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多维探赜

2023-05-30 10:48彭先丁晓强
党政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自我革命中国共产党

彭先 丁晓强

〔摘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自我革命”这一具有历史底蕴、时代审思、哲学意涵的理论成果融入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行动中,取得了显著实效。“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一重要要求,映射出一系列具有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探讨如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可以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本质内容、目标指向与实践路径三个不同维度层层递嬗式剖析,诠释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深刻内涵与时代意蕴。

〔关键词〕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21)02-0058-09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1〕的重要论断。自我革命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百年奋斗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是党对于长期执政的大党独有难题的深刻破解,是对党执政规律的重要认识。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的政治品格、是中国共产党的显著标志,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能力。中国共产党靠自我革命淬炼发展的,也要靠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并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自我革命品格的锻造和能力的提升,都离不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一、本质内容

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明确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涵。前提是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点是健全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需要从党内监督和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两个方面着手,致力于推进监督体系的落实;关键是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将巡视横向全覆盖与纵向联动相结合,为构建一个更加全面、健全、有效的政治巡视提供制度保障;着力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一)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制度的构建是为了规范党的组织和个体党员的政治活动、政治生活与政治行为。从规范对象的主体来说,个体党员与党的组织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组织的个体党员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党组织。有了这种制度,对于党员和党组织的政治行为、政治生活、政治文化都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边界限定,让不同的党员个人与各级党组织明确“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只有在制度范围内将这些“有所不为”清晰界定,才能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与可靠保障。而“有所为”则是阐释清楚党员个人以及各级党组织需要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制度是所有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的总和。它统揽了一系列用来管党治党的方式方法并且将其统一起来。如果以一般制度的存在形式进行管党治党,无论从可行性还是执行力度上来说都将无法达到理想的成效。

法规是制度在各方面体现的具体内容和直接实践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從其形态上来说,更具有严肃性与确定的约束力。制度在内容上不仅包括历史传承下来的传统式制度,也有部分地区与民族世代口口相传的形式。而法规与之不同,它的形式与发展需要经过特定的组织、地区、国家进行统一授权并且通过已有的约定程序进行研究、论证、出台等一系列的流程使其条律化的呈现。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党员要将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准则、标准、标尺来严格约束自己的政治行为与政治生活。党内法规采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7类名称。其中,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总章程与总规矩。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处于统领全局的地位。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也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是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覆盖到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个体的监督,这种监督体系所具有的权威来自党的各级组织,是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一种行为制度。将“监督”理解为一种“他规”“他律”“他范”来规训党员个人以及党组织的行为活动,这种理解只是从监督主体的一个方面进行思考,并未将监督的主体与客体进行辩证理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监督的主体与客体可以在一定的场域中进行范式的转化。这种监督体系可以依据其监督主客体的不同分为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两种形式。

首先,党内监督为主导。将党内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把党内监督定性为最基本的、首要的监督,根本原因在于党内监督的主体以及监督对象的特殊性。纪委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态,其监督的主体在于纪委。纪委监督的作用在于监督、执纪与问责。党内监督的另一种形态是党委监督,党委监督的对象相较于纪委监督更为全面。而单一的党内监督难以形成高效的监督体系,要同时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坚持将各类监督制度、监督体系、监督方式进行高效衔接,同时将不同地区、不同空间、不同领域的监督进行融合并形成一体化的监督体系,还要把党内监督同不同职能部门、组织部门的监督进行统筹结合,以此来形成一个健全、高效、全面的监督体系。

其次,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如果说党内监督具有全面性、全局性、全方位的特征,那么对“一把手”的监督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着重对“一把手”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级组织的“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群体。这是因为他们肩负着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他们在整个权力体系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因此也更有可能脱离制度的“笼子”而“任性”。“一把手”如果出现违纪违法等问题,会对党的事业造成重大的损失,并对各级党组织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只有将“一把手”的监督落实、落好、落细,才能保障党组织的肌体健康,才能有效促进各级组织的党员个人在“一把手”的领导之下共同建设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组织,才能为营造优良的党内政治生态文化、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三) 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

政治巡视更集中地体现自上而下的监督。所谓“利剑”,不仅是政治巡视具有上级组织的权威,具有雷霆之势;而且超脱于各级组织长期浸润形成的复杂的人际关系甚至利益关系,容易揭开盖子;并且有助于动员群众,可以自下而上地折射出党组织内部最真实、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所在,可以为政治巡视提供直接且现实的巡视视角。巡视组织与被巡视党组织同题共解。其优势在于:一方面,有效推动了巡视组积极巡视、主动巡视、高效巡视,摒弃巡视组作为单一的“点评人”角色;另一方面,增强了被巡视党组织自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接受监督的原动力,有效促进被巡视党组织积极主动配合巡视工作。

首先,政治巡视横向全覆盖。“巡视利剑作用彰显,实现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全覆盖。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2〕,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巡视横向全覆盖,将巡视的对象进行问题导向化、具体化、重点化。从腐败的少数群体、重点单位、关键组织与个人着手,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最大化,实现政治巡视横向全覆盖的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漏洞。从“关键少数”巡视对象切入,把“关键少数”作为巡视对象的重中之重,对这部分群体的政治巡视做到常抓常管常严,那么政治巡视“效”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一言之,只有将政治巡视的“形”与“效”有机统一起来,政治巡视横向全覆盖才能得以落实。

其次,政治巡视纵向联动。“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3〕单一的政治巡视横向全覆盖可以有效解决关键少数群体的腐败问题,而纵向联动的政治巡视巡察可以将党组织内部腐败问题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联合解决。如同将一把“利剑”的剑柄与剑刃首尾相连,实现上下两端问题同时、同频、同效处理。其优势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醒与震慑各级党组织单位内部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处理问题、自觉开展“自省”式的内部检视。与此同时,不同地方与不同单位的组织进行交叉融合巡视,推动巡视制度的多元化、多样化、多维化。另一方面,纵向联动的政治巡视提倡将巡视继续深化,继续向不同地区的基层单位延伸,将各层级的党组织与个人进行全面巡视、巡视彻底。

(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4〕形成制度、完善制度、遵守制度是用制度管党治党的三个重要環节,最终都要落实到制度的履行。对于责任的厘清与追究是制度履行的一个重要步骤。只有将责任具体到事并具体到人,制度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监督的主体与客体才会严格执行制度、用好问责利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首先,敢于执纪问责。要将问责这个监督环节真正执行,关键在于“敢”。可以从问责的执行者与被执行者两个方面进行督促并落实到位。一方面,对于问责的执行者来说,问责的执行者要敢于问责,面对不同级别、类型、组织的监督客体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监督,彻底摒除对监督职责的认识不清与敷衍了事的监督态度,坚持把监督责任落实、落好、落细的问责理念。总而言之,对于问责的执行者、监督的主体来说,关键问题不在于没有相关制度可以执行,而在于监督的主体是否执行、敢于执行、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对于问责的被执行者来说,要积极主动配合执行者的监督,自觉接受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督。监督关口前移的关键在于自我监督,对个人自身、组织内部、单位内部进行自我监督与自我管理。只有将监督问责常态化,问责的被执行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滋生腐败。

其次,健全责任分解。“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5〕,要区分清楚不同组织的不同责任,长期以来不同组织内部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相关主体对监督责任的忽视。区分好不同主体的责任,以便防止责任推诿与扯皮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健全责任分解有效解决了上述腐败问题的出现。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责任分解之后,不同部门的责任与权力对应更加清楚。问责的主体不能只了解权力为何、何以用权 、如何用权的问题。“权”与“责”如同天平的两端需要实现有效平衡,一旦失衡会出现权责不当的问题。此外,这种权责相当也并非清楚的划分“楚河汉界”,在问责审核等方面不同的监督主体需要发挥协同作用,低一级的监督单位在自身无法实现质效评估时可以采取问责提级审核的措施。概而言之,权责一致原则的责任分解既要实现责任的有效分解也要促进问责协同把关的实现。另一方面,要防止不当问责与滥用问责。杜绝赋有个人感情色彩的问责行为,关键在于将问责流程公开、公平 、公正,以此增强问责的公信力。

二、目标指向

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有助于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增强监督的原则性与协同性、增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第一,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彰显和执行力提高。通过明确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厘清“纪”“规”“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并使其与国家法律体系进行适当吻合来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第二,增强监督的原则性与协同性。监督原则性的增强需要把握好监督的时效性并转化为有效机制,监督协同性的增强需要通过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有效合作来实现。第三,增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及时、高效、正确运用巡视成果并且将巡视整改具体落实,关乎巡视制度是否可以实现作用最大化。第四,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从意识与实践两个方面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贯彻落实。

(一) 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通过坚持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需要明确的是为何着重强调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主要目的在于遏制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6〕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个人宛如不同类型、不同单位、不同质量的元素在一定圈层中进行活动。要之,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在预防、抵制、打击腐败行为方面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此外,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也是关键所在。要将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进行结合、衔接、协调,构建一个以党章为根本的、相关党内法规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

首先,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需要明确界定两个问题:一是党内法规的具体意涵。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党的政治规范,同时这些规矩比较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了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党员的政治生活。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可以认定是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体现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是不可侵犯、不可抵制、不可逾越的政治红线。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规范是一种不成文的纪律,这种相对程度上不具有刚性的规矩,它的权威性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体现。

二是“纪”与“规”、“纪”与“法”之间的关系。“纪”与“规”、“纪”与“法”之间关系的厘清,有助于明晰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所在,有效地预防与扼杀了“想腐”“敢腐”“能腐”错误思想的滋生与蔓延。一方面,“纪”与“规”之间的关系主要在于是否形成了条文式的、条例式的、条律式的文案,以及两者之间谁更具备严肃性的特征。纪律的权威性体现在于它从产生到形成的整个过程都具备刚性的约束,而规矩虽然不具备纪律与生俱来的刚性特征,但它同样需要党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与全体党员个人自觉遵守,它的权威性不能因其缺乏约束性而弱化,这是一种抽象化的存在范式并且与纪律有着同等程度的震慑力。另一方面,“纪”与“法”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纪”与“规”在权威性的抽象与具象上的区别。“纪”与“法”之间的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创新的一个成果,明确提出了“纪”必须挺在“法”之前。杜绝党内部分组织以及部分党员干部和个人混淆“纪”与“法”之间的关系,出现“只要不违法,就是人民的好公仆”等错误思想,以更高的标准与更严的要求规范全体党员同志,始终把“纪”“规”“法”作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自己的政治行为。

其次,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诚如前文提及的党内法规包含成文的与不成文的规矩与纪律。如何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问题倒逼了党内法规构建自身机制的形成。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的关键是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进行有效吻合。这种有效吻合并非将党内法规与法律体系一一对应。需要明确的是构建这种完善的党内法规需要以党章为根本,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如此一来,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在党章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体系的规范性二者的共同作用之下不斷提高。

(二)增强监督的原则性和协同性

通过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原则性与协同性。监督的原则性与协同性之间是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监督的原则性旨在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活中筑起一道“规范墙”。增强监督的原则性是为了明确规范“不可为”的政治行为,以此强化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联动效能,增强监督的协同性。

首先,增强监督的原则性。这种原则性的体现可以从时效与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剖析。一方面,必须要把握好时效。腐败问题出现并日渐严重的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抓早、抓小,“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7〕,这些原则就是鉴于对监督的时效把握。只有将监督从腐败问题的萌发期开始介入,及时修正错误和偏差,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另一方面,监督的原则性在于必须转化为有效机制。即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三个“不”明确了监督的前后递进和相互配合的机制,从机制上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的实效性。

其次,增强监督的协同性。监督的协同性主要通过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两种方式相结合。党内监督是一种自省式的监督模式,是党内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党员通过自查与自检的方式监督自身的政治生活。只有高效地通过党内监督,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才能锻造出健全健康的政治肌体。此外,仅仅通过党内监督一种方式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党外监督的协同配合才能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在监督时间、监督领域、监督客体等方面无需进行严格区分,两者之间应该实现同频共振、靶向监督、精准监督。一方面,从党内监督来说。党内监督如同网格式的监督,纵横交错、井然有序地交织在一起,实现监督的“无死角”与“不留白”。纵向监督主要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模式。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了上级对下级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则是一种民主监督。另一方面,从党外监督来说。主要在于监督的主体不同,不同主体之间的监督可以有效互补,充分体现了党外监督的全局性特征。

(三)增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政治巡视的横向覆盖与纵向联动,增强了巡视整改的落实与成果的有效运用。只有将政治巡视的“后半程马拉松”——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落实落好,才能将巡视制度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

首先,在巡视成果的运用上,巡视单位要在被巡视后制定好贯彻落实巡视成果的意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将不同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党员个人的整改责任进行明确,防止出现问题时不同党组织以及个人推卸责任。与此同时,也要避免各级被巡视单位“自扫门前雪”“只管好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此外,“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巡视反馈的意见”〔8〕,巡视单位给被巡视单位的反馈意见是巡视成果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巡视反馈意见的给予者是巡视单位,巡视单位在给出巡视反馈意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而公正的原则。这种巡视反馈意见所指向的客体必须是全面的、真实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巡视反馈意见的接收者是被巡视单位,被巡视单位需要严肃对待反馈意见,根据巡视反馈意见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检讨、自我修正。被巡视单位党委要严格认清自身对于巡视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所肩负主体责任,要防止由于缺乏对巡视成果运用不重视、不到位、不彻底引发二次重大违纪违法等问题。

其次,在巡视整改落实上,被巡视单位依据巡视反馈意见处理问题,但政治巡视并不止步于这个环节,需要将巡视利剑深入问题的“喉舌”。对于整改的全过程要履行的监督责任,并对整改后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这种全方位的政治巡视才能将巡视整改落实。被巡视单位整改到什么地方、何种程度、何种效果,巡视利剑就要跟随到具体的组织、人与事。将需要整改的不同问题进行分类与整合,同时给出不同的补充方案,辅助被巡视单位的巡视整改工作。此外,整改工作不是闭门造车,政治巡视可以分为横向覆盖式与纵向联动式,那么巡视整改也可以借鉴这种高效的解决方式。整改单位积极主动地将政治巡视问题与其他有关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动、集合、协同处理并整改。将巡视整改工作进行一体化落实,全面提高整改单位的工作效能并推动巡视整改工作的真正落实。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地向被巡视组织以及广大社会群众进行公布,以此推动整改评估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以此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这是从理念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别阐述如何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将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并落实到具体的人与事,对于相关问题的追责要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要求进行。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旨在明确不同党组织及其所属不同单位的具体责任,各级责任单位根据划定的不同责任将其落到实处,而对于相关责任未落实的情况,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要严格履行执纪问责的任务。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三条措施衔接密切,并且蕴含了顺向与逆向共同作用的逻辑意蕴。从明确到落实再到追究是一条顺向逻辑主线,而追责可以根据落实的具体状况倒逼出具体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这是与之不同的一条逆向逻辑线路。

首先,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思想是实践的先导,在实践之前不树立良好的思想意识、不厚植良好的思想理念、不营造优良的思想环境,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只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探讨。一是各级党组织要树立正确的政绩意识。只有将党的建设抓好、抓紧、抓实,与之相应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其他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加完善。要在全党的各级组织与单位以及全体党员中树立起将党的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的思想观念。二是防止党建与业务工作脱节。党的建设工作在党的全面工作中起引领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其他中心工作不重要。党的各级组织应该将党的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谋划、共同部署、统一推进。三是党委(党组)要坚持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必须明确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在整个党组织工作中的重要性、必要性、严肃性。如果主体责任人缺乏“领头羊”式的责任意识,履行相应责任的各级党委以及党员干部则可能严重失职与渎职,这也会成为破坏党风廉政建设的致命一击与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其次,增强执纪问责能力。执纪问责的主体主要是纪委监督部门,纪委是否可以履行好、落实好相应的监督责任,关系到执纪问责能力的提升。强化与提升纪委问责能力需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以及纪委的领导与监督。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与纪委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监督不及时的问题。如果上级纪委与下级党委以及纪委工作无法同步进行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上造成无法同步监督的困境。二是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要加大监督力度。执纪问责不能停留在部分问题的表面,也不能因为取得一定成效后就停滞不前,要将执纪问责这把“匕首”深入问题的源头与根部。三是问责要具体化而非抽象化,部分责任单位对于相关问题不可避重就轻。

三、实践路径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路径在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第一,通过坚持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这种自我净化的方式,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这是坚持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第二,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这种自我完善的方式,增强监督的原则性、协同性与有效性,这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关键所在;第三,不断推进巡视巡察制度创新,增强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这是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的根本要求;第四,通过锻造一支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进行自我提高的方式,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的重中之重。

(一)自我净化——坚持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此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反腐倡廉建设是党进行自我净化的主要表现方式,也是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实践路径,还是坚持贯彻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本质内容的实践路径。反腐倡廉建设可以溯源到中国古代防惩并举的防腐治腐思想,而中国共产党人的反腐倡廉建设从开始领导中国革命时就非常关注。不同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于腐败问题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之心并且一直致力于探索反腐的新道路与新思想,并不断丰富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設的宝贵经验。

首先,强化反腐惩恶的思想意识。中国共产党人要始终坚定反腐惩恶的政治思想意识。毛泽东提出腐败分子是“钻到我们队伍里面的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9〕,邓小平提出“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10〕,江泽民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11〕,胡锦涛提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12〕,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13〕,以伟大自我革命精神实施反腐惩恶的新思路、新方案、新战略。从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反腐问题上的坚定毅力与意志力来看,这种政治优势为强化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自信起到了思想引领作用。自我革命强调中国共产党将刀刃向内进行刮骨疗毒从而达到自我净化,这不仅是应对腐败问题的处理机制与制度,更是一种主动预防腐败,对党实行革命性锻造的历史自觉和自信。

其次,狠抓反腐惩恶的实践落实。仅仅从思想意识层面进行反腐惩恶是不够的,必须将反腐惩恶进行纵深程度的贯彻落实。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力量抗衡一直存在。我们不否认腐败现象在当前时有发生、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但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腐败问题面前束手无策。坚信并坚持反腐败的韧性与耐力要远胜于腐败元素的滋生。这种高压式的反腐路径要遵循由内而外、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原则。从党中央反腐决心的坚定树立到地方各级党组织把反腐毅力融入党内政治生活,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反腐行动逐步深入体现了反腐实践的一以贯之。

(二)自我完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主要目的在于增强监督的原则性、协同性、有效性。监督体系的这种特性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这种自我完善的方式来实现。就目前监督机制的建设成果来说是比较完善的。例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各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修订和完善。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一项长期建设工程,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彰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优势是一个关键问题。

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实现监察对象“一个涵盖”:要涵盖所有公务员。强调加强“统一领导”、形成“一个体系”:即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强调,深化“一个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必须坚持“一个涵盖”“统一领导”“一个体系”“一个改革”①。从覆盖程度上来说,“一个涵盖”与“一个改革”分别是从对象性与空间性两个角度进行阐释。“一个涵盖”强调监督对象性的全面,对所有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必须要做到全面而具体。“一个改革”强调监督的空间性广而全的特征。监督机制的改革可以采取试点——推广——全覆盖的模式,这种以点带线、以线成面的监督改革推广机制可以有效纾困部分地区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高效的现实窘境。“统一领导”与“一个体系”是从监督的力度上进行探究。“统一领导”强调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廉政建设都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只有始终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这种监督机制才能覆盖全面、坚强有力,才能确保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监督过程以及监督方式才不会成为形式主义。“一个体系”是将监督的力量进行整合,党的各级组织以及不同单位的监督架构才会更加健全,由此形成的监督体系全面而系统。

“一个涵盖”“统一领导”“一个体系”“一个改革”的方针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广度和力度上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从广度上来说是要实现监督所覆盖的国家机关和个人要更加全面,从力度上来说是要实现监督深入到党组织的各个组成部分。这种广度与深度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三)自我革新——推进巡视制度创新

发挥好政治巡视利剑作用,以此增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通过不断创新、革故鼎新的创新方式推进巡视制度的创新。这种巡视制度的创新主要通过内外两个层次进行:外在的巡视制度创新主要是指对巡视内容、方式方法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创新,增强巡视制度的实效性与针对性;内在的创新则是通过组织制度的创新增强巡视制度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首先,外在层次推进巡视制度创新。在巡视内容方面,巡视的内容力求精确。要求在巡视对象的界定上要不断细化并不断具体化并最终进行聚焦。在巡视的方式方法上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巡视方式可以借鉴但不能模式化应用,巡视工作会因不同的地域特色、巡视单位各自的特点、巡视对象的不同等多种因素而要求巡视方式有所不同。要之,巡视工作必须因材施教。在巡视工作中可以依据这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不断创新出具有时代特色的巡视制度,以此体现出巡视制度的针对性。在巡视制度建设方面,对于已有的巡视制度要严格遵守。与此同时,也要根据现实的巡视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巡视制度中的漏洞并提出修正方案。

其次,内在层次推进巡视制度创新。在组织制度创新方面,巡视工作要兼具灵活性与机动性。党的各级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组织制度,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在面临不同风险挑战时可以有效处理各类问题。巡视制度要依据不同巡视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那么巡视工作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可以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一方面,这种灵活性和机动性的提高推动了巡视工作在不同地区、不同组织、不同单位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兼具这种灵活性与机动性可以为巡视工作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提供了重要保障。此外,巡视工作的开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的方针。目前巡视制度的制定、修正与完善,巡视工作的开展与推广等方面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如何发现问题和发现最真实的问题成了巡视工作机制创新的重中之重。换言之,巡视工作必须要以问题导向作为基本出发点,按照问题给出的提示进行顺藤摸瓜,最终找到病症的关键所在。

(四)自我提高——锻造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以此增强管党治党意识与执纪问责能力。这种意识与能力的提高需要通过锻造一支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来实现党在新阶段、新时期、新征程中的自我提高。只有把刀刃向内进行刮骨疗毒才不会养痈遗患,这对于锻造干部队伍是必要的。如何锻造一支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需要深入探讨,一方面在于加强干部的斗争精神与斗争本领,干部队伍自身做好表率,进行自我监督与自我管理并最终实现干部队伍的纯洁;另一方面在于选拔干部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以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

斗争精神或者说斗争意识的树立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持之以恒地坚持。毋庸置疑,这种斗争精神既强调与自己不当行为本身进行斗争还强调与错误思想进行斗争。需要通过铲除干部思想中错误的、消极的的因素,实现干部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最终促使整个干部队伍素质得到质的提升。与错误思想进行斗争重在坚持不懈,错误思想对干部队伍的影响具有隐性而非显性的特征。因此,与错误思想的斗争必须要具體剖析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说斗争精神是从思想层面锻造干部队伍,那么斗争本领则是从实践层面对干部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斗争本领重在强调“作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干部队伍要“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14〕党员干部队伍的斗争本领就是要通过“长”“常”“危”三个方面进行提升。党员干部的斗争本领需要长期锻造,这种本领的养成不是一日之功。再者,党员干部的斗争本领需要常用常兴、常悟常新,不能将养成后的斗争本领束之高阁。最后,党员干部的斗争本领能否在危难关头显示威力与作用,也是党员干部队伍“作为”与“不作为”的根本所在。此外,坚持选人用人正确导向以及党管干部的原则。要锻造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这也对干部队伍的素质方面提出了根本要求,这种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选拔首先需要干部自身具备对党忠诚、为人民服务、敢于担当、干净廉洁等基本品质。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才能增强党的自我革命能力、彰显党的自我革命品格,破解大党独有的难题,回答好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我们要不断深刻把握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本质内容、目标指向和实践路径,在新征程新阶段走好新的赶考之路,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团结奋斗。

〔参考文献〕

〔1〕〔6〕〔13〕〔14〕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65,69,14,67.

〔2〕〔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6,53.

〔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113.

〔5〕〔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223,215.

〔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110.

〔9〕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08.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139.

〔11〕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88.

〔1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0.

【责任编辑:欧露】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2022&ZD011)

〔作者简介〕彭先,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丁晓强,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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