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牵手董事做生意合适么?

2023-05-16 08:35熊锦秋
董事会 2023年4期
关键词:利益输送汉王母公司

熊锦秋

上市公司牵涉成千上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与一般公司大有不同,防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管输送利益,应作为头等重要大事。监管部门对共同投资问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定

4月11日,深交所对汉王科技下发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孙公司分红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等多项问题。笔者认为,公司是否分红应视自身情况合理决策,但要防止特殊情形下的利益输送。

汉王科技2022年年报显示,该年度营收14亿元,净利润亏损1.36亿元,每股未分配利润为-1.38元。公司未分配利润已连续12年为负,且自2010年上市起就未曾现金分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一般是不能分配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才可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由于汉王科技这些年未分配利润一直为负,当然不能分红,而公司一直“一毛不拔”,或属情非得已。

汉王科技有家控股比例达97.08%的子公司——北京汉王鹏泰,而汉王鹏泰与现任汉王科技董事李远志合资经营汉王友基(分别持有51%、49%股份),也即汉王友基为汉王科技之孙公司。据公告,汉王鹏泰同意汉王友基进行利润分配——分别向汉王鹏泰、李远志分红3060万元和2940万元。一方面上市公司长期一毛不拔,另一方面孙公司却大笔分红,深交所问询此举是否与上市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按笔者拙见,某家公司是否分红,主要视自家公司的财务情况来决定,并不需要考虑母公司、甚至实控人的财务状况。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子公司是否分红,母公司作为控制人当然有发言权,但决策的基础显然是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子公司分红本身或难称为利益输送。

但是,现实中也要防止这样一种情况发生,那就是母公司为子公司经营承担一些隐性成本、让渡一些商业机会,或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的一些资源,从而喂肥了子公司、形成子公司經营利润;尤其是,子公司还是由母公司与其关联人共同投资,此时母公司就涉嫌为子公司利益输送,而子公司分红就是对关联人兑现利益输送的渠道或方式。

因此,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叠床架屋设置各级公司架构,一个监管方向就应是,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等共同投资的公司,要严防上市公司与这些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实施利益输送。

事实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也称忠实义务),其第五款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也被称为董事、高管不得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与上市公司共同合股投资一家公司,有时合股公司与上市公司难免有业务交叉;即便合股公司由上市公司控股,合股公司在市场抢抓商业机遇,虽然上市公司由此受益,但跟着受益的董事高管等或难摆脱同业竞争之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上述共同投资问题作出了相对比较宽松的要求,并未严格禁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共同投资,只是要求中介机构对其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等要求做出核查说明。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牵涉成千上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与一般公司大有不同,防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管输送利益,应作为头等重要大事。监管部门对共同投资问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一般情况下最好不得允许。

控股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管若要全身心投入上市公司,将自己的利益与公众投资者利益高度绑定,最好不要另设公司尤其是与上市公司共同投资公司,这也是规避利益输送、瓜田李下嫌疑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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