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粪水致塘鱼损害 责任如何承担

2023-04-16 02:51杨学友
农业知识 2023年2期
关键词:水坑鸡粪鱼塘

杨学友

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赵宝军与李晓娟系同村村民,两家院落前有一条自西向东偏北的土路,流水自西向东流入东侧塘内,赵宝军在塘内投放过鱼苗。李晓娟养鸡将鸡粪堆放自家门前道南地头处,堆放杂乱,气味难闻。2021年夏秋时节雨水较大,雨后雨水将粪便冲刷流至赵宝军养鱼塘内,塘内的鱼受污染出现死亡,且赵宝军房前道路被粪水浸泡泥泞不堪。赵宝军与李晓娟提出交涉,要求排除妨碍,李晓娟认为鱼塘为村集体所有,赵宝军没有资格向其提出要求。协商未果,赵宝军将李晓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晓娟排除妨碍并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2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赵宝军向法院提交了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承包荒坑沟合同书以证明其对所诉鱼塘具有使用权。

李晓娟答辩认为,赵宝军所提交的承包荒坑沟合同书是该村合并前的村委会公章,合并后该村委会已经不存在,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无法证明其对鱼塘具有使用权。再者,如果水坑出现纠纷也是村集体为赵宝军主张权利,赵宝军没有主张权利的资格。赵宝军也没有提供水塘水质污染和鱼死的事实证据,请法庭驳回赵宝军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主张原告出具的承包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其对案涉鱼塘(水坑)享有使用权,但其并未提交反驳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否定原告对案涉鱼塘(水坑)享有经营管理权。且被告与原告为同村居住相邻的村民,被告堆粪之处与原告居住院落及案涉鱼塘(水坑)距离相邻近,原告以被告放鸡粪造成污染为由提起诉讼具备主体资格。被告养鸡将鸡粪堆至路旁,不采取相应措施,2021年夏秋大雨来临时必然造成污水横流,给原告家通行和鱼塘水质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采取措施,排除对原告的妨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移除堆放其自家门前道南的粪池,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

[评析]《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李晓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堆放鸡粪行为属于国家法律惩治的行为。畜禽粪便中含有较多的致病细菌和寄生虫卵,处理不善,不仅会造成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还会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法院判决其移除案涉粪堆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李晓娟作为堆放鸡粪者,其抗辩未造成赵宝军经管的鱼塘(水坑)被鸡粪污染,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未举此方面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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