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全球碳市场竞争 做大做强碳金融市场

2023-05-17 02:16贾彦刘申燕
清华金融评论 2023年5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交易金融

贾彦 刘申燕

“十四五”是我国“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和推进碳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发展全国碳金融市场的路径建议。

“十四五”是我国“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和推进碳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体量角度看,世界银行在《2020年碳市场现状和趋势》报告中估计,碳市场在2030年将有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市场;从货币角度看,加速建立中国碳金融市场,进而推动交易中以人民币结算的比重,有助于争取全球碳市场定价权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推进;从功能效用看,碳金融市场能有效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降低我国的综合碳成本,从而增强中国碳市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在国际竞争中掌握更多主动权和战略回旋空间。

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政策基础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已经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推动碳市场建设与碳金融产业的发展。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强调将“推进期货市场建设,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已明确将碳金融衍生品明确归口为“资本市场”的范畴。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发展碳期货、远期等碳金融衍生品。预计碳金融产品的发展将不断提速,并为我国碳金融体系带来根本性的变革。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将碳金融产品分为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市场交易工具以及碳市场支持工具,为金融机构开发、实施碳金融产品提供了指引。

市场基础

目前,我国7个试点碳市场年发放配额共计约1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q),线上成交量约为2亿吨,整体换手率不到20%;相比之下欧洲碳市场(EU-ETS)现货交易的换手率超过500%。再从更严格意义上说,碳金融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碳金融工作組发布的《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报告》测算,如能推出相关的碳金融交易工具,2023年后,保守预计国内交易规模将达到2000亿元至3000亿元。

产品基础

根据调研我国7个试点省市的碳交易市场发现,近年来,其先后推出了20余个碳金融产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债券、碳基金等场外衍生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而现有7个试点碳市场均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因此各碳交易机构纷纷从远期产品入手,探索碳金融衍生品的开发。目前,上海、湖北碳远期产品均为标准化的合同,采取线上交易,已经接近期货的形式和功能。

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顶层设计不完善

一是政策预期待明朗。从整体上看,政策制定应该有长远规划。当前政策时效性较弱,往往落后于快速变化的市场动态,未能及时跟踪市场环境与碳金融理论变化情况,无法解决市场所亟须解决的问题。

需求端政策方面,推动碳市场主体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激励政策、支持碳市场主体的碳金融能力建设政策有待出台。供给端政策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降低参与成本的政策,以及支持金融机构认知碳金融、设计开发碳金融产品、管理碳资产、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政策有待出台。

二是监管协同待加强。碳市场的交易平台一般设立在环境能源交易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也为生态环境部门而非金融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协调的难度一定程度也影响了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活跃性。

市场机制不完备

一是碳交易试点市场互相分割、体量规模小。国内碳市场主要功能平台分散将导致市场长期处于功能重叠、运行低效的状态,微观上不利于我国碳市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和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宏观上将增加我国企业的碳治理成本,削弱国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动权。

二是碳金融市场规模小、流动性不足、有效性不强。目前,全国碳配额市场尚未完全对金融和投资机构放开,使得全国碳金融交易难以大规模展开。受交易主体碳资产管理意识欠缺、碳排放权的法律认可模糊等原因,碳金融融资工具的交易量很小,金融机构创新碳金融产品、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动力也缺乏。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碳金融产品交易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国内碳金融市场的渠道也都较为缺失。

三是碳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风险规避功能、成本节约、投融资等功能表现尚不明显。由于全国碳市场的碳远期、碳期货等碳金融交易工具尚未推出,碳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风险转移与规避功能表现不明显。受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等因素制约,碳市场的投融资等功能也较为欠缺。

四是尚未形成碳金融生态圈。当前的碳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呈现碳金融机构参与主体少、参与数量小、机构能力弱、服务品种少等特征,碳金融生态圈尚未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尚未围绕碳金融形成一个有机的碳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碳排放核算、碳资产评估、碳资产管理、碳足迹管理、碳信息披露、低碳技术认证等服务相对不成熟、不完善。

碳市场国际影响力有待深化

当前,我国碳排放配额交易的规模占全球配额总成交额的比例偏低。2020年欧盟碳交易所的成交金额占全球交易所的成交金额的88%,2021年仍占80%左右。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缺少国际对接通道,碳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偏低,对全球碳排放配额市场的影响力也有待强化。在欧盟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趋势下,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碳配额市场与欧盟碳配额市场的对接问题。

碳定价能力仍待提升

一是我国碳价格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低碳技术的引领不足。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规模小,流动性有待提升。我国碳价格偏低,对违约惩罚力度低,制约了碳价格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低碳技术的引领作用发挥。

二是人民币尚不是全球碳交易的主要结算货币。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率先通过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凭借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货币地位、成熟的金融体系及国际金融优势地位,从而推动欧元、英镑、美元成为国际碳交易主要计价与结算货币,由此掌控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与结算权,并控制了国际碳价格话语权。

发展全国碳金融市场的路径建议

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体系

一是在现有的“1+N”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体系。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加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法》《碳金融法》等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完善碳金融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完善各类配套制度文件、监管规则和监管细则,为碳金融市场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构建明晰有效的监管协同机制。在碳金融市场的推进建设中,建议采取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管理机制。新设交易产品应在国家生态环境部进行备案,由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参与碳交易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测提出要求,并对碳金融产品及创新业务进行监管。

三是深刻领会碳排放“双控”的要求,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实现“3060双碳”目标中的核心地位。试点打通全国碳排放交易、用能权交易、绿电交易、新能源积分等节能减排机制之间的通道,鼓励其他交易市场允许使用碳配额抵销或履约,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

优化碳金融市场机制体制建设

一是着眼全球碳市场竞争,加快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的一体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地方试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一体化的研究探索,以股权合作、市场共建共享为合作机制,整合全国各个碳市场,提高市场集中度,形成市场的规模化效应。

二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有序推进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构建。第一,支持在全国碳市场采用金融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提高市场流动性。给予交易机构在交易方式与清算交付方面更大的灵活性,积极引入双向交易、连续竞价等交易方式。同时,加快推出全国碳市场远期与碳配额回购业务,并积极整合国内金融资源,加快推动碳期货、碳期权交易。第二,出台精准有效的碳金融支持政策,包括:通过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降低“双碳”项目的融资成本、间接实现对“双碳”项目正外部性的收益补偿和推动“双碳”项目的发展、大力扩大碳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并强化碳债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要求、对投资碳中和债的利息收入给予免税处理以增加投资者收益等。第三,拓宽碳融资渠道,发展壮大多层次碳金融市场,包括:积极对接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鼓励建立碳市场发展基金和低碳导向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低碳零碳负碳产业发展;加快推广碳排放权抵押/质押业务,吸引更多资本投入一级和二级碳市场,满足交易主体多元融资需求;积极推进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基金,引导国际国内资金更好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打造全球碳金融资产配置中心等。

三是持续扩大交易主体范围,拓展多元化碳金融产品体系的有效途径。参照成熟的标准化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鼓励更多中介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推动涉及碳金融业务的投资咨询、信用评级、核证以及做市、报价、撮合交易等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运行效率,有效减少市场风险。在市场流动性方面,金融机构参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碳衍生品交易,将使碳市场总体流动性大幅提高。同时,由于碳市场提供了套保和碳资产管理的功能,现货交易的流动性也会因此提升。此外,通过引入碳衍生品交易,可进一步提升碳市场金融属性,并可与其他金融市场产生协同效应(比如,可作为对冲石油价格风险的工具,甚至形成“碳货币”等)。从成熟的全球性大宗商品市场(如石油市场等)来看,都已经实现了泛金融化的发展。当然,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有时并不能严格划定,可能在特定时期的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下,取得某些方面的超前发展。即便在相同的发展层级,不同地区的市场也可能存在不同的侧重(见图1)。

四是密切关注市场风险,实现有效风险评估与防控。借鉴《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与成熟经验,对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管控应涵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内容,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三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管控、监督检查、建立风险监管体系、强化碳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探索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强化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降低市场参与者信用风险。同时,加大对包括增值税欺诈、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重复利用、庞氏骗局及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金融风险的防范以及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碳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以推进国际合作提升碳市场国际竞争水平

一是加强全国碳市场在减排量市场的标准制定影响力,加强中国自愿减排核证标准的研发与推广,加快国内与国际碳交易机制间的政策协调,建立与国际碳市场发展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引导国际“行业减排”的碳价机制建设(如国际航空、航海领域的减排)与参与实践;加强对《格拉斯哥气候公约》、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国际气候治理机制、未来全球碳价机制的研究、参与、引领。

二是统筹减排量开发,合理开发碳排放资源,注重通过供给影响全球碳价格。积极宣传全国碳市场一盘棋的观念,有序开发碳汇资源,着眼于加强碳减排量供给管理、碳技术研发管理,引领碳减排量开发与碳技术研发,增强全国碳市场在国际碳市场的定价影响力。

三是输出中国碳标准,扩大中国碳价格应用范围。依托“一带一路”,鼓励全国碳市场等机构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探索碳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帮助沿线国家增强当地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我国先行先试制定“一带一路”绿色体系下碳金融市场的国际规则探路。

支持全国碳市场提高国内国际碳定价能力

一是将全国碳市场基准价格纳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上海价格”的范畴体系。以区域碳市场对接为突破点,借助抵销机制、配额互认、金融合作等机制,循序渐进联通国际碳市场。在放开国内投资机构与个人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基础上,允许境外投资机构参与中国碳市场交易。

二是增强全国碳市场抵销机制的国际性。在市场调节机制制定过程中,考虑在市场价格超过“天花板”价格后,允许“一带一路”及“南南合作”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经认可的项目减排量纳入抵消机制的范围。

三是积极研究探索与国际碳市场的互认工作。在“3060双碳”目标下,推动中国经认可的项目减排量(CCER、林业碳汇)纳入日韩等东北亚区域及欧美等发达碳市场的抵消机制;在《格拉斯哥气候公约》下,积极探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国际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机制;开展中国碳市场与欧美碳市场碳配额互认的研究。

四是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支持全国碳市场与境外金融市场在碳价指数发布、相互挂牌、碳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提升我国国际碳定价能力,形成中国碳市场即期价格、远期价格、配额价格、自愿减排量价格等领域的主导权和引领性。

(贾彦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研究院院长、首席研究员,刘申燕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研究院業务董事。本文编辑/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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