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弱者立场的伦理问题探析

2023-04-06 15:05吴雨婷
传媒论坛 2023年3期
关键词:弱者立场新闻报道

吴雨婷

长期以来,新闻报道到底应不应该持有立场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一方面,在学界和业界,新闻客观性一直被认为是记者必须恪守的准则;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学者指出为弱者发声是新闻媒体应有的立场和担当,即使事件真相未明,使命和价值观也决定了媒体应秉持弱者立场。其中,弱者并不是指事件中真正的受害者,而是指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通常意义上,我国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处于困境中的农民、社会和经济地位不断边缘化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城市边缘群体。[1]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相对概念,例如在涉及性暴力的新闻报道中,相较于男性,女性就属于弱者。[2]

在后真相时代,立场先行也被越来越多的媒体和记者所接受。在一些强者、弱者十分分明的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和记者往往会采取弱者立场。但媒体一味地偏向弱势群体也会产生一些新闻伦理问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行弱者立场的理论溯源,探析报道中弱者立场的表现形式、现实合理性以及在这种争议性事件中媒体到底应该如何发声。

一、新闻报道中弱者立场的表现形式

(一)单方面采信弱者一方的说辞

在事实真相不确定之时,媒体即在报道中单方面采信弱者一方的说辞,这是新闻报道中的弱者立场主要表现形式。例如,在北大女生被男友PUA后自杀的事件中,《南方周末》的报道在未采访到男方的情况之下,大篇幅采用了有利于女方的说辞;在鲍某明性侵未成年养女韩某某事件(以下简称“鲍某明案”)中,《南风窗》完全站在女方的立场上进行报道,然而最后事件发生反转;2017年,《齐鲁晚报》发布了题为《聊城市医院:医疗技术被质疑,护士猛踹老太太!》的报道。但事后视频显示,实际上是家属不配合才导致护士穿刺扎针失败,随后家属便谩骂、殴打护士。

(二)采用弱者无奈反抗的报道框架

在事件真相已然明了且弱者有明确违法或违规事实的情况之下,媒体采用弱者无奈反抗的框架进行报道是其秉持弱者立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框架这一概念由美国学者戈夫曼提出,新闻框架则是应用于新闻的选择、加工、新闻文本和意义的建构过程的框架。[3]例如,在2021年莆田灭门案件中,欧某中持刀冲进邻居家,酿成2死3伤的悲剧,其中还有一名年仅10岁的受害者。在随后的报道中,部分新闻媒体运用大量煽情性文字渲染其弱者无奈反抗的形象,却忽略了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最终舆论跑偏,残忍的暴力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网络中充斥着大量不理性的发言。

二、弱者立场的理论溯源

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一书。罗尔斯主张回归社会契约论,并提出了正义的两大原则:“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第一个原则涉及的是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利益与负担,其中又包含了两个原则,一是差别原则,二是机会的均等原则。

罗尔斯认为,人们生来在初始社会地位方面就是不平等的,而机会的均等原则就旨在调节这种天生的不平等。不过,机会平等也不足以保证结果平等:即使两个人都被给予了同样的机会,他们在天资(自然能力和才能)或动机方面的差别也会使得他们最终具有不同的生活前景。[5]因此,罗尔斯又提出了差别原则,旨在以某种方式弥补这个缺陷。差别原则是指只有当社会经济利益最有利于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最少受惠者”时才允许不平等的分配。罗尔斯还指出“最少受惠者”是通过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来确定的,这和如今的“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定义大致相同。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表现出鲜明的对于弱者的偏向。在新闻报道领域,与弱势群体相比,那些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强者在媒体资源的使用方面是占有优势的。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这种优势和不平等正需要通过差别原则来进行调节。因此,在新闻资源的分配方面,媒体应该给予经济地位较低的弱者更多的关注度和话语表达机会,以弥补两者过于悬殊的差距,从而形成一种平等的态势。

三、媒体秉持弱者立场的现实境况

(一)刻板效应下正义感的驱使

新闻的客观性理念要求记者在报道时要不偏不倚,保持客观和理性。但在接触到各种社会不公正现象时,部分记者往往会受到刻板印象的影响,直接为当事人贴上“强者”和“弱者”的标签。在正义感的驱使之下,部分记者便会对弱者产生同情心并秉持弱者立场。例如在医患纠纷事件中,记者和受众都更倾向于认为患者才是弱势的一方;在涉及性暴力的事件中,女性往往会更加符合弱者的设定,也更加容易得到同情和信任;在涉及各种公职人员时,记者往往都会选择站在权力的对立面进行报道。

(二)弱者的媒体失语问题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媒体在表达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存在着不足,弱势群体的媒体失语和失声问题严峻。[6]一方面,弱势群体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下,运用媒体发声的能力不足[7];另一方面,弱势群体消费能力有限,对于经济利益导向的媒体来说无利可图。[8]但是,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利益表达渠道,媒体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关注具有重要的现实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9]以鲍某明案为例,一方是社会成功人士,另一方则自称是未成年人。正如新闻评论员曹林所说:“两方天然就不平等,强弱是失衡的,如果在报道时使用一种僵化的平均,平均地呈现两方声音,对弱势的一方就是极大的不公。”鉴于此,新闻媒体在当事人双方力量过于悬殊的情况下的确应该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话语表达机会,秉持弱者立场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三)出于竞争角度考虑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媒体时代,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能吸引受众从而获得流量成为能否脱颖而出的关键。因此,媒体和记者在报道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新闻事件时,为了获得流量和得到舆论的支持,便会选择迎合受众同情弱者的基调。这一态度也使得部分媒体在立场先行的漩涡中越陷越深。

四、弱者立场的新闻伦理问题

(一)不平衡报道易使报道失实

在新闻客观性的指导下,新闻业发展出了一套包括平衡报道在内的具体操作方法。平衡报道即以“平等”的态度与方式对待新闻事件中的当事者各方,给予对立或观点不同的双方平等的发声机会。[10]但在一些引起舆论热议的案件中,记者却习惯性地站在弱者角度考虑问题,带有预设立场地偏信一方信源,是完全不符合报道的平衡原则的。而事实也证明,一旦媒体忽视了对于双方声音的呈现,就有可能背离事实的真相,错误地引导舆论,甚至还会加剧社会矛盾。

(二)偏向性报道易形成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11]例如,在警方尚未给鲍某明行为定性的情况下,《南风窗》发表了《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的文章,在报道中给出的信息的引导下,鲍某明先被一些媒体和网友认定为罪犯。后续财新网发表的《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则完全站在鲍某明的立场上,试图为鲍某明脱罪。这两篇报道都带有媒介审判的倾向,站在他们认为的“弱者”的立场上,以其带有偏向性和煽动性的报道引导受众,看似是在维护正义,实则有利用舆论干预司法程序、影响司法审判之嫌。

(三)煽情报道易引发鼓吹暴力的舆情

在碰到弱者反杀一类的事件时,基于对于弱者的同情,媒体常常会采用弱者无奈反抗的框架进行报道。在莆田灭门案件中,媒体笔下的欧某中,长久以来被恶霸邻居欺压,投诉、状告无门,合理诉求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回应。报道中的照片显示,欧某中与其邻居家的处境形成鲜明的对比,但不可否认他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谴责的。但是在媒体煽情性和偏向性的报道之下,舆论形成了一边倒的趋势,甚至有很多网友留言“如果是我也会做出相同的选择”。欧某中事件背后应该反思的是基层干部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以及社会应该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这类赞同暴力的舆论实则是跑偏了,其中媒体过于煽情的报道应该负很大的责任。无论事件真相如何,违法行为都不该被赞同甚至是鼓励。如果媒体不去引导舆论对社会问题进行理性地反思,这种鼓吹暴力的错误观点便会植根在更多受众心中,其恶劣后果不可忽视。

五、解决之策

(一)秉持问题意识进行平衡报道

媒体和记者在进行平衡报道之时往往会呈现出两个极端。一种是记者只采访了一方或者大部分采纳有利于一方的说辞,根本没有做到平衡报道;还有一种极端是记者对平衡的理解是狭隘的、不充分的,认为平衡报道只需要简单记录下双方的说辞即可。这两种报道方式都不可取,因为平衡报道也要求记者秉持问题意识。如果记者没有问题意识,报道就只是平衡呈现双方声音,这样的报道既缺乏价值,也无助于挖掘出事实真相。在鲍某明案中,《南风窗》未对韩某某的年龄进行核实,便在报道中直接呈现未成年人这一信息,过后却被警方调查“打脸”。随后在财新网的报道中,大部分内容都是建立在鲍某明一方的陈述之上,也是缺乏证据与事实核查的。为了避免报道出现错误,在采访和报道之时,记者一定要对信息进行核查,通过追问和多方求证的方式对事实真相进行探求。新闻报道不是当事人说什么就记什么,记者也不能在拿到不同的说法之后就想当然地以为事件发生了反转,事实核查这一环节必不可少。

(二)明确自身定位

为避免在报道中进行媒介审判,媒体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在报道新闻事件的过程中,媒体和记者首先要做当事人的倾听者、事件的记录者和转述者,同时应注重事实核查;媒体还应该成为监督者,但也要明确自身并非司法审判机关,不能在司法审判之前便对当事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定,更不能利用舆论给司法机关施压; 媒体更应该成为社会大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中间联系人,一方面要让司法部门及时知晓民意,另一方面也要尽力疏导社会上不理性的舆论。

另外,媒体在报道弱者暴力反抗不公的这类事件时,媒体更应清晰认识自身舆论引导者的身份,避免引发鼓吹暴力的舆论,应把握好煽情的度。在采用弱者无奈反抗的框架进行新闻报道之时,媒体要引导受众从问题根源处进行理性思考、反思社会问题以及理智地进行舆论监督。

(三)建立及时纠错机制

新闻报道在正义的前提下偏向弱者是十分理想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会出现许多问题。一方面,考虑到新闻时效性以及媒体调查权力和能力有限,事实真相有时难以辨别;另一方面,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不愿意接受采访,这时候双方的声音难以平衡。在这种情况之下,媒体可以选择基于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先提出问题,但媒体也会出错。当报道出错时,媒体一方面应正视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对舆论进行积极的回应,要及时纠错,依据事实情况及时改变立场。在2016年宿州男子“肾失踪”事件中,《新安晚报》的报道有失偏颇,在事件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新安晚报》却没有及时回应,这是比较消极的处理方式,媒体的声誉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六、结语

在后真相时代,人们往往先对情感做出反应,而非理念或事实。[12]不管是媒体还是受众都越来越热衷于立场站队,一些媒体甚至会被捧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但事实证明,当媒体和记者对强者、弱者的判断并非以事实真相为标准,而是仅仅根据社会身份、贫富就给某人贴上“强者”或者“弱者”的标签之时,始终站在弱者立场上进行新闻报道会产生一些新闻伦理问题,包括易使报道失实、易助推媒介审判的发生、易引发支持违法行为的舆情等等。因此,在偏向弱者、秉持弱者立场之前,记者和媒体更需要有问题意识,需要明确自身定位,处理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注重进行理性的舆论引导。在真相难以辨别之时,媒体和记者也可以秉持弱者立场,但要把握尺度,在面对舆论质疑之时和事情调查清楚之后,及时回应,及时纠错。

在后真相时代,新闻媒体不一定需要有立场,但一定需要有担当。新闻媒体和记者不应该在刻板印象和偏向性的影响下沉浸在正义的想象中,让自己和笔下的报道都成为非正义的帮凶。完全的客观虽然难以达到,但媒体和记者始终不能放弃对新闻客观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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