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代价

2023-04-23 08:29成建
检察风云 2023年8期
关键词:志海唐某北海市

成建

花木场地块

徐志海在广西北海市经商多年,开着一家清洁服务公司,利润不高。2012年3月的一天,他到银海区花木场买盆景,遇到了种植花木兼营批发零售的唐某海。唐某海称有“内部消息”:市政府可能会就征收花木场地块进行立项。徐志海觉得这个消息比较靠谱,顿时打起了歪主意,打听花木场的经营状况。唐某海说,花木场的不少农户经营状况不佳,如果能低价转包地块,肯定获利。徐志海说:“要搞就把盘子搞大一点。”唐某海面露难色:“我只是小本经营,资金方面你要多担待。”徐志海表示,人多力量大,可以再拉几个人合伙。

徐志海、唐某海分头行动,说服莫某军、陈某南、蔡某梅入伙。五人商议合作事项时,徐志海说:“我们要利用提前掌握的信息做不对称交易,尽快转包花木场地块。”

由于农户并不知道其承包的土地即將被征用,徐志海等人通过压低价格促成了转包。2012年11月,徐志海与唐某海、莫某军、陈某南、蔡某梅共同出资230万元,以唐某海的名义拿下160亩花木场土地,然后对场地稍加改造,种植了一些树苗。

2013年上半年,北海市银海区政府发布公告,分批征收花木场的土地。那么,唐某海当初的“内幕消息”是从哪来的呢?这就要提到一个关键人物——北海市土地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主任、花木场土地征收项目负责人谢海锋。徐志海说:“送出一只鸡,才能牵回一头羊。咱们得在征收补偿费中分一些给谢主任。”五人一致同意。

2013年12月,征地办开始对花木场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评估。为获取高额补偿费,唐某海请托谢海锋抬高估值,表示“拿到补偿费后,给你8个点”。于是,谢海锋通过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规格和提高地上附着物单价等方式,帮助徐志海等人获得1924.48万元补偿费。之后,唐某海征得徐志海等四人的同意,拿出250万元送给谢海锋。

收下好处费后,谢海锋把唐某海当成了“好兄弟”。他透露,银海区征收花木场周边土地的项目会持续推进,超出原计划。唐某海忙不迭地说:“我们继续运作,还得靠谢主任鼎力相助!”

唐某海想只与徐志海合作,甩掉莫某军等人。徐志海则认为,莫某军、蔡某梅与农户比较熟,有利于迅速拿下土地,而陈某南可有可无。于是,徐志海与唐某海找到莫某军、蔡某梅,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说服农户转包土地,并办好手续。

莫某军、蔡某梅仅用了20多天时间,就与十多个农户达成土地承包转让协议。于是,徐志海、唐某海、莫某军、蔡某梅四人共同出资720万元,以徐志海和唐某海的名义拿下230亩花木场附近土地。之后,他们雇人夜以继日施工,增建了公厕、花棚,还种了不少花草树木。

2014年3月,这230亩土地被银海区政府列入征收范围。赶在征地办对花木场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评估之前,唐某海到谢海锋家里拜访,表示几个合伙人都同意按补偿费的百分之十给好处费。谢海锋说:“我也是冒着风险搞点钱,所以无论评估价多少,至少要比上次加100万元。”唐某海表示“没问题”。

谢海锋在征地办的相关会议上说:“这个地块的补偿费不能过低,否则会影响征收进度。”于是,在谢海锋的授意下,补偿方案大幅增加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并提高了单价。唐某海、徐志海等人获得补偿费2935.37万余元。徐志海等人从中拿出350万元,存入一张银行卡,由唐某海面交谢海锋。

2019年10月,北海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谢海锋利用征地拆迁项目进行权钱交易,遂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查明谢海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1.16亿元,还查明谢海锋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骗取征地补偿费提供帮助。

2020年5月,北海市监委对唐某海、徐志海等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徐志海归案后,退出款项526.56万元,其家属代缴罚款25万元。

2021年8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徐志海提起公诉。检察官指控,2012年至2014年,徐志海与唐某海、莫某军、陈某南、蔡某梅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北海市银海区花木场承包土地,后这些土地陆续被政府征收。他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唐某海出面找到时任北海市银海区征地办负责人谢海锋(另案处理)帮忙。谢海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徐志海及唐某海、莫某军、陈某南、蔡某梅等人获得共计4859.85万余元补偿款。徐志海等人给予谢海锋好处费共计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志海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徐志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徐志海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9月3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志海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徐志海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志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其辩护人提出,徐志海主观上无行贿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行贿的行为,结果上未取得行贿带来的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二审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4年,徐志海与唐某海、莫某军、陈某南、蔡某梅合伙承包花木场地块,各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如何合作经营、各自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也未从事实质性生产经营,而是投资增建地上附着物,等待政府征收。因徐志海等人承包花木场地块的时间与土地征收时间较近,为避免引起政府部门的怀疑,他们特意将承包花木场地块的合同、委托书的日期往前倒签,并以唐某海亲属作为权利人领取补偿费。这些都足以证实徐志海、唐某海等人主观上具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目的。且同案人唐某海、莫某军、陈某南一致供认,为获取超额补偿费,他们经过商量决定,由唐某海负责与征地办对接。他们一致同意让唐某海出面请托谢海锋帮忙增加补偿费,并“拿一些好处给谢海锋”。补偿费到位后,唐某海告知徐志海等人须给予谢海锋好处费的数额,经大家同意后,从补偿费中取出相应的款项行贿。扣除花木场地块的支出成本及行贿款项后,剩余的补偿费由包括徐志海在内的合伙人平分。

二审法院认为,徐志海伙同多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行贿犯罪活动中,徐志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决根据徐志海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量刑并无不当。2022年12月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量刑。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新时期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决策部署。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因此,严厉打击行贿犯罪,“遏源”“断流”两手抓,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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