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事信用民商法制度的建议

2023-03-22 23:25兰志龙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商事民商法市场经济

兰志龙

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湖南 常德 415000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来约束,而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其是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直接体现[1]。民商法的制定可以实现对市场经济各个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约束,也是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构建民商法体系时,我国不仅借鉴了海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思想,还对现有的法律文化实施了继承和新一步发展。但是和现代法律制度相对比,我国民商法体系建设水平还相对较低。基于此,对我国民商法制度展开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对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保障市场经济实现更好发展都有着重要价值意义[2]。

一、民商法制度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一)可以结合经济基础和社会法治环境来进行调整

民商法关系到市场经济发展,而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会直接关系到民商法的制定[3]。民商法作为基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其制定主要取决于我国经济基础,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体现。尽管如此,民商法也不是统治阶级可以随意制定和更改的。主要是因为民商法需要结合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所制定的民商法内容会推动社会经济实现更好发展,进而带动居民生活水平与质量的提升。纵观民商法形成与发展的历程,我国民商法从最一开始内容过于简单,到后面逐渐形成一定体系,并在法律专家学者和国家领导人的共同努力下,民商法经过调整后获得进一步完善,直到今天已经达到了发达状态。可以看到,我国民商法正在跟随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而不断前行,根据经济基础来不断完善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以更好解决经济生活中大众所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民商法制度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其可以结合法治环境来进行调整[4]。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社会法治环境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的,而法律关系主要受到物质环境影响。在众多法律关系中,民商法作为构成这些关系的一个部分,它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并且会受到法治环境的限制。我国国家性质决定民商法服务于人民,而人民也是行使民商法的主体。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民商法初步确立。进入到改革开放阶段,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民商法也获得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伴随法律教育的重视和广泛普及,大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也使得社会法治环境发生了巨大转变,民商法也获得广泛普及。新时代,我国倡导依法治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来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工作,从而推动法治环境获得新的变化,以往的法律教育属于被动教育,而如今人们开始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民商法在新时代受到新法治环境的影响,其结构也在不断调整和创新。

如此来看,民商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并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二)立法核心的先进性

我国民商法的先进性还体现在立法核心方面。在民商法发展过程中,政治法律思想对其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伴随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流派,法律学说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无论是何种法学流派还是法律学说,都对民商法制定与发展发挥着巨大推动作用,也影响着我国立法机关对于民商法的制定策略。与此同时,这些法律学说和思想也在民商法中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甚至对某些法律规范有着直接影响。

二、民商法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社会呈现出动态发展形势,而民商法制度也要随着社会变化步伐来进行优化完善。结合上文可以了解到,我国民商法制度能够结合经济基础和社会法治环境而不断调整,在立法过程中也融入了多种法律学说和思想,但民商法制度虽然在某些方面具备一定先进性,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难免会有一些局限性。就从立法角度来分析,民商法存在一定行政化趋向,这就会对民商法制度的推进落实带来一定影响。具体来说,在落实民商法时,会将其按照行政法规来落实,所以在运用民商法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时,很容易受到一些条件限制而导致法律无法进一步推进。

民商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序发展[5]。但作为指导社会经济活动开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在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社会环境变化问题,还需要关注司法实践需求。但是该法律制度的行政化就会导致其面临地域条件差别化问题,对其推进实施带来阻碍。此外,我国民商法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依然面临着立法体系混乱的问题。民商法作为社会经济活动开展的重要指导法,但因为民事活动比较复杂,并且有着多样性特点,在立法时很难对多样性、复杂的民事活动进行全面限制,所以会导致民商法不健全,部分内容不够具体等诸多问题。除此之外,民商法部分内容不够明确。例如,民商法法律法规中,部分法规内容解释含糊不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就会受到法律实施主体理解的影响,对法规内容作出差异化解释,而这样就会影响民商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带来影响。并且在落实民商法时,民商法虽然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但其依然存在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部分。民商法律滞后性会使得其难以和社会发展实现同步,最终引发民商法制度失效以及不规范经济活动出现的问题。

三、完善商事信用民商法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社会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资格审查

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各个参与主体都需要完成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制度之一,该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明确市场经济商事主体登记标准,以促使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完成信息准确、真实、全面披露。而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为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可以建设经营资格审查的方式来规避信用风险。例如,需要进一步细化民商法市场经济准入方面内容,明确市场经济主体出现失信行为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怎么承担责任等等。而对于一些性质比较特殊的行业,需要对市场准入作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并科学制定企业最低资本额。过去在对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查时,审查人员一般会将重点放在企业的注册资本方面,但是在对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时,则更加注重已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对于企业一个时期的经营与资产信用情况,有关部门会按照要求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并对其债务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查,并且还会对其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会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和公开。以这种方式对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商事主体进行审查,可以更加全面考虑到其注册资本数额与资产情况,还可以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为推动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起到良好促进作用。

(二)明确信用权的权能,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做好信用权制度建设工作,可以促使信用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在建设信用权制度时,可以在民商事权利法中明确信用权这部分内容。信用权制度下,信用权利有着财产属性,并具备私益性与可救济性等特点,但是其并不具有人格属性,因此信用权对信用主体来说有着很高的经济价值。通过提升法律中信用利益的地位,将信用利益划分到法定权利的一种,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还满足民法诚信原则。此外,将信用利益划分至法定权益还可以彰显国家和立法部门对信用利益的关注和重视,使得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能够自觉守信,减少失信行为出现,并提高他们对于信用利益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做好信用权制度建设工作还可以保障市场经济中的商事主体信用利益,保障该权利的有效实施,彰显出信用利益的价值作用。为此,明确信用权的权能,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在明确信用权的权能、开展该项制度构建时,需要认识到信用权的权能有着信用保护、维持和支配这三种权能。其中信用保护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利益被侵害,其有权利获得救济;信用权维持就是商事主体通过自觉履行市场经济诚信规则来实现对自身信用成果的维护;而信用支配则是作为商事主体,其有权利使用并能够占有其享有的信用利益。

第二,在推进信用权制度时,为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应当立足于现实情况来构建科学有效的救济体系。在保护商事主体时,首先要确定信用权所具备的法定权利,然后对权利的具体类型进行明确,在完成对信用权类型和商事主体归类后,需要借助法律条文来对其进行详细阐述。就实际而言,很多商事主体对信用利益有着错误的认识,即使有所了解,对于其的认识也是片面的。为了不限制商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过错后,一般会以故意或是重大过失作为过错认定标准,在赔偿和损害判定时,会以金钱或是非金钱性质的损失进行判定。通常情况下,商事主体信用权受到侵害一般无法直接归类于经济利益损失,是因为商事主体性和利益在受到损害后,除了经济利益损失外,还包含信誉损失、企业形象损失等等,针对这一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和赔偿。当商事主体权益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时,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其可以享有一定的损害索赔权,这样才可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发生信用权侵犯行为时,侵犯方除了要承担相应处罚外,其有义务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这些内容都应当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如此才可以尽可能彰显救济的价值所在。

(三)进一步完善商事主体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商事主体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分为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第一步,构建商事信息共享平台。现阶段,商事信用信息传递并不顺畅,这一问题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到信息披露效果,并且在实际当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有关部门在开展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与审核工作时,需要在这一项工作上花费很多时间,人力与资金成本都比较高,但是受到信息流通不顺畅的影响,导致商事主体和信息使用者无法第一时间掌握这些信息内容,这就会大幅度削弱信息披露时效性,增加信用风险发生概率。针对这一问题,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构建商事信息共享平台就显得非常重要。商事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可以做到对信息内容的及时公开和流通,方便各主体获取,也可以促使商事主体提高信用利益的重视。

第二步,细化信息披露操作要求。尽管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相对简单且不够细化,在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就需要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细化,如:当前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面向商事公司,为保障市场经济活动安全性,还需要合理增加非商事公司的有关内容;在信息披露时效性方面,需要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具体方式方面,需要明确之处是商事主体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完成信息披露,还需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此外,还要加强商事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查,以维护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步,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实施严肃处理。对于商事主体不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通过增加违规信息披露的成本来遏制该行为的出现。相关部门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来进行过错认定,使商事主体提高重视,自觉规范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

四、结语

完善商事信用民商法制度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有序规范发展,以及保障我国经济稳定增长都有着重要价值和意义。所以需要重视商事信用民商法制度完善工作,并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现有的问题来进行完善,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市场经济中不良事件的出现,规范商事主体行为,以解决商事主体信用缺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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