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享有的三种单方解约权

2023-05-30 02:30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1期
关键词:林先生口头女职工

颜梅生

针对劳动合同,劳动者对不同情形分别享有预告解除、通知解除、立即解除的权利。

【案例】 因另有高就,林先生向公司口头表示将在一周后提前离职,并要求公司安排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但被公司以林先生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拒绝。

【点评】 林先生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辞呈。这里涉及到预告解除问题,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劳动者预先通知用人单位,经过一定期限将离职的行为。由于该情形并非双方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所有又被称为劳动者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就劳动者预告解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自书面辞呈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案例】 因公司拖欠自己两个月工资未付,且经催要未果,沈女士遂口头告诉公司,解除尚有两年零十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即时结清欠薪。

【点评】 沈女士有权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涉及到通知解除问题,通知解除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即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法定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案例】 见公司将自己调岗到空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硫化碳,且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车间上班,甚至拒绝更改,怀有身孕的杨女士当即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甩手而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 杨女士有权当场甩手而去。这里涉及到立即解除问题,立即是指马上、立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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