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幸乱之民”的治理困境

2023-03-23 07:18桦,李
史学集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明太祖洪武朱元璋

柏 桦,李 静

(1.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淮南 230021;2.澳门科技大学社会和文化研究所,澳门)

明人吕坤认为社会存在无聊、无行、邪说、不轨等四种“幸乱之民”,乱世若能够善用之则成为取天下的资本,治世若是能够善驭之则成为安天下的根本。无论是取天下之所资,抑或是安天下之所本,最重要的还是在于能够收取“幸乱之民”的人心。乱世群雄收“幸乱之民”心在于争天下,因缺少稳定的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故其采取的是应急策略,“收心”重点乃是争取。治世国家收“幸乱之民”心则在于安天下,这就要求必须有稳定的制度,细密而明确的法律,采取的是长治久安政策,“收心”重点则是安辑。社会不可能总处于乱世,社会稳定是人类的愿望。实现国家治理、稳定社会秩序,就要正视“幸乱之民”的存在,想方设法对他们予以管控,这是实行社会有效治理所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一、“幸乱之民”的定义

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刑部左侍郎吕坤针对当时的政治形势,以“固结人心”为主旨,上疏言救时要务,提出世间存在四种“幸乱之民”:一是“无聊之民”,就是那些无以为生者,他们“温饱无由,身家俱困;安贫守分,未必能生;世乱兵兴,或能苟活;因怀思乱之心,以缓须臾之死”。二是“无行之民”,乃是不务正业者,他们“气高性悍,玩法轻生;或结党而占窝开场,或呼群而斗鸡走狗;居常爱玉帛子女,为法所拘;有变则劫掠好淫,惟欲是逐”。三是“邪说之民”,乃是能够妖言惑众者,他们“白莲结社,黑夜相期;教主传头名下,成千成万,越乡隔省;密中独往独来,情若室家,义同生死;徜有招呼之首,此其归附之人”。四是“不轨之民”,则是不遵法度而心怀叵测者,他们“怀图帝图王之心,为乘机起衅之计;或观天变而煽惑人心,或因民心而收结众志,惟幸目前有变,不乐天下太平”。在吕坤看来,这四种“幸乱之民”乃是社会客观存在,关键在于能够收拾其心。动乱之世收拾其心可以夺取天下,治平之世收拾其心可以稳定天下,但二者截然不同。乱世用之可以夺天下,治世抑之可以安天下,马上得天下易,马下治天下难。在吕坤看来能够收拾“幸乱之民”的心,全在统治者的所作所为,“圣王约己爱民,损上益下,则无聊者归恩,无行者守法,邪说者无所售其奸,不轨者不得行其智,四民皆我赤子。一失其心而堕其计,四民皆我寇雠”。①以上引文参见(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八《缉奸·前言》,《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7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幸乱之民”是社会客观存在,也是社会现实,而使之为“赤子”,不能成为“寇雠”,则关系到国家根本国策与社会有效治理。

以“无聊之民”而言,“饥馑无聊,必多盗贼”。②《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癸酉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27页。在乱世之中,经群雄号召,许多“无聊之民”投到他们麾下,或占山为王,或割据称雄,或夺取天下,成为各路豪杰的基础力量。如朱元璋刚刚拥有自己的队伍,便有感于“四方割据称雄者众,战争无虚日,又旱蝗相仍,人民饥馑,死者相枕藉”。因此祈祷上苍“苟元祚未终,则群雄宜早息”,在他看来,能够在群雄中争胜,其根本在于“无使生民久阽危苦”。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甲午年十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9页。

以能够免除人民危苦为号召,就能够使这些“无聊之民”为己用,这乃是取得天下的思想。乱世可以收“无聊之民”为己用,治世不仅要解决“无聊之民”的生计,而且要在安于生活的情况下抚慰其心。刚刚建立政权的朱元璋清醒地认识到:“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④《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吴元年十月癸丑条,第387页。安抚“无聊之民”则关系到王朝的稳定,为此朱元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意在稳定人心,而解决人民生计则是当时刻不容缓的问题。故此对新收复之地明王朝予以免租税三年,是“欲尔民安也”。⑤《明太祖实录》卷三一,洪武元年四月丁未条,第547页。一旦因水旱蝗灾疫而出现饥馑困苦,官府除了蠲免租税之外,还发帑银、放仓米、遣官赈济,同时对那些赈济不力,甚至剥民以逞者,绝不宽贷。如户部主事赵乾被派遣到荆、蕲等处赈济水灾,因其“不念民艰,坐视迁延”而被朱元璋诛杀。在朱元璋看来“民饥而上不恤,其咎在上;吏受命不能宣上之意,视民死而不救,罪不胜诛”。⑥《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洪武十年五月丙午条,第1859页。不能使民无以为生而成为“无聊之民”,乃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⑦《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洪武十年秋七月条,第1871页。安民重在发展经济,使“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⑧《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五,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条,第2663页。明王朝在各府州县建立预备仓,“命户部遣耆民于各郡县籴粮,置仓于民间储之,委富民守视,以备荒歉”。①《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辛酉条,第3375页。以官府为主导,建立养济院、惠民药局、漏泽园等救助机构,明官府试图通过官民共建,迅速稳定社会,期望臣民能够“永安生业,共享太平”。②《明太祖实录》卷六五,洪武四年五月乙亥条,第1232页。明王朝更重视地方官府的作用,以为“其职惟在爱民,爱民之道,抚以恩,守以法,民安而政不挠,斯为称也”。③《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洪武二十二年二月癸亥条,第2932页。明朝统治者以夺天下解民之危困为号召,使“无聊之民”为己用,治天下则以安民富民为方针,使民能够得以安生而免于“无聊”,这些是明王朝稳定政权的根本。

对“无行之民”而言,多被称为“莠民”。明人顾起元认为“莠民”有两种:一种是“其人或心志凶虣,或膂力刚强,既不肯勤生力穑以养身家,又不能槁项黄馘而老牖下。于是恣其跳踉之性,逞其狙诈之谋,纠党凌人,犯科扞罔,横行市井,狎视官司。如向来有以所结之众为绰号,曰十三太保、三十六天罡、七十二地煞者,又或以所执之器为绰号,曰棒椎、曰劈柴、曰槁子者。赌博酣醟,告讦打抢,闾左言之,六月寒心;城中有之,日暮尘起。即有尹赏之窖,奚度之拍,恬焉而不知畏者众矣”。这些人都是亡命凶徒,即便是对西汉尹赏、南朝刘宋时奚显度那样的酷吏所使用“虎穴”“压拍”酷刑,也不能够使他们畏惧。另外一种“既饶气力,又具机谋,实报睚眦,名施信义。或歹带财役贫以奔走乎匈贷,或阳施阴设以笼络乎奸贪。遇婚葬则工为营办以钓奇,有词讼则代为打点以罔利。甚则官府之健胥猾吏,为之奥援;闾巷之刺客奸人,助之羽翼。土豪市侩,甘作使令;花鸨梨姏,愿供娱乐。报仇借客而终不露身,设局骗财而若非动手,有求必遂,无事不干。徒党至数十百人,姓名闻数千百里,如曩之崔二、龚三概可睹矣。此尤良民之螟螣,而为政之蟊贼也,可亡禁与”。④(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四《莠民》,《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260册,第141页。这些人属于无赖恶少,无恶不作,却很难将他们治罪。朱元璋在夺取天下过程中,将这些“无行之民”网罗麾下,成为其中坚力量,取得天下之后,当然不允许这些“莠民”横行无忌,不仅对其实施严打,而且立法严禁,以图长久。

对“邪说之民”而言,朱元璋之所以能够成功夺取天下,也是有赖于白莲教发动的起义。当是时“虽是乱雄,用人之际,武必询勇者,谋必询智,贤必尊德,数等既拔,其余泛常,非军即民,须听命而役之”。朱元璋把他们收于麾下,成为可依靠的力量,但在取天下与治天下时,又不免受到邪说之害,故此当江西新淦县民杨文德等利用白莲教反明的时候,朱元璋便对其严厉镇压,诛灭其全家,株连其三族,绝不姑贷,“被生擒者数百名,所在杀死者又若干,眷属流移他处中途死者又若干”。⑤(明)朱元璋:《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页。在朱元璋看来,“夫邪说不去,则正道不兴;正道不兴,天下乌得而治”。⑥《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癸巳条,第498页。朱元璋一方面立法以严禁“师巫邪术”,一方面血腥镇压,不仅将除邪说定为地方官必须办理的要务,而且还明确了邻佑、家族、宗族、铺行业主、里甲等民间力量去邪说的责任,试图通过官民结合的方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尽可能地在官民相得的基础上,实现彼此共有的社会秩序,使邪说难以生存。

对“不轨之民”而言,在天下大乱之时,豪强、邪教、恶少、私枭等,各自聚众割据。在争天下时,朱元璋尽力招抚他们为己所用,“尤有异者,风云之聚,杖策来归,心膂爪牙,笃生江介”。⑦(清)谷应泰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太祖起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他们大多数成为建国功臣,而对那些不肯为己用者,朱元璋则倾全力予以剿灭。明朝统治者在夺取天下之后,对这些割据势力及占山为王者,以镇压为主,招抚为辅,并榜示天下:“自今各卫所地方设有寇三四十人即调官军一二百人,寇有数百人即调数千人,刻期捕获,毋令滋蔓。”⑧《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洪武二十八年七月甲寅条,第3481页。大刑用甲兵,军事镇压之后,往往会株连家族,故此刑部奏请增设“反逆法”,欲仿照汉法,予以夷三族,理由是“不轨,大恶也,重刑以治之,所以使民不敢犯也”。朱元璋认为:“明刑定律,务在公平”,①《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洪武三十年三月甲戌条,第3633页。只允许按律定罪,而律所规定“谋反大逆”的罪名,“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也是加重处罚。其“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②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已经差不多是夷三族了。可见严打“不轨之民”是历代奉行不替的方针,也是治世得以稳定的根本。

吕坤将无聊、无行、邪说、不轨四种“幸乱之民”定位于取天下之所资,守天下者之所惧,无论是所资,还是所惧,重要则在于能够“固结人心”,而这四个字则涉及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若是能够罢制造,绝不急之贡,可以收江南、陕西之人心;减少采木之供,可以收川、贵、湖广之人心;慎重开矿,可以收各省之人心;取消皇店,可以收畿甸之人心;慎立法而守祖宗之法,可以收囹圄之人心;开言路而慎选官,可以收士大夫之心;援朝鲜而败倭寇,可以收属国之人心;“省不急之上纳、禁监收之铺垫、严骗夺之刑、重需索之罪、清差役之繁、定优免之则、慎抄没之举”,可以收都下之人心。凡此诸多举措,都寄希望于君主“择其无益于国家,有益于天下者,收之而已”。这就需要君主勤政,但因万历帝不视朝办事,所以“人心之懈弛极矣”。③(明)吕坤:《忧危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五,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498页。吕坤所讲述“收人心”的各个方面,基本上是依据朱元璋所构建的政治法律制度。

二、与“幸乱之民”相关的制度与法律

治理国家在于“治道”,朱元璋对此十分关注,在没有夺取天下之前,他就时常与儒士及重臣进行探求,当天下大定,他便征求天下经明行修之士数千人至京,“共论治道,以安生民”。④《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五,洪武十五年五月丁丑条,第2281页。人多难免口杂,所论也未必能够遂其所欲,但淘沙取金,其中也不乏一些卓见,得到朱元璋的赞许。如晋府长史桂彦良上《太平治要》,言及法天道、广地利、顺人心、养圣德、培国脉、开经筵、精选举、审刑罚、敦教化、驭戎狄、搜才俊、广咨访等12条。⑤《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洪武十五年九月癸亥条,第2332-2338页。皮作局大使许士哲讲治道之急者14条:“明赏罚以清官吏,问疾苦以安生民,均赋役以苏民力,严铨选以择贤材,拣精卒以杜妄费,兴武举以罗英才,崇节义以厚风俗,明礼乐以教万民,立平准以利商贾,置常平以惠农民,用直臣以任弹纠,开言路以通民情,灭亡胡之余烬以绝后祸,监前代之兴亡以寿国脉。”⑥《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丙辰条,第2529页。凡此都得到朱元璋的赞许,他从中感悟并进而提炼指出:“治天下之道,礼、乐二者而已。”⑦《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洪武十七年六月庚午条,第2517页。礼乐与政刑相辅而成,而重要在于治民。“治民犹治水,治水顺其性,治民顺其情”。⑧《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正月己巳条,第2675页。治民以情则在教化,因为“苟不明教化之本,致风俗陵替,民不知趋善,流而为恶,国家欲长治久安,不可得也”。⑨《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三,洪武二十三年七月壬辰条,第3035页。实施治理、畅行教化,必有赖于人才,“构大厦者必资于众工,治天下者必赖于群才”。[10]《明太祖实录》卷二一〇,洪武二十四年七月甲寅条,第3132页。人才虽不能够求备,但要知道安民之道,“为治之道有缓急,治乱民不可急,急之则益乱;抚治民不可扰,扰之则不治。故烹鲜之言虽小,可以喻大,治绳之说虽浅,可以喻深”。[11]《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九,洪武二十五年七月庚辰朔条,第3213页。深明治道的朱元璋,在这方面确实采取了很多措施,正如史家评论:“礼先代,罢献浮,存高年,兴孝弟,励农桑,蠲逋负,宥死刑,焚狱具,旌廉能,黜贪酷,摧奸暴,佑良善,宽仁爱人,专务德化,是以身致太平三十余年,民安其业,吏称其职,海内殷富,诸福之物,莫不毕至。功德文章,巍然焕然,过古远矣。”①《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辛卯条,第3720页。这种评价虽然多溢美之词,却也反映出朱元璋在制度与法律构建方面还是有成就的。朱元璋开规模、立圭臬,不仅有利于战乱之后的经济恢复,而且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社会治理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种“幸乱之民”,在任何朝代都存在,争取之可以取天下,安抚之可以治天下。当时朱元璋“布衣单身,提三尺剑唾手而得之者何?四民之心,胡元失之,而太祖收之也”。②(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八《缉奸·前言》,《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70册,第271页。也就是说,朱元璋能够收“幸乱之民”的心,故此能够取得天下。取得天下以后,统治者所追求的是长治久安之道,其首要任务则在于能否安民,而安民之要在于能够富民。“大抵百姓足而后国富,百姓逸而后国安,未有民困穷而国独富安者”。③《明太祖实录》卷二五〇,洪武三十年三月壬辰条,第3618页。在制度设计上,各级官府的重要职责就在于安民与富民,尽可能地收拾民心,将“幸乱之民”纳入朝廷管束范畴,尽量加以控制,使之难有生存的环境,即便是不能够根除,也要将之纳入可控范围,必要的制度构建与法律是不可或缺的。

朱元璋建国以后,除了建立与完善庞大的官僚统治机构之外,还将疆土管理体制分为两大系统:一是属于行政系统的六部—布政使司(直隶府州)—府(直隶布政司的州)—县(府属州),二是属于军事系统的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直隶都督府的卫)—卫(直隶都司的守御千户所)—千户所。“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大片明帝国疆土”。④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在管辖体制上,13个布政司及南北直隶归吏部,15个行都指挥使司归兵部。13个布政司及南北直隶直辖的是府及直隶州,其下是散州、县。15个行都指挥使司管辖各个卫、所。按照不同的区划,设置了组织繁复、等级森严、紧密连接的统治网络,文武职官在网络中发挥不同作用,进而对幅员辽阔的国土实行有效管辖。亲民教化,发展民生,安抚百姓,维持社会秩序,乃是这套文武机构的要务,就是要控制与减少“幸乱之民”生发,而维护管辖区的社会治安,确保该地社会秩序稳定,既是他们的责任,也是朝廷考核的重点。

“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⑤《三国志》卷九《魏书·侯玄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6页。构建强有力的监察制度,对百官实施有效的监督,乃是历代王朝设官的重点。明初构建的监察体制经不断完善,在中央形成了以科道官为主的监察系列,在地方形成了以巡抚、巡按为主,分守道、分巡道、兵备道的监察与巡视系列,这些负有监察责任的官员,职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⑥《明太祖实录》卷八九,洪武七年五月壬辰条,第1577页。除此之外,由皇帝临时派遣的钦差,以及各部院与上司衙门的公差人员也有监察责任。其监察系统纵横上下,覆盖面广,行政监察法的细密也超过前代。明代的监察不仅仅局限于对现任职官的监察,而是涉及其政务的各个环节,直接插手地方许多政务,抑制“幸乱之民”的生发,既是对各级官府的考核内容,也是对监察官员的考核内容。

朱元璋深知无法则国不能立,其亲自过问与参与编纂的《大明律》,历经数次修订,最终确定460条而向天下宣布:“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并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之例论断。”⑦《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第3648页。因为诏书承认《大诰》及例的效用,故此后则形成律、令、大诰、榜文、诏令、例、告示禁约等彼此相连的法规体系。

不能使民“无聊”是明代法律的关注重点,其中《大明律》涉及官吏不能安抚百姓,致使百姓流离失所的法律就有42条之多,轻则笞杖,重则绞斩,甚至枭首。除了这些明列的犯罪行为之外,不能够安民富民的其他犯罪行为也适用于与之相关的其他律条,而且是从重不从轻。此外《问刑条例》涉及各级官吏不能安抚地方,致民流离失所的有23例,分别处以革职役为民、枷号、附近充军、边远充军、边远烟瘴充军等刑罚,总体处置要重于律。

务必使“无行之民”遵纪守法,也是明代法规关注的重点。《大明律》针对权豪、势豪、官豪等豪强犯罪惩处条目有10余条,轻者笞杖,重者绞刑;涉及地方、里长、里老人、邻佑、两邻、奸顽、无籍之徒等犯罪者有30余条,以笞杖为主,并明确检举首告给赏。明代正统以后,流民渐渐增多,“这一方面给社会治安带来一些麻烦,另一方面也不断滋生出社会闲散人员”。①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页。这些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往往成为无赖莠民,而且有一定的组织和势力。如何治这些人的罪,最初律无明文,弘治《问刑条例》则在各律条之下有50余例增加了棍徒罪名,涉及光棍、奸顽、积棍、规利、包揽、刁泼、狡猾、无籍、无赖之徒等,多是加重处罚,笞杖之罪予以枷号,徒流之罪予以充军,死罪则加枭首示众。此外不同时期颁布的榜示、榜谕,以及地方官颁发的告示禁约,也有非常处置。严刑峻法就是要“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身矣”。②《明太祖实录》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条,第966页。更重要的是使“无行之民”不能有活动的市场,使“人人能唾之”,③(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二《言官例转反诘》,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1页。则是立法所追求的效果。

邪说误国误民乱世听,邪术惑众骗人易鼓煽,“邪风鼓煽,国是混淆”。④(明)文震孟:《国步綦艰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五〇〇,第5515页。在人心易摇、人言易惑的情况下,鼓弄风波、倾陷善类、乱政惑众往往贻害无穷,动摇统治基础,“邪说之民”当然是《大明律》关注的重点。从“奸党”“上言大臣德政”“交结近侍官员”三条奸党罪,到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奏对失序、上书陈言、造妖书妖言、师巫邪术、见任官辄自立碑、术士妄言祸福、投匿名文书告人罪、诬告、教唆词讼、诈教诱人犯法、搬作杂剧、狱囚诬指平人,再到“骂詈律”八条,都涉及邪说邪术犯罪,重者斩,轻者笞杖。《问刑条例》对假以建言为由而妄言者,以害人为目的的诬告,造谣生事、聚众闹事等行为,分别处以枭示、充军、枷号等刑罚。在非常时期还以“奸细”“诽谤”“惑众”等罪名,对他们予以严厉打击。因为邪说不仅可以伤人,亦可以媚人,更能够蛊惑人,许多行为也是律例难以规范的,所以明王朝时常颁布榜文及告示,一方面劝谕,一方面打击,更伴以朝廷辟谣来理顺舆情。

“不轨之民”,不管是出于正义还是非正义,对于统治者来说都是最大的威胁,以严刑峻法对其予以惩治是历代奉行不替的立法原则。对“谋反大逆”,秦汉法律都是株连家族,《唐律》规定主从犯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绞,其余宗亲、姻亲可以不处死。元代规定:“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凌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者减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其相须连坐者,各以其罪罪之。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⑤《元史》卷一〇四《刑法志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651页。《大明律》对“谋反大逆”虽没有夷族之刑,但首犯要凌迟处死,并牵连家族,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往往株连甚广,以至于数族尽灭,乡里为墟。明王朝对强盗的惩治也很严厉,“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⑥怀效锋点校:《大明律》,第140页。为首者要予以枭首示众。《问刑条例》对聚众行凶闹事的行为实行严惩,根据情节轻重,对聚众十人、三十人、百人以上者,为首者处以斩绞之刑,甚至不分首从,为从者则发边远烟瘴地区充军。有无谋反大逆与强盗,是朝廷对地方官考课的重点内容,规定了许多细则,只要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各级官吏至少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朱元璋所构建的制度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其子孙所遵守。朱元璋以后的明代君主一直奉行安民为主的治国理念,关注“幸乱之民”给国家治理带来的危害,因为一旦人民饥馑无聊,必然盗贼生发,“无行之民”得以遂其所欲,“邪说之民”有了归附之人,“不轨之民”借以图谋天下,直接威胁王朝的统治。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无论是地理、气候,抑或是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各地都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各个地方在执行国家统一政令时,会出现实际施政上的差异,对“幸乱之民”治理的困境也各有不同。

三、治理的困境

应该承认朱元璋的制度构建是历代政治经验的积累,却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政体”。①[美]牟复礼、[英]崔瑞德编,张书生等译,谢亮生校:《剑桥中国明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朱元璋虽然知道安民富民是社会治理的必要条件,他却唯恐人民失控,从《大诰》四编数百处奸、顽、豪、猾、刁、诈、狡、泼等描述来看,他总是怀疑安民富民的后果,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②《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己丑条,第3477页。虽然他最后还是回归常法,以《大明律诰》为准,但也开创了在位君主颁行新例的惯例。直到弘治《问刑条例》颁行后,明王朝例以辅律的法规形式才趋于稳定。治理需要人才,明朝统治者不断完善人才的选拔,构建完备的官僚制度,但却不放心这些官僚,除对他们严加防范之外,还不断对其加强监察力度,使大小官僚避祸唯恐不及,难以安心政务。其后世统治者也不是不明白“幸乱之民”之所以能够破坏社会秩序,其根源在于穷困饥饿,而穷困饥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各级官府所促成的。如弘治帝在分析江西盗贼兴起的原因时指出:“由赋役不均,官司坐派税粮等项,往往狥情畏势,阴佑巨害,贻累小民,以致穷困无聊,相率为盗,而豪家大姓,假以佃客等项名色,窝藏容隐,及至事发,曲为打点脱免,互相仿效,恬不为怪,积习既久,贼徒益炽,官司上下则又畏罪避难,苟延岁月,任其纵横,多不申报。”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一,弘治十五年九月癸巳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3534页。吕坤也认为众多的“无聊之民”的出现,主要责任在于朝廷与各级官府,“今天下无一事不设衙门,无一衙门不设官,而政事日隳,民生日困,则吾辈溺于其职之故也”。④(明)吕坤:《实政录》卷一《明职引》,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1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410页。各级官府若能够人尽其职,“使四境之内,无一事不得其宜,无一民不得其所”,⑤(明)吕坤:《实政录》卷一《知州知县之职》,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1册,第423页。即便是不能够根除“幸乱之民”,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他们不能危害社会秩序。

“幸乱之民”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与朝廷和各级官府施政不力有直接原因,治理根本在于朝廷与各级官府治理是否能够消除“幸乱之民”存在的基础。不使民“无聊”,就要切实地解决民生问题;对“无行之民”则要惩处有方,安抚有道;若破“邪说”,除弘扬正道之外,重在揭示邪说之妄、之害,使人皆知邪说无益;严惩“不轨”,消祸患于萌芽,收民心于永久,在确保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情况下,重民生、顺民情、循民意、慰民心,使“不轨”难以有生存环境。然而,残酷的政治与社会现实,使明王朝不仅难以抑制“幸乱之民”的生发,却在很大程度上给“幸乱之民”以活动的空间。

朱元璋所构建的制度与法律,不仅有权力规范的总则,而且还有具体操作的细节,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法规体系。“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么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⑥[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页。更何况在君主专制政体下,“主要威胁不是外力入侵,而是内部瓦解”。⑦[美]王国斌著,李伯重、连玲玲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君主通过制定严格的法规,尽可能地将官吏控制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使权力高度集中于自己。“在专制政治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品和补充物”。⑧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23页。官僚政治与君主专制相结合,很容易使制度与法律成为君主及官僚手中的工具,同时制度与法律设计的缺陷也会暴露无遗。

对抑制“幸乱之民”生发而言,重要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解决民生,力行教化以移风易俗,弘扬正气,使人皆向善。正如朱元璋所讲:“衣食给而民生遂,教化行而习俗美。足衣食者在于劝农桑,明教化者在于兴学校。学校兴则君子务德,农桑举则小人务本,如是为治则不劳而政举矣。”①《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吴元年十月癸丑条,第388页。然而对于那些“以官爵为性命,以钻刺为风俗,以贿赂为交际,以嘱托为当然,以循情为盛德,以请教为谦厚”②(明)赵南星:《赵忠毅公诗文集》卷二〇《陈铨曹积弊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68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634页。的官僚们来说,又有几人肯在这方面下功夫呢?早在朱元璋时期,地方官就已经是“以户口、钱粮、簿书为急务,至于农桑、学校,王政之本,乃视为虚文,而置之不问”。③(明)黄宗羲辑:《明文海》卷四七引叶居升《上万言书》,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48页。因为王政之本难以量化,不能够立竿见影,故地方官修一修学宫、文庙,便是行教化了。不顾自然环境开垦荒地,对于地方官来说,就是重农桑了。为完成政绩考核,地方官无不急功近利,务其表而不顾其实,哪里管人民的死活。不关注民生,只知道奉上,“横征暴敛,日甚一日”,也就难免“民生无聊,愁叹满室”。④(明)邹缉:《奉天殿灾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一,第163页。民生出现问题,“无聊之民”增多,也就难免人心思乱,“无行之民”得以横行无忌,“邪说之民”可以惑乱视听,“不轨之民”有了可乘之机。

明代是自然灾害频发期,据统计历史上黄河特大决溢有52次,明代有24次;历史上长江中下游特大洪水发生19次,明代有4次;历史上淮河特大决溢有9次,明代有1次;历史上特大蝗灾有46次,明代有7次;历史上特大瘟疫有13次,明代有4次。历史上特大旱灾也多发生在明代,以北方而言平均每11年发生一次;历史上特大涝灾,以南方而言也是平均11年发生一次。⑤参见宋正海等:《中国古代自然灾异动态分析》,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246页。这仅就特大灾害而言,而在一个疆域广袤的国度,不可能是全部风调雨顺,从现存的明代地方志所载的“灾异”“祥异”“灾祲”等内容来看,局部自然灾害几乎每年,甚至每月每天都会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因为损害巨大,就会引起朝廷的重视,进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局部的自然灾害,在局部损害巨大,但从全国的角度,往往是不值得关注,这就需要地方官府采取措施,尽量使人民进行自救。按照明代制度“凡遇水旱灾伤,则蠲免租税,或遣官赈济”,⑥(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一七《户部·灾伤》,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7页。但朝廷需要派人勘灾,一旦地方官申报灾荒,上司派员勘实后,才能够发放赈济。按照《大明律·户律·户役·检踏灾伤田粮》条规定,无论是报灾,还是勘灾,若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至少要被杖八十。若所报与实际踏勘不符,职官要被处以题参处分,更会影响到其政绩,故此有灾不报,无灾申报,多以各级官吏利益为转移,以至于“虽因水旱频仍,每下蠲缓之令,而蠲租止于存留,已属虚名。缓征并于别年,反滋扰累”。⑦(明)王锡爵:《请减免织造钱粮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五,第4269页。实惠不及于民,官吏却能够中饱私囊。“贪官污吏,布满郡邑,百姓求一日之苟活不可得,而天下幸其安久长治,万无是理”。⑧(明)魏大中:《藏密斋集》卷八《肃计典以励官常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45册,第95页。这些官吏非但不能够抑制“幸乱之民”的生发,却给其以很大的生存空间。

明人将社会不稳定归结为“吏治”不清,如张居正认为:“广中数年多盗,非民之好乱,本于吏治不清,贪官为害耳。夫官贪则良民不为,奸民不畏,而贼盗利足以啖之,威不足以摄之,何惮而不为盗。”⑨(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八《缉奸·前言》,《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70册,第271页。“吏治贪冒日甚,计赀得官,计日求擢,而民不聊生,寇盗充斥矣”。[10](明)焦竑编:《国朝献征录》卷二六《吏部文选司郎中受甫王君与龄行状》,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版,第1122页。“吏治堕则百姓畔,百姓畔则干戈兴”。[11](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等点校:《日知录集释》卷八《选补》,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382页。赵南星“伏处闾阎三十年,习见有司贪酷者甚多,按臣往往明知之而狥情温举,或按臣不知,而道府各官又皆狥情蒙蔽,以致豺狼满地,小民愁苦无聊,起而为盗”。①(明)赵南星:《赵忠毅公诗文集》卷一九《圣明务在必举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68册,第579页。吏治不清盗贼生,吏治混浊乱民兴,祸国家和乱社会者,往往就是这些官吏。对地方官而言,“溢赋额以诡余羡是盗也,没藏目以窃公赀是盗也,滥所受以私赎金是盗也,枉讥刺以纳苴苞是盗也,餂供馈以飨脂膏是盗也,佣市奸而入免役是盗也,工媚灶以树强援是盗也,持阴事以胁蠢愚是盗也,假传送以穷渔猎是盗也”。②(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七《循良·前言》,《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70册,第249页。除了这些如盗行为,有些地方官还与盗贼相互勾结,如江北四省盗贼横行,其大盗“千里闻名,有司皆折节下之,亦古者大侠郭解之流”。③(明)王士性著,吕景琳点校:《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7页。与强盗都能够称兄道弟,更不能够期望他们抑制“幸乱之民”。嘉靖南直建德知县周弘范在任时,“盗贼纵横于境内,无异猫鼠同眠;吏胥猖獗于闾阎,何殊豺狼当道。刘玉滟,富豪也,在安庆则为见问,在池洲则称久逃;汪会原等,剧盗也,于本院指名歇案,在九江视为故纸,其是非莫辩如此”。④(明)吏部考功司:《吏部考功司题稿·覆巡按直隶御史符验劾官疏》,台北伟文出版公司影印本,1977年,第1909页。这样的官吏普遍存在,其治下不滋生“幸乱之民”已为万幸。

结 语

吕坤所讲述的“幸乱之民”乃是社会客观存在,从“无聊”到“不轨”,由轻及重,彼此看似独立,实际上却是环环相扣。“无聊之民”是根本,人民一旦穷困无聊,“无行之民”就有活动空间,“邪说之民”则容易蛊惑人心,“不轨之民”就有了号召对象,故此“固结人心”首先要从治理“无聊之民”始。

因为“无聊之民”是无以为生者,其“幸乱”乃是为了生存。朱元璋能够将“无聊之民”收之,是因为他能够安辑百姓,注重民生。他深知“若年谷丰登,衣食给足,则国富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⑤《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丙午年正月辛卯条,第259页。他一方面以救民于水火为名吊民伐罪,一方面又以民生为本发展生产。以“安民为本”适当减轻人民负担,就有收“无聊之民”之心的实效。朱元璋在位31年,虽然没有达到历史最繁荣的高峰,但“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⑥(清)朱彝尊:《明诗综》卷一〇〇《南丰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1460册第928页。自给自足的太平气象,也颇令时人在生活上得到满足,“无聊之民”也就必然有所减少。后来“无聊之民”日益增多,吕坤认为这是因为朝廷以各种名目索取,增加了人民负担,各级官吏侵利殃民所致。

若要“无行之民”与“邪说之民”难以非为,则有赖于教化。朱元璋在与刘基谈论治国之道时讲:“不明教化则民不知礼义,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⑦《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乙酉条,第496页。在朱元璋看来,“苟不明教化之本,致风俗陵替,民不知趋善,流而为恶,国家欲长治久安,不可得也”。⑧《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三,洪武二十三年七月壬辰条,第3035页。教化是根本,实施有效管控乃是必要的手段。“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⑨《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四月壬寅条,第2687页。朱元璋将臣民分为“奸顽”和“良善”两类。凡是“不从朕教”的“市井之民”“无业游民”“无籍之徒”等都被认为是“奸顽”。他们有的交结官府,有的犯奸做贼,是扰乱社会秩序的危险人物,均应对其置之重典。同时,朱元璋要求里甲、闾阎、邻佑都要严拿“奸顽”,如果知情不举,就要连带坐罪,甚至将里甲两邻尽行充军,严重者还要枭令于乡闾。在惩治“奸顽”的过程中,“良善”也会受到株连,其中不乏无辜蒙冤者。重严惩“奸顽”而轻扶植“良善”是明王朝施政的缺陷。“夫法所以治奸顽也,奸顽有犯,执法以治之,则良善者获伸矣。若纳贿而纵释奸顽,则良善之冤抑何自而伸哉?使良善之冤抑不伸,是不惟不能治奸顽,而又所以长奸顽也”。①(明)薛瑄:《薛文清公要言》卷下,《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935册,第475页。惩治奸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良善,如果良善得不到保护,不但不能惩治奸顽,还会使奸顽因得志横行而越来越多,他们“倚恃人力众多,财货富足,往往挟制官府,欺害小民,号称‘靠山老虎’‘拦街太岁’各色。或把持行市,或包揽钱粮,或窝藏贼盗,或打杀人命,或强赖婚姻,或抢夺财物。小民一有冒犯,辄便纠集人众,执拿凶器,平空欺打。杀害性命,即将老病、妇女、乞养子孙打死抵对。上司以地方辽远,无由得知;州县以凶恶豪强,只得抚谕。小民安家立命,不敢告讦”。②(明)王廷相:《浚川公移》卷三《巡按陕西告示条约》,大阪大学图书馆影印明刻本。官府对“无行之民”不能够有效地惩治,就会使他们横行无忌,善良之人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容易遭到迫害,只能够忍气吞声,社会风气也因此不断败坏,甚至社会失控。

朱元璋认为:“帝王之治天下,务安民也。”③《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九,洪武三十年正月丙辰条,第3650页。安民的举措要由各级官吏具体落实,“设官分职,所以安民,官不得人,民受其害”。④《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七,洪武十五年八月辛丑条,第2322页。朱元璋所制定的政治体制乃是事上安下,这种体制要实现“养民生,复民性,禁民非,治天下之三要”,⑤(明)薛瑄:《从政录》,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1册,第244页。是十分困难的。事上使各级官吏将施政重点都放在能够决定他们命运与官运的上司和皇帝身上,这是因为“特殊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所造成的专制主义、官僚主义与封建主义混合统治形态”使然。⑥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146页。这种混合形态只有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才会有突出表现,“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在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⑦[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第119页。腐化则源自这种“事上安下”的制度设计,其本身变数是很大的。只要搞好与皇帝及上司的关系,就能够保住和争取更大的利益;只要不逼迫人们铤而走险,就不会因为官逼民反而把自己推上绝路。在这种情况下,事上就会出现奉上、媚上、谄上、悦上、欺上、骗上、愚上、佞上等情况,以至于矫诬、沽名、饰诈、大盗、大奸等各色人物活动于政治舞台。安下则会出现瞒下、剥下、欺下、压下、打下、恐下、责下等情况,以至于诡官、夸官、贪官、躁官、浅官、诈官、鄙官、奸官、矫官、凶官等各色官吏充斥官场。他们“宁可刻民,不可取怒于上”。⑧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编《淳安政事序》,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8页。“宁负公家而不负私室,宁害小民而不害己身,以致朝廷法度废弛,天下军民疲敝”。⑨(明)胡世宁:《备边十策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六,第1351页。“百姓之病,非病于天灾也,惟官邪之是病也。水旱凶荒适然之遇,流移自食,可以逃生,惟官邪则贿赂公行,是非不白,利害莫恤,控诉无门,此民瘼之所以日深,而积薪之忧可为长叹息而痛哭流涕者也”。[10](明)田艺衡:《留青日札》卷三七《非民风》,《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29册,第298页。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政治腐败,当然也会影响到国家针对“幸乱之民”治理制度的制定与法律的实施。

吕坤基于当时国家治理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从忧虑的角度看待“幸乱之民”的问题。“幸乱之民”既然是社会的客观存在,就应该予以重视,故此他提出“收心”的问题,能够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使之不能危害国家与社会,乃是治安之道。君主专制政体自身存在的各种难以克服的矛盾与弊端,也就决定了减少与消弭“幸乱之民”实现社会有效治理,不可能在制度与法制化的框架内实施,难以取得社会认同。与君主专制共生的官僚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幸乱之民”的具体措置的实施效果。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相结合,也就决定明朝统治者对“幸乱之民”只能采取所谓的“收心”的办法,而不会从社会治理方面下功夫。朝廷与官府驭之得体,可使“幸乱之民”成为王朝顺民;而驭之失法,就会使之成为王朝的离心力量,甚至威胁王朝统治。施政重心都在于“驭”,也就难以调动人民的积极性,缺乏人民的参与,非但不能够官民相得,而且容易将人民置于对立面,明朝统治者控制与消弭“幸乱之民”的一切举措,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解“幸乱之民”的各种行为,认识其危害,不仅可以看到明代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困境,而且可以加深对社会治理的理解,更会在关注社会现实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因时损益,进而有的放矢地实现社会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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