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2023-05-24 22:32李善鹏
理财·市场版 2023年5期
关键词:公序良现行民商法

李善鹏

公民私有财产构成了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中的基本组成部分,现行法律对于公民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应当施行严格的保护,切实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民商法的立法目标宗旨应集中体现在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利益上,通过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杜绝侵害财产权益的不良后果发生,从而利于长期维持和谐稳定的正常社会秩序。因此,本文探讨了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实践中的现存缺陷问题,结合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宗旨来探析法律完善路径。

民商法旨在维护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因此民商法应当将保障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置于关键性的立法保护地位。但具有平等保护以及财产补偿特征的民商法,现有立法规范仍然有待完善,比如完善健全民商法的现有规范体系。公民按照民商法的现行立法规定,应当享有法定范围内的私有财产占有、使用以及处分权利。由此可见,建立在维护民事主体平等自由权益基础上的民商法应当着眼于私有财产的分类保护措施,通过设立明确清晰的立法规定条款来界定私有财产的保护实施范畴。

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保护

在民商法的立法规范保护视野下,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都必须享有平等的获得保护资质。民商法针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象覆盖范围应当能够完整包含全部的市场交易参与主体,从而体现出民商法平等保护各种類型民事主体的立法实践宗旨。民商法针对私有财产,只要界定为依法保障的财产对象范围,那么就会按照现行法规法律的相关规定施加保护,而不受财产数额大小、财产类型差异、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限制而实施差异化的财产权益维护。因此,民商法对各种类型的法定财产权益能够纳入平等保护的实施范畴,有力支撑了构建平等的市场交易环境。

二、补偿性保护

民商法由于受自身的立法实践功能影响,现有法规体系往往倾向于提供补偿性的合法财产保护。具有补偿属性特征的民商法权益保障方式集中体现在弥补遭受侵害与损失的民事主体合法财产,而不是侧重于通过惩罚权益侵害方的途径来确保相关民事主体获得赔偿。带有补偿性色彩的民商法关键立法目标并非体现在惩罚侵权责任人或者赔偿受害方,补偿损失部分的合法财产利益充分体现了民商法在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层面上的立法方式特殊性。

三、被动保护

民商法旨在构建平等与自愿的民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机制,民商法在保障合法财产的实践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较为显著的被动实施特征。按照现行的民商法相关立法规范,民商法保障范围内的行为人只有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具体请求,民商法才会依照民事权利人提供的财产保护请求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干预。否则,民商法并不会运用行政干预或者直接干预的方式手段来介入民事主体从事的正常交易活动中,从而体现了被动保护的民商法保护方式特征。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正在全面趋向于日益获得整改完善,那么将会导致民商法原有的被动财产保护理念应当得到适度的调整。民商法如果局限在被动保护的立法实施准则,那么很难避免现行民商法存在比较显著的权益保护滞后实施缺陷。

四、维护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着眼点在于约束民事行为主体,并且对于民事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纳入善良风俗以及公共秩序轨道。公序良俗的民商法基本原则目前已经成为民事案件的裁判关键考虑要素,充分展现出公序良俗原则的普遍适用意义。公序良俗原则旨在约束与规制民事主体从事的各种行为,避免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交往以及开展商业交易的过程中表现出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公序良俗原则对于道德伦理领域的行为规范转变成为民商法适用规则,体现了民商法维护保障社会良好秩序的立法目标。具体在适用公序良俗的民商法重要原则时,司法审判人员应当秉持公正性与客观性的标准,注重平衡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民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架构中,公序良俗原则占据核心的地位。公序良俗的重要民商法原则显著特征就在于弹性适用,进而展现出民商法原则本身具有的灵活性优势。公序良俗原则并非直接表现在民商法的现有法律条文规定中,而是蕴含在民商法的整个立法规范体系架构内。

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具有宣传性与指引性,但是如果民事主体侵害到他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则会受到民商法的规制。在民商法领域的案件审判中,法官如果判定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某种行为已经超越了社会公德的允许限度,或者对于公共利益构成了一定程度侵害,则可以将公序良俗的重要立法原则适用于案件裁决过程。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人类道德伦理层面的基本行为规范进行了转化,并且将其纳入民商法的适用领域。民商法应当秉持私法自治的基本立法导向,民商法对于民事主体在许可范围内的各种合法行为给予了充分保护。民商法假定民事主体都属于理性的行为人,并且都能自觉维护市民社会的良好秩序。为了避免侵害到民事主体的合法人身利益以及财产权益,那么民商法需要借助法律底线设置的方式来进行应对解决。具有规制民事行为功能的公序良俗准则能够划定明确的民事行为界限,防止民事主体从事超出法律原则界限的错误行为。

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目前实施问题

首先是私有财产的法定保护范围亟待扩展。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立法实践举措对于支撑市场经济的整体平稳运行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民商法目前针对私有财产的依法保护对象范围需要给予合理科学的界定。然而从总体角度来讲,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局限在比较狭隘的传统财产权益保护种类,因此很难确保快速适应当前时期的社会发展转型需求。例如近些年来,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遍投入运用,进而在客观上诞生了全新的财产权利类型。对于虚拟网络空间作为平台支撑前提下的私有财产如果要给予妥善的维护保障,那么关键就是要适度调整与更新民商法的现行立法保护规范,避免民商法局限在保障与维护传统财产权利的狭隘实施范围。

其次是产权制度的执行性缺失。民商法现有的产权制度普遍存在执行力度的缺失,民商法虽然针对私有财产的产权界定方式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但是在具体执行产权界定与保护法律规范的实践过程中并未达到良好的可行性。具体针对存在模糊性的产权归属界定方式而言,现阶段的民商法应当尽快促进相关的立法条款规定改进。民商法目前针对产权界定与保护实施的规范制度应当进行全方位的优化整改,否则就比较容易造成产权界定实践工作的模糊性缺陷。

最后是欠缺法律监督与监管力度。民商法针对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应当给予必要的强化,运用严格监督的法律措施来杜绝侵害与破坏良好市场运行秩序的行为。但是目前从民商法的全面施行角度来讲,欠缺法律监督执行力度的民商法就会普遍存在薄弱的财产保护力度,不利于惩罚与警示作用的充分发挥。例如针对网络侵权的隐蔽行为方式在进行规制监管时,现行民商法并未全面列举侵害网络空间中公民正当财产权益的具体形式,那么就会造成网络侵权行为在查处环节中的司法工作盲目性。由此可见,立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机构之间亟待加大相互协作的配合力度。

例如针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著作权以及其他类型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实施民商法的保护实践工作中,按照现行的民商法基本立法规范仍然很难达到严格维护财产权益的目标。在虚拟网络空间条件下的多种侵权行为往往都会带有隐蔽性,从而显著增加了民商法规制与监管上述违法行为的实践操作难度,现行民商法存在立法空白漏洞。

民商法中的私有财产保护完善策略要点

一、拓展私有财产的法定保护范围

私有财产的法定保护范围目前亟待实现合理的完善拓展,确保将虚拟网络空间涉及的私有财产侵犯行为纳入现行民法的保护体系范畴。在此前提下,民商法应当突显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障公序良俗的立法实践宗旨,对于合法财产权益的维护保障范围应当给予适度的扩大。立法机构具体在修正与完善现行《知识产权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时,关键就是要严格保证公民各项合法财产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维护保障,进而运用积极的立法思维方式来拓展私有财产的依法保护对象范围,对于稳定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予以长期的巩固维持。

二、加大私有财产的保护监督力度

公民私有财产如果未能获得妥善的管理保护,那么公民将会随时面临财产权益遭到不法侵害的安全威胁,进而容易引发社会整体性的恐慌心理情绪。民商法为了保持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平稳和谐运行,关键性的立法改进路径应当集中表现在全面加大现有的财产保护以及监管工作力度。为此,民商法的各项执行条款规定需要得到配套性的法律制度落实,确保对于损坏他人财产、违法占有以及处分他人财产等行为进行严格的后果规定。私有财产的动态变化过程应当得到实时性的管理监督,旨在确保私有财产得到更加妥善的保护。民商法应当合理转变被动保护与滞后保护的传统立法思路,通过进行提前预警的全新保护理念来维护私有财产的完整性。

三、合理界定私有财产的产权归属

私有财产的产权归属必须得到清晰的界定,对于超越法定限度的私有财产侵占行为应当能够进行严厉的查处。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民商法针对私有财产的权益归属主体应当运用立法规定的方式给予明确,确保民商法能够体现出应有的立法前瞻性。私有财产的产权归属边界必须保证清晰完整,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性的产权界定弊端。具体针对公民合法享有的房屋不动产、股权以及存款等各种类型产权而言,现行民商法都必须对其进行清晰准确的判断界定,确保能够在根本上防止产生违法侵权的损害后果。

经过分析可见,民商法在保障私有财产的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平等性与被动保护的明显特征,民商法对于公民依法應当享有的基本财产权益实施全方位的保护。我国现行的民商法经过长期的整改完善,目前已经趋向于逐步实现健全与优化的目标。但是由于受到民商法现有的保护对象范围以及保护方式局限,导致民商法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公民财产权益仍然缺失必要的维护保障力度。为了促进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实现完善,那么关键性的民商法改进路径应当落实于合理界定产权归属、严格实施私有财产的保护监管工作、合理扩展现有的财产保护对象范围等。[作者单位: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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