本身系统化程度有待加强,具体实施与执行也存在诸多阻滞因素,这些都直接影响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

其一,党内法规体系的黏合度不强。依据整体性、协调性的价值目标,党内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与实践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党内法规制定在整体上还有提升空间。一方面,各项制度的集成配合度还不够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到一定阶段后,自身运转容易陷入一种“路径锁定”状态,同时采取打“制度补丁”的做法和习惯,容易导致出现涉及同一类问题的制度杂乱现象,影响整体效能的发挥。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一个内部多种要素结合而形成的大系统,其系统内各项制度的关联性更具现实意义。它不是党内各项准则、条例等制度文本的简单叠加,各制度要素之间需要形成一条比较系统完整的制度链,充分体现内在逻辑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程序性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程序性制度设计是关乎制度落实的重要环节,是制度执行的基本遵循。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二者相辅相成,实体性制度是程序性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涉及的是核心内容,但程序性制度也至关重要,因为其涉及实体性制度的具体落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程序性制度设计是影响实体性制度效能的直接因素。“制度本身不科学、脱离实际、没有可行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有要求没有问责、刚性约束力不够,还有的规定交叉重复甚至打架。”[10]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够,程序性配套措施较为模糊,容易导致执行操作空间过宽、弹性过大,影响最终治理效果。

其二,执行主体能力与素养不高。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是充分释放治理效能的前提性因素,但静态的文本必须通过主体的作用才能体现功能。实践中党内法规的执行离不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他们对待党内法规的态度以及在执行党内法规过程中的能力素养如何,关系党内法规效能的提升。在日常实践中是否愿意按党内法规办事体现的是主体意识,具体执行的过程与结果如何体现的是主体能力。一方面,执规主体党规意识有待增强。提升全体党员的党规意识是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的重要主观条件。当前,仍有不少党员干部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变异、隐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然存在,无法全面认识党内法规对于党的领导和建设的关键作用,持有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没有养成按规矩办事的思维和习惯,没有将党内法规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尺,缺乏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的主动意愿和思想自觉;又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有选择地执行,打擦边球做变通处理,这些都极大损害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执规主体执行能力存在不足。部分党员干部虽有党规意识,但由于主体能力欠缺,也会影响治理效能。有的党员干部对于党内法规具体细则理解不全面、不透彻,不能抓住其精神实质与执行要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生搬硬套、机械主义或偏差较大的问题,导致党内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功能下降。

其三,党内法规实施强度不够。执行与实施对于党内法规体系而言,是关键着力点也是最终落脚点。“如果好的党内法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制度自身的公信力。”[11]从实践状况来看,党内法规的执行环节仍然是一个短板。“高度重视并抓好党内法规执行,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12]习近平指出:“存在一些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有的制度先紧后松,有的上紧下松,有的外紧内松,有的违反之后未得到及时惩处,产生‘破窗效应’。”[13]有的党内法规在执行一段时间后被束之高阁,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被敷衍对待,仅仅迫于外在压力做出执行党内法规的假象,实则为表面遵守、象征性执行、机械性执行,甚至“以文本照转文本、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方式执行党内法规”[14]。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发挥。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主体超越合理执行限度、滥用执规裁量权也严重降低了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除党内法规制度文本的结构性因素外,与部分执行主体滥用权力、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也有极大关系。

其四,党内政治生态环境优化不足。政治生态环境优劣对于党内法规的执行影响颇深,二者呈正相关性。在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中,党内法规被视为党组织和个体行为活动的基本准则,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切实维护,同时也提升了主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不良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中,党内法规的执行效能就会大打折扣。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大力整治党内不正之风、全面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党内政治生态得到极大改善。但也存在一些仍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落实。如庸俗腐朽的落后政治文化的影响、党内潜规则一定程度的存在,这些因素不仅会挤压党内法规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会消弭党内法规的影响力,使其执行效果下降。

四、新时代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的实践进路

基于对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价值与逻辑的分析,具体可从质量赋能、主体赋能、执行赋能、场域赋能、数字赋能等层面着力,以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优势、推进实现治理现代化。

其一,质量赋能:提高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联动性。提高治理效能就必须不断优化制度对接,使其体系更加成熟定型。习近平指出:“现在要把着力点放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来,巩固和深化这些年来我们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15]实现制度体系的系统集成,并不意味着各类制度文本的简单机械相加与拼装组合,而是要不断努力实现在纵向体系上的有机统一和横向体系上的协调联动,最终实现相互支撑、共同发挥效能。一是基于顶层设计不断强化纵向联动机制。历史唯物主义要求,基于时代变迁和实践发展,不断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化完善,实现传承与改革的有机结合。同时,不同区域客观实情的差异也内在要求在党内法规体系建构过程中建立充分的沟通、对接与反馈机制。在实践中,既需要中央层面的宏观规划、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层面的承上启下和具体落实,还包括各级基层的试点探索与经验总结。二是加强现有制度资源的有机衔接与系统协调。尽量避免制度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制度脱节、制度离散或制度博弈等问题,真正促进制度体系的有机集成,实现效能合力。同时,不断实现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的协同。实体性法规对党员和组织行为提出具体要求,程序性法规对于实施流程和执行规定作出详细说明。应注重压缩自由裁量权空间,使整体制度体系更加科学规范,执行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聚焦价值目标建立全面有效的党内法规评估机制。通过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构建有效的评估机制,适时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文本质量、执行状况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考察与评价,及时有针对性发现新问题,进一步优化党内法规体系。对于实践中执行困难或执行效果不佳的制度,需要准确研判是制度规制本身的问题还是现实中影响制度执行的其他因素所致,如果是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就需要在实践中对制度进行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与完善需要通过充分的顶层设计、各级联动来实现,以不断优化制度的互恰性与耦合性,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优势,使之更进一步转化为系统集成的治理效能。

其二,主体赋能:增强遵规执规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着力增强执行主体执规能力,使主体在具体实践中一以贯之遵规、执规,才能确保党内法规的权威效应和规范功能的持续输出。一是强化党规意识,提高思想自觉。党规意识体现了党员干部对各项党内法规的内容认知程度以及思想认同状况等,是现实中主体具体执行各项党内法规的思想基础。实践表明:“人们对一个制度的自觉遵从是建立在理解和认同的基础之上的,普遍的理解和认同能够显著地提升制度的效能。”[16]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深度理解与认同才能更进一步推动形成遵规执规的自觉意识。如果主体在思想认知层面对于党内法规的内容不熟悉或不理解,则谈不上在现实中的自觉遵从。“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17]应通过强化党内法规的公开、宣传与培训等力度,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的透明度和知晓率,使主体从最初的知晓到中间的理解再进一步到最后的认同,为党内法规“内化于心”奠定基础,从而进一步实现“外化于行”。实现对党内法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深化,要真正领会其丰富内涵及执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遵规守纪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从根本上激发执行党内法规的内在动力。二是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深入分析和探究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弊端,“有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因素,有党的队伍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的因素,但一些高级干部发生的问题往往是所在地方和单位各种问题滋生蔓延的主要导因”[18]。因而,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需要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使之始终对党规党纪存有敬畏之心,自觉树立法治思维,并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积极带头学规、遵规、执规。只有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坚定,充分维护党内法规权威,严格按规矩办事,才能有效带动全体党员自觉尊崇与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其三,场域赋能:凝聚党规之治的集体认同与共识。形成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价值共识,充分激发其维护党规的内在动力,有效树立党内法规的权威性,需要不断优化党内法规作用场域。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党内政治生态、培育党内法规文化有利于党员干部形成对党规之治的集体认同。一是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与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门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也是党顺应时代发展对加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系统部署,是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具体实践的根本遵循。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环境,需要驰而不息地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严起来。二是塑造良好的党内法规文化,形成尊崇党规、遵守党规、捍卫党规的有效软环境,不断推进党规之治、提升治理效能。党内法规文化,就是“力图通过影响执行者的意识心态,把党内法规制度刚性约束变成执行者自觉行动、实践结果的一种认同文化”[19],它体现了对于党内法规的价值认知与评价。党内法规文化并不会因为党内法规的执行实施而自然形成,需要基于文化建设规律主动地引导培育。要充分挖掘党内法规的价值内核,以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度的政治意识培育对党内法规的信仰,以科学的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树立起对党内法规的敬畏。同时,要加强对积极健康党内政治文化的有效引导,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认同感与尊崇感,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其对党内法规的认同与共识,形成自觉的党规意识,并将之转化为遵守和执行党规的行为自觉,不断形成遵规执规的良好风尚。

其四,执行赋能:充分彰显党内法规体系的动能优势。党内法规要体现治理效果,必须完善责任到位、监督全面、奖惩分明的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保证整个实施过程形成闭环,形成执行的强大推动力。一是积极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责任制的重要作用在于,通过明确的责任设定倒逼主体依法执纪问责,用特定的纪律约束保障党内法规的具体执行,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就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对象、责任内容、实施措施等都作出详尽规定,有利于构筑起以明晰责任为中心、划归责任对象和归属的责任制,确保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责任制的真正落实,能有效减少党内法规执行的随意性和选择性,达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者必担责的执行效果。二是不断健全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党内法规实施动力既包括内生性动力又包括外生性动力。内生性动力体现为党员干部内在的思想自觉,外生性动力则依托外部强有力的监督。一则落实专责监督机制。各级纪检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应肩负起党内监督的重要责任,在实践中将监督执纪问责贯穿党内法规实施全过程。二则完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制。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有利于决策体系与资源力量更加集中统一,发挥执纪和执法相贯通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三则优化巡视巡察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对于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具体情况的巡视巡察,尤其针对关键主体、重点领域、薄弱环节进行巡视巡察,及时发现党规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并及时纠正偏差,不断促进党员干部落实执规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其“利剑”作用和震慑功能。四则建立监督资源整合机制。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形成党内、人大、行政、民主、舆论等监督资源的有机整合,以此提升监督实效。三是持续完善激励和惩处机制。监督结果如何运用并促进监督成果的转化是监督后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执行主体而言,激励约束导向不明,则难以调动起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需要通过健全相关机制,切实强化考核监督结果的运用,将正面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充分发挥积极引导与震慑警示作用,推动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其五,数字赋能: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协同治理。当今已进入数字时代,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正深刻改变着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也不断推动治理工具、治理模式、治理手段的优化转型。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应用的强大优势提升党内法规治理效能。通过发挥数字运算、融合、分析等多方面功能,优化信息收集、主体沟通、监督实施等相关环节,推动党规治理过程、治理方式实现智慧化、便捷化,使之成为推动党规治理效能提升的有效增量。借助大数据技术可以使分散的信息通过“云”储存起来,促进信息的获取与共享,也可以通过定期调度、跟踪等方式为各职能部门厘清责任、强化制度实施、增强监督力度提供有力抓手。通过推进工作数据管理系统、问题线索管理平台等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与集成应用,有效促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加强数字资源的有效整合。基于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系统监控功能,通过对相关数据变动状况、趋势进行即时全面掌握与分析,提高系统预警能力。对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趋势性问题加大核查力度,及时作出应变之策,督促相关主体整改,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与党内法规治理的深度融合。

总之,促进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是新发展阶段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和目标指向。需要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把握党内法规体系的政治定位与功能属性,不断进行守正创新,立足立规和执规两个主要抓手,具体从制定层面着力优化,从主体层面提升行动自觉,从执行层面突出有效运转,从生态层面强调文化涵育,从载体层面实现数字协同,从而更好实现良规善治,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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