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的产权、法律和会计基础

2023-04-07 03:41石水平蓝嘉诚李卓颖石本仁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3年3期
关键词:产权市场经济诚信

石水平 蓝嘉诚 李卓颖 石本仁

一、诚信与市场经济

诚信,诚实信用之谓也。诚实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诚信最初源于道德范畴,是对做人的基本道德要求。《论语·学而》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仁、义、礼、智、信”是对君子的基本道德要求。随着儒家思想被各统治当局立为正统,这种诚信观念就成为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但由于我国几千年皇制的历史,一直是通过人治而不是法治来管理国家,使得诚信这一观念仅仅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而缺少法律的内涵和约束。“市场经济”是由英文“Market Economy”或“Market-Directed Economy”翻译而来的。商品的自由交换和公平有效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而分工是交易的前提;只有有效的分工,资源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社会效率才能最大化。同时又促进了商品、资本和劳动的流动性。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戴维·皮尔斯(1984)认为,“市场经济是根据生产者、消费者、工人和生产要素所有者彼此之间自愿交换而形成的价格作出关于资源配置决策和生产决策的一种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决策是分散化的,即独自地由这种经济中的集团和个人而不是由中央计划工作者作出决策。市场经济通常还包括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可是,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条件下,也会在某种程度起作用”。 哈耶克认为“价格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根本体系,而价格体系要正常运转,就需要有私有产权、契约、利润、交换商品与服务的能力,界定和维系这些制度的法律和社会规范”。归纳起来,市场经济的特点主要有三性:产权的明晰性、交易的契约性和运行的法治性。

1.私有性——产权明晰。“私有财产加上价格体系,常常能够解决激励问题”(王则柯,2001)。竞争的动力来源于激励,而激励的首要因素是产权问题。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一种商品交换的经济,交易的对象是交易双方的商品,如物品、土地、劳动和资本等。无论交易的对象——商品是什么,其前提必须是交易的当事人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该商品的所有权是明晰的,否则,就会产生混乱,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

2.契约性——信用经济。由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交换经济,当这种商品交换的形式、商品生产的产业和交换的商品不断向更高形式发展时,信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商品交易的信用性,以及交易对象从商品向生产要素——劳动与资本包括知识的发展,商品交换也由短期交易转向长期交易,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以合约的方式确定下来,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商品越来越向其更高形式发展,从有形向无形、从简单向复杂、从单一功能向多功能方向的演进,它的不可观察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就凸显出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逆向选择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这是因为私有信息的存在使人们在签订合同讨价还价前,有说谎的机会;也提供了人们在签订合同后行骗的机会。因此,透明的信息和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是合同的履行和交易完成的基本保证。这样,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也被称为信用经济。当然,搜集和传递信息是有成本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交易费用。“在私有财产和价格体系之外,市场经济还有若干对激励问题的局部解决方法,可以大体归纳为合同解决和商誉解决”(王则柯,2001)。因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人们创造了许多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品牌就是一种树立产品信用的手段,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方法,一种通过商誉的激励措施。可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信息传递是建立信用的基础。

3.法治性——法治经济。“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信用制度意味着相对稳定、明晰的产权获得法律的保障”(党国英,2002)。这一方面说明了信用的形成是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另一方面,好的信用也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市场不会出现于真空中。为了确保竞争是公平和有效的,必须制定各种严密的法律。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以信用为基础的商品交换井然有序、有条不紊。从本质上来讲,法律就是要保护所有权。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从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向产权多元化的市场经济转换,导致产权不明晰,加之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约束力不强,使得我国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各种不诚实、甚至严重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整个社会道德水准日益下降。倡导诚信、建立诚信已经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一个严峻的课题。由此,明晰的产权、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建立诚信的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以下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诚信的产权基础

孟子日:“无恒者无恒心”,也就是说没有恒产的人是很难讲真话的。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而一个稳定的、明确的产权才会导致他的长期行为和说真话的动力。正如张维迎(2001)所指出的:“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信誉。”他进一步表明,中国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产权制度。而破坏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搅乱预期、从而毁灭道德的行为。产权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割性、权利与行为性等基本属性。只有具备这些基本属性的产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如减少不确定性、外部性内部化、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等。因此,当产权界定不清时就会产生两方面严重的问题:一是不明晰的产权,必然会带来交易的纠纷,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违法乱纪的现象就会乘虚而入,从而大大地影响市场经济的效率;二是不明晰的产权,交易价格就无法反映所交易商品的相对价值,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功能就会减弱,同时价格的不真实必然会造成利润虚假,虚假利润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使产权失去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市场经济的动力就无法产生。

应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的实质是财产的权利,即交易的一方用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交换对方另一种财产。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尊重,实际的体现就是对对方产权权利的尊重和产权权利的承认。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明晰的产权和对产权的尊重意识和保护机制,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企业家,没有企业家,不可能产生能在国际市场中立得住脚的企业,从而也就不可能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诚信的法律基础

1.诚信原则是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诚信具有“黄金原则”和在民商法中“帝王条款”的重要地位。诚信原则“指社会经济活动当事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人之间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曾庆敏,1988)。善意表示一种优良品质,包括诚实的信念、非恶意、不存在欺骗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中诚信契约与严正契约是对应的,比之严正契约,诚信契约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要具备善意和诚实的主观心理。诚信契约要求起着补充契约条款不足的作用,而诚信诉讼起着维持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的作用。不仅很多国家都将诚信原则作为整个民商法的“超级调整规范”,甚至将扩大到公法的领域,使得诚信原则逐渐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原则。

2.法律是诚信建立的保证。“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危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罗隆基,2003)。这里所说的制约统治者的制度,或者说治理一个国家的制度主要是一国的法律体系,它包括:民商法、刑法与宪法。民法为私法,刑法和宪法为公法。宪法是一国确认国家基本制度,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基本目的是保障人(公民)权,制约(政府)权力。其基本原则有主权在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或权力)制衡原则、法治原则、保护私有制原则(产权)。民法是众法之基。民法和商法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规范个人财产关系、身份与行为关系的法律。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英美法系属于判例法,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分,为民商合一的体例。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的体例。但也有个别国家如瑞士,则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做法是将商法的内容如《公司法》纳入统一的《民法典》。从根本上讲,保护人民产权的法律,即“明确界定”和“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是充分发挥人民自由创造财富能力的保障,是提高综合国力的最重要的基本建设。

3.法律、文化与诚信。文化是人行为的一种规则。是一种人群行为的稳定预期和共同信念。当你能事先预期到某外人会干什么,或者别人也会预料到你会干么,当这种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那就是一种文化。那么法律和文化在形成诚信的过程中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一般而言,任何通过法律可以实施的结果,通过文化也都可能达成。因此,只有当诚信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时,我们才能说,诚信真正建立起来了。否则,单纯依靠法律强制实施的结果,是无法建立真实的诚信的。“制度的奥秘就在于:制度的精神重于形式。或者说,正规制度只不过是冰尖,而文化才是冰山的主体”(赵晓,2003)。

四、诚信的会计基础

如果说明晰的产权是建立诚信的前提,那么,法律和信息传递机制则是诚信建立的制度保证。会计主要在信息的披露和透明、消除信息不对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信息的不对称与消除。信息为何不对称?一是分工、委托代理的出现;二是流动性的产生;三是合同的不完全;四是结果的不可观察性;五是监督成本过高。加强交易双方的信息传递、消除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建立诚信的制度保证。“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已高度信息化。信用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往往表现为有关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和信息责任的法律制度。信用的评估和量化也就是对市场主体风险信息的公示化”(江平,2002)。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要是在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展开的。个人信用机制与企业信用机制的有着较大的区别。而在企业信用机制的建立上,会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企业信用的建立。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企业才产生了,企业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安排的方式。现代产权理论研究的中心是对具有不同特点的产权进行不同的组织和安排,使其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率。企业产权安排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信息的传递和披露,而企业信用机制的建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企业信用的建立除了外部建立类似个人信用评级机构外,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制的形成非常重要。由于公司制的存在把资本的提供者(所有者)和人力资本的拥有者(管理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社会分工,使社会资源得到了最佳配置,但由此也带来如下一些问题:如何确保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不被经营者侵害?又如何促使经营者积极努力地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创新才能?在考虑所有者利益的同时又兼顾到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些都是两权分离后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就是目前国内外一直关注和研究的一个课题——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中,会计是联结权力和利益的纽带,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而各种具体的内外部治理机制中,要取得有效的结果,关键还要看双方信息掌握的程度,即要尽可能地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以使所有者、债权人等掌握更多的信息。“基于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结合’这种观点……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瓦茨等,1999)。当委托-代理建立时,即签约时,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自然”选择“状态”;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察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委托人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这样,财务会计就充当这一角色,即借助会计的反映职能,通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的揭示,来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从而反映经营者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财务会计的基本产品是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作为对经营者的一份业绩评价,犹如经营者的总结报告,所以,出具这份报告的人只能是经营者自身,而不能是他人,当然这份报告通常是经营者通过专业会计人士在其授意下来完成的,也正是财务报告的这一属性,由经营者为主导编制的会计报告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以检查其编制是否符合统一的会计规范,现代审计产生的渊源也在于此。从理论上讲,为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外部审计师的聘请应由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来进行,从而避开经营者对审计师的控制。在所有者——管理者——审计师这个链条中,审计师是最后一道防线,审计师的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在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有了财务会计向外传递信息的功能,增强了企业的透明度,从而减少了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了外部审计对会计报告的鉴证,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公允性(参见图1)。可以这样说,只有会计的信息和控制系统能有效的运转,企业的信用才能得到保证和得以建立起来。

图1 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五、结语

会计诚信建设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会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会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新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财政部制定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市场经济是一种高效率创造财富的机制,在这种体制下,任何财富的取得和积累都必须是合法的;法律只保护通过正当途径创造的财产;信息的披露则是对财富形成的过程透明化,从而使得财富的积累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办事,弄清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明晰产权,建立保护产权和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与道德观念,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我国整个社会的诚信之风和诚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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