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制度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3-03-22 23:25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私力民事权利限度

李 磊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民事权利与全体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实施,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确认相对全面的权利,保障权利的实现,以及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是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学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有效维护救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私力救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自古就有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说法,这便是人类早期的私力救济行为。私力救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从中进一步细化并分离出公力救济。因此,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相互贯通的,界限是相互交错的,很难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中划出一道截然分明的界线。然而,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在实务运用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弊端,如对私力救济的法律规范并不清晰明确、在实施私力救济的过程中容易造成侵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等。当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私力救济界限模糊,对救济行为的合法性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事主体对自身民事权利的维护。因此,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限度问题的界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限度,规范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促使公民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有效使用私力救济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从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内涵及特征

1.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内涵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民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通常在司法实践中以公力救济为主,私力救济为辅。私力救济又分为自卫行为(即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1]。

2.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特征

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相比,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主要特征如下:

(1)私力救济的直接性。在民事主体的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通过国家机关和司法程序,而是先直接以民事主体自身之力来救济权益,如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先以自身之力通过协商解决纠纷。[2]若沟通无效,不足以救济权利的,再选择公力救济解决纠纷。私力救济的直接性,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纠纷化解的成本,这是私力救济最大的优势。

(2)私力救济的自主性。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实现依赖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这与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公力救济有很大不同。私力救济可通过当事人单方自主实现,也可通过双方协商,还可选择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纠纷。私力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可根据自己当时的“境遇”自主选择救济方式。

(3)私力救济的非强制性。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非强制性是和公力救济的本质区别。这种救济方式无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执行,完全以当事双方的自愿为前提,而纠纷是否能解决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认同。

(二)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私力救济方式处于一个比较边缘的位置。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比较传统的救济方式,如果不加以合理引导,很可能会导致冲突加剧,不仅不能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可能导致结果的适得其反,甚至加剧激化矛盾。[3]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民间催收债款、私人侦探等现象,这些现象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在他们实施所谓的救济行为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请求人的目的,到达请求人的要求,往往会不顾一切,穷尽任何方式或办法。这种方式容易侵犯当事人的权利,甚至还会触犯法律。[4]如果对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不进行任何规范约束,就有可能演变为涉黑涉恶的违法事件,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私力救济现实存在的问题

上文所提到的作为权利救济方式的私力救济虽然有直接性、自主性、非强制性等优势,但在实践中,私力救济也存在其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和弊端。在民事纠纷中,作为救济民事权利重要途径的私力救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重要性逐渐增强,因此在私力救济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不容忽视。

(一)私力救济缺乏外在的规范机制

在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通常依赖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当事人自主选择沟通方式、解决措施,在此过程中呈现出当事人行为主观性较强的特征,这种主观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就容易埋下风险和隐患的种子。私力救济缺乏外在力量的规范和约束,这就容易使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依赖于其自身的力量而脱离了权利和义务本身。

若私力救济任意发挥其自主性,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恶化,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增加。学界一些学者对私力救济有所诟病,主要由于私力救济的方式自主性较强,很容易演变为暴力救济方式。在当今时代,暴力行为本身就是非规范的行为,而使用暴力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无疑是对国家法治、社会秩序的蔑视与践踏。针对这种有极端倾向的救济方式,外在规范机制的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外在力量来限制、规范暴力的使用范围及限度,尽最大可能地规避暴力救济行为可能激化引发的社会矛盾,从而使私力救济成为更加规范合法的救济方式。

(二)私力救济缺乏清晰的限度规定

对私力救济的限度缺乏清晰的规范,很容易导致非正义或者非法行为的产生。目前,我国法律对私力救济的解决方式仅做出了部分规定,即双方当事人自主解决民事纠纷,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则基本认可,但现实中存在一些并没有得到法律上认可的私力救济。而对私力救济的限度规定也是很宽泛的,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其中的“必要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则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十分量化的限度。[5]而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私力救济行为,例如“私家侦探”“讨薪”“讨债”等行为,私力救济的限度设置就显得迫在眉睫。对于这些私力救济行为,从道德层面来讲,由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群众心理根深蒂固,所以有些人一定程度上默许了这种私力救济的存在。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此类私力救济行为则应该加以规范和约束。私力救济本身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私力救济有时很难限定。[6]对于此类私力救济行为,完全否定是万万不可取的行为,这需要对私力救济的限度进行规范和控制,使之在允许的限度内存在,并在该限度内承认其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

(三)存在游离于法治建设之外的私力救济不当现象

由于私力救济行为自主性强,而且目前缺乏外在的规范机制,加之缺乏私力救济的限度规范,这导致当事人在救济自身民事权利时做出了一些游离于法治建设之外的救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自身损害。

例如张某扣案。2018年2月15日陕西汉中某村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扣持刀将邻居王某新及其长子王某甲、三子王某乙杀害,后潜逃。究其这起案件,不得不提张某扣之母案。1996年,张某扣母亲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王某家三子发生争执冲突,冲突过程中王家三儿子将张某扣的母亲杀害。自此张某扣一直怀恨在心,加之随后生活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最终做出凶残的杀人行为。张某扣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思,是因为张某扣在对杀人行为辩护时以“为母报仇”为由,这也是此案引发深思的原因。

笔者在此引用这个案例是因为:在张某扣本人以及认为张某扣的行为是在为其母亲讨回公道、伸张正义的少数民众看来,张某扣的杀人行为就是其在行使“私力救济”的过程。本案给我们所带来的最重要的启示就是“私力救济”一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游离于法治建设之外。尽管有少数人认为“替母报仇天经地义”,但这与现代法治建设是南辕北辙的,如果允许这种私力救济的存在,那么国家的法治秩序就会荡然无存,人类很可能退回到古老而蒙昧的野蛮时代。

与此同时,“私人要债”“私人讨薪”的问题也极易游离于法治建设之外,不仅仅可能引发救济不当的问题,更有可能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演化为阻碍法治社会建设的涉黑涉恶问题。

三、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完善建议

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私力救济以一种高效、节约司法成本的方式存在,具有普遍性。在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将私力救济的具体限度,外在约束规范化、合法化。这会对公民使用私力救济方式救助自身权利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更大程度地解决民事纠纷,化解民事矛盾,维护公民个人的、社会集体的利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完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现实价值,对于完善私力救济,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的规定,建立私力救济法律框架

私力救济作为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选择的救济措施,其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我国目前法律中仅对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自助行为做出了规定,规定的种类不是特别全面,这使当事人选择私力救济行为时,会产生一定的踟蹰,而在这种犹豫中,权利救济的良机可能就错过了。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中对私力救济行为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使用私力救济手段来维护权利。[7]同时,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私力救济,可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权利。[8]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也应受到相应法规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可使当事人规范使用私力救济,使私力救济手段更加规范化、合法化,故私力救济法律框架的构建存在着广泛的现实意义。此外,对于私力救济中比较固定种类的解决方式,如专人讨债、私人侦探等,必要时可单独为其立法解决其中的问题。

(二)明确私力救济的使用规范,划定合理的使用范围

1.私力救济的使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私力救济作为处在法律边缘的一把双刃剑,若使用合法合理,则可以成为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如若使用不当,触犯法律,则会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培养皿,严重危害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私力救济的目的和方式都应该是合法的,不得以私力救济为幌子,从而“光明正大”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私力救济行为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9]。

2.私力救济的使用不得与公力救济相冲突

私力救济被认可,是因为其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但私力救济应以公力救济无法适用或者无法及时适用为前提条件。私力救济的存在价值就是更加有效地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笔者认为私力救济在权利救济中处于辅助地位,在实际生活中不能滥用私力救济。

(三)进一步明确私力救济的限度

因私力救济自身天然地存在一些弊端,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救济限度,对私力救济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一方面,私力救济行为不得违法或者犯罪;另一方面,私力救济的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

私力救济应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同时使用私力救济的手段也应合法合理,都不得超越必要的程度。就私力救济的使用方式而言,对待不法侵害,手段轻微,不会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结果出现的方式,应视为方式合理。[10]但是如果手段残忍或者手段显失合理性,则应视为方式不合理。在判断私力救济是否符合合理合法的限度时,在基本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从严考虑,否则将会造成滥用私力救济,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结语

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方式,但在实践中私力救济依旧存在一些问题。私力救济的合法使用需要以完备的法律及完善的法律体系做支撑,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合理的限度去救济自身的权益。私力救济的限度划分问题是今后需要继续探究的复杂课题,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私力救济的研究应当更加深入、更加具体。私力救济任何时候都不可取代公力救济,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补充性作用。私力救济自身的优势因素应得到认可和肯定,而局限性因素应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才能使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并行,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善的救济系统,建立起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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