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生态建构研究

2023-05-30 17:01李想夏德元
出版广角 2023年7期
关键词:虚拟现实媒介

李想?夏德元

【摘要】中国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体系的发展,必须经过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实证演练,打通常态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而构建中国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体系,需要充分融合版权生态系统,发挥版权制度的规范、保护与引导功能。文章从版权生态的视角出发,对其生态机理、生态价值以及生态特征展开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生态的技术赋能、功能优化与场景拓展,包括建构“虚拟现实技术+知识产权”的循环发展模型,完善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贸易机制,推动虚拟媒介叙事产业版权创新应用工程建设,并提出实现技术守护主义下的核心技术突破,加强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规范体系建设,以推动中国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  键  词】虚拟现实;媒介叙事;版权生态;技术守护主义;版权贸易

【作者单位】李想,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夏德元,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虚拟现实媒介叙事研究”(21&ZD326)阶段性成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10-22-309-803)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07.005

虚拟媒介技术通过数字化手段营造的模拟全景环境,可借助特定方式实现全方位体感交互,打造全新的空间信息体验方式。虚拟媒介叙事产业可以实现更广泛多元的信息传递、内容创造[1],是引领全球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将撬动新兴市场,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整体实力进入全球前列。全球虚拟现实产业正从起步培育期向快速发展期迈进,我国既面临同步参与国际技术产业创新的难得机遇,又面临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内容与服务匮乏、创新支撑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如何在中国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版权法律制度的全链条保护功能,挖掘、利用版权资源,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虚拟媒介叙事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生态系统,成为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版权生态系统的机理、价值与特征

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社会系统与周边环境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在系统与环境的往复交往之中,促使环境中的可能性要素成为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使系统的产物成为环境的选择[2]。版权体系由于其天然的泛领域性、易获取性和强传播性等特点,使得其能够与各行业、学科、规范等交叉融合,逐渐形成一个极具包容性的独特生态系统,在对外界环境的渗透过程中不断扩大自身的活动场域。以生态学的视角对版权体系进行考察,可更周延地理解著作权客体发展的生命周期及其与外部环境的交互关系[3],形成以确权、授权、鉴权、用权和维权为主要模块的生态版权链研究结构。

1.版权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生态系统是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生物群落与其生存的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之间不断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并处于互相作用和互相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基本单位,也可以为版权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4]。

版权生态系统的动态机理,对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智力信息的传导与推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形成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具有自调节功能的自然整体。而版权生态系统也具有极高的相似性,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仿生环境中,对应创作者、传播者、管理者、使用者等多种主体。因此,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在主体建设过程中,既要发挥文化名家的内容生产与创造作用,孵化培养版权运营专家、版权国际贸易人才,又要加快引进高端、复合型虚拟现实人才,實现对版权的科学管理和高效孵化,推动从内容制造、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版权生产到管理的人才生态结构完善。

智力成果在创作、使用、传播的循环过程中,既能推动智力信息的转化与增益,源源不断地给人类知识体系提供能量,也可能面临利益分配失衡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因此,如何实现版权生态系统多元化的动态平衡显得尤为重要。著作权是私权,其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杜绝剽窃、保护创造以及激励创造性成果的产出,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又逐渐延伸了更多的顾及社会福祉的立意,法律所关照的利益群体也随着知识信息的流转扩散变得复杂和多元。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规则与法定许可规则就是在公益与私益之间探索平衡的有益尝试,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公众对作品合理地利用和传播,以此实现更广泛的利益[5]。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给现有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关系带来的冲击不断加强,也影响版权生态平衡,因此,法律越来越需要借助更多的社会治理手段来实现利益平衡。

2.版权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

版权生态价值指的是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基于作品之上的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在从最初的创造者智力成果发展为社会系统共同财富的过程中,伴随着价值的形态变化,通常表现为以财产权利为基础价值,以激励创新为进阶价值,以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升华价值的价值序列。

创新的本质是通过构思与设计,赋予物质新的形态与构造,以满足人类的精神与物质需求。版权生态的创新不仅是作者的一种个性表达与自我求证,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思维视角与生活方式,可以不断引导和充盈人类的精神世界,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业态的丰富和拓展是最好的证明。一方面,版权内容逐渐呈现轻悦化的传播特征,能让公众享受移动阅读的便捷化,促进阅读便利。另一方面,VR技术与内容制造技术的融合发展,打破了时空限制,重构了信息感知方式,为用户提供了全新的感官体验。

版权是无形资产的典型代表和增值凭证。相较于客户口碑、网络流量等无形资产,版权资产更具公信力,不仅因为其具有法律的背书,还因为作品的构成要件已筛选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表达。这使得版权不仅发挥了企业资产证明的作用,还促进了投资增值,如版权质押融资、版权信托融资、版权证券化融资等都是知识产权运用的新形式,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提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相关保险,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知识产权的担保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新模式。

3.版权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与自我调节

版权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指的是版权生态系统各要素在外界的影响下表现的某种稳定状态。版权生态系统作为一个独立运转的开放系统,在发展趋于稳定时会展现生态平衡的状态,然而这种平衡并非恒定的,而是动态的。也就是说,版权生态系统的发育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会在特定阶段保持暂时稳定的状态,实现阶段性平衡,通常表现为版权法规制度体系和版权保护体系健全,保护力度加大,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明显提升,版权市场秩序规范化等。但要想延长版权生态系统暂时稳定的状态期限,或者说实现两个暂时稳定状态之间的快速衔接,在很大程度上就需要依赖版权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

版权生态系统保持或恢复自身结构、功能的能力被称为自我调节能力,版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强弱受多方因素共同影响。一般而言,法律法规体系完备、执法司法体系高效、综合管理体制健全的版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强,反之,治理结构与手段单一的版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相对更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格局就是一种自我调节能力强的版权生态系统,要实现这样的保护格局,不能仅依赖于法律手段,而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環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以此系统地增强保护能力,提高版权生态系统的抵抗力稳定性和恢复力稳定性。抵抗力稳定性指的是版权生态系统在知识产权竞争全球化的时代统筹推进版权领域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能力,抵抗力稳定性越强,版权生态系统就越能够在版权的国际争端和文化侵略中守住国家核心利益,提升版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6]。恢复力稳定性指的是版权生态在面对颠覆式技术时的应变和调节能力,能够在保证现有生态稳步发展的同时,保持与新技术的协调关系[7],不仅能够以规范法则引导技术向善,同时还能够吸纳技术优势创新治理方式。

二、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生态的技术赋能、功能优化与场景拓展

中国虚拟现实媒介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以产业链的建设作为突破口,虚拟现实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可以分为零部件研发制作、硬件设备配备、软件应用、内容应用开发、服务渠道、客户服务6个环节。其中,零部件研发制作、内容应用开发两个环节是产业链竞争力发展的核心所在。虚拟现实媒介产业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技术产品研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的引导、把关、保护作用,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虚拟现实媒介产业要不断探索技术与规范叠合式的版权生态场景,实现虚拟现实媒介产业的版权保护、版权贸易与版权基础工程建设等多维度发展。

1.技术赋能:建构“虚拟现实技术+知识产权”的循环发展模型

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的良性发展,不能只依赖技术对版权体系的单向赋能,还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为虚拟现实技术反向赋能,从而打通双道,形成循环链路。一方面,虚拟现实媒介能引发版权创作模式的技术革命,创新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作品的内容供应,赋予版权生态充足的养分和素材。另一方面,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寻求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而保证可持续性发展。

双向赋能模型构建的核心要义一共有两点。其一在于以技术孵化生态。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中的核心技术,如近眼显示技术、感知交互技术、渲染处理技术、内容制作技术等形成的技术供给,颠覆了传统的版权创作模式,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新的工具与思路[8]。“VR+”的发展推动了虚拟现实技术产品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应用,创新融合发展路径,拓展了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空间,如虚拟影院、虚拟音乐会、虚拟博物馆等,促进现有数字内容向虚拟现实内容转移,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了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创作原料,从而实现版权生态价值的提升。

其二在于以规范护航技术。知识产权制度既是规范文明的典范,又是创造之火的助燃器,其提供了一种新型财富生产模式和分配模式,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虚拟现实技术常搭配使用的高性能传感处理器、追踪定位设备及动作捕捉设备、视网膜渲染等关键技术,在符合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实质条件后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所有者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可以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9]。在不愿公开的前提下,所有者也可以针对这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10]。此外,无论是VR技术的开发平台、虚拟现实网络分发和应用服务聚合平台,还是智能技术衍生应用的二级市场、社区,都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让公众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提高知名度和辨识度,发挥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提升虚拟现实媒介技术市场的声誉。

2.功能优化:完善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贸易机制

随着版权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版权贸易总量获得较大增长,版权输出种数增多,对发达国家版权输出成绩显著,但版权贸易逆差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对此,《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提出“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虚拟现实媒介产业版权贸易机制的建立是进一步完善虚拟现实媒介产业版权涉外工作体系的重点,亦是加强虚拟现实媒介产业版权多边合作,参与版权国际规则构建,实现版权国际话语权、叙事权提升,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关键所在。

第一,虚拟现实媒介产业须建立可靠的版权估值平台,在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的版权贸易过程中实现版权价值的合理评估。一方面,其可采取基于大数据的虚拟现实版权评估建模理论,模型层采取层次分析法,同时构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技术效益、生态效益”四维属性模型,采取要素确定、指标量化确定、结构预测算法,改进仿真实验的建模过程,分析不同类型虚拟现实媒介产品的用户价值[11]。另一方面,虚拟现实媒介产业可设计基于版权价值实现的整体框架,针对智能评估需求,研发数据采集分析、分类权属评估、评估证书服务系统,构建多维复杂版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模型集成服务。

第二,虚拟现实媒介产业要建立统一的版权确权系统,助力版权贸易海外风险的防控工作。具体而言,其可深入研发包含登记注册和追踪查证功能在内的版权确权服务系统,着重研发版权分类标识系统、分库管理系统、确权服务运营系统,提供基于区块链的安全技术服务,提高版权交易和版权保护的效率,实现中国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信息全球共享。

3.场景扩展:推动虚拟媒介叙事产业版权创新应用工程建设

数字经济的飞跃式发展使得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及5G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与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的结合日益密切,不断重塑产业的细分业态和应用布局,而由此产生的各项基础平台和工程设施扮演着版权生态系统中的重要角色,为行为主体提供创新孵化的场所,是联结市场环境与和版权生物群落的桥梁。因此,推动虚拟现实媒介产业领域创新应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也是产业变迁浪潮中提高版权运营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方面,关于虚拟现实媒介版权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为依托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在不可信的互联网环境中搭建信任机制,消除中心化架构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隐患,从而降低经济生活中的信任成本,也能够促使虚拟现实媒介产业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实现数字转型、智能升级与融合创新。因此,推动虚拟现实媒介版权领域基础设施智能化、数字化、可信化升级是其中的关键。

具体而言,虚拟现实媒介产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加強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为版权管理、规划、交易、保护等提供底层技术支撑服务。其次,加强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深度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融合基础设施,如以“新版链”为代表的区块链版权基础设施,以及以版税管理系统(RMS)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版权基础设施。最后,加强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完善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创造属性的基础设施,如基于语音识别、触控、动作识别、眼动追踪等交互技术打造的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的优化提升[12]。

另一方面,关于实现虚拟现实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创新应用。“VR+”在版权领域的运用给文化、科技产业带来了重要影响,促使产业界开始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如元宇宙文创应用、WEB3.0下的数字文创模式应用等。结合虚拟媒介产业的发展契机与技术演化趋势,目前虚拟现实媒介产业可加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产业运营和创新。NFT的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产化,其依托区块链技术保证资产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永久性,并有效解决确权问题,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内容创作者的商业地位,减少了中心化平台的抽成[13]。当前,NFT在游戏、收藏、电影、艺术领域呈现快速扩张的趋势,因此监管部门更需加强NFT行业监管规范以及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提升区块链基础设施水平,以满足高性能的网络部署,并扩充版权存储数据库,提高版权识别技术,完善作品独创性的能动性判断机制。

三、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生态治理提升策略

《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以加强技术产品研发、丰富内容服务供给为抓手”。因此,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在提升产权版权生态的治理策略上,需要结合技术与规范的双重优势,在现有法律的管理体系中引入“代码规则”的新型秩序[14],创新版权的监管手段,实现版权生态的治理提升。

1.实现技术守护主义下的核心技术突破

技术工具主义认为,技术只能作为手段的形式出现,因此它是中性与被动的[15],其具备潜在用途的开放性和价值判断的模糊性[16]。技术人文主义则专注于缓和技术与人类的矛盾,从人与技术协同融合的角度来重新审视人类社会制度与技术的关系、技术发展的边界、技术参与治理等核心问题[17]。在智能社会时代,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技术在智能理性增强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对人类的依赖度降低,自我学习能力的跨越式提升使得智能技术在许多方面已经超越人脑,因此,工具主义或是人文主义对技术的探究都过于理想化。就实际来看,技术守护主义是一种更为现实的策略。该策略要求人类既要坚持人文主义中的人类主体本质,扭转技术在人类社会的强势局面,又要求人类坚持工具主义色彩,强调技术服务理念[18]。

在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版权生态领域中,尤为重要的技术突破方向有四个。

第一,版权创造环节的技术赋能。智能技术不仅以参与者的身份进入版权领域,而且在不少情况下能通过数据分析与学习实现自我创造,但不免存在重复性格式烙印和机械化缺陷。因此,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要重点提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推理和解决问题的技术能力,提升卷积神经网络的应用,省去常规识别方法提取特征与重建数据的复杂过程[19],强化人工智能在信息采集、生产、分发、接受、反馈中的运用,开发智能归档、图谱联想、策略搜索等功能,培育出更多具有创造性和人性化的人工智能工具。

第二, 版权确权环节的技术赋能。“VR+版权”涉及的领域包括文学、艺术以及科学范畴,根据作品本身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法律在对作品进行确权时会遇到标准无法统一的问题,单一的确权技术无法精准覆盖所有种类的作品。因此,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需要重点研究和突破基于CPPI、二维码与多维数字水印确权标识应用技术体系[20],可以针对文化产品多元属性、产业细分的特点为版权确权提供有力支持,其中基于二维码的鲁棒图像水印技术[21],基于QR码和DWT-SVD的双彩色盲水印算法,基于印刷光学的荧光防伪、无色喷墨技术(应用于实体文化产品),以及面向音频的鲁棒数字音频水印技术,能够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定制化解决确权问题。

第三,版权管理环节的技术赋能。数字版权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是版权生态提升的重中之重[22],因此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需要完善基于智能合约的版权数据处理方法[23],精准获取与版权作品相关的待上链版权信息。该信息包括所述版权作品对应的作品信息、版权人信息及授权资产分配规则,这样不仅实现了版权数据的可靠存储,保证数据交易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也提高了交易效率,因为合同条款与细则透明化使得版权费用的支付和授权都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

第四,版权保护环节的技术赋能。目前,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优势使得其在司法保护环节崭露头角,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平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等,但如何形成高效、完整的一体化方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站式服务,仍然是业界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此,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不仅需要不断提高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适配效力,实现可信化的版权统一认证、管理和交易方式,形成特色化的完整业务链条,如版权证书链、版权维权链、版权交易链协作合营,还要促成多部门的链上合作,包括法院之间、法院与企业之间,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的形式完成数据共享,提高司法协作效率与快速反应能力,形成取证、出证、存证、证据核验的法务服务闭环。

2.加强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规范体系建设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是对数字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主动回应,也为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提供了更为贴切的保护。一是著作权法修改了作品的定义与类型,突破了作品类型法定的束缚,形成作品客体类型开放的格局,为虚拟现实媒介新业态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型智力成果提供了保护空间。二是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并细致区分了不同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为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产业的利益分配和保护策略提供了指引。三是扩张了广播权的范围,从原有的“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修改为现在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弥补了网络环境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的规制漏洞,既对标国际条约保持衔接一致,也能够有效整顿网络直播侵权乱象。四是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震慑效果,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推动形成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和产业秩序。

然而,健全完备的规范体系,只依赖于高位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标准规范体系,合力形成良好的保护效果。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的标准规范体系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从综合标准化顶层设计出发,选择科学的标准化路径;其次,着力发展具有引领效果的团体标准,健全团体标准的转化机制;再次,根据虚拟现实媒介中的重点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准制定工作,主要包括应用类标准、规范接口数据标准、互联互通标准等,提升域内域外不同产品体系和应用系统的互认性;最后,根据人体的视听习惯确立满足人类生理与心理健康的标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在建设虚拟现实媒介规范体制的过程中,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既要对法律性质进行综合评估,又要考虑新技术引发的风险规制路径选择问题[24],注重推动技术与规范的融合发展与协同治理,以规范引导技术向善,还要立足中国国情和本土资源,凝聚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治理的实践经验,丰富版权生态法理的科学内涵,构建规范的虚拟现实媒介叙事产业话语体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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