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定许可与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

2023-05-23 05:47郑晓红郑一蕾
出版广角 2023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法定

郑晓红?郑一蕾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载法定许可只适用于报刊之间,不适用于网络平台。以期刊数据库平台为代表的知识资源平台在运营发展中,尤其需要重视版权合规问题。期刊数据库平台不适用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必须先取得授权再转载,并注明出处和付酬。文章认为,在数字媒体和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构建多方共治的版权格局,相关部门应对转载法定许可的制度边界加以拓宽,社会各方也应高度重视知识资源平台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转载法定许可;适用范围;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

【作者单位】郑晓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郑一蕾,香港都会大学 。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06.005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即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即已规定,30多年来,该法条条目略有变化,但条文内容只字未改,该条文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虽然是自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之日就已存在的条文,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实施中纠纷不断,尤其因为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司法解释(2000年)的特殊情况,使得相关问题相对复杂。

近年来,一些以期刊数据库平台为代表的知识资源平台因使用作品不当引发纠纷,各平台在积极处理和解决历史遗留版权问题的同时,也在积极履行版权授权义务,加强版权合规建设。本文拟结合颇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厘清转载法定许可的内涵、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为知识资源平台的运营和发展提供版权合规方面的参考,同时呼吁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宽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边界,多方合力构建知识资源平台良性发展的版权格局。

一、 转载法定许可只适用于报刊,不适用于网络平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别人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也有一些例外,法定许可就是一种例外情形。法定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使用作品的许可[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法定许可情形。由于法定许可不附任何条件,严格来说,把该项许可称作“准法定许可”更为妥当,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但书规定”使得此“法定许可”并非绝对,所以称“准法定许可”更为严谨[2]。但为讨论方便,本文按照业界通行和习惯的用法,以“法定许可”行文阐述,在此基础上,本文只讨论转载的法定许可,不讨论摘编的法定许可。

转载法定许可最重要的使用条件是只限于报刊之间,除《著作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七条亦有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3]这意味着报刊与图书之间、报刊与网络之间、图书与网络之间、网络与网络之间都不适用该项法定许可。当前,不少著作权纠纷都是因对此要件理解不到位而致。

上述规定在诸多著作权纠纷裁判中得以充分体现。比如,在侯建江等与南通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指出:《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故对南通日报社以涉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并无不得转载的声明为由,主张其转载涉案作品不构成侵权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又如,开平市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开平市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其系从“广州印象”微信公众号中转载涉案作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印象”微信公众号刊登涉案作品获得了授权,并且开平市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转载行为属于网络转载,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规定。

包括期刊数据库平台在内的知识资源平台属于网络平台,不属于报刊,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其不能适用转载法定许可。2022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开展了“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展开集中整治[4],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规范网络转载,强调知识资源平台必须先取得授权再进行转载。

二、2000年司法解释的特殊情况

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司法解释)将转载法定许可范围扩大到了网络空间。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5]。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可见,按照上述规定,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扩大到了网络转载。但时隔不到3年,2006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删除了上述第三条规定[6]。自此,网络媒体不再适用转载法定许可。

可见,从2000年12月到2006年12月,在短短几年间,我国是有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的,各网络平台在这段时间内的转载行为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下文将结合知识资源平台版权问题相关案例,对此作出详细阐释。

三、“文著协与某期刊公司案”中的法定许可与2000年司法解释

“文著协与某期刊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是观察转载法定许可适用条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获得著名作家汪曾祺作品《受戒》的著作权权利人授权,可以进行维权诉讼。文著协发现,某期刊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受戒》在其平台上公示,并通过让用户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收益。文著协遂起诉该公司及其平台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经三级法院审理,加之涉案各方均有相当知名度,因此该案在每个审次的判决结果发布时,都引起了出版学界、业界以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原告赔偿。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但其裁判结论适当,在予以纠正的基础上,对一审裁判结论予以维持,驳回上诉。涉案平台仍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涉案平台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进而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本案最大的焦点问题是该期刊公司在其平台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许可,能否适用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一审和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围绕此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两审法院也得出了不完全相同的结论。该期刊公司辩称,其通过平台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司法解释施行期内,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案应继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对此,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无法使用该规定进行抗辩。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期刊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之前实施的上述在其平台上发布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的行为属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网络法定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但2006年12月8日之后该期刊公司在其平台上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的行为,则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文著协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正确适用了《著作权法》,特别是对2000年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和阐述,是理解转载法定许可适用的良好范本,本案对规范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對数字资源平台加强版权合规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四、转载应注意地域限制,注明出处并及时付酬

上文主要梳理了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问题,言明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知识资源平台不适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如转载报刊、图书等作品,转载人需要先取得授权。转载法定许可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否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第一,转载法定许可不适用于外国作品。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转载有关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7] 对此,有学者认为这形成了内外有别、外优于内的超国民待遇[8]。但这是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在转载和使用外国作品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转载必须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不能转载;可以转载的作品必须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三,必须在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付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标准付酬,无约定的可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执行,对于有些作者、权利人难以联系的情形,该办法同时规定:“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五、拓宽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边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综上,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知识资源平台不适用转载法定许可。早些年,一些平台通过期刊社声明或稿约的形式获得期刊的转授权,这种授权方式当前被司法认定为无效授权。2020年11月,《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订后,相关专家特别指出,多数报刊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而发表声明“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本刊发表的作品”,这类声明若非经著作权人授权应当是无效的[9]。因此,平台转载、传播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本人的许可。

近年来,各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意识显著增强,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版权,但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使得知识资源平台版权的良性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境。简单而言,历史原因主要是指过去多年未直接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的存量作品在知识资源平台上大量存在,如果这些作者纷纷起诉,不仅各平台无招架之力,而且更重要的是众多作品下架将对知识传播和国家知识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现实原因主要是指增量作品授权问题,当前各知识资源平台基本具备“先获权,再使用”的版权意识,但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已经难于应对海量作品环境。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有必要与时俱进,讨论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边界拓宽问题——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能否再度扩展到网络环境,或至少拓宽到对文化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某些领域,比如知识资源平台。

拓宽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至知识资源平台或具可能性。2000—2006年,转载法定许可曾经扩大至网络空间。有学者指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删除司法解释中该条款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网络转载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费的少之又少,作者并没有从这项“法定许可”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终没有规定这项“法定许可”,最高人民法院也随后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该项条款[1]。如果2006年制订条款时是因为付酬问题没有解决而废除了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那么在17年后的今天,随着大数据、电子支付技术的发展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完善,付酬问题有了解决的基础和条件,学界和业界可以展开讨论重启知识资源平台适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可能性。在“堵”不住的情况下,不妨讨论“疏”。对于扩展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近年来业界也多有讨论。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声音,主张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做进一步细化,拓宽该制度的适用边界。这种立场认为,通过细化完善作者报酬权实现的配套机制,该制度的生命力就会重新焕发。此外,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以及新型传播媒体技术的持续涌现,网络作品的创作已经远远超过传统的纸质媒体,并在市场上挤压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因此,有人主张,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也应当扩展适用于网络环境中作品的转载[9]。

知识资源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对国家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如果转载法定许可能够再度适用于网络环境,将会极大地改善知识资源平台“取得海量作品授权难”的问题;如果各平台获得了法定授权,再在数字技术和集体管理组织的加持下妥善解决作者获酬问题,将会形成作者、平台等多方共赢的格局。最新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完成修订,虽然本次修法对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并无改动,但相关专家指出,应考虑通过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9]。在此次修法中,“拓宽制度适用边界”的声音和讨论,反映了业界实际情况和需求,推动了该问题的继续讨论和推进。

六、构建知识资源平台多方共治的版权格局

除了平台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版权合规建设外,社会各方也应充分认识到知识资源平台的重要作用,关注以下维度和原则,努力构建多方共治的版权格局。

第一,重视知识资源平台的重要作用。知识资源平台是知识传播、学习和积累的重要基础性设施,对于现代化强国建设意义重大,在当今数字经济时代,其重要性更加凸显。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数字经济发展的七大重点产业,其中包括大数据产业。知识资源平台作为数据库平台,是大数据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知识资源平台的核心资源是版权,因而也是版权产业的重要部分。知识资源平台的规范高效良性发展,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和版权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第二,完善与知识资源平台良性发展相关的著作权配套法律法规。除前文所言,推进法定许可适用于网络环境特别是知识资源平台外,版权合理使用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比如,近年来国际普遍关注数据挖掘中的版权问题。各知识资源平台提供的论文查重就是数据挖掘的一种重要使用形式。为学术研究目的而复制他人作品進行文本数据挖掘,在很多国家被视为合理使用,但我国尚无相关规定。有学者指出,我国著作权立法或配套法律法规中应尽快确立以论文查重为代表的文本数据挖掘合理使用规则。

第三,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服务机构的作用。在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共治格局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应发挥更多的作用,在作者、平台和使用者之间搭起桥梁。对此,熊琦教授指出:“应该有效发挥集体管理的作用,通过集中许可来改变分散著作权人的缔约地位缺陷,促使互联网平台能够规范授权和付费环节,严格履行著作权合同。”以各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作者团体为代表的版权服务机构,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如积极宣传相关版权知识,推进行业与平台的交流合作,探索高效版权授权形式等。

第四,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法以作者权利保护为主线,但其中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相关部门必须合理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确保产业发展、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利益平衡原则是国际著作权通行立法原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和三次修法都坚持的重要原则。知识资源平台健康发展尤其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既保护作者权利,又不给平台过重负担,还要保障使用者经济、便捷、高效地使用作品。比如,使用者希望知识资源平台降低收费等呼声不绝,如何推进惠益共享,让知识更广泛传播,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即话题应有之意。只有如此,知识资源平台发展才能基业长青。

七、结语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进行了介绍。一方面,指出当前媒体融合发展特别是网络媒体和知识资源平台建设中,需要高度重视版权合规问题。另一方面,在数字时代,作品创作和传播环境与确立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1990年相比有了极大改变,该项制度也应与时俱进。尤其是知识资源平台在现代化国家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平台要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相关法规和政策也应为平台的健康发展积极创新、提供支持。期待版权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实务界在法定转载许可制度的适用边界,在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与长远健康良性发展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和完善,以真正实现《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宗旨。

|参考文献|

[1]王迁. 著作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丛立先. 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法学,2010(1):22-29.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2020-12-29)[2023-02-15].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TlkZjQwMDAxNzlhZDIzOWY0NDE0NTQ%3D.

[4]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2”专项行动[EB/OL]. (2022-09-09)[2023-02-15]. https://

mp.weixin.qq.com/s/pwOIxGYDAvdOi-CpnTsUiw.

[5]郑晓红. 正确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助力媒体融合发展[J]. 出版广角,2019(6):30-32.

[6]最高法重新公布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EB/OL]. (2007-12-11)[2023-02-15]. http://www. scio.gov.cn/wlcb/zcfg/Document/307018/307018.htm.

[7]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EB/OL]. (2020-

11-29)[2023-02-15].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GM5NDAxNzdiOTBiMzg0MTM4NzQ%3D.

[8] 陶鑫良. 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J]. 知识产权,2000(4):11-15.

[9] 黄薇,王雷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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