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福利发展的历史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3-05-17 18:31刘晓红周颖李少同张丽君刘铠钰
学前教育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受教育权全纳教育融合教育

刘晓红 周颖 李少同 张丽君 刘铠钰

编者按:在追求社会公平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要制定更为合理的儿童福利政策,实现儿童福利从狭义的救助特殊儿童到广义的惠及所有儿童的转型,这是符合国际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本期由河南师范大学刘晓红教授主持的“儿童福利与教育发展研究”专栏,从儿童福利的视角看待儿童教育,即是把教育视作儿童应享有的最大福利,这不仅能扩展儿童福利的内涵,而且能推进人们对教育本质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参与和支持凸显教育公益性质的儿童全纳教育的发展,促进我国教育公平与社会福祉。

[摘 要]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美国儿童福利对象经历了从家庭受虐儿童到残疾儿童再到处境不利儿童以及每一位儿童的转变;责任主体经历了从民间团体到政府的转变,政府主要通过立法确保福利政策实施;福利手段经历了从以经济援助为主到重视教育支持的转变;福利方式与理念经历了从隔离到融合再到全纳的转变。美国的儿童融合教育正是在其儿童福利政策的支持下得到了大力发展,我国今后也应把儿童教育纳入到儿童福利中,通过政府切实承担和落实相关的主体责任,在“大融合”的全纳理念下实现儿童福利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到关注普惠的受教育权的转变,以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过程与结果。

[关键词] 儿童福利;融合教育;全纳教育;受教育权

美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制度相对成熟完善,其儿童融合教育正是在儿童福利的土壤中产生的,并经历了从保障生存底线到提高生活质量、从对个体的经济援助到对家庭的养育指导、从面对当下困境到面向儿童未来、从“残补”到“普惠”、从隔离到融合再到全纳的发展过程。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及一系列修正案,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政策,进而推动其儿童融合教育不断发展,清晰地呈现出了其在儿童福利责任主体、手段、方式与理念上的变迁。本文将在儿童福利视角下审视美国儿童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以重新思考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我国儿童福利与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路向。

一、美国儿童福利对象与救助主体的历史变化

(一)受虐待儿童的救助主体是民间团体

20世纪之前,美国家庭存在虐待儿童的问题,甚至出现杀婴、弃婴、童工等现象。受杰斐逊总统“不干预”思想的影响,当时的美国政府没有介入,邻居、社区、私人慈善组织、宗教团体成为救助主体。

工业革命以后,福利院成为赚钱工具,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1853年成立的纽约儿童救助协会把儿童送到有需要的西部或南部家庭,签订师徒合同,这一举措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是对儿童的救助仍然属于民间行为。1875年,纽约儿童虐待预防协会成立,标志着美国有组织保护儿童的开端。由此可见,美国儿童福利最初的救助对象是受虐待儿童,救助主体为民间组织。

(二)残疾儿童的救助主体从民间团体转为政府

1909年,美国白宫会议提出联邦政府应设立儿童局,以便对儿童生活的所有阶段和福利进行调查和报告。[1]1912年,儿童局成立,负责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提供经费以及协助州政府执行儿童福利方案。1919年,美国威尔逊总统将这一年定为“儿童年”,有针对性地探讨了“需要特别照顾儿童的保护”“儿童就业”“儿童和母亲健康”等问题。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从“战时紧急基金”中拨出数万美元,用于当时开展的各项儿童福利活动。1930年,美国白宫会议从医疗服务、公共健康服务和管理、教育和培训、残疾儿童等方面进行讨论,为日后《社会保障法》中关注儿童的内容奠定了基础。1932年,罗斯福总统上任后开始采取系列社会救济措施,第一次明确提出联邦政府应承担社会福利的主要责任。此后,每隔十年召开一次的白宫会议逐步明确了联邦政府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中的主导角色。这一时期,儿童福利的救助对象从受虐待儿童扩展到残疾儿童,政府成为救助主体。

(三)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处境不利儿童的生存与健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民众和政府都认识到,战争造成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人本身带来的伤害,尤其是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的儿童。美国联邦政府更多是为饱受战争之苦的孩子们提供安全的环境,重点保证其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为进入职场的妇女解决后顾之忧。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参加过工作的妇女不愿再被家庭事务禁锢,联邦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保护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为此,联邦政府从儿童福利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工作,[2]主要包含在对《社会保障法》的多次修正中,以应对战后社会政治、经济所发生的变化。虽然当时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具有临时性,但是为后来儿童福利政策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开始在儿童福利事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承担相应责任。儿童福利的对象也进一步扩展为处境不利儿童,从而极大地扩大了儿童福利政策服务的对象。

二、美国儿童福利救助手段的历史变化:从经济援助到教育支持

(一)儿童福利救助手段以经济援助为主

20世纪30年代,美国处在经济危机后的“大萧条时期”,数千万美国民众处于贫困之中,老弱病残幼更是这场危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3]这一时期,政府的主要救助手段是财政拨款,以保证民众的基本生存需要。1933年,美国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颁布了《联邦紧急救济法》(Federal Emergency Relief Act),以拨款的方式提供直接救济。1934年8月通过的《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of Act)中的第四款“家庭援助计划”规定,政府应向孤儿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现金补贴,所需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4]

杜鲁门总统任职期间,美国《社会保障法》中的儿童援助部分进行了五次修正。1946年的第一次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偿还各州为援助家庭中第一个儿童所花费的每月24美元中的13.5美元,偿还各州为援助同一家庭中其余儿童所花费的每月15美元中的9美元,同时还分担行政管理费用的1/2”。修正案授权增加的经费如下所示:母婴健康计划1 100万美元,残疾儿童服务750万美元,儿童福利350万美元。1948年的第二次修正案提高了联邦援助和偿还的额度,同时继续分担行政管理费用的1/2。1949年的第三次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将这种援助用于抚养儿童的母亲”的规定。1950年的第四次修正案第一次将抚养儿童的贫困成年人列入了抚养成年子女家庭项目中。1952年的第五次修正案再次提高了联邦政府援助和偿还的额度。[5]此后,《社会保障法》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如1956年的修正案规定每年增加1 200万美元,用于儿童福利事业。1958年的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进行有关儿童福利的研究和报告,并为妇幼卫生保健项目提供2 150万美元,为残疾儿童项目增加2 000万美元,为全体儿童提供福利1 700萬美元。1960年的修正案授权增加2 500万美元拨款,以扩展相关研究。这一时期,儿童福利以经济支持为主,救助性和保障性的特征非常明显。

(二)儿童福利救助手段转为提供保教服务

20世纪中期之前,美国黑人都是在隔离学校中学习,无论是师资、设施还是经费都无法与白人学校相比。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社会不公是20世纪50至60年代美国社会中的重大隐患。1954年,布朗案的判决彻底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过,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进展十分有限,纽约的黑人儿童仍在全黑人学校上学,教育领域中的种族歧视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6]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民众逐渐认识到学前教育对于社会和个人的重要价值,学前教育的地位才发生了根本变化,联邦政府在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从重视儿童福利保障转向为广大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保教服务。

1. 研究支持:“佩里学前教育研究计划”和《科尔曼报告》。

“佩里学前教育研究计划”始于20世纪60年代,该项目先后于1962—1965年间招收了几批黑人贫困家庭的3~4岁幼儿,其中一半幼儿作为对照组没有接受学前教育与家访。项目组一直跟踪调查研究对象至27岁。调查结果表明:“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学习成绩较好,发展情况较好,成年时有工作的多,犯罪率较低,非婚生育与少女生孩子的现象相对比较少”。研究人员还对学前教育进行了经济效益分析,估算结果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入1美元,将来能收获6美元的收益”。[7]这些研究结论使美国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的价值和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此外,美国学者对早期干预的研究还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价值的认识。[8]

20世纪50年代,布朗案的胜诉以及民权运动的开展不仅对有色人种的社会权利有很大影响,而且使得平等教育的理念深入人心。残疾学生的支持者们援引布朗案决议,指出残疾儿童与非残疾儿童应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并且与残疾儿童家长联合起来,要求联邦政府维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这些努力最终促使联邦政府开始通过立法来保障残疾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如肯尼迪总统就非常重视民权问题,他于1963年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民权提案”,特别指出要废除种族隔离。约翰逊总统上台后,于1964年7月签署了《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其中有多条内容与消除教育歧视有关。《民权法案》第四款授权实施一项调查,以测定美国公共教育机构中所有人教育机会的均等程度。这项调查由霍普金斯大学的科尔曼教授主持,由此产生了著名的《科尔曼报告》。该报告基于调查数据发现,学生在学业成就上的差异与其同辈群体的教育背景以及教育期望有密切关系。当弱势学生被安排到那些有着优越背景、学业成就更高的学生所在班级时,他们的表现有明显的改善。这为那些寻求让黑人儿童以及其他贫困儿童从底层学校转移到主流教育环境中去的人们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2. 立法保障:“开端计划”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境况。

在民权运动的推动下,美国教育界掀起了一场争取平等教育权的浪潮。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又掀起了一场“向贫困宣战”的运动,教育更是被当作反贫困的有力武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的大发展除了给本国带来巨大的社会财富之外,还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日益加大。经济增长使社会上层和中产阶级受益,但是底层的民众却很少获益,尤其是黑人。尽管他们由乡下迁到大城市,但是仍旧过着艰苦的生活。贫穷人家的孩子生活环境恶劣,入学机会少,导致了他们将来就业也差,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这样,一代贫穷,代代贫穷,恶性循环。约翰逊总统上台后,提出了一个非常广泛的“一揽子”反贫困计划,要求国会在教育、医疗、住房、民权等领域采取广泛的反贫困行动,从各项预算中拿出10亿美元以支持该计划的开展。1964年8月,约翰逊总统签署了《经济机会法》,作为联邦政府向贫困宣战的主要法律武器。该法案面向16~21岁青年实施基本的读写技巧培训和就业辅导,目标是直接改善穷人的经济状况,其中最受欢迎的部分是“开端计划”(Head Start),主要为那些3~5岁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机会。[9]

3. 教育法案:支持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

1965年,伴随着美国“向贫困宣战”,约翰逊总统还签署了《基础和初等教育法(89-10公法)》(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of 1965),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全美中小学生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1966年,该法案被修订,专门补充了残疾儿童教育条款,规定各州及地方可以利用联邦拨款向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残疾婴幼儿)提供资助。该项资助总额超过13亿美元,用于满足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随后,美国又颁布了《基础和初等教育法修正案(89-750公法)》。依据该修正案,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障碍儿童教育的联邦办公署,进一步加大了对残疾儿童教育的支持力度。可见,美国儿童福利事业从主要依靠经济手段转向教育支持,从保障性目标转向支持性目标。

三、美国儿童福利救助方式的历史变化:从隔离到融合

(一)“正常化”思潮和“去机构化”运动正式开启儿童融合教育实践

民权运动的兴起使得残疾人群体受到关注,“正常化”思潮出现并继而带来了“去机构化”运动。所谓“正常化”(normalization)最初是北欧国家针对残疾人群的生存与发展提出的一种哲学理念,指尽可能地以符合正常文化的方式建立或维持尽可能符合正常文化的个人行为和特征。[10]该原则从保障残疾人正常生存环境的视角审视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方式,契合了社会民主运动对平等人权的追求。这一思潮的传播影响了美国的社会改革运动,直接导致了“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运动的出现。“去机构化”旨在减少那些为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供住宿、教育、治疗或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因为这些专门机构常常处于被隔离的状态,异于正常文化。因此,“去机构化”运动就是要减少这种专门机构被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的弊端。“正常化”思潮和“去机构化”运动是关注残疾人生存状况和社会环境的改变而进行的社会改革,深刻影响了人们对教育环境中残疾人的认识。把残疾儿童安置在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中,使得残疾儿童无法平等地融入主流教育环境,是不是公平?是不是利于残疾儿童的发展?对这些问题的反思促使人们开始改变原来的特殊教育实践,将残疾儿童送去普通学校,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这种运动在北美国家被称之为“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在以英國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则被称之为“一体化”(integration),也就由此开启了美国儿童融合教育的实践探索。[11]

(二)《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首次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正式立法

伴随着“回归主流”运动的开展,美国联邦政府也开始通过立法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196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90-538公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这是第一个明确体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联邦法案,旨在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资金,为学前特殊教育的开展建设现代化设施,同时促进关于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研究项目。作为一部专门为残疾儿童立法的正式法案,《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不依附其他任何法案而自成体系,致力于探索和建立适合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模式与方法,由此建立了名为“首次机会网络”的实验项目和第一个联邦级别的“残障儿童早期援助项目”。此外,该法案还明确规定,政府应指派教育专员与公共教育机构及教育组织进行合作,通过监督评估保障教育项目的有效实施,促使学前残疾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得到切实改善,这对美国特殊儿童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12]

四、美国儿童福利的终极价值追求:实现全纳教育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最初是为了保障少数特殊儿童的生存需要,通过对个体和家庭的经济资助得以实现,体现了狭义的福利概念。随着研究的深入、认识的提高和实践的推进,美国儿童福利的对象逐渐扩展到全体儿童,福利目标转为儿童的全面发展,学前特殊教育也由此逐渐发展为全纳教育。

(一)国际竞争促使政府从重视教育机会均等转向重视教育过程和结果均等

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儿童福利政策主要针对处境不利儿童和残疾儿童,旨在为他们争取平等的入学机会。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仅仅满足入学机会均等的价值追求无法适应时代要求。1983年,美国国家教育优异委员会发表题为《国家处在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让美国政府和民众更加清楚地看到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教育质量的下降会使整個国家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从而影响美国的未来。[13]与此同时,在“终身教育”大潮的冲击下,对个体起奠基作用的学前教育也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逐步加大,同时也开始重新思考教育公平的内涵,从关注教育机会均等进一步发展到对教育过程和结果均等的重视。

(二)家庭形态的转变需要政府解决高质量学前保教服务问题

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的福利政策催生了一批“福利族”,他们长期不劳而获,成为联邦政府面临的社会问题。克林顿总统上任后进行改革,在维护低收入者利益的基础上减少了其对国家福利救济的依赖。福利改革促使更多贫困家庭的母亲不得不外出工作以贴补家用。加上女权运动的高涨,女性就业人数增加,使得传统的父亲外出工作、母亲在家照顾的家庭模式越来越难以维持,这直接促发了家长对幼儿教育与保育需求的持续增长。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未婚生子、高离婚率及同居也使得家庭形态发生了进一步的改变。单亲家庭的孩子越来越多,且大多数处于贫困线以下。家长尤其是母亲既要照顾子女,又要外出工作,难以承担高质量早期保教服务的费用。如何为这类家庭提供价格合理又优质的学前保教服务,成为了美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三)政府福利改革观念逐渐转向支持家庭生活质量提升和确保每个孩子成功

1991年,布什总统签署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提出到2000年美国所有孩子必须接受学前教育,以在参加学校教育之前为学习做好准备。[14]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今后教育政策的主线是公平与质量相统一。[15]1996年,克林顿政府颁布《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重点帮助福利受援者加强婚姻关系,减少非婚生子女,增加双亲家庭子女数量,加强父亲与子女关系建设。后来的小布什政府每年为各州提供数亿美元,设立和实施有关项目来降低非婚生子女出生率,提高已婚家庭子女出生率,[16]同时鼓励增加“维持家庭完整”服务项目的资金,突出家庭的重要性,强调儿童保护的预防,建立起面向未来的儿童保障体系。1997年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和2006年的《儿童和家庭服务改善法案》更加重视家庭教育质量。2002年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更是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教育法案,旨在确保美国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残疾儿童自然也被包括在内。[17]2011年的《儿童和家庭服务改善与创新法案》强调家庭教育参与及责任,以确保不断提升美国的教育质量。2015年的《每一个学生都成功法案》进一步强调家庭的职能,认为不仅仅是特殊幼儿自身,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积极主动地参与特殊儿童教育,以为每个特殊幼儿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与辅助。[18]

奥巴马政府通过多种举措进一步加强了学前教育质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设立“学前教育挑战资金”,用于推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建立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标准,并将于今后10年投入100亿美元,以支持该项目发展。为鼓励各州高效利用该项目资金,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与质量提升,美国国会后来将“学前教育挑战资金”合并为“联邦学生援助”项目和《财政责任法案》的一部分。2.修订《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案》,以保障儿童早期保育的质量。3.成立总统早期学习委员会,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高级别的学前教育领导机构,政府干预的加强不言而喻。4.提高学前教育师资的地位和待遇,明确学前教师职业的重要性,采取相关措施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学前教育事业中来。5.开发更具针对性、更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帮助学前教师快速提升专业素养,从而能够为更多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适宜的学习体验。[19]随后的特朗普政府和拜登政府也颁布了针对家庭和儿童的援助法案,以帮助其更好地应对当下的生存和发展困境。可见,美国历届政府颁布的各种法案正逐步践行保障每个孩子都能接受高质量教育的全纳理念。这使得美国儿童福利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发生了新的转变,福利目标从支持性转向发展性,福利性质从“残补型”转向“普惠型”,以实现全纳教育为终极价值追求。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走向普惠的受教育权是儿童福利政策发展的趋势

纵观美国儿童福利的发展演变不难看出,其实施主体、福利目标、福利手段和性质均呈现出如下清晰的变化轨迹:福利目标从保障性目标到支持性目标再到发展性目标;福利手段从财政救助到保护照顾再到接受教育;福利主体从民间团体到政府;福利性质由残疾补偿到家庭支持再到普惠发展。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变化,更是理念上的变化,体现了儿童福利的公益特征。福利对象从对残疾儿童的支持逐渐转向对每一位儿童的支持,这也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加,更体现出对高质量学前教育于儿童发展价值的重视。

反观我国儿童福利的发展,也体现了福利政策发展的这一必然规律。1992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的是保障性目标。在2001年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保障性目标虽然仍然占有较大比重,但是已经开始出现支持性目标和发展性目标。2010年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则明显增加了支持性目标,保障性目标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到2021年的《中國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发展性目标更是显著增多,体现了与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相同的目标发展趋势。2021年发布的《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也显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儿童福利、儿童健康、儿童教育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20]可见,儿童在国家战略中已经被置于更重要的位置。不过,同时也不难看出,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还聚焦在儿童保护、儿童健康等狭义的福利内容上,对儿童教育的关注仍然主要集中在教育机会均等问题上,还没有真正实现从重经济援助到重教育权利的转变,这是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政府应不断强化和切实承担促进儿童融合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

从儿童福利的角度看美国儿童融合教育的发展,可以发现美国联邦政府给了其强有力的支持,不仅是充足的经济支持,更重要的是立法保障,使得经济支持得以落实,这对我国儿童福利与融合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政府应不断强化对儿童融合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

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初便开始承担对残疾儿童的救助责任,到20世纪50至60年代更是开始通过立法对儿童融合教育予以支持。这种自上而下的政策支持往往优于自下而上的努力,因此美国的儿童融合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儿童融合教育尚未在全国普及,仅有为数不多的省份和地区在探索不同的融合教育模式,政府在不同模式中的支持程度存在差异,所以取得的成效也不同。有的地方对特殊需要儿童每年每生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有的地方则主要借助社会组织的支持实施融合教育,政府并没有参与其中。可见,我国政府还有必要不断强化自己在儿童融合教育发展中的主体责任。

2. 通过立法强制保障政府经费落实到位。

美国的儿童福利与融合教育之所以能发展成熟,得益于联邦政府频繁出台的各种法案和修订法案,通过立法手段强制保障各种支持落实到位。我国虽然也出台了相应支持政策,但是各地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并未落实到位,也没有相应法律强制执行,这必然影响儿童融合教育的实践开展。在教育法治化进程中,我国关于学前教育的立法到目前为止仍然仅颁布了草案,关于儿童融合教育的立法工作可能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呼吁和努力,期待教育法治化时代的到来,如此儿童融合教育才能快速发展。[21]

3. 学界的专业研究是政策法规出台的依据。

从美国儿童福利和融合教育的发展历史来看,学术研究在这一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最典型的就是“佩里学前教育计划”和《科尔曼报告》,通过大量的调查数据和纵向研究,证明了儿童早期教育对成人后的发展至关重要。这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科学有力的专业支持。我国尚缺乏类似的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未能对已经开展的地方探索进行长时期的跟踪研究,从而也就不能为政府出台更为强有力的儿童融合教育政策提供科学支持,也无法增进社会对儿童融合教育的接纳度,这是我国政府和学界今后应共同弥补的不足之处。

(三)儿童福利的终极价值追求应是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美国儿童福利发展的一个重要转变是从狭义的福利转向儿童的受教育权。把教育作为儿童最根本的福利,有其合理性。首先,它符合“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助人思想。对特殊需要儿童的经济援助只能解决一时和当下的生存问题,唯有教育才能为其一生的发展提供终身保障。其次,它满足了人发展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按照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经济支持满足的是人的生理需要,在生理需要得到满足后,人开始追求更高级的需要,受教育权的满足正是对特殊需要儿童爱的需要和被尊重需要的满足。最后,把教育作为一种福利,最终回归了教育的公益性,这是教育的本质和功能的内在要求,是教育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当今国际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体现了社会公平,关乎民生福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把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纳入儿童福利中。

(四)未来的儿童融合教育应秉持“大融合”的全纳理念

社会学家从功能主义出发将社会福利分为“补救型”和“制度型”两种,前者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后者则强调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据此,作为一种福利的教育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选择型”教育福利,从事实上的教育不公平状态和促进教育的整体效用考虑,倾斜性地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保障其受教育权落到实处。二是“普惠型”教育福利,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一定年限或某种类型的教育,并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保证其教育机会。采用何种类型的教育福利,与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22]美国儿童福利从“补救型”转向“制度型”,其教育福利也从“选择型”向“普惠型”转变。

我国的儿童融合教育并非是从儿童福利事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是在普通学前教育基本达到普及普惠的基础上,开始更多关注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需要的结果。这与美国儿童融合教育的发展路径不同。可以说,我国当下讨论的儿童融合教育实质是一种狭义的“融合”教育,仅限于特殊儿童。随着对人之本性的认识的深化,人们将会逐渐认识到,每一个个体都是特殊的,都是不完善的,由此每个人都有其特殊的发展需求,也就决定了每个人在某方面属于“弱势”群体。这使得“融合”的概念有必要随之扩展为“大融合”的概念,不仅包括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而且包括城乡之间的融合、性别之间的融合、个体间性格的融合、不同发展程度的融合,等等。融合教育的对象也将不再聚焦于某些有身心残疾的特殊儿童,而是关注每一位有特殊发展需要的儿童,也即关注当下的每一位儿童,这正是高质量学前教育所追求的目的。因此,狭义的儿童融合教育会逐渐被优质的普通儿童教育所取代。无论身心是否有残疾障碍,每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未来的学前教育一定是秉持“大融合”的全纳理念,能满足每个儿童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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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merican child welfare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historically. Its object has been expanded from family abused children to disabled children to disadvantaged children and every child. The main body of child welfare has transferred from the private to the government for whom legislation has been the most important approach to implement child welfare policy. The focus of child welfare has changed from financial aid to education services whose philosophy has been from separation to integration to inclusiveness. These historical changes mean that inclusive education for every child should be part of child welfare for the right on education is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children.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develop child welfare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of which the ultimate form can only be universal education for all children.

Key words: child welfare, integrated education, inclusive education, the right on education

(责任编辑:赵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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