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半边天,权益受损敢挺身

2023-05-30 08:33
农村百事通 2023年3期
关键词:保障法生育权承包地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在现实生活中,歧视妇女、侵害女性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本文通过以下案例普法析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等法律中保护女性权益的相关贴心条款。

1.生与不生,生育权更多赋权给女性

案例:耿女士与胡某婚后已育有两个孩子,2021年“三孩”政策落地后,经不住年迈公婆的催促,两人决定再要一个孩子,但一直未能如愿。事后胡某了解到,妻子不能怀孕的原因,是她担心年龄大生孩子面临诸多风险,所以悄悄采取了避孕措施。不久,耿女士意外怀孕,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胡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气愤,遂以侵犯了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看,女性不仅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承担诸多风险,而且在抚育、照顾子女方面也需履行更为繁杂的义务。因此,将生育权更多赋权给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优先保护,还体现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知,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包括受孕的自由、怀孕的自由、正常分娩的自由和中止妊娠的自由。

2.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十多年前,陈某和林某登记结婚,现膝下两子均已成家。因为性格不合,林某经常辱骂、殴打妻子陈某。在2022年春节期间的一次打斗中,林某用烟灰缸击打其妻子,造成妻子头面部、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陈某选择了报警。伤愈后,陈某持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治疗病历等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或者提供的证据形成链条相互印证,使正常人依据常理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同时男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反证,那么法院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這就是说,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可以给更多的潜在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3.丈夫出轨,妻子可诉请损害赔偿

案例: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不仅要求婚生女儿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刘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魏女士与刘某离婚,两人的女儿由魏女士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魏女士,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魏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因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4.出嫁婚变,土地权益不能“生变”

案例:四年前,小芹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小芹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2022年年底,小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其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对近两年该组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未分配给她。为此,小芹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返还她的承包地,并分给她应分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法院经调解后,被告村委会同意返还原告小芹的承包地,全额付给原告征用土地补偿费。

说法:土地既是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婚姻自由、人格自由的经济基础。受婚嫁、风俗等因素影响,农村出嫁、离异妇女在土地利益分配上易被排斥,土地权益分配失衡状况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还针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做出特别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小芹仍享有该村民小组成员的一切权利。

(山东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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