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困境及其科层制破解

2023-05-30 19:26康雅倩
理论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科层制主体意识主体地位

摘 要:近年来,数字治理以其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优势突破了科层制政府碎片化条块分割的治理格局,使治理水平得到质的提升。尽管数字治理为国家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勃勃生机,但同时也陷入一定的主體性困境,如主体中心地位受到威胁、主体意识发展受到阻碍以及主体隐私面临安全危机等。而科层制凭借制度性、专业性、科层监督机制等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困境。因此,可借助科层制,通过规范数字治理权力的使用边界,健全数据使用的科层制监督机制,建设以人为本、权责一致的数字治理科层制体系,破解数字治理主体性困境。

关键词:数字治理;主体地位;主体意识;主体安全;科层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3-0018-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运行机制研究”(21BKS19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康雅倩(1993—),女,石家庄人,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直以来,科层制意味着权力僵化、结构固化,数字治理的盛行打破了僵化的格局,为国家与社会治理带来勃勃生机。学者们开始关注数字治理对科层制的突破与创新,有学者认为数字治理改变了科层结构的管控模式,引入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平等化、弹性化的制度可实现从行政控制转向协调与自治的平衡[1]。还有学者认为数字治理突破科层制碎片化条块分割治理格局,提升了政府的精细化管理能力、精准化服务水平、科学化决策能力以及数字化治理能力,使得部门治理体系内部的部门协同、精准治理、公共服务、决策反馈水平大幅度提升[2]。数字治理的发展在使国家治理水平得到质的提升同时,数字治理的应用也愈发广泛,按此趋势发展,数字治理是否可以脱离科层制,独当一面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数字治理虽然依靠其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特征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但是如果一味无限扩大数字治理的范围,可能会导致“数字利维坦”[3],人们的主体性就会受到威胁。为避免“数字利维坦”的发生,科层制政府作为数字治理的物质载体,是否能破解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困境?本文尝试在梳理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困境表现及其成因的基础上,分析科层制破解上述困境的可能性,最后探究利用科层制应对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困境的具体措施。

一、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困境

马克思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4]520学界一致认为,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5]。主体性代表了人的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的拓展,其社会关系属性得到体现,其政治、自然、精神和社会属性也得以全面发展。在数字化进程愈发加快的时代,大数据的发展逐渐对传统权力呈冲击之势,犹如脱缰的野马,手握缰绳的主体本应操控之,但事与愿违,手段异化为目标,人演变成为“单向度的人”,需求、愿望、生活标准、闲暇活动被同化,政治也被同化[6]。在数字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尼葛洛庞帝总结道:“计算机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7]在数字治理的大背景下,人类面临着被“数字利维坦”淹没的主体性危机,主要表现为主体中心地位受到威胁、主体意识发展受到阻碍以及主体隐私面临安全危机。

(一)数字治理威胁主体中心地位

人之所以具备事实上的主体性地位,关键在于权力始终由人来掌握,而且形成权力的平衡[8]。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阐述了劳动力价值对于主体的重要性,“分工使这种劳动力片面化,使它只具有操纵局部工具的特定技能。一旦工具由机器来操纵,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就随同它的使用价值一起消失。工人就像停止流通的纸币一样卖不出去”[9]。马克思讨论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作为商品被出卖,机器的发明和使用造成劳动力过剩,人们无工可做就无法生存。同样,数字治理打乱了各司其职的工作秩序,精简工作程序,使一部分承担治理工作的主体失去参与机会,造成劳动力价值“过剩”,无法在社会与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也就无法获得较高的地位。以色列著名历史学家赫拉利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愈发强大,无产阶级作为劳动力的效用就会逐渐降低,沦为“无用阶级”,这样一群“无用阶级”的人将会没有任何艺术、经济或者政治价值,对于社会的发展也全然不再发挥任何作用[10]293,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被社会所供养,可能通过药物和电子游戏获得满足感[10]294。类似的观点还有“奇点论”[11]“新异化论”[12]等,都表达了对数字治理的过度发展造成人类主体性地位危机的担忧。

此外,数字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主体的权力。斯各特·拉什在《信息批判》中认为,在制造业的年代,权力大体上是论说性的,而在信息的年代,权力却大体上是信息性的[13]。在数字治理过程中,海量的数据信息处理不可能由人来完成,而是交由自动化的数据处理流程,自动化的数据决策使得人失去了主动配置数字空间资源的大部分权力。技术本身并不具备权力属性,然而若是技术脱离了人的控制,在某些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那么它就具备了权力属性。如若机器人拥有了与人类同样的合法权利,机器人是否会变成主要物种阻碍人类的生存成为人们最担心的问题[14]。人类失去了治理的社会地位、话语权和参与权,人工智能代替人类承担治理任务,人类就会“智能失权”[15]陷入“新贫穷陷阱”。赫拉利还提出“算法决定论”,认为21世纪新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彻底扭转人文主义革命,剥夺人类的权威,将之送到非人类的算法手中[10]312。

主体性地位问题是数字治理带来的所有危机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只有始终保持主体的主导性地位,社会才有发展的可能,一旦智能战胜了智识,整个人类都将处于被数字支配、被算法决定的境况下,人类可能就会走向终结。因此,要始终保持对数字治理权力范畴边界的清醒认知,不能饮鸩止渴,只图治理便利、治理效果而忽视对智能权力边界的限制。

(二)数字治理阻碍主体意识发展

数字治理在某些方面弥补了官僚制层级制的缺陷,打破了层层审批的限制,使人们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更加顺畅,人们能够更加直接地向政府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但是,數字治理依然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一些方面解放了人们的主体性,但是聚焦主体意识层面,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人的主体意识,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造成人的意义与价值的空虚。

数字治理的主体意识危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数字治理过程中的碎片化信息将阻碍主体完整的意识发展过程。主体意识结构的生成需要完整的时间进行思考、整理思路、系统梳理从而形成结论。然而,随着数字治理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们逐渐生活在一个充斥着即时信息的时代,无处不在的即时信息割裂了完整的思考过程,“碎片化的数据信息所占用的微小时间像楔子一样不断地侵入主体意识结构的完整发展时间,随着楔子数量的增多,完整的意识结构就变得破碎不全”[16]。精神内核被慢慢耗尽,主体逐渐陷入无法深度系统思考的漩涡当中,主体意识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一件事情的发生往往只是现象,现象背后的本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然而,数字治理的碎片化特征往往无法呈现事物全貌,使得主体在作出意识判断时出现误差,人们只关注眼前的碎片化信息,进行碎片化的判断与决策。《大数据时代》一书作者维克托指出,由于数据量激增引发了三方面思维变革:不是随机样本,而是所有数据;不是精确性,而是混杂性;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17]。人们的思维方式逐渐从机械论时代笛卡尔式的要素还原主义发展为一种“具有独特性、收集必要信息、达到展开目的原则”的“打破现状”[18]的思维。

另一方面,在数字治理中,随着对数据的依赖越来越强,主体逐渐失去对数字治理进行反思与评估的能力。“政府治理不能丧失对复杂社会的敬畏,信息数据并不能简单化约复杂的村庄社会,治理的本质在于主体的博弈和互动过程,达成主体之间的共识和有序,而不是博弈的形式与技术。”[19]社会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将一切问题的解决都数字化,看似简化了治理过程,但同时也将一些问题简单化处理,造成治理思维的单一化。如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采用“健康码”“行程码”等数字工具对疫情状况进行记录,这类措施确实对疫情防控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老人以及幼童由于没有“健康码”与“行程码”,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对“网络难民”等群体造成困扰,这就需要将数字治理与线下实际措施相结合,不断完善治理方式。现如今,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等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对数字治理的依赖程度也逐渐加深,人们在享受数字治理便捷性的同时主体意识发展受限。对数据过度依赖,一切向数字化方向发展,数字治理的弊端若未及时重视,会使人们丧失对数字治理的反思与评估能力,造成主体意识危机。

(三)数字治理引发主体安全危机

为什么说数字治理隐含主体安全危机?这里的安全危机不是指隐含的对肉体造成伤害的危机,而是指数字治理会导致主体隐私暴露使之失去安全感,甚至受到精神上的侵犯与伤害。隐私作为一种仪式使人们获得人格,“社会群体通过它认识到——并向个人传达——他的存在是他自己的,这是人格的前提”[20]。隐私受到侵犯,主体个人边界被打破,其就会处于一种恐慌的缺乏安全感的状态,引发主体安全危机。

在数字时代,人们的隐私无处遁形,每个人都要承担自己失去隐私数据使用的自决权利。数字治理隐含的主体安全危机,主要表现为对主体无处不在的数据收集以及对主体数据的滥用风险,使得主体缺乏安全感,或引发对心灵和身体的伤害。大数据从生成到处理完成,包含数据收集、数据集成与融合、数据分析以及数据解释四个部分[21],在这四个步骤中,每个步骤都可能发生隐私泄露的风险。例如,将数据收集到管理部门之后,部门数据管理员可能会泄露数据或者对数据进行错误操作。数据是众多系统运作的基础,但数据收集过程可能会出现重复计算、统计标准存在差异、数据造假等问题。美国高德纳公司曾对世界财富1000强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其中25%的数据存在缺陷,而且这些缺陷通常容易被忽视,不仅如此,在未来的两年,顶级公司25%的数据仍将存在缺陷[22]。在这种情况下,错误数据不仅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困扰,更会给主体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错误数据将会导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作出各种各样错误的判断。另外,大数据的二次利用大幅降低了数据处理技术,削弱了数据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利,彻底颠覆了传统“以个人为中心”“以告知与许可为基本原则”“以匿名化为基本方式”[23]的隐私保护制度。因此,数字治理的过度发展还可能造成主体隐私安全危机,使主体无法安全地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

二、科层制政府对数字治理主体性困境的纾解

数字治理作为新兴发展事物,虽然隐含主体性危机,但其仍代表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方向,也体现了人类无限的创新能力。意识到问题有助于我们保持对技术的敬畏并对其进行批判,对人与技术的关系进行冷静的思考。数字治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面对危机,我们不能抑制数字技术的发展,要有信心地去分析和研究如何控制和防范主体性危机。科层制作为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是死板、僵化的代名词。然而,科层制随着现实境况的改变也在不断发展,在强调工具理性的同时,价值理性作用不断提升。在数字治理盛行的时代背景下,科层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依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作为数字治理的物质载体,科层制是以人类智能主导的机制,其制度性特征有助于保障主体性地位,其专业性特征有助于抑制主体对数字的过度依赖,其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主体隐私安全。人们应牢牢把数字治理技术手段掌握在手中,握住这匹“野马”的缰绳,掌握其发展方向与边界,维护主体的安全与发展。

(一)科层制的制度性特征助力保障主体性地位

制度性是科层制的重要特征,等级制是其制度性的重要内容。西蒙认为,等级制组织是高效率的,它更适合支配与从属社会关系下的一般文化规范,这种制度是“盒子套盒子”的结构,权力关系呈金字塔型分布,从“上层”逐渐向“底层”延伸,等级制组织的“盒子套盒子”特点使从属单位的专业化成为可能,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保持相互作用和协调,等级制组织有利于作为指挥和协调机制的正式权力的运用[24]。等级制这种能力是科层制优于其它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科层制的可分解系统在抵抗各种干扰和分裂以及在组织机体的恢复方面表现出显著的优越性。在该结构中,复杂的问题被分解为若干因子并分配给专家解决,再将各个不完全的解答进行合并,这种能力是科层制优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25]58。“信息技术和制度安排互相关联、相得益彰,既是自变量也是因变量,彼此之间互为因果关系。”[25]11虽然数字治理方式具有超强的传播和协调能力,但是它永远无法取代制度性。

数字治理之所以会威胁到主体地位,原因在于数字治理削弱了主体在社会中的作用,使主体的权利被数字所侵占。这种被数字侵占的权利也称作算法极权,即主体的权利和作用在算法社会中被弱化,导致“弱政府”“弱社会”“强市场”的局面[26]。众所周知,数字治理在提高效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是在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物质资源配置、机构运行等方面,数字治理由于过于单一化的标准而暴露出其弊端,因而需要科层制对之进行宏观规划设计。科层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具有法治精神、理性精神和科学精神,以满足现代组织管理复杂化和对效率的要求,科层制的精确性、规范性、稳定性使其成为20世纪西方人事管理实践的主导模式[27]。科层制可以通过对人力资源进行协调以及组织培训学习掌握数字技术等方式提升主体技能素质,以保证主体在社会中实现其价值,使主体依然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4]525。但是这里主体从事的实际劳动并非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被剥削、被压榨的劳动,而是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人与社会的积极建构作用,促进主体自身的进化,努力创建先进的智能社会、生成智能文明,规避技术异化问题,实现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28]。

(二)科层制的专业性特征防止主体对数字过度依赖

在主体意识层面,数字治理的过度发展可能会导致主体意识发展受阻,使主体丧失对数字治理进行反思与评估的能力。科层制具有专业性特征,擅长利用专业知识对资源进行整合,并保持对数字治理的批判性思维,使治理保持政治合理性,从而防止主体对数字的过度依赖。

科层制的专业性体现在面对经济和政治事件时,官僚制组织可以对各种突发局面作出迅速反应,抓住应急处突的最佳时机,针对每个个案采取最佳方式进行解决。韦伯认为,科层制的优越性体现在,与其他组织相比,科层制犹如一套呈现非机械化的机械化组织,它能够迅速、准确、连续、统一地部署人力和物力,使得行政达到最佳状态,越是复杂的事务,科层制的优越性就越是明显[29]1342。纯数字治理虽然可以快速收集各种数字资源,但若缺乏对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和整合,就会导致秩序的大混乱,造成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纯粹的数字治理还会使得政府治理日趋市场化,导致“古典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返古,政府逐渐处于弱势,造成市场及其规则的无序状态,遵循“效率”这个单向标准操纵社会,看似具有合理性,实则牺牲了公平,与现代的精神和政治价值相违背[30]。科层制政府的专业性可使其保持对数字治理的批判性思维。另外,“官职的管理,至少是所有专业官职的管理——而这样的管理显然是现代的——通常都是以某个专业化领域的训练为前提”[29]1323。一般情况下,科层制的成员大多都经过专业化的学习和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因此,对于数字治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科层制政府经过专业的判断予以纠正,可以防止主体陷入盲目依赖数字治理的泥沼。

科层制政府具备数字治理所不具备的政治专业性。科层制政府总是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目标与政治原则,是基于理性设计的自由、平等、正义、公平的原则和政治价值对国家与社会的规约。数字的过度治理会导致算法政治,算法政治不仅会触发决策风险、道德风险、算法失灵以及合法性危机等未知风险,也可能带来算法在政治传播领域因不当使用而引发的安全风险[31]。不仅如此,过度依赖数字治理还会使本应为政治服务的数字在自主发展下对政治权力结构造成冲击,进而影响人们的政治价值实现。科层制政府既秉承理性原则,同时也主张公平、正义、民主,其政治专业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数字治理,避免数字治理发展为“数字利维坦”,从而防止人们对数字治理形成过度依赖。

(三)科层制的监督机制助力维护主体隐私安全

数字治理的前提是通过对各种数据的整合、评估、计算达到治理目的,数据的收集总会包含主体的隐私内容,主体通过让渡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促进治理目的的达成。然而,数据公司也可能在资本增殖的动机下对数据这种无形资产进行过度挖掘和私自滥用,不仅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更可能利用这些数据隐私换取高额利润。防止主体的数据隐私不被资本利用或者被不當使用,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合理的数据使用的监督机制,科层制恰恰具备了这种监督职能。

无论是韦伯时代的科层制还是当代的科层制都具备严格的监督机制。科层制中的“职务等级制原则与上诉渠道原则确立了一种公认的高级职务监督低级职务的上下级隶属体系。这种体系给被治理者提供了上诉的可能性,即按照严格规定的方式,针对低级官员的决定向有关上级权威提起上诉”[29]1322。在科层制中,上级对下级负有监督责任,对于上级作出的决定,下级也可以进行申诉,将这种机制引入数字治理能够对数字技术的违法违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针对主体数据隐私的监管首先应从法律层面确保主体的隐私权,强调主体个人对数据的控制力,明确数据使用应遵循告知同意原则、目的限制与最小必要性原则、透明性原则[32]。其次,数据监管机构或政府独立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对数字治理中的数据交易、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等开展监督管理,下级机关执法活动中处理个人数据信息由上级检查机关负责监督。利用科层制对数字治理进行层级制监管,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重要数据安全的基本模式,也是对数据监管体制机制的总体方向性设计。最后,根据具体实际采取相应监管模式。具体的监管模式因各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差异而存在一定的不同,各国在对本国数字治理进行监管时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本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具体实际。总的来说,通过实施可靠的监管机制对数字治理过程中的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行为进行治理是维护主体隐私安全的有效手段。

三、破解新时代数字治理主体性困境的具体措施

随着数字治理发展速度的加快,其覆盖面愈发广泛,数字治理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平等危机、道德危机及主体性危机。科层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具有制度性、政治专业性以及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可借助科层制规范数字治理过程中数字权力的扩张与数据的滥用。

(一)规范数字治理权力的使用边界

一方面,科层制政府要以保护主体权利为原则规范数字治理的权力边界。社会契约论认为,公共权力是由主体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这个权力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与主体利益而设定,人是发展的目的,保障主体自由生活的权利和秩序才是最重要的[33]。因此,规范数字治理的权力边界,首先要明确制定边界的原则,这个原则应遵循“群己权界”[34],追求数字治理的公共权力与主体自由权利的平衡及边界清晰。2017年由人工智能领域专家联合发布的《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讨论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制定内容,主要包含安全性、机器故障可溯因性、决策的透明度、参与者责任分配、人类利益优先、数据权利、共享技术便利[35]等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表明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得越过人权的边界。张爱军认为可以以算法正义实现社会权利对算法权力的约束,“一要坚持算法可解释性原则和透明性原则,抑制算法黑箱对社会知情权、平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二要坚持以法律规则规制算法规则,将算法权力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从法律层面落实社会权利。三要建立和完善算法责任追溯机制,保障公民数据安全”[36]。规范数字治理权力的使用边界也需要遵循相同的原则,首先要坚持数字治理的可解释性和透明性的原则,保证社会人员对数字治理有知情权、平等权和隐私权。其次要以法律法规规范数字治理规则,把数字治理的权力使用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从法律角度保障主体的社会权利。最后,还要建立和完善数字治理的责任落实机制以保障主体的数据安全。

另一方面,要以科层制权力结构规范数字治理权力的使用边界。2022年4月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数字服务法案》捍卫数字治理边界,通过机制性规定规范数字内容治理。新法案基于一系列基本的价值观和规范,对定向广告的投放和特定内容的推送进行强行限制,重新理顺了欧盟范围内的数字治理流程,特别对超大型平台“开刀”,对违法企业施以高达全球营业额6%的罚款,并在企业屡次严重违规的情况下禁止其在欧盟市场运营。捍卫数字治理边界,更要以权力限制权力。孟德斯鸠认为,自古以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通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37]。在韦伯看来,官僚制具有练达的专业活动、权限的划分、勤务规则和金字塔式的等级服从关系[38],其严格的权限划分对数字治理权力可以起到控制作用。对于利用数字化技术对社会事务进行治理,科层制政府可以通过其目前存在的层级权力机构解决数字治理的配套规范不清晰、管理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应建立由党政领导,工信部、网信办等部门负责协调的机制,整合党委和政府的治理资源,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进行组织协调,共同发力解决数字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

(二)健全数据使用的科层制监督机制

层级的监督机制是科层制政府的重要内容,通过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数字治理作为公共权力集中的场域同样需要对治理权力进行监督,否则滥用数字权力不仅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可能对主体产生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的科层制监督机制。

数字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甚至人人都可以成为数字治理的主体。人民群众利用便捷的网络参与到国家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管理与社会建设当中,通过政务平台或者信息平台表达利益诉求,体现治理过程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为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利用科层制的监督机制对数字治理主体进行监督。

从政府角度来看,需要强化数据治理的评价监督体系建设,鼓励公众通过数据治理反馈网站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手段来倒逼政府机构精简流程,优化服务质量。另外,政府还要完善对大数据的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府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动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持续推进各级干部开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行动,对于违法违规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从市场角度来看,数据已成为数字市场竞争的重要基础,甚至成为产品创新的重要投入品,数据的获取和分析能够显著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但数据本身对于数据控制者的影响仍然具有高度不稳定性,要引导市场主体深化对数据安全监督制度的认识,引导其積极参与监督。针对数字平台的监管治理,需要重点推进合规监管、分类监管、技术监管、均衡监管、价值导向监管和敏捷监管,促进多种秩序力量共同发力,维护市场有序运转、多方主体利益均衡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39]。

从人民群众角度来看,人人都是数字治理的主体,人人都可以对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市场规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然而仍有一些人罔顾法律法规,违反社会道德,在网上散布危害国家、党和人民群众的言论,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对于人民群众数字治理的监管同样非常必要。对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数字治理监督,可利用网络发言人制度和实名制度[40],网络发言人可以通过现代网络积极及时与人民群众进行互动,主动、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加快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正确地引导网络舆论。而实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规范网民行为,还能够抑制不良信息的传播。

(三)建设以人为本、权责一致的数字治理科层制体系

正如阿克莱特·彭特兰指出的,政府应当建立“将公民自身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和处置权交还给公民自己”的“数据新政”[41],保持数据权力的谦逊,用技术赋权来对抗权力鸿沟。由此,政府应以“人本主义”为核心,打造权责一致的数字治理科层制体系,使数字信息和算法为人民所使用、开发和监管,使用者、开发者、监管者对人民负责以实现数据共享、成果共享。

首先,依靠法律明确制度前提。应进一步完善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充分保护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是技术发展的前提,必须加强数据管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明确界定软件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规范各个软件的隐私保护条例,加强数据管理访问协议,让用户明辨需求,确保其知情同意,严格控制访问不同数据平台和数据流动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和个人信息的边界,即清晰界定数据的归属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辨明属于和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内容,明确信息主体拥有知情权、同意权、查询权、更正权、拒绝权和删除权等信息处理权利。

其次,建立以人为本的数字治理制度体系。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要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42]。以人为本的数字治理制度体系从客体层面来看包含数据确权制度、数据开放制度、数据流通制度、数据交易制度等,从主体层面来看包含对主体数字技术专利保护制度、数字版权保护制度、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等,无论是客体层面还是主体层面其相关制度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不断完善这些制度或者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数据共享。《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数据开放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43],只有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更好地达成以人为本的数字治理目标。

最后,强化权责一致的数字治理科层体系。进一步优化数字治理层级制体系,要充分发挥科层制上下监督机制的优势,在数字治理过程中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将数字治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落实到人,实现上级对下级数字治理过程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的自主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44]。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时空高度压缩,在实现政府横向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与协同共治的同时,要以技术的强大力量推动政府内部纵向体系的协同,实现数字治理的科层结构优化。

总之,对于数字治理带来的主体性地位危机、主体意识危机和主体隐私安全危机,科层制通过其制度性、专业性和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然而,科层制并不能完全解决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危机问题。例如,在数字治理过程中,要避免主体过度依赖数字治理,从宏观角度来看,科层制政府的专门化作业以其政治专业性修正了数字治理的机械化决策,避免形成數字专制统治。然而,从微观个体角度来看,个体主体意识的激发与保护需要的是相对自由宽松的环境,个体对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有主动参与的主人翁意识,但科层制政府理性的层级制度以及理性化、效率化诉求在某种程度上压抑了个体主体意识的发展。科层制只是防止主体滑入数字依赖的深渊,并不能完全解放主体意识。数字治理的主体意识危机是客观存在的,只有科层制政府、社会与市场协同合作、共同发力,才能促进主体意识的增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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