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策略分析
——以成都市为例

2023-04-16 08:25谢彩琴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3年12期
关键词:噪声污染达标率噪声

谢彩琴

(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锦江监测站,成都 610000)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既是关乎家长里短的小事,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研究表明,超过一定分贝的声音不仅会对人们的听觉器官造成损伤,还会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损伤[1-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噪声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城市的主要公害之一。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接到的投诉举报中,噪声扰民问题占45.0%,仅次于大气污染,在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居第2 位。城市噪声来源广泛,危害较大。本文以成都市为例,分析我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形势,然后指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路径。

1 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

1.1 工业源

通俗来讲,噪声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而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工业生产会应用大量机械设备,因此成为当前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工业生产使用的动力与通风系统也会产生噪声。

1.2 施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房屋修建和道路施工等工程数量持续增加。据统计,2021年成都市规模以上施工场地有2 412 个,在15 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广州市。大刀阔斧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各种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均会造成噪声污染。

1.3 交通源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资料表明,截至202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17 亿辆。近年来,我国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推广,但传统燃油汽车保有量目前仍然占我国汽车总量的50%以上,大规模的汽车发动、制动以及排气都会产生噪声。随着我国交通基建的高速发展,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噪声越来越多[4-5]。在城市声环境中,交通源是影响强度最大的声源。

1.4 生活源

城市生活噪声主要来源于居民日常活动,与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相比,其危害较小,但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极大,会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威胁身体健康。截至2022年底,我国城镇常住人口为9.21 亿人,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5.22%。截至2021年末,成都市常住人口为2 119.2 万人,城镇化率为79.48%。随着人口的大规模迁徙,居民日常活动日趋多样化,因此生活区与商业区出现噪声污染也变成常见现象。

2 城市噪声的主要危害

2.1 破坏人们身心健康

噪声对人们的身心伤害极大,主要表现为3 点。一是当噪声超过90 dB 以后,人就会产生不安感,无法专注于工作。二是对人的听觉器官造成损害,主要表现为耳鸣、听力水平下降等。三是对神经系统的影响极大,轻者会导致神经衰弱,并伴有头疼、眩晕等问题,重者则会引起失明[6-7]。

2.2 阻碍城市未来发展

噪声污染出现以后,生活品质将明显下降,人们会纷纷考虑离开该区域,这样产业和经济都会受到影响,阻碍城市未来的发展。同时,城区环境噪声超过限定值,也会影响一些工业高精密仪器设备的运作,导致测量结果不精准,从而降低产品品质,不利于技术发展。

2.3 损害周围生态环境

噪声污染不仅会影响人体健康与城市发展,还会损害动植物的健康,进而影响周围生态环境。例如,噪声的不规律频发会让部分动物产生应激反应,情绪难以掌控,导致内分泌和生殖系统紊乱。同时,噪声也会对周围植物造成破坏,使得生态难以维持平衡,威胁人类生存。

3 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

噪声是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调查,推进城市噪声污染防治,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标准和法律法规。2008年8月19日,国家发布《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主要规定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划定做出明确规定。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噪声污染防治进入新阶段。

3.1 城市声环境现状

《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2》显示,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声环境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5.4%,夜间为82.9%,与2020年相比,昼间和夜间达标率分别升高0.8 个百分点和2.8 百分点。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的声环境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5.3%,夜间为78.1%,与2020年相比,昼间和夜间达标率分别升高2.5 个百分点和5.5 个百分点。其中,成都市昼间达标率为95.6%,夜间为72.8%,夜间达标率较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2022年,成都市声环境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91.2%,夜间达标率为68.4%,与2021年相比,达标率持续降低。其中,1 类声环境功能区(居住文教区)和4a 类声环境功能区(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夜间达标率仅为58.3%和47.2%。

3.2 噪声投诉举报情况

目前,涉及噪声投诉的部门主要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各地各部门不断畅通环境污染投诉举报渠道,持续健全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12345 市民服务热线以及涉噪声监管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约有401 万件。其中,社会生活类噪声占57.9%;建筑施工类噪声占33.4%;工业类噪声占4.5%;交通运输类噪声占4.2%。

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17 个省(自治区)开展督察,共受理生态环境投诉问题约6.6万件,噪声问题约占22.5%,其中,交办成都市的生态环境投诉问题有3 641 件,噪声类占比为29.5%。自2018年起,成都市噪声投诉总量逐年递增,至2022年,成都市共收到各类噪声投诉28.45 万件,同比增加8%。其中,社会生活类噪声占69.3%;建筑施工类噪声占24.5%;工业类噪声占0.9%;交通运输类噪声占5.3%。

4 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路径

4.1 加强规划引导

制定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添加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规划设计。科学制定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方案,分阶段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对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依照实际防治经验,噪声污染普遍是没有提前规划造成的,未能依照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因此未来所有的交通、商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都应依照城市区域功能划分进行建设,避免出现功能不明确或者区域较为混杂的情况,为后期的噪声污染治理带来阻力。同时,不同城市功能区之间要建立噪声缓冲区,保证彼此互不影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

4.2 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基本原则,加快完善《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机制,推动“十四五”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4.3 严格落实工业噪声管理

首先,在工业布局方面,严禁金属、木材加工与车辆维修、制造等企业在住宅区、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区域选址,推动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进入园区,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噪声设备布局。同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和试车线等的声源噪声管理,加大噪声防治设备的购入监督力度,并尽量选择噪声值较小的生产设备。实施重点企业噪声监管,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法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监测与管理力度,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所有企业噪声传播标准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要求。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树立行业噪声治理示范典型,开展工业企业“静音工厂”建设。

4.4 强化建筑施工管理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大力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加大施工项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前置审查,从源头上把控施工噪声的传播途径。严格落实噪声管控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将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大“智慧工地”的建设力度,严格落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减振降噪施工要求,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严格落实夜间施工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时限及施工管理等要求。

4.5 精细治理交通噪声

严格开展机动车噪声监管,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在重点路段安设车辆鸣笛自动曝光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行为。以车流量大、早晚高峰易堵的路口、路段以及学校、医院、居民生活区道路等为重点整治区域,加大违禁鸣笛违法查处力度。持续加强机动车“炸街”行为专项执法,严管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并驾驶的违法行为,并将噪声监测纳入机动车年检。除此之外,还要对部分特殊行驶车辆进行噪声严管,如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报警器。对于“先有路,后有房”且交通流量较大,处于噪声敏感区的路段,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完善隔声壁、隔声窗等专项治理方式,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对于“先有房,后有路”且噪声投诉较多的道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道路建设初始方案审查,鼓励市政部门在铺设道路时尽量使用降噪沥青。最后,加大交通噪声主要路段与声源分析,严格管控渣土车、夜间倒车、道路铺装的作业,不断提高交通噪声的精细化防治水平。

4.6 综合整治生活噪声

严格落实固定设备噪声达标排放管理,对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维修、超市等场所所使用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加大对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设备、监测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安装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引导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鼓励开展宁静校园、宁静餐馆、安静小区等宁静场所建设。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4.7 提升噪声监管能力

在噪声污染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布设监测点位,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摸清噪声污染类型、区域分布情况,提出管控建议。加大专项执法监管力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加强特殊时期噪声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中高考期间“绿色护考”行动,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

5 结语

当前,我国已经迈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工业、交通的高速发展虽然带来经济的繁荣,但也伴生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噪声污染是现代城市的主要公害。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提高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便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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