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数字出版领域的若干版权问题

2023-05-23 04:03肖宏于成瑤谢磊
出版广角 2023年6期
关键词:出版单位稿酬期刊

肖宏?于成瑤?谢磊

【摘要】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期刊数字出版版权运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授权链条不完整、版权授权内容不规范、法律法规存在前后变化、海量作者授权难以解决、稿酬支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不断显现。对此,相关部门应完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规范版权授权链条,加强对知识资源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与规划引导,研究制定网络出版稿酬标准和支付办法,以作者为中心开展学术服务,以更好地保障广大作者和出版单位在数字出版新业态下的版权权利,促进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管理和健康规范发展,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版权强国建设。

【关  键  词】数字出版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授权;稿酬标准

【作者单位】肖宏,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成瑤,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谢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G237.5【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06.003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我国期刊数字出版历经30余年的发展,逐渐实现了从传统纸质出版到数字出版的转型,即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数字化期刊集成出版传播平台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99%以上的学术期刊主要是通过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等数字化期刊集成出版传播平台来进行期刊文献传播。经过30余年的发展,这些数字化期刊集成出版平台已经演变成包含期刊资源在内的各类数字化知识资源平台,成为我国当前学术文献和文化知识出版传播重要的渠道之一,也是数字出版经济的主力军。

在数字出版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数字出版新技术不断涌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不断修订完善,人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相关信息网络传播、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期刊数字出版由于涉及作者、期刊出版单位、集成传播平台等多种主体,版权冲突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一系列知识资源平台侵权案件表明,数字出版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授权链条不完整、知识资源平台版权获取不合规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可见,促使数字出版版权的合规获取、管理、运用,是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 期刊数字出版行业版权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1]。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为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系,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工作指出了方向,提出了要求[2]。在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期刊数字出版版权运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历史授权方式存在瑕疵等因素导致版权问题不断显现。

期刊出版单位是我国期刊数字版权运营的重要主体,期刊出版单位主要通过在刊物上刊印版权声明、投稿须知、稿约等方式想要获取作者授权,即作者投稿即视同同意授权给期刊使用,并同意期刊许可给第三方进行数字出版。2021年“赵德馨”案等系列案件的出现,表明该做法并不符合当前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以及“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取消等法律法规的变化,为期刊数字出版领域带来平台历史文献授权链条不完整、期刊版权声明等行业授权惯例存在授权瑕疵、学术文献数字化传播稿酬标准不明确、作者与出版单位的著作权使用费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涉及合法合规经营的问题,影响期刊数字出版的发展。

二、 期刊数字出版行业版权问题

1.版权授权链条不完整

我国知识资源平台虽然通过与期刊出版单位等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协议来获取文献转授权,但多数期刊出版单位并未实际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權的直接授权,授权链条并不完整。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出版单位刊登作品除外。”这一规则满足了期刊出版单位纸质出版的基本需要,降低了纸质出版时代的版权风险。而在当前的数字化时代,期刊出版单位对数字出版并不属于传统的作品利用模式这一事实认识不足。相关学者认为,很多期刊出版单位在纸质出版时代的惯性思维导致其误以为其在新模式下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即不用签订授权协议,期刊出版单位在出版纸质文献的同时,亦取得了所发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

另一方面,有部分期刊出版单位将作者投稿视为作者将权利授权给编辑部,编辑部修改、排版、加工文章后对文章进行数字传播,此时这篇文章已不再单纯属于作者个人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期刊出版单位,因此期刊加入数字出版平台,无须取得作者的单独授权。关于这一点,《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汇编作品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许可。

一些期刊出版单位通常采用如“一经录用,即同意期刊授权给第三方数据库使用”这样单方面的版权声明、稿约、投稿须知等方式来“默认”获取作者授权,并不与作者签署实际授权协议。这种方式虽然在出版实践中成为普遍做法,但并未得到当前法律界的认可。此类声明看似具有对世效力,但由于“投稿须知”面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不满足内容具体、特定等要求,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故难以认定授权存在[4]。

2.版权授权内容不规范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笔者调研中国知网合作的期刊,发现多数期刊出版单位采用版权声明的形式约定“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同意论文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等平台收录”。即使部分期刊出版单位与作者签署授权协议,协议内容也不够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是协议未提及具体授权的权利种类,特别是未提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数字版权的核心权利,若未经明确,期刊不得直接行使。二是协议未约定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转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若期刊出版单位未在协议中明确这一权利,也就无权将文章授权给数据平台使用。三是协议未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及付酬标准和办法。《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案的判决书指出,“从投稿中关于作品将编入两个数据库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意思表示仅告知作者作品将入两库,对于两库如何使用作品未明确告知,也未明确告知两库将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更未向作者告知相关的许可类型、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内容”。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作者授权需要规范约定具体的授权内容。另外,即使部分期刊出版单位有版权意识,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也存在协议名称与内容似是而非、词不达意等不规范的问题和出版协议形式随意化的现象,以及混淆许可使用与转让使用协议内容的情况。

3.法律法规存在前后变化

我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1990年颁布,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并未提及数字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解释,同时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依据该解释,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无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首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概念的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虽然此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了明确的概念,却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直到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否定了网络转载或摘编的法定许可权。

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知识资源平台大多诞生于1995年左右,早已实现海量期刊过刊文章的数字化加工、传播、服务。鉴于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平台收录的2006年之前的文献资源,是否还适用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是业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4.海量作者授权难以解决

我国期刊数字出版发展历经30余年,产生了海量的文献作品,仅是中国知网收录的期刊就有1.1万余种。若一一解决海量作者的授权问题,成本高昂且难度极大。

从期刊出版单位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期刊编辑部,特别是学术类期刊,编校人员规模一般为4—10人,相对较小。编辑是很多期刊唯一的全职工作人员,是论文流转的轴心,承担了约稿、审稿、传递、修改、校对、发行等一系列工作,如果編辑日常工作繁重,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其他事情[6]。另一方面,编辑部的工作内容主要为审稿、出版,缺乏版权运营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此外,在期刊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期刊出版单位及编辑部成员多有所变更,且早年数字存档技术未普及应用,作者联系方式未得到妥善保存,存在很多历史文献作者联系不上的现实困难。

从知识资源平台的角度来看。一是平台方通过与期刊出版单位签署许可使用协议,不直接面向作者,更未与海量作者建立直接联系,逐一签署授权低效、费时、覆盖率低。二是除作者享有文献的著作权外,期刊出版单位也享有整本刊物的汇编权、版式设计权等,平台方除直接取得作者授权外,仍需与期刊出版单位另行签订版权合作协议。三是合作文献作者对授权的具体权利种类、授权地域、授权期限、费用要求可能各不相同,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授权的难度。

5.稿酬支付标准不明确

当前国家关于文字作品的相关稿酬标准仅有2014年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其第三条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其中原创作品基本稿酬为每千字 80元—300元,版税率为3%—10%。第十四条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一方面,期刊文献的发表传播,不光依赖作者个人的原创表达,编辑人员在其中也起到了引领作用,主导了信息收集、选题策划、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整理等出版流程。这些作品的稿酬计算应该按照原创作品的标准还是汇编作品的标准(汇编作品稿酬为20元/千字),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之间的稿酬比例如何分配,这些都尚无具体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另一方面,期刊文献,特别是学术期刊文献,更注重其学术传播效果。考虑到数字出版的特点,业界是否可以下载量为依据,设定这类文献的稿酬支付模式?以中国知网为例,其所获收益主要来自机构购买文献所属的数据库产品,文献的下载量越大,文献在数据库中的贡献值就越大。这类文献的稿酬支付标准,是一次性支付固定稿酬,还是参考下载量进行收益分配,也值得业界思考。

此外,各知识资源服务平台的海量文献以学术文献为主。学术作品以传播为主要目的,多数学术论文依托课题经费资助而产出研究成果,多属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职务作品,而文艺类作品以发表获取收益为主要诉求。是否应根据二者的差异设置不同的标准,也是业界需要探讨的问题。

当前的数字出版传播呈现多端口、多服务模式的特点,如PC端、手机端(安卓端、ios端、鸿蒙端等)、PAD端等。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数字出版传播方式可能出现新的变化。司法部门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如何进行认定,即数字出版物在多端口传播的情况下属于多版本作品还是单一版本作品,同样是业界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在知识传播的链条上,作者、期刊出版单位、数据库商都是知识生产共同体的一部分,作者是论文的第一生产者,期刊出版单位是编辑加工者,数据库商对论文进行数字化处理。数据库生产需要经过采集、加工、组织、关联等多步骤和工序,需要进行知识组织和知识加工等过程,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并非简单集成,数据库商更不是所谓的“知识的搬运工”[7]。若完全照搬现行国家标准支付数据传播费用,则不利于知识资源平台和数字出版行业的长久发展。如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设置符合期刊数字出版特点和现状的稿酬支付标准,是值得整个行业思考的问题。

三、 期刊数字出版版权问题的解决思路

1.完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近年来,我国制定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网络成果传播与版权保护的目标,但对于发展势头迅猛的数字出版领域,还存在版权概念界定不明确的问题,未形成系统的规范,难以满足數字出版版权保护的需求,无法完全匹配数字出版发展的新形式。

为了促进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与良性循环,相关部门亟须完善并出台数字出版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应基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完善,明确数字版权概念、数字出版的侵权方式、合理使用界限和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尤其是作者与出版机构和知识资源平台方签署授权合同或协议时,法律要有相关规定与指引,依法对数字出版版权进行规范化管理。此外,由于新旧法律的变化,尤其是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以来,著作权纠纷案涉及较多的都是2006年以前的文献,许多作者已经无法取得联系。对此,相关部门可出台相关规定或标准对大量的存量文献授权问题与增量资源授权予以区别,进而确保合理性。

2.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

大数据网络环境下,对知识资源平台方而言,著作权人和期刊出版单位都是海量的,直接进行“一对一”授权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在期刊进行数字出版的过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行业学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与协同作用。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期刊协会是由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团体等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中国版权协会是全国性版权专业社会团体。这些行业学协会的管理与协同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著作权人和期刊的版权权益,促进知识资源平台健康发展,但目前其仅在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服务,有一定的局限性。

2023年2月17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举办“数字版权经济论坛——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与合规使用论坛”,联合中国知网等30余家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知识资源平台共同发布《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倡议书》,并成立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推动行业立法及行业标准的建立,制定发布行业版权合规标准和作者授权范文本或示范条款,规范授权权利、授权性质、授权期限、授权费用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等,推进行业的合规建设和规范发展。

3.合理优化作者、期刊编辑部、知识资源平台三方的关系,规范版权授权链条

由期刊编辑部通过作者授权取得版权,再由平台与期刊编辑部签署协议,使平台以“转授权”方式间接取得作者授权的形式,引发了历史文献授权链条不完整、期刊版权声明存在授权瑕疵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相关部门要想妥善解决好现有以及未来知识资源网络传播权授权问题,完善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出版物的版权认定规定,需要合理优化和平衡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知识资源平台三方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版权授权链条。具体而言,其既要充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充分发挥期刊编辑部的作用,规范签署授权协议,合规获得作者授权,还要知识资源平台积极完善授权形式,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传播和利用。

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知识资源平台三方,都是知识生产过程中的组成部分。作者是知识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期刊出版单位是文献的编辑加工者及部分内容生产者,知识资源平台是文献的编辑分类者、数字化加工者、技术应用者,三方为知识的生产、传播、利用作出了贡献。相关部门需要在知识出版与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更好地体现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知识资源平台三方各自的价值,更好地激发各方的积极性,共建良性互动机制,以此营造更好的知识创新生态,保障数字出版健康发展。

4.加强对知识资源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与规划引导

知识资源平台汇聚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促进了学术知识的传播和迭代发展,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学术话语权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数字化知识资源平台已成为当前学术文献和文化知识出版传播重要的渠道之一,并涌现出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龙源等一批资源平台,已成为绝大多数学术期刊重要的传播方式,为数以亿计的终端用户提供了数字化知识服务。

建设好知识资源平台,既是数字经济环境下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是国家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抓手。国家应加强对知识资源平台的顶层设计与规划引导,在国家科技发展重点战略方向上加强对平台的战略性投入,以现有的知识资源平台为依托,优化学科资源布局,集成优势资源,形成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学术资源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如此,平台能充分发挥引领创新、传承知识、培养人才、推动成果转化的功能,进一步推动公益性服务和商业性服务融合发展,瞄准国内外原始创新高端学术交流需要,抢占国际学术交流制高点,成为世界一流的学术资源信息平台。

5.研究制定网络出版稿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办法》规定,原创作品基本稿酬为每千字80元—300元,这也是对文字作品侵权赔偿的参照标准。近年来,一些法院和法官的判决却远远超过这一标准,甚至高达每千字数百元,这并不利于知识资源平台解决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期刊传播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随之也出现了PC端、移动端等多终端的使用场景。但在近年来涉及知识资源平台的司法判例中,存在同一服务器提供的多端口服务被判决多倍赔偿的情况,这不利于学术资源的网络传播,更不利于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知识资源平台的特殊性,从学术传承的需求角度出发,有关部門和行业组织应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尽快研究制定网络出版物稿酬标准,明确网络传播背景下作品多终端使用支付规则,确保支付标准公开透明。

6.尊重并保护作者权益,以作者为中心开展服务

学术论文是作者智慧的结晶,但一旦作者将论文投稿给期刊编辑部,似乎主动权就一起转移到编辑部,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作者与平台之间。作者与期刊和平台应该是双向选择和平等合作的关系,期刊和平台必须要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强势的一方,压榨甚至掠夺作者的权力。只有服务好作者,更好地传播作者的学术成果,期刊和平台才会被越来越多的作者认可,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得作者投稿与授权。

中国知网已于2023年2月成立了作者服务中心,规划多层次的作者服务体系,开发集中统一的作者服务平台,专职负责各项作者服务工作。未来,中国知网将通过作者服务平台为作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成果认领和免费下载功能,完善作者的学术主页、个人成果评价和学术影响力展示等学术社交服务,服务学术传播和作者学术影响力提升。作者服务平台还将为作者提供更多权益,如提供收录证书、个人文献成果集、学术成果评价报告、文献查重、文献翻译、研学工具、电子出版服务等,满足作者的科研需求。中国知网还将联合有关行业主管单位、科研机构等举办各种线上线下活动,面向作者推广作者服务平台,切实提供作者服务,保障作者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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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赖名芳. 提升服务质量 以科技助推版权产业繁荣发展[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2-02-18.

[3]林威. 期刊数字化传播的版权风险与管控:以司法实践为视角[J]. 科技与出版,2022(8):94-100.

[4]初萌. “知网模式”的版权问题及应对之策:以图书馆在线提供学术期刊论文为切入点[J]. 科技与出版,2023(1):96-107.

[5]李红,尚利娜. 学术期刊出版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0(9):60-65.

[6]陈小明,方伟,黄云熙. 互联网时代如何借鉴国外期刊运营模式促进我国学术期刊发展[J]. 学报编辑论丛,2022(00):403-409.

[7]曾建勋. “知网事件”对我国文献数据库行业的警醒与反思[J].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2022(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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