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部分城区听力残疾患者的年龄分布特征及病因分析

2023-05-22 03:45叶红潘江莉李红涛杜巧新王琦
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 2023年3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病因

叶红 潘江莉 李红涛 杜巧新 王琦

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听力残疾发病率高,听力残疾总数达到2780万人,其中单纯听力残疾达到2004 万人[1]。2007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年)》中,明确提出听力障碍预防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全面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听力卫生保健和康复,听力障碍人群的现状和发展得到高度重视,我国各省市积极开展听障人群的残疾证申办工作。在听力残疾评定过程中,不同病因对应的医疗服务、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均有所不同。由于不同年龄段人群导致听力残疾的病因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分析听力残疾患者的病因在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分布特征,为该人群中的服务保障提供依据。

1 材料和方法

1.1 病例入组和排除标准

本研究纳入2019年1月~2023年1月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就诊的听力评残患者(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西城区)进行回顾性分析。未达评残标准、不配合检查等患者排除本研究。

1.2 听力残疾病因信息采集

所有入组患者均填写听力残疾病因调查问卷,儿童患者由其监护人(父母)填写。听力残疾病因包括:遗传、母孕期病毒感染、传染性疾病、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全身性疾病、中耳炎、老年性耳聋、早产和低体重、新生儿窒息、高胆红素血症、药物中毒、创伤或意外伤害、噪音和爆震和其他。如无明确病因,则记录为原因不明。

1.3 听力测试和听力残疾等级评估

对所有患者进行双耳听力测试,分别在0.5、1.0、2.0和4.0 kHz进行测试,记录平均听力测试结果。评估患者的伴随言语能力:无听觉语言功能;基无听觉语言功能;听觉语言交流障碍;有一定听觉语言功能。根据听力测试结果对患者的听力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听力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4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9.0 完成所有统计分析。连续变量采用x±s,分类或等级变量采用例数(%)表示。按照年龄将患者分为0~6 岁组、7~17 岁组、18~59 岁组和≥60 岁组,分别计算每个年龄组不同病因的病例数和百分比。

2 结果

2.1 被试基本特征

2019年1月~2023年1月在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入组听力评残患者共1339例。其中,男性749例,占55.9%,女性590例,占44.1%。入组患者的平均听力损失为76.51±18.08 dB HL。

2.2 听力残疾患者的年龄分布特征

本研究入组患者平均年龄为64.18±20.47岁,其中0~6岁组68例(5.08%)、7~17岁组23例(1.72%)、18~59岁组290例(21.66%)、≥60岁组958例(71.55%)。

2.3 听力残疾患者的病因分析

致残入组患者中,223 例(16.65%)原因不明,1116 例(83.35%)具有明确病因。具有单一病因的768 例(57.36%),具有2 种病因的326 例(24.35%),具有3 种病因的22 例(1.64%)。表1 和图1 总结了听力残疾患者的病因分布特征(见图1)。不同年龄组听力残疾患者的病因分布特征:0~6 岁组听力残疾患者病因以遗传因素(44.12%)为主,随后为原因不明(30.88%)和其他原因(17.65%);7~17 岁听力残疾患者病因以原因不明为主(43.48%),随后为其他原因(39.13%)和遗传(17.39%);18~59岁听力残疾患者以其他原因为主(25.52%),随后为原因不明(25.17%)和中耳炎(16.55%);≥60 岁听力残疾患者以老年性耳聋为主(55.11%),随后为中耳炎(19.83%)和其他原因(14.20%)。

图1 听力残疾患者病因分布特征

表1 不同年龄组听力残疾患者病因分布特征

2.4 伴随言语能力和残疾等级

1339 例听力残疾患者中,478 例(35.70%)存在听觉语言交流障碍,32 例(2.39%)几乎没有听觉语言功能,46例(3.43%)无听觉语言功能。本组患者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残疾(表2):一级296 例(22.11%);二级223(16.65%);三级573 例(42.79%);四级247 例(18.45%)。超过50%的0~6岁组患者表现为一级和二级听力残疾,7~17 岁组患者听力残疾在4 个等级中呈均匀分布,50%以上18~59岁组和≥60岁组患者表现为三级以上(含三级和四级)听力残疾。

表2 不同年龄组患者的残疾等级分布特征

3 讨论

在听力残疾评定人群中,60 岁及以上年龄组人数居首位,占所有参与听力残疾评定人数的71.55%。这与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一致。我国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的国家,随着年龄增长,老年性耳聋的发病率逐年增高,听力残疾人群中老年人比重长期处于高位。由此带来的医疗、康复、社会生活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值得不断探讨。

致病原因显示,0~6 岁组病因首位是遗传因素,7~17 岁组病因首位是原因不明,18~59 岁组病因首位是其它原因,60 岁及以上组病因首位是老年性耳聋。孙喜斌等[2]分析了听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因素,原因不明是由于听力致残原因较复杂,伴随社会复杂化和多元化,出现多因多果的病因模式,导致病因无法明确。如能进行更详细的病史及家庭系谱调查和听力、前庭功能及影像学检查将有利于提高疾病的诊断水平,这一比例可能会下降。其他原因是除了列出致病原因中提到的原因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与饮食营养、生活条件、劳动强度、精神压力、情绪及气候变化等有关[3]。在儿童先天性听力残疾病因中,遗传因素占首位(见表1)。我国已建立系统的新生儿听力筛查体系,将耳聋基因筛查纳入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形成听力及基因联合筛查模式,能够尽早的发现遗传致聋因素,为婴幼儿听力残疾的早期诊断和干预提供支持。在人体衰老过程中,听觉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改变,人体其它全身性疾病和慢性疾病均可导致老年性耳聋的发生。因此,老年人积极治疗和控制全身性疾病,医务工作者普及耳保健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听力残疾防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均是未来长期工作的重中之重。

残疾等级中显示,所有参与残疾评定的人群中,三级听力残疾数量居首位,各年龄组中18~59岁和60岁及以上组的三级听力残疾数量居首位,0~6 岁组一级听力残疾数量居首位,7~17 岁各级别听力残疾数量相对平均(见表1)。听力残疾一级指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 90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听力残疾三级指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4]。按照北京市听力残疾人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一级听力残疾拟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儿童提供一定补贴;所有听力残疾人均可享受助听器保障政策。听力残疾一级的儿童基于听觉言语黄金期康复的需要,对人工耳蜗的需求最为迫切;听力残疾三级的残疾人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已经出现明显困难,对于助听器的需求最为迫切。由此提高了听力残疾一级儿童和听力残疾三级人群对听力残疾评定的需求。同时,提示在政策制定上应尽可能考虑不同年龄段、不同康复需求等受众群体,正确引导其听力残疾评定,确保收集更加全面的信息,精准制定相关政策。

我国助听器验配流程尚不规范,加之助听器价格昂贵,大部分听力残疾人群,特别是老年人主观接受度较差[5]。2009年北京市对16~59 岁无工作重残人实行居家养老助残补贴,2014年对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供助学补助,2016年出台了《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2018年颁布了《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等。残疾人康复服务涉及健康、康复、支持与协助、无障碍环境、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6]。从上述领域切实为听力残疾人群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助听设备及相应康复服务,为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学习、就业和生活提供保障。

4 结论

北京部分城区参加听力评残的人群中以成年人居多(尤其是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占一定比例。不同年龄组听力残疾患者的病因分布有所不同。本研究结果提示,对该地区听力残疾患者需要根据不同年龄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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