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逃逸式辞职”背后

2023-05-30 10:48周群峰
党员生活·中 2023年1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纪检监察干部

周群峰

近日,公众号“半月谈”发文提到,2022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少数官员违纪案件涉及“逃逸式辞职(离职)”。这一系列反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的腐败问题。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表示,官员提前离职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有的是自身能力问题,有的是性格原因,有的是身体疾病原因,有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等。“提前离职或退休是为了后面谋划腐败做铺垫者只是其中一类,不能以偏概全。但这种隐形变异腐败行为的危害性值得重视。”

屡现“逃逸式辞职”

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以为离任后可以万事大吉、既往不咎,抱着“猛捞一把就辞职”“见好就收”的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查处。

川观新闻曾援引一位从事多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的话称,“逃逸式辞职”一般分为两种情节:一种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妄图通过提前辞职退休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另一种是指离职或退(离)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搜索发现,2022年以来,在被查官员的通报中屡屡提及“逃逸式辞职”。

2022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被查。通报显示,贾楞在行吃行、靠企吃企,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妄图逃避纪法惩处,继续恣意敛财;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信贷资金最终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22年2月,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传宝被查。2019年,时年58岁的江传宝主动辞职。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称,江传宝违规发放贷款,安排多人为其代持巨额股金,费尽心机逃避组织调查,临近退休“逃逸式”离职;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沉迷推杯换盏,与老板商人结成“吃喝圈”“玩乐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可见,卸任不代表“安全着陆”。

为何主动放弃退休待遇?

一些官员申请提前退休后,甚至主动提出放弃退休待遇。杭州台《廉政经纬》栏目披露的杭州市公安局副巡視员邱平案就是典型案例。

2004年9月,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正式更名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邱平担任该分局局长。邱平与多家企业的负责人交往密切,其中就包括杭州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人邱某某,两人还以兄妹相称。

“我这人江湖义气很重,朋友、兄弟要我帮忙,我都要帮。邱某某的企业是我们网安分局重点监管的企业,服务器上的内容我们是要重点监管的。一旦发现她的服务器存在有害信息,我就打电话通知她,让她删除,这样她就不会受到查处。”邱平称。

为了表示感谢,邱某某多次提出要送给邱平好处费,邱平都回答“等退休后再说”。2005年,邱某某让邱平去她公司“工作”,并开出了100万年薪。2012年,邱平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第二个月就到邱某某公司担任“法务顾问”。2018年,他主动向组织要求放弃退休待遇。

邱平称:“我也不用去干活,也没有办公室。每个月她发给我钱,我也就理所当然地收了。”调查发现,退休以来,邱平先后接受杭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报某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邀请,出任安全法务顾问,收受“顾问费”320余万元。

2021年5月,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邱平被查。2022年5月,邱平因受贿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针对离职或退休公职人员的相关问题,出台过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严明纪律规矩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北京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

如何解决“离职腐败”?

早在2013年,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有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想去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必须由干部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毛昭晖认为,《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或退(离)休后的多种情形做了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该规定。这类人员离任后,去跟原单位打交道时,现在也没有规定他们需要向原单位提前报备。

毛昭晖表示,要治理好“离职腐败”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首先,要管住出口。对这类人员要做好审计工作。现在相关规定明确,正在接受审查调查人员不能辞职,但是对一些涉及问题举报线索人员,能否辞职也要做明确规定。在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这类人员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再监督、再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他们跟某些单位关系密切,就要立即进行调查和查实。

其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对这类人员建立大数据监控体系。对他们在职时的工作职务、奖惩记录等进行全面登记,这种大数据筛查分析系统建立起后,便于对他们的后续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

再次,要做好延伸监督。这类人员离任后,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后续工作,要对他们进行阶段性回访排查,发现问题要早提醒、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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