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民法案例研习中的运用
——以一起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为例

2023-04-05 12:24赵岩杰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请求权要件被告

赵岩杰

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5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2日,原告田某、周某(系夫妻)与被告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贷款600万元,期限为8年,平均年利率11.88%。合同附有《还款计划表》,载明:如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表有冲突,以本还款计划表为准。计划表明细共分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该《贷款合同》经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公证。

2017年9月26日,两原告先向被告汇款141,000元,作为第一期还款。2017年9月27日被告向两原告转账支付6,000,000元出借款。两原告按《还款计划表》逐月还款至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17日,两原告申请提前还款获准,向被告支付5,515,522.81元,结清全部贷款。

两原告起诉,认为贷款利息应以每次还款后的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但被告以初始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导致贷款实际年利率高达20%多。其次,被告在发放贷款前收取了砍头息,因此初始本金应为5,859,000元。以此基数计算,被告多收取贷款本息84余万元。遂请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贷款本息及相对应的利息。①本案改编自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基本理论和运用步骤

请求权基础,是指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相对人主张某种给付请求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规范。请求权基础方法,其起点是哪些法律规范构成请求权基础,其目标为探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何种规范向相对人提出何种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总则编在所有的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抽象性,余下的六个分编也遵循抽象在前、具体在后的编纂体例,重复从抽象到具体的规范逻辑。但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过程与之相反,其所遵循的程序是从具体到抽象。可以分为以下四步:第一,判断某个案件是否具备适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前提。需要分析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种类,只有给付之诉才可适用;第二,某一个具体的请求可能对应多个请求权基础,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依照一定的顺序加以检验;②Medicus/Petersen,Bürgerliches Recht,26.Au fl.,München2017,Rn.7ff.第三,最关键的是,要通过四个具体步骤来判断某一特定的请求权基础成立:一是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完全满足;二是不存在具体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三是不存在具体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四是不存在具体请求权受阻的抗辩。本案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为研究的简便,本文仅以《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分析。

三、本案关于实际利率格式条款的规定不成为合同内容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1.贷款人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很显然属于格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一项义务比较抽象,后两项义务明确具体。按照本条的规定,提示义务的履行不以对方要求为条件,格式条款提供方要主动履行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是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的,如果提供方不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对方可能不知道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存在,就失去了就交易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

说明义务以对方提出要求为条件,对方未提出说明要求的,提供者没有说明的义务,即说明义务具有被动性。在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后,对方已然知晓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存在后,如果其对格式条款不理解,可以要求格式条款提供人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如果未履行主动提示义务,使得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则法律效果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学理上称为“未订入合同”。①刘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64号指导案例)。

(二)本案应适用表面利率还是实际利率的分析

系争《贷款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有关利率的约定共两处:一是合同首部载明的平均年利率为(表面利率)11.88%,二是合同所附的《还款计划表》所反映的实际利率。到底应该以哪一利率为标准来计算利息呢?

1.本案的实际利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告有“采取合理方式”主动提示的义务

(1)本案的实际利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提示性条款中包含了利率。利息与利率密切相关,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只有实际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

(2)被告有“采取合理方式”主动提示的义务。如何计算利息是一个颇具专业性的问题,再叠加种类不尽相同的本息支付方式,使得利息的计算更为困难。本案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实际利率,即《还款计划表》仅载明了每期还款本息额,未载明实际利率或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普通的金融消费者,因为其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果苛求其能够自行发现合同首部载明的表面利率并非后面所列举的实际利率,且该实际利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贷款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

2.本案被告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实际利率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时,若因被告未对格式条款所反映的实际利率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的,致使原告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作为借款人的原告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被告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3.本案的利率应该确定为表面利率

通过上述分析,借款合同的利率应为合同首部明确载明的平均年利率11.88%,应当以此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

四、砍头息不计入本金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砍头息”是指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大于实际借款数额的情形。认定砍头息需要从形式和实质双重角度加以考量。形式上以借款人收到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否一致作为砍头息的判断标准。实质上的判断要考虑利息的支付时点、支付方式是否会影响借款人实际支配本金的范围。

《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6,000,000元。借款人于2017年9月26日支付141,000元的行为是在贷款人并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存在收取“砍头息”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首期还款141,000元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

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对请求权基础方法运用步骤的分析,结合本案事实,可以确定:第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性质上看属于给付之诉,符合请求权基础方法适用的前提;第二,对于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和锁定,按照顺序依次检视,可以发现本案原告的诉请属于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方受到损失而自方获得了利益。[1]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的基础规范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九百八十五条但书规定之前。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对上述规定进行分析,可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分解为:一方受损;一方获利;一方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利;存在因果关系。[2]

1.一方受损

不当得利从种类上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前者,损失的计算方法应采取“财产差额说”,即认为给付一方财产的减少额即为损失额。而在后者,利益的变动均非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给付,基于某种原因归于自身名下的利益即为损失额。

2.一方获利

此处的利益可以分为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两种情形。积极利益,是直接增加得利人财产的利益。消极利益是指得利人之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

3.一方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利

无法律上原因并非指一方获利不具备法律上的直接原因,而是指一方获利缺乏合法依据。对于法律上原因的理解,应该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各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3]

4.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学说: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受损和获利之间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不局限于直接牵连,只要依社会一般理念,认为受损与获利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足矣。[4]我国《民法典》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二)不当得利之债法律效果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即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和第九百八十五条“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效果即产生请求权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在具体的适用上,因得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而有差异。法律就善意得利人设减轻责任规定,其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对恶意得利人则设加重责任规定。

1.善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各国立法普遍规定善意得利人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也不应知其取得的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得利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义务;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依得利人明知无法律上原因的时间不同,分为自始恶意和嗣后恶意。所谓自始恶意是指得利人于受领时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所谓嗣后恶意是指得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法律上原因,其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的规定,得利人如果是恶意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因自始恶意或嗣后恶意而有差异。

(1)自始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自始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受领时所得之原受利益及基于该利益又有所取得的利益。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亦不问该利益不存在是否基于可归责于得利人的事由,均应予以返还;如果所得的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时,则应偿还其价额;二是赔偿损害。如果恶意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人损失的,就其不足部分,是否可主张赔偿,有不同的立法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可了该损害赔偿。

(2)嗣后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关于嗣后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其应分为两个阶段处理:第一个阶段是在其明知或者应知无法律上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得利人时,按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定。其仅就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第二个阶段是在明知或者应知无法律上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得利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定。

六、本案原告请求权的检视: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经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和锁定,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可以确定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研读《民法典》各编的法律文本,可以发现适用本案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本案原告请求权的检视可以从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角度展开。

(一)本案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体系的分析

从规范体系而言,请求权基础体系分为主要规范、辅助规范和防御规范。主要规范是指直接支持某种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辅助规范具体化主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防御规范旨在规定请求权未发生或者虽请求权发生但已消灭或者请求权受阻止的抗辩。就本案而言,主要规范体现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关于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辅助规范分为不同层级: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九百八十五条的但书之前是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表述,两者为第九百八十七条的第一级辅助规范;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及第六百七十条关于砍头息的规定为第二级辅助规范;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和第六百六十八条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辅助规范,即第九百八十七条的第三级辅助规范。防御规范体现为第九百八十五条的但书规定,此为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第五百五十七条关于债的消灭原因的规定,此为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此为请求权受阻的抗辩。

(二)请求权积极要件的检索

如果案件事实满足了成立请求权基础的所有积极规范要件,则该请求权能成立。检索过程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是分析请求权的基础,找到某项请求权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再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细化分解,使之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对应。具体化的主要媒介是大量的辅助规范;第二是进行涵摄,把案件事实进行细化分解后归入到请求权基础的规范构成要件中。

本案被告作为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被告获利;二是原告受损;三是被告获利无法律根据;四是被告获利与原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被告为恶意得利人。经过与本案事实的具体分解,可以发现符合上述五个要件,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法律关系属于借款合同;根据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还款计划表》所体现的实际利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实际利率是被告以格式条款方式提供的,作为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很难计算出来,根据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负有“以合理方式提示”原告的义务。基于被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则该实际利率“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此本案的利率应该按照贷款合同中所明确披露的年利率11.88%来计算利息。在分次还本付息情形下,普通金融消费者的通常做法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这符合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被告在发放贷款前已经收取的首期还款141,000元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如此计算下来,截至提前还款日2018年12月17日,实际多支付利息84万余元。本案具备上述前四个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作为具有专业金融知识的企业法人,其应当知道按照《还款计划书》计算的实际利率与明确表示出的表面利率存在很大差异,从而无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因此,被告属于恶意得利人,符合上述第五个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84余万元外,还可以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即上述不当得利的利息损失)。

(三)请求权消极要件的检索

消极构成要件即否定请求权基础规范积极要件的要件,若案件事实满足了这些要件,则该项请求权不成立。此项检索旨在验证某项请求权是否存在,不成立后者已消灭或者被阻止的情况。

1.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通过上述对积极要件的检视,会发现五个构成要件均得到满足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但书(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请求权不成立的情形。

2.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消灭的抗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债的消灭情形包括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等,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

3.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被阻止的抗辩。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起诉时并未超过上述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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