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侵权成因与治理路径

2023-05-23 12:52彭学龙刘泳
出版广角 2023年6期
关键词:学术期刊利益论文

彭学龙?刘泳

【摘 要】数字时代,学术期刊数据库蓬勃发展,其在促进知识传播的同时,也使得版权关系复杂化,容易诱发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期刊产业高质量发展。具而言之,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侵权原因在于:既有授权模式不完全适应数字出版的实际需求,学术期刊共同体版权利益失衡,作者维权路径不畅。与此相应,合理的治理路径包括:建立合法高效的版权授权机制,完善版权收益分配规则,依法规制数据库垄断行为,畅通作者权利救济渠道。

【关  键  詞】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保护;数字版权侵权

【作者单位】彭学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刘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9JJD820006)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06.001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出版,数字出版模式具有提高期刊传播便捷性、扩大期刊影响力、提升学术成果共享效率等巨大优势。我国期刊数字化转型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激光照排系统的应用[1],三十多年来,以中国知网、维普和万方等为代表的学术期刊数据库相继问世并发展迅猛,在大幅提升学术期刊传播力和影响力、繁荣学术科研事业的同时,也导致数据库垄断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合规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关切。

本文以学术期刊数据化过程中形成的新型版权关系为切入点,分析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侵权状况,探寻版权侵权的症结,并从协调学术期刊共同体各方利益的角度探索治理路径,以期对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所裨益。

一、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学术期刊数据库应时而生,并迅速成为学术传播的主力军。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发展在大大提升学术传播效率的同时,也导致版权关系日趋复杂。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作者维权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学术期刊数据库运营中的版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1.学术期刊数字化语境下的各方关系

在学术期刊数字化过程中,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出现使得原本由作者、期刊社和读者构成的传统出版关系渐变为一种更为复杂的新型关系。构成这一新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1)数字出版方: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为代表的学术期刊数据库,负责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和传播。(2)入编期刊方:期刊社。期刊社完成论文的编审和纸质出版,并向数字出版方提供原始数据(纸质印刷版作者作品原始数据),由数字出版方完成数字出版并通过数据库进行传播和产品开发。(3)作者方:作者系单篇论文的创作者,是论文作品的著作权人。(4)用户方:即订阅并使用学术期刊数据库的消费者。在这种新型关系下,数字出版方既不参与论文创作,也不参与期刊编审工作,主要负责期刊的数字出版和网络传播。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数字出版方要完成以上工作,需要获得单篇论文的著作权、期刊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三项权利的授权[2]。具体而言,作为单篇论文的创作者,论文作者对其创作的论文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要将论文收录学术期刊数据库,数字出版方需要从论文作者处获得授权,并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期刊杂志社使用作者的论文不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作者向期刊社投稿的行为即可视为授权期刊杂志社使用该作品,但是这种授权并不包括将论文提供给期刊数据库[3]。并且,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未将论文收录进数据库的行为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若期刊社欲将论文作品提交给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须取得论文作者的转授权许可。

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原本是以整本期刊形式呈现的,而期刊本身是通过汇编若干论文作品后形成的汇编作品,期刊社在论文选择、栏目编排等方面作出了独创性贡献,因而期刊社为期刊这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为出版者的期刊社对其出版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版式设计权。因此,数字出版方需要获得期刊社的期刊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两项授权。

理想状态下,数字出版方要取得以上三项授权,应同时与论文作者和期刊社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相应使用费用。但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数字出版方仅通过与期刊社签订协议,获得期刊社授权,并约定由期刊社负责获得作者的授权,数字出版方一次性向期刊社支付使用费用,该费用包含论文作者应得的部分。这种抛开作者直接与期刊社签约的模式,虽然节省了数字出版方逐一获取作者授权的时间成本,但也为其埋下了版权隐患。

2.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侵权的现象梳理

如前文所述,数字出版方获得授权的方式是与期刊社签订协议。但该授权有效的前提是期刊社已经取得了著作权人关于论文作品的著作权转授权许可。虽然协议载明由期刊社负责获得作者的授权,但由于成本过高、期刊社未足够重视等情况,一些期刊社并未获得作者的合法授权。实践中,部分期刊社虽有意识地通过稿约、电子协议等方式试图获得作者授权,但这些方式的效力存疑[4]。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期刊社以稿约或者投稿须知等形式告知作者其作品将被收录进数据库的情况,但由于稿约本身内容并不明确,未就版权许可的类型、地域、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缺乏明确性,法院并不认可授权的存在[5]。部分期刊社在其线上采编系统中设置电子版权协议,作者通过点击图标或按钮的方式完成投稿和“接受”相关协议[6],但这种以点击方式形成的电子协议,效力仍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可[7]。在另外一些案件中,一些期刊社虽然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但由于协议本身对作者权利有不合理的限制,属于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格式合同[8]。如此一来,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论文作品的行为就因未获得作者有效授权,而被认定为侵害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一些期刊社还存在大量的“存量论文”,这些论文在登载时,互联网尚未兴起,期刊社自然未获得通过学术期刊数据库传播作品的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些历史存量论文,期刊社无权进行网络传播,除非期刊社逐一取得作者的授权。由于“存量论文”数量太过庞大,期刊社几乎无法完成这项工作[9]。对于一些仍在保护期限内,但著作权人因信息缺失而无法联系的“孤儿作品”,由于无法获得作者授权,学术期刊数据库是否有权收录和传播,目前仍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在缺乏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孤儿作品”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二、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侵权归因解析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诞生和发展为读者获取期刊论文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学术期刊数据库又常因版权侵权案件深陷社会舆论风波。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当下,为促进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合规运营,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业界亟待对症治理。

1.既有版权授权模式存在局限性

有学者认为,现行著作权授权模式尚未与数字时代完全衔接,其流程较为烦琐,效率相对低下,未能适应数字时代作品创作、传播及授权的速度和需求,呈现与时代脱节的疲态[10]。按照现有的授权规则,学术期刊数据库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一对一”获得著作权人自愿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

目前,学术期刊数据库大多通过期刊社获得作者授权,约定由期刊社取得作者的转授权许可,转移自身与作者“一对一”签订协议的责任,降低经营成本。而期刊社之所以未严格履行与作者签订许可协议的义务,除部分期刊社未足够重视、法律素养有待提升等主观因素外,其中重要原因就是这项工作成本高且效率低,这也反映了既有授权模式已难以满足数字出版的现实需要和高效率追求。近年来,随着数字出版技术日益普及,通过稿约形式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正在逐渐成为行业惯例。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明确支持稿约具有证据公示力的主张,肯定稿约声明的法律效力。例如,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啄木鸟》杂志版权页的“本刊声明”中关于信息网络权授权的相关条款,“该条款系《啄木鸟》杂志每期都刊载的制式声明内容,按照一般经验可以确定作者在投稿前即已经阅读并知晓该声明内容,故该声明内容法律性质上构成要约,作者的投稿行为应当视为其对杂志社要约的接受,该种期刊声明随着期刊业的发展也逐渐成了一种商业惯例”[11]。显然,该司法观点与前文提到的其他法院的观点存在冲突,但从效率角度看,该观点反映了数字时代出版行业对授权模式的高效率低成本追求。

2.学术期刊共同体版权利益失衡

作者、期刊、数据库、用户是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应当得到足够重视,各方利益平衡是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说授权问题是引发版权纠纷的导火索,那么学术期刊共同体在当前产业格局下的利益失衡则是侵权诉讼频发的症结。这种利益失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现有版权收益分配规则未足够重视作者和期刊社的利益;学术期刊数据库频繁涨价、独家授权等垄断行为不利于用户利益的实现。

第一, 现有版权收益分配规则未足够重视作者和期刊社的利益。具言之,理想状态下,作为学术共同体,参与数据库版权收益分配的主体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运营主体,因其在平台搭建、维护、技术开发、数据存储等方面付出劳动,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好实现作品的价值;二是期刊社,因其作为期刊的出版者,对论文的编审、校对、排版等付出劳动,其享有期刊作品的著作权;三是论文作者,因其创作论文,是论文的著作权人。三方均有权分配学术期刊数据库产生的收益。但现实并非如此,在现有的分配规则中,学术期刊数据库获得了绝大部分收益。论文作者仅能获得期刊社一次性支付的稿酬,甚至可能没有稿酬。并且根据作者与期刊社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该稿酬已经包含了数字出版的费用,作者无权参与作品数字传播带来的后续收益分配。另外,在大部分期刊社与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协议中,学术期刊数据库支付给期刊社的费用较低,且不与作品后续传播所得的收益情况相关联。诚然,经济利益并非论文作者创作的唯一初衷,但不公平的收益分配规则不利于激发作者的创造热情,不利于学术期刊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 学术期刊数据库频繁涨价和独家许可等垄断行为不利于用户利益的实现。学术论文的广泛传播能够促进知识更新和社会发展,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出现扩大了论文的传播范围,有利于学术交流和创新。但作为经营主体,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经济利益需要通过限制传播来实现。学术期刊数据库为论文的数字出版和传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作為回报,用户从学术期刊数据库下载论文,须向学术期刊数据库经营者支付使用费用。理论上,这种买卖关系应当建立在合理的价格基础之上。但近年来,部分学术期刊数据库存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高校等用户因订阅价格涨幅过大而不得不暂停使用学术期刊数据库的新闻常见诸报端。除此之外,一些学术期刊数据库与期刊社签订独家授权协议,使得相关论文作品无法被其他数据库收录,限制作品的传播范围,一定程度损害了用户利益。

3.作者权利救济存在障碍

学术期刊数据库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版权侵权问题,但直到近期才引发广泛关注,其中重要原因就是作者维权途径存在障碍。

一方面,作者与学术期刊数据库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等关系。学术期刊数据库拥有丰富的学术资源,能提供权威的查重检索服务,作者对学术期刊数据库存在一定的工具依赖性。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关系中,作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作者需要凭借学术期刊数据库扩大自己的学术影响力,会形成担心维权无法使用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心理。

另一方面,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一直为适应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但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目前尚未对数字版权进行官方界定,也未针对数字版权制定系统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现有规范未充分考虑数字版权相较于传统版权的特殊性[12]。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成为作者维权之路的又一障碍。依照现有法律规范,作者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并且对学术期刊数据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作为著作人的作者也难以提供充足的证据,也很难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维权收益过低。在经过一番权衡之后,很多作者最后往往也就知难而退、不了了之。

三、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侵权治理路径

未取得作者合法授权是引发学术期刊数据库侵权频发现象的直接原因,学术期刊利益共同体在当下产业格局下的版权利益失衡是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作者维权路径不畅使得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从版权授权、利益平衡和作者维权三个维度思考解决方案:通过建立合法高效的版权授权机制,解决版权授权效力问题;通过完善版权收益分配规则、规制数据库垄断行为,实现期刊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平衡;通过畅通作者维权渠道,抑制侵权问题的扩大。

1.建立合法高效的版权授权机制

“版权授权是版权内容利用的核心,是激活版权交易的重要因素。”[13]建立高效的版权授权机制,既能减少因授权效力不明带来的法律纠纷,也顺应数字出版语境下高效率的传播需求,同时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现行的“一对一”签订版权许可合同的授权方式存在效率低下的局限性,以投稿声明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虽然提升了授权效率,但其效力存在争议。并且投稿声明是由期刊社单方制定的,作者的利益未得到充分考虑,作者只能被动接受。因此,相关方可考虑运用技术手段,建立高效的三方版权授权机制。

由于大多数期刊已采用数字投稿系统,建议其在投稿系统中嵌入作者、期刊社、数据库三方协议。这种三方协议具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间接授权产生的权利瑕疵和保障作者知情权的优点[14]。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统一制式的三方协议模板。作者在投稿系统中,可对是否授权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进行选择。另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相关方可考虑通过编写和运行智能合约的方法,缔结作者、期刊社与学术期刊数据库三方合同。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性,能够保障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内获得,充分保障作者的知情权。同时,通过智能合约缔结三方协议,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升缔约效率,减少作品交易过程中的价值损耗[15]。

至于“存量作品”和“孤儿作品”,为促进学术交流和期刊版权产业的发展,笔者建议采取“先使用后授权”的模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作品使用的报酬,再由其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公示义务。若相关费用在公示一段时间后仍无人认领,则可将其用于版权公益基金建设,以此构建顺应新技术发展趋势的新利益平衡机制[16]。

2.完善版权收益分配规则

在我国学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学术期刊数据库无疑作出了巨大的技术贡献,与之同为利益共同体的作者和期刊社同样在内容创造和编审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的版权收益分配机制未能体现作者和期刊社对论文作品的贡献,存在一定的利益失衡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版权收益分配规则,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让作者和期刊社也能共享作品数字传播所产生的收益,从而激发作者与期刊社创新活力,共同努力推进学术期刊的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灵活设计版权结算方案。目前,学术期刊数据库传播论文的方式是整刊出版再拆分为单篇论文,因此可以按照单篇计费的方式设计一套版权结算方案[17]。具体而言,数据库可为作者和期刊社建立相应的收益账号,再根据每篇论文和所属期刊的下载量按季度或者年度向相应账号支付报酬,作者和期刊社可选择将所获收益进行提现或者用于购买单篇论文和享受论文查重等服务。这种“不同作品不同价” 的规则有利于激发创作者之间的竞争,有利于优质作品的产出。学术期刊数据库还可以通过年度收益排行榜等形式激励优质期刊和优质作者的产出,如此既可以激励作者和期刊社提升论文和期刊产品质量,也可畅通作者和期刊社分享版权收益的渠道,实现学术期刊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共赢。

另一方面,依法规制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行为。学术期刊数据库作为商业主体,具有逐利性,可能会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优势地位,通过大幅涨价和独家授权协议等方式寻求经济利益。若不进行矫正,会对作品的传播造成阻碍,不利于实现用户利益的实现。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大幅涨价、独家授权协议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严格限制。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学术期刊数据库垄断的新特点,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转型。在执法依据方面,监管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数字产业垄断行为的法规条例[18]。在认定标准上,监管者可采取更为直观的“不公平高价”标准,通过横向比较多个数据库的提价幅度和纵向比较数据库历史订阅价格的变化,识别出学术期刊数据库可能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合理定价的垄断行为。在监管手段上,可引进营业信息透明度规则,要求垄断性学术期刊数据库向订阅者和监管者定期披露定价机制与价格组成,提升交易信息透明度[19]。当然,治理垄断行为的目的是督促学术期刊数据库调整经营战略,加大研发投入,从而實现转型升级。因此,监管者应注意打击的必要限度,防止过度纠偏导致学术期刊数据库无法正常经营。

从推进知识共享的角度看,国家还应加大对公共性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财政支持,建设公益性学术期刊数据库,以此来打破商业性数据库垄断的局面,发挥期刊公益性数据库在知识传播共享中的价值。目前我国虽已建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知识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等公益性数据库,但其收录的内容有限,相关检索功能有待优化。

3.畅通作者权利救济渠道

面对学术期刊数据库的侵权行为,作者完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应充分利用集体管理组织在与学术期刊数据库对话、谈判、议价等方面的优势,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系我国唯一的文学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文字作品著作权授权管理、集体维权、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版权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作者授权集体组织的方式,由其代表作者维权和谈判,能够提升维权效果,降低个体的诉讼成本 [20]。

在数字环境下,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已难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畅通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是治理学术期刊数据库侵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应根据数字领域版权问题的特点,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认定、侵权赔偿标准等内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恶意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优化维权程序,建立便捷的网络版权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当然,随着授权方式的便捷化和利益分配规则的合理化,学术期刊利益共同体各方利益将得到充分协调,需要作者维权的情况也会相对减少。

四、结语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版权侵权问题治理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关系到知识传播、科技创新等重大社会命题。通过治理学术期刊数据库侵权问题,平衡学术期刊利益共同体各方利益,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格局,是促进学术期刊数字出版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亦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深思,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营利性与学术出版事业的公益性本身存在冲突,现有的产业模式是否是促进知识创新和社会发展的最优解?目前呼声日益高涨的免费开放获取模式是否更有利于知识传播?在ChatGPT等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冲击原有版权关系的情况下,未来版权保护政策如何协调公共利益和产业利益?这些问题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朱剑. 在路上:中国学术传播数字化转型三十年回望:以学术期刊的转型为中心[J]. 理论与改革,2022(4):30-60.

[2]初萌. “知网模式”的版权问题及应对之策:以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为切入点[J]. 科技与出版,2023(1):96-107.

[3]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 0491 民初 15649 号民事判决书[Z].

[4]林威. 期刊数字化传播的版权风险与管控:以司法实践为视角[J]. 科技与出版,2022(8):94-100.

[5]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4786号民事判决书[Z].

[6]薛梅,刘粤湘. 数字时代学术期刊版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及内容规范[J]. 编辑学报,2020 (4):427-430.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Z].

[8]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4783号民事判决书[Z].

[9]朱鸿军. 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之困与突围[J]. 中国出版,2017(19):35-38.

[10]孜里米拉·艾尼瓦尔. 聚焦“5G+智能”时代:数字出版著作权法治理困境及应对[J]. 科技与法律,2022(2):88-97.

[1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Z].

[12]袁健,赵纪军. 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应对[J]. 科技与出版,2021(7):131-136.

[13]付继存. 网络版权授权的模式选择[J]. 中国出版,2018(15):45-49.

[14]余俊缘. 商业性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运营的困境与破局[J]. 出版发行研究,2023(1):22-29.

[15]马治国,刘慧. 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的数字版权治理体系构建[J]. 科技与法律,2018 (2):1-9.

[16]刘冷,卢炳宏. 权益保障视角下期刊版权管理的路径探索[J]. 出版发行研究,2018(4):56-58.

[17]高雪山,钟紫红. 美国版权结算中心及其版权解决方案:期刊转型不可忽略的保值增值途径[J].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3 (4):619-623.

[18]吴晓山.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发展失衡与规制建議[J]. 出版广角,2022(12):81-84.

[19]王伟. 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反垄断监管[J]. 现代法学,2022 (4):131-144.

[20]张洪波. 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社会共治:以“知网模式”为例[J].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6):3-15.

猜你喜欢
学术期刊利益论文
论确认之诉的确认利益
学术期刊引证指标
学术期刊引证指标
河海大学学术期刊创办百年
绝不能让“利益绑架科学”
下期论文摘要预登
下期论文摘要预登
下期论文摘要预登
利益链与新垄断
虚假学术期刊累及一线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