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继承人,遗产怎么办“无嘱”遗产谁来管?这些案例值得关注

2023-04-05 13:44
新传奇 2023年7期
关键词:安宁市民政部门民政局

民法典规定,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民政部门此前没有过的职责。民法典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民政部门被确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但不少地方的民政局都表示,执行起来十分艰难。

对民政局来说,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成了“烫手山芋”。目前法律赋予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行使职责时缺少配套措施,包括法律地位的确认都还不清楚。

相继出现“第一案”

买房后,原房主还没办理过户就去世,也没有继承人,余下的手续怎么办理?

2022 年5 月,云南省安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这是云南首例相关案件。

张某某和王某某在2018年底决定以58 万元购买陈某名下位于安宁市的房产。双方约定,张某某和王某某先支付50 万元,剩余8 万元的尾款在办完过户手续后支付。

过户手续并没有马上完成,不过张某某和王某某已先接收房屋,装修入住。2020 年2月,陈某去世,生前没留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陈某的房子成为无主遗产,后续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

2021 年12 月,安宁市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某(陈某姑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王二人要求安宁市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负责审理此案的安宁市法院昆钢法庭副庭长保红敏表示,购房者是两名老人,他们起诉民政局时还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后来在法院指导下,老人提起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确定了民政局是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2022 年3 月,安宁市民政局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王二人支付8 万元尾款。安宁市法院审查后,将两案合并审理。

两个月后,安宁市法院判令,由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张、王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 日内,向安宁市民政局支付购房尾款。

审理云南省首例遗产管理人案件,安宁市民政局很慎重。保红敏说,民政局得知此事时,有些不知所措。他们与法律顾问研究后,觉得要承担民法典赋予的职责,后来就配合处理了。

民法典实施后,各地陆续出现了不少类似的“第一案”。

2016 年,38 岁的北京人杨某某过世后,没留下遗嘱。他是独生子女,未婚,也没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过世。

作为他唯一的亲人,舅舅本以为自己是杨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帮他偿还了部分房贷。

但根据民法典对于继承人的规定,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2022 年4 月,经法院判决,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成了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杨某某的舅舅停止还贷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了剩余款项。后来,担保中心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令,由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丰台区民政局在杨某某遗产范围内付给北京住贷担保中心支付的7 万多元本金和利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在于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管理人就代表被继承人的意思,保存和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确保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的期间内保值和增值,防止遗产被他人侵夺或争抢,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硬着头皮干”

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后,工作难以开展成了普遍性问题。多地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都表示对于后续如何处理,还在与法律顾问研判,或是进展缓慢。

对基层民政部门来说,履职时确实感到苦恼。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李俊认为,对民政局来说,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成了“烫手山芋”。目前法律赋予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行使职责时缺少配套措施,包括法律地位的确认都还不清楚。

李俊举例,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一张银行卡,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想拿它到银行查询或是取出里面的钱款,银行就可能不配合查询。

这也涉及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问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葆莳介绍,目前,管理人可以通过法院裁定或者公证处的身份公证书取得身份证明。但总体而言,这一身份证明还没有得到充分认可,“比如管理人拿着身份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办理过户,很难顺利进行,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一步协调”。

在李俊看来,处理遗产时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是绕不过的难题。遗产的认定并不是所有情况都一目了然,如果没有专门的培训,在界定遗产上就可能出现偏差,导致工作失误。

民政部门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负责这一工作。据了解,北京市民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上,由各区办公室或政策法规科负责。面对紧张的清偿时限,恐怕难以应对。

2022 年6 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要求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杨陵区民政局在15 日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甚至债权人都表示时间紧,“15 日法院也拍卖不了房子”。

杨陵区民政局上诉称,判决要求在15 日内清偿,就算其管理遗产,但还需要完成一系列手续,这一时间内清偿明显无法实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案情实际指定的履行期限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俊表示,据他了解,目前重庆有4 个区县的民政局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不一致,有的是政策法规科或办公室负责,还有的由分管领导自己负责,且具体经办人员基本只有一名。如果限制在一两周内完成,时间会非常紧。

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民政部门如果要委托专业机构,则面临没有经费的尴尬,只能自己“硬着头皮干”。

建立推荐库,但效果有限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执行中具体如何操作?全国仅有少数地方制定了工作指引。

北京市民政局已制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根据工作指引,民政部门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当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主动申请,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可以通知有管辖权的区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在决定受理后,将启动不少于3 个月的公告程序,搜寻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潜在继承人等,进一步确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条件。

对于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工作指引规定,首先应确立公告制度,通过民政部门通知、公告等方式,催告债权人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公告期不少于三个月。并参考破产法清偿顺序的有关条款,对分割遗产顺序进行了规定。

“很多学者建议,遗产管理人可类推适用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告申报程序收集遗产债权。工作指引规定了公告申报程序,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王葆莳介绍,以前的继承法基于当时的社会状况,主要侧重于继承人的保护。随着信用消费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被继承人死亡时,也会留下大量债务。实践中经常出现继承人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实例,比如“继承人一方面通过放弃继承逃避债务,另一方面继续占有遗产并获益”。

工作指引规定,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民政部门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事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费用从被继承人财产中拨付,同时给予第三方机构必要并合理的报酬。

王葆莳认为,如果是继承人或民政部门担任管理人,由于其本身也是遗产的所有权人,管理的是自身事务,不宜再提取报酬,但可以就处理遗产的成本费用优先从遗产中受偿,包括委托第三方处理遗产实务的费用。

与此同时,各地已建立了一些遗产管理人推荐库,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之后,也可以再委托入库的专业机构来管理。但因在法律解释上较为保守,遗产管理人推荐库目前来看效果有限,无论是继承人推选管理人,还是法院指定管理人,鲜有直接指定第三方担任管理人的实例。所以推荐库只是为被继承人选择遗嘱执行人时提供参考。

“这样不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王葆莳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若继承人担任管理人,就难以平衡债权人利益。

也有学者认为,遗产管理人发挥作用的场合,通常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由专业机构介入管理,更有利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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