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建设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三重逻辑

2023-05-30 23:05王欣
理论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实践逻辑制度建设

摘 要:制度建设在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中起着关键作用,能够为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强大的社会共识、供给治理智慧和方法。然而,民族地区治理中存在的“非均衡性”“非整体性”“非耦合性”等制度建设问题,成为民族地区推进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阻碍。为此,需要立足制度主体的权威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制度内容的多层性与协调性的结合、制度供给方式的强制性与自发性的耦合,协同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制度建设;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价值逻辑;现实逻辑;实践逻辑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3-0085-07

基金项目:2022年度河北省高校党建研究课题“深化党史教育融入高校思政教育研究”(GDXJ2022B359)结项成果;2021年度唐山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党史教育融入大学思政教育研究”(2021JG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欣(1988—),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唐山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政治学、思想政治教育、中国政府与政治。

新时代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怎样实现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是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民族地区是国家繁荣稳定的战略性、关键性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较,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多样化、人口分布差别化、语言文字本土化等使其具有复合性、地域性和复杂性的区域特征,加之“地缘政治格局的重新组合和剧烈变化”[1],一方面使之在国家发展中处于显著位置,另一方面也给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与稳定安全,向来都是国家繁荣昌盛的风向标,民族地区对外辐射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整合能力密切相关,民族地区民众对国家制度的态度、认识和自信程度影响着民族地区治理的成效。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进边疆地区发展,保障边境安全”[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这为民族地区的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宏观的政策性指导,也为发挥民族地区拱卫中央的战略作用、补齐民族地区治理短板以及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尽管当前民族地区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民族地区治理实践中依旧存在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水平低、制度政策随意性大、制度相互矛盾等突出问题,使民族地区治理中的制度建设问题突显,消解了民族地区民众的制度自信,导致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阻碍了民族地区治理的系统重构与全面转型,影响了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进程。实现民族地区治理的重构与转型,需要通过全方位的制度建设,根据民族地区的制度需求进一步完善制度供给,实现民族地区制度“供给侧”与“需求侧”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因此,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需要将制度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制度建设在民族地区治理中的重大价值与功能定位,深入剖析當前民族地区治理中制度建设的现实困境,从而有针对性地探索出以制度建设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突破路径,增强民族地区民众源自国家制度和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以制度建设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逻辑

民族地区多处于或靠近邻国交界地域,往往是多民族或是少数民族共居的地方,民族地区治理得好,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使得“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4],实现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合作,使民族地区的民众安居乐业、民族地区政事顺遂。这就要求在民族地区治理过程中,兼顾不同民族的特点,使民族地区各民族共同参与制度建设,全面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民族地区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在民族地区形成和谐团结的良好社会发展局面,激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创造力。制度建设能够为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凝聚强大的社会共识、供给治理的智慧和方法。民族地区民众积极投身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中“就会对国家制度生成高度认同”[5],从内心深处增强对民族地区制度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信心。

(一)制度建设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需要国家制度的在场,需要以全方位的制度建设重塑民族地区民众的治理信念,为实现民族地区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强信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刻总结了中国制度的显著优势,民族地区改革开放40多来的发展成就全面验证了中国制度的有效性与优越性。从民族地区各领域的现状来看,进入新时代,民众对国家制度的自信有所加强,进一步增强了对祖国的热爱、对党的忠诚、对民族的认同、对制度的认可,同时也充满对民族地区善治的希望。为此,亟须通过制度建设来回应民族地区民众的发展吁求,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中实现民族地区的善治。一是全方位的制度建设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由传统治理转向现代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集中体现了国家的制度建设能力,国家治理效能的提高是人民坚定制度自信的根源。”[6]在民族地区治理中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能够集中突显现代性的领导制度体系,是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对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既涉及领导制度的权威、领导制度的结构、领导制度的监督、领导制度的评价等问题,还涉及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集中体现民族地区治理主体对国家制度的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二是制度建设能够突显民族地区治理的现代性,集中体现民族地区社会的平等化、民主化、法治化等方面治理现代化的正向演化,能够“弥合不同族群的紧张和分裂”[7],全面激发民族地区民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立足民众的切身需求与根本利益,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了民族群体与民族个体在制度层面上的平等,真正实现“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在地位上的平等”[8];在程序上体现民主协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民族地区民众的根本利益;通过法律方式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由传统“‘礼俗转向现代‘法理”[9];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民族地区民众的自由,确保民族地区民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激发广大民族地区民众以坚定的制度自信和高度的制度建设热情有序地参与民族地区的治理,保障民族地区治理的有序运行。因此,制度建设能够在民族地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生制度自信并借助言语、情感、思维等将对制度的肯定态度传导给民族地区民众,使民族地区的民众将对制度建设的真挚情感和主动心态转化到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上,从思想上高度认可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治理主体地位,真诚支持和推进民族地区的治理现代化。

(二)制度建设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凝聚强大的社会共识

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是对整个民族地区制度体系的深度变革,牵涉的利益群体众多,涉及的人员与部门极其庞杂,这些特点直接决定了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需要获得民族地区民众的普遍信任和由衷支持,从而凝聚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强大社会共识。实际上,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民族地区民众对治理现代化的治理主体、体制机制、制度框架及制度规则有一个理性全面的认识,还需要民族地区民众对“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如此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才能全面引发民众共鸣,保障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持续推进。这需要通过指引民族地区的民众了解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生成认同”[10],产生通过制度建设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愿望;使其理性认识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指引民族地区民众就“改什么、如何改”达成基本共识。一是制度建设能够科学指引民族地区的治理实践。民族地区治理既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需要民族地区社会多方力量的积极参与,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在协同共治中达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目标。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确保民族地区治理目标的不偏离,需要构建科学性、完备性、系统性的制度体系,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供给规范的制度原则,以实现对民族地区民众科学有效的引导和资源的高效整合。制度体系既要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交互活动提供规则和框架,确保民族地区治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又要对治理主体的行为发挥制度性的约束作用,防止在治理实践中因为受到族群利益、宗教群体、风俗习惯等的影响,出现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重合、治理实践背离治理目标、治理实践出现断层或停摆的现象,以制度建设科学引导确保民族地区治理实践的延续性和针对性,使民族地区通过现代化的“‘治理方式实现‘善治目的”[11]。二是制度建设促生制度自信,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供给精神动力。制度自信既体现为民族地区民众对国家制度所取得的显著绩效的自豪感,又体现为对国家制度的创新发展的信心,这种信心是对制度理想状态的追求和向往。制度自信还表现为将理念思想进一步转化为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主动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自觉践履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民族地区民众这种对制度的自觉,“对其社会治理理想状态的向往与渴求”[12],形成了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强大精神动力。简言之,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以全方位制度建设来引导民族地区的治理行为,制度建设既为民族地区治理供给了稳定持久的信念,促生制度自信,又规范了制度主体与制度客体的实践行为,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凝聚了强大的社会共识。

(三)制度建设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供给治理智慧和方法

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需要形成常态化、持久化的体制机制,以制度积累、制度创新供给治理智慧和方法,使民族地区民众从内心对制度建设充满希望和信心。一是制度积累能够供给治理智慧。制度积累表征着对民族地区治理智慧的坚守,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领导民族地区民众在制度建设和民族地区治理方面积累了诸多智慧和方法,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立足民族地区發展的现实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是民族地区治理的智慧之一。民族地区不同地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迥异,“治理的主体与治理的对象也千差万别”[13],民族地区治理的任务目标、方法途径、价值取向需要依照民族地区的思维习惯、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实际来确定,需要细致梳理既往治理经验和治理方法,结合国内外变化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实现民族地区治理有序运行。二是制度创新能够供给与民族地区发展相耦合的治理方法。制度创新为民族地区治理供给规则和框架,新时代民族地区治理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需要制度创新来有效应对,亟须以贴近民族地区民众生活、满足民众愿望、符合民众习惯的方式进行治理。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场域中,民族地区治理出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危机、公共卫生、跨境问题、生态恶化、教育问题等导致了民族地区民众的“国家认同危机、分配公平疑虑和政治合法性弱化等问题”[14],急需将这些问题纳入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中,根据民族地区的发展需求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切实满足民族地区民众多元化、多层次的美好生活需求,增强民族地区民众源自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满足感和获得感。因此,要在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下推进制度的守正与创新,坚守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改革创新大力革除民族地区治理中体制机制弊端,“推陈出新”完善和发展民族地区的各项重要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供给治理智慧和方法。

二、以制度建设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逻辑

民族地区制度建设的推进过程,是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螺旋式上升不可缺少的“飞跃”环节,民族地区制度建设和治理质量是决定和衡量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变量,直接影响着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当前,民族地区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构建起来,但依旧存在诸如制度建设“非均衡性”“非整体性”“非耦合性”等突出问题,使得民族地区治理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制度的指引、规范功能,而且消解了民族地区制度建设的效果,制约了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民族地区“非均衡性”的制度建设

民族地区在国家治理中处于特殊的治理领域,其语言的本土化、文字的多元性、语言表达的多样性以及“民众思维方式、生存环境、愿望诉求以及行为态度的深刻变化”[15],使得民族地区制度建设呈现出“非均衡性”的特征,加大了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难度。一是制度供给乏力。制度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民族地区急需潜在的、现实的制度供给,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使得治理主体在稳定任务趋向下难以产生强烈的制度建设意愿,加上民族地区治理中的试错成本制约了制度的变革,制度供给乏力成为民族地区治理的关键短板,造成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缺乏符合本地实际的制度支撑,无法满足民族地区民众以及各种社会新生力量参与民族地区治理的制度需求。二是维稳性制度过剩。由于民族地区在“地缘政治、宗教信仰、民族习俗等方面的特殊性”[16],治理主体往往将维护民族地区稳定放在第一位,密集而高强度地制定和出台相关制度,造成维稳性制度的过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同时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供给过剩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民族地区制度建设中“缺位”与“错位”同时存在的现象,使得民族地区治理中的有效制度需求得不到满足。当前,民族地区治理中管制性制度、传统安全制度较为健全,但服务性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不足,暴露了民族地区制度建设的“非均衡性”。制度建设的“非均衡性”成为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掣肘,“维稳性”制度相对过剩,在确保民族地区安定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指引性制度缺位导致无法有效引导民族地区的治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族地区的血缘认同却消解了制度效能。

(二)民族地区“非整体性”的制度建设

民族地区制度建设要取得显著效果,需要相关制度从整体上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相互协调,达到诸多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与通力合作。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以及领域性的特征,“治理主体呈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等多元化特点”[17],由于层级、条块等不同而存在职责分工的不同,因而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差异性,呈现优先发展经济、强调生态优先发展、注重社会稳定团结、强化国家认同、突出民族意识的不同侧重面。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民族地区诸多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因为制度之间的条块分割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掣肘而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的治理效能。从民族地区之间的横向治理来分析,尽管“一带一路”建設使民族地区成为国家发展的前沿地带,为民族地区的治理和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之间的各自为政,导致了无法有效实现民族地区内部与外部之间的互联互通,深刻影响了民族地区治理和发展的整体性。从民族地区不同领域的治理层面来分析,尽管民族地区治理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整体,但实质上又存在社会、文化、生态、经济等不同领域,“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领域”[18],因而不同领域之间的冲突导致制度之间的契合性不高,甚至出现彼此之间的抵触问题。因此,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需要将制度建设置于整体性视域下进行审视,“防止地区性、部门性、碎片性等条块分割现象的出现”[19],需要实现民族地区不同领域制度之间的协调与契合,整体性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

(三)民族地区“非耦合性”的制度建设

民族地区治理的复杂性取决于民族地区自身的特殊性。民族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因素造成了其特殊的政治权威、生计方式、文化表达以及社会组织形式,使之与其他地区相比较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这些特点制约着民族地区的治理实践。国家制度的显著优势要得到充分发挥需要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相协调,方能获得较好的治理效果。民族地区治理的实效性关键在于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能否实现协调,正式制度能否与民族地区的文化、规范、价值取向相统一。从宏观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总体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但在民族地区的具体治理实践中,制度建设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正式制度过于突出,过度强调了正式制度的法理权威,试图以正式制度替代民族地区的非正式制度,忽略了民族地区的文化、风俗等因素在治理实践中的正向作用,使得正式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实际推行中遭遇诸多挫折,甚至引发冲突消解了民族地区的治理效能。二是在民族地区的治理中过度突出非正式制度的地位,使得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出现取向上的偏差。民族地区众多有威望的个体是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独特文化的坚定维护者,这一群体在民族地区的治理实践中具有显著的二重性,一方面,作为民族地区治理的对象,需要规范这一群体的思想与行为,使其助力民族地区治理;另一方面,这一群体也是民族地区治理的主体,他们的支持和参与对于有效管理民族地区民族事务发挥正向作用。然而,部分地方政府在民族地区治理中过度突出了这一群体的作用与地位,使其在宗教等某些领域发挥权威作用,并以其着力维护的非正式制度支配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甚至出现影响和干扰政府行政的不良现象,“使得地方政府丧失了对社会治理的领导权”[20],偏离原本的治理目标。因此,在民族地区的治理实践中,制度建设需要立足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既要确保国家正式制度的主导性,又要使其与民族地区的非正式制度有机统一,以确保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同时实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三、以制度建设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简单认识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需要立足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审视制度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意义。推进制度建设并将其转化为助推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实现民族地区各项制度落地并持久有序的运行,使民族地区“日渐融入世界并快速崛起”[21],需要着眼于民族地区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主体、制度内容、制度供给等方面综合推进,使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达到“善治”[22]状态,实现民族地区的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一)制度主体权威性与多元性的融合

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文化习俗、生产生活方式、主体人员构成等与其他地方差异较大,政府主导的传统一元治理结构很难解决社会转型中涌现的问题,“政府需要因地制宜调整自身的义务、位置和责任边界”[23],以便构建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目前,在民族地区治理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等构成多元治理主体,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制度的优越性。民族地区治理的最高制度供给主体是中央政府,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统筹安排民族地区的总体性制度,规范和指引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制度行为。作为发挥“元治理”功效的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起到衔接中央政府的作用,在制度建设中处于关键位置,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全面反映治理对象、主体的需求”[24],因地制宜出台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度。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制度制定层面上呈现出权威性与多元性的特征,依托制度建设维持着中央与地方的良性互动,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提供科学框架。借助制度化的治理实践,能够实现民族地区制度主体权威性与多元性的无缝衔接,指引和规范民族地区的治理行为,为民族地区提供恰切的制度,充分满足民族地区民众的愿望和诉求,全面提升民族地区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使民族地区民众切实感受来自制度建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的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现代化。

(二)制度内容多层性与协调性的结合

民族地区不论从民族风情、服饰装扮,还是从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饮食习惯等方面都与其他地区有所差异,民族地区多元文化碰撞与交融的现实状况对制度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积极创新制度内容来推进制度建设,为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争取强大的内生动力。民族地区治理是涉及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系统工程,不仅涵盖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而且也包含了经济、生态、文化、社会等领域,因而在实践中要协调的关系多样庞杂,需要以制度建设来科学应对,保障治理的有序开展。制度建设的有效推进,需要在民族地区实现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有效对接。民族地区存在多领域、多层次治理问题,需要多样性的制度供给,而制度供给受到具有领域性、地域性特征的各级政府的影响,其失调和不畅问题导致了诸多制度之间的冲突。同时,民族地区治理出现碎片化和条块化现象,“制度创新不足”[25],治理效果不理想极大降低了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效果。因此,在民族地区治理实践中,要全面推进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内容多层性与协调性的有机结合,形成制度内容彼此支撑的整体性制度体系。这需要将民族地区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之中,从制度层面总体规划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通过多方协调与通力合作,构建整体性、科学性、针对性的治理制度。着眼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制度的顶层设计,形成契合民族地区治理实际的规则底线和制度框架,“制定新制度、革除不适应的制度、健全既有制度”[26],建构结构科学、层级明确、相互支撑的科学制度体系。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指引民族地区制度创新,缩小其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以多层性与协调性兼具的制度体系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及时回应和满足民族地区民众对于制度建设的多样期待。

(三)制度供给方式强制性与自发性的耦合

民族地区制度供给需要以改善民生为中心,以满足民族地区民众诉求为导向,着力补齐民生领域的制度短板,全方位增强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效果。以制度建设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除了不断提高制度内容创新能力之外,还离不开“多元化的制度供给方式”[27]。纵观中外制度演进的历史,主要存在强制性、自发性两种制度供给方式。强制方式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以支配为主导的制度变革,主要借助法律和政府命令来实现,指向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自发方式是社会群体自发的“自下而上的以需求为主导的制度革新”[28],指向自发性的制度供给。这两种制度供给方式为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借鉴。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法理、政治、社会、安全等领域,需要强制性的国家制度供给,以保障民族地区治理的公共性取向,进而确保民族地区治理目标的实现。然而,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民族心理、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特殊性,民族地区的民众为“实现个体利益、族群利益,会替代、变更现有的制度安排”[29],以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取而代之。这一行为集中体现了民族地区民众对制度诉求的多元偏好,因而在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立足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实现强制性、自发性制度供给的高度耦合。值得注意的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需要民族地区民众的支持和响应方能落实,自发性制度供给不仅需要切实反映民族地区民众的利益需求,还需要政府公权力的引导和规范方能防止制度偏向的发生,切实满足民族地区民众的多元制度需求,因此,二者的耦合具有重大意义。强制性制度供给以政策创新和政策实践来引导民族地区民众的行为,以解决民族地区的治理问题,实现制度引导的目的,使民族地区治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多样性,彰显强制性制度供给的综合优势,突显民族地区治理实践中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兼顾与超越;具有民族特色的非正式制度配合具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向的正式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实现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目标。总之,民族地區特殊的地域性和复杂性,直接决定了制度供给方式需要具有高度的耦合性,不仅要反映民族地区治理主体的主动性与治理实践的特殊性,又要彰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发挥制度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持多民族和谐的共居生活、满足民众的制度需求的作用,以确保民族地区治理目标的实现。

结语

民族地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族地区因其独特的生活方式、传统习俗、思维模式以及认识结构等,使得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民族地区治理主体全面认识、精准把握和高度认同国家制度,而且需要民族地区民众的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以及自觉践履,以高昂的热情和自觉的行动全方位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因此,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将制度建设视为民族地区治理重构与转型的核心问题,实现民族地区制度“供给侧”与“需求侧”的高度契合,提高民族地区民主科学的制度制定能力、合作互动的制度协同能力、公正法治的制度执行能力、综合前瞻的制度创新能力,以全方位的制度建设在民族地区治理实践中彰显治理现代化的使命与价值追求,使民族地区的治理不断朝着现代化方向前进,实现民族地区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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