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可能犯罪!

2023-05-26 03:59张珈硕
大学生 2023年5期
关键词:手机卡肖某技术支持

张珈硕

编者按: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更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大学生也莫名卷入其中。

常见的出租出售银行卡怎么就成了“帮信罪”?明明上了骗子的当,自己为何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帮信罪”黑话:“卡农”“话务员”是干吗的?哪里是“水房”,怎样“跑分”的?

3篇文章,帮大家读懂“帮信罪”。

201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一系列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罪名,包括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些罪名可以说是随着互联网犯罪的规模化发展应运而生的,它们从立法角度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它处罚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空间的管理秩序,或许很多人对该罪所知甚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7月发布的报告显示,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正如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口袋罪”一样,在帮信罪的适用不断扩张的现状下,有人将帮信罪称之为互联网领域的“口袋罪”。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刚刚被设立不过几年的帮信罪一跃成为刑事犯罪数量排名前三的犯罪呢?

在帮信罪设立之初,由于尚未诞生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实务界对于帮信罪的适用呈现一种小心谨慎的态度,全国各地法院以帮信罪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少。以2019年作为转折点,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9年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公安部深入打击涉及手机卡、银行卡的“两卡”犯罪、开展“断卡行动”,帮信罪的司法适用呈现出井喷式发展。

2019年司法解释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阐明了本罪“明知”以及“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依据,从而为实务界适用本罪提出了实操指南,随之出现了庞大的判案数量。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搜索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15年以来帮信罪的案件,可以发现,在2019年以前,全国帮信罪的判决数量极为有限,每年均在100件以下,2015年、2016年甚至为个位数。然而,自2019年起,帮信罪的判决数量激增,2019年达156件,2020年达3010件,2021年甚至达到了20632件。2022年虽然有所回落,但仍然超过8000件。

对我们普通公民尤其是大学生来说,了解何为帮信罪,帮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从而避免自己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是极为重要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条文描述可以看出,帮信罪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主要表现为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服务以及支付结算3类。其中,技术支持类列举了互联网接入等4种方式,在实践中其实并不限于此4种。不过,由于技术支持类的帮助方式对行为人的技术要求较高,需要利用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在现实中所占比例较少,通常以单位的方式进行,行为人的身份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與普通人关系不大。广告推广类的帮助常见于借助网络进行的赌博、诈骗等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发布相关广告,吸引被害人,为他人实施诈骗或者赌博提供帮助,大多也是单位犯罪。而支付结算类的帮助常见于诈骗罪、洗钱罪等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是个人,通过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或者网银信息为他人转移资金,从事支付结算活动,技术含量较低,并且也较易被认定。因此,自2020年以来激增的帮信罪案件中,支付结算类型占绝大多数。值得警醒的是,支付结算类型的帮信罪,是和普通群众以及大学生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最容易触犯的。这是为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可以从帮信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对帮信罪的认定标准中发现端倪。

在我国刑法典中,对于帮信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没有非常细致的规定,仅仅是列举了几种帮助方式、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以及情节严重而已。但是,在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对于帮助行为、明知以及情节严重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成为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重要参照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通常采取推定的方法。2019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具有以上任意情形之一即可被推定为行为人具有明知。

此外,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在这种简化明知认定标准的背景下,当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时,便极易触犯帮信罪。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手机卡的行为十分常见,我们每个人可能都或多或少听说过一些所谓的“网络兼职”——出租或者卖掉自己闲置的银行卡或者手机卡,之后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赚到外快。对于没有收入来源、心思较为单纯的大学生来说,这样的“兼职”似乎极具诱惑。大学生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锁定为“猎物”,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虽然其本身可能并不在意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何种用途,或者仅仅是对于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并不确切知道被用于何种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是较为宽泛的,大学生作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帮信罪。

根据2019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几种情形任意具备其一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许多同学可能并不了解,在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网络犯罪中,所涉及的数额往往非常之大,犯罪分子的银行卡流水常常达到数百万,因此,达到二十万的支付结算金额,在网络犯罪中可以说是“轻而易举”,在这种情况下,帮助者本人可能仅仅抱着“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赚点小钱”的心态,个人获得的“提成”或者“好处费”(即违法所得)也没有达到一万元以上,但是仅仅因为自己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数额超过了二十万,便足以满足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了。在实务中,通过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帮信罪的案件,极为普遍。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初,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罪”案件398件449人,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通过检索,笔者发现了一起2022年10月涉及在校大学生触犯帮信罪的案例,在此为大家介绍,希望能够引起深思。

肖某和王某均为江西省大学生,2021年9月中旬,在肖某微信好友“H”(昵称)的要求下,二人乘车来到广东省潮州市,肖某将自己4张银行卡、王某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H”进行转账操作。操作結束后“H”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分别支付人民币2000元给王某、肖某。经法院查明,肖某提供的4张银行卡共转入非法资金2173799.12元,其中有被骗资金455994.4元。而王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共转入非法资金441372.35元,其中有被骗资金181902.28元。最终,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人都还被另处罚金一万元。

许多大学生从未听说过帮信罪,也根本不了解帮信罪的定罪标准,他们认为出售、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因此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踏入了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国家之所以要设立帮信罪,不仅仅是为了处罚帮助互联网犯罪的行为,其根本立法目的更在于一并打击帮信罪的上游网络犯罪。正如肖某和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二人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为电信诈骗从事支付结算,在肖某和王某看来,他们仅仅出借了一下自己的银行卡让他人转账操作一下,便可以获得2000元,实属一件“美事”,却没有意识到,在他们银行卡数十万、数百万的转账流水中,存在几十万的被骗款项,凭借此足以将二人认定为帮信罪。同时,这样简单的转账行为背后,还可能会影响到许多无辜的电信诈骗受害人,使他们遭受巨额损失并且难以追回。

由此可见,一定要提高警惕,多多学习法律知识,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坚决不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应该及时补办,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当然还要杜绝不劳而获的心态,牢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绝对不能为了贪图小利铤而走险。

责任编辑:马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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