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当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状况、原因与对策

2023-04-05 11:32◎田
现代食品 2023年2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部门监管

◎田 懿

(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贵州 贵阳 550014)

食品安全作为民众注视的焦点,一直都在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近年来频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下。食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牵涉到中国的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政府运作方式等深层次的因素,短期内无法从根源上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

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尚不成熟,履行食品安全机制仍存在缺失。针对食品企业来说,效益提升虽然迅速,但违法违规、危害国民身体健康的行为只能获取暂时性的收益。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外国企业进驻中国,加大了对中国食品市场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在这种危急关头依然注重企业效益,漠视企业食品安全,将很难在这场贸易竞争中取得优势。与此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等的监管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管理者在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上的被动,从而影响企业发展。基于此,立足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探讨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显得尤为必要[1]。

2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不健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主要体现出食品监管部门缺乏科学有效地监督。作为我国当前重要课题的食品安全问题,早在2006 年就开始明确提出: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可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有效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甚至漠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实行“有事再管、无事不管”的消极态度。

2.2 食品安全监督主体的缺失

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管制度已初步建成,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机构并未确定。比如,牛奶生产的供应链:牛奶生产在出厂时由农业局监督,采购商在进行采购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从牛奶生产到乳粉的生产过程由质检部门监督,牛奶生产在最后送达消费者手里的生产环节则由工商主管部门监督。如此看来,在整体市场的监管体制中毫无问题,但是仍无法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2]。

2.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的立法对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不足,各个法律条文间缺乏协调性。尽管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也建立了从中央政府到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但这种规范还没有形成比较健全的立法制度,实施细则也还没有建立,使得这些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执行活动产生一定的限制,造成各部门内部协作交流不顺畅,影响执行力度和执法成效。对于如何按照职责分工界定,不同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也存在着矛盾。

3 我国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主要成因分析

3.1 监管间的利益博弈导致监管困难

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各个部门都处于一个行政级别,为了既得利益,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不希望脱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监管系统中的各部门以共同利益为合作基础,就可能出现一件事情有监管部门或者无监管部门的现象,导致协商合作不能顺利进行,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无法真正得以化解;有了问题以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在权力斗争过程中,引发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3]。

3.2 地方政府监管中的“保护伞”现象

在食品监管的主要主管部门中,除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是由中央垂直管辖之外,卫生部门、食品监督部门和农业部门均归当地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一些地方机构往往会由于本区域的巨大财政收入或者发展机遇,对本区域的纳税大户或者不良食品企业采取默许、放任的态度,或者给他们政策的庇护。例如,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若本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准确地看到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举措,就可以大大减少问题奶粉的流出,减少该事件对国内乳制品市场的负面影响。

3.3 农产品分散加工造成的管理空白

从古至今,农产品一直是人类获得能源的主要源泉,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都是使用谷物作为主要原材料。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直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重点。在中国,农户是农业的基础生产经营部门,农民又是最基本的生产者和交易者,因此,中国的农产品在分布上具有非常突出的特征,即分布比较散乱,这也导致相关部门无法进行集中管理,每个农民都直接参与农产品买卖,这也为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埋下了隐患。

4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分析

4.1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规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对违法行为惩罚过轻,基本上都是用罚金来解决。因此,建议加大对犯罪者的惩罚力度,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刑罚应当从严、从重。此外,从政府执法的工作角度出发,有关领导人员应统筹规划,各个执法机构相互协同,在落实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人员的沟通。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第三方组织的监管,使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网络覆盖更为充分与合理[4]。

4.2 完善监督系统工作机制

4.2.1 健全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过程控制

如今,政府执法部门对食品行业的具体操作环节没有实现充分有效地监管,为食品安全事件埋下了隐患。因此,应对食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要求、生产工艺规范和作业程序规范,强化食品生产行为控制。通过强化政府对食品制造行业的准入控制,提高对进入食品市场的产品符合度,避免市场秩序紊乱,获取对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根源上遏制不安全食品的流入市场。

4.2.2 发展科研监测手段,加强科研监督

《保健食品法》第14 条~第23 条依次规范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对中国构建防范主导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中国目前在科学技术方面还与国外技术标准有很大距离。按照国际法典委员会(CAC)的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危害方法包括危害评估、风险监测、危害评价。唯有加速开展科学检测,尽早构建一个以危机控制和风险评价并重的预防控制制度,才能实现科学合理、全面地控制。

4.2.3 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加大违规惩戒力度

执法部门要对食品行业中的每一个企业都建立信用记录,对违法信息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向社区公告。执法部门还应做好企业内部管理,按时定点进行巡视检查等;对重大触犯食品安全生产行为的食品企业进行公示,或者对限制经营有关业务的企业主管人员进行公示,拓宽社会监管领域,维护公众知情权。

4.3 细化监督责任问责制度

4.3.1 明确执法监督性质及方式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构建问责机制。监管方法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指由上级部门对下级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按照季节或月份实行定期检查,并把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列入绩效评价;不定期检查则指随时按照实际状况进行检验,而没有按照某个既定的检查日期。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部门主要承担对政府执法部门责任履行方面的审核与监管。

4.3.2 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管职责

对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权限加以界定,并明确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方法的应用情况。对于涉及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必须把检查监督与内部控制整合,并加以解决。对于违法活动情况特别轻微的,可由内部进行及时警示或者告诫,对于情况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可移送执法部门处置。在对执法机构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还必须加强内部监督,以便培养出素质精良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对执行结果内部评价的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对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日常监督,完善问责制度,确定责任追究主体。

4.3.3 明确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有待提升,很多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或监管机构腐败,如果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则常常很难被发现。目前监督体系中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惩戒主要是对事后结果的处罚,针对没有产生严重社会问题的渎职腐败行为,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因此,应该建立更加规范的制度体系,对监管活动实施量化监管,为社会民众的食品安全提供保障[5]。

5.结语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百姓的健康与安全,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此,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发展科研监测手段,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加大违规惩戒力度,细化监督责任问责制度,明确执法监督性质及方式、监督管理主体、监管职责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食品加工行业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为社会民众的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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