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与东盟合作视角的数字贸易规则研究

2023-05-30 10:48周芸韬潘婕李艳红
今日财富 2023年15期
关键词:规则模板贸易

周芸韬 潘婕 李艳红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字贸易应运而生,它与传统的货物、服务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国际贸易区域化的形成,数字贸易也向着区域化的方向发展,进而产生了相关贸易规则的区域化。美国和欧盟率先构建了“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的数字贸易规则,意图鎖定低技术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空间。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东盟正经历着深刻的制度变革、结构重组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促使符合东盟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的产生。RCEP的成功签署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东盟模板”的雏形。中国与东盟国家紧密相连,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五大经济体,应具备大局观念、寻求合作,探索符合东盟利益诉求和发展模式的数字贸易规则,从而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

一、数字贸易概念及规则演进

(一)数字贸易概念

数字贸易是随着数字经济而出现的新型贸易形式,赋予了传统贸易一些新内容和新特征。最早在2013年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出。数字贸易是指通过网络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搜索引擎,二是社交媒体,三是数字交付内容,四是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2014年USITC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了扩充和延伸。数字贸易既涉及货物贸易也包含服务贸易,非常重视互联网技术在金融和保险、制造业等其他行业中的支撑作用,因此互联网技术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出,数字贸易从广义上说,它既包含了产品的线上服务和销售,也包含能够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和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等。

(二)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

数字贸易的兴起不仅方便和加速了跨境数据流动,推动了技术进步,提升了经济效率,而且信息便捷的加速传播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挑战,特别是正在高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因此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相继提交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海上关税、跨境传输信息等相关提案,却一直无法形成符合多边利益的、统一的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数字贸易规则。其中的原因在于WTO各成员存在着较大的立场差异,致使多边贸易谈判效率低下、进程缓慢;其次对数字贸易的范畴各成员未达成统一的共识,无法界定数字贸易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或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制。

全球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导致了一些相邻国家抱团取暖,从而形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此发展趋势下数字贸易也向区域集中,因此亟须建立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多边谈判(如: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近乎停滞的情况下,数字贸易规则于是转向区域化方向发展。东盟全称东南亚国家联盟,随着2002年东盟自贸区的启动,加速了东南亚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RCEP成功签署后,东盟具备了构建区域内数字贸易规则的契机,RCEP协定里的数字贸易规则成为“东盟模板”的雏形。在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之前,区域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将会呈现。总而言之,不论是以美国主导的“美式模板”还是以欧盟主导的“欧式模板”,甚至是本文所讨论的“东盟模板”,其基本目的都是为了适应不同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制定符合本区域经济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

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是以《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为主要载体,它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美国数字经济行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垄断地位,通过建立全面且无障碍的数据自由流动规则来维护其数字经济行业的领先地位,从而达到控制经济落后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的目的。

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是以韩欧《自由贸易协定》(FTA)、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加欧《综合性经济贸易协议》(CETA)等为主要载体的,目的是限制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以及数据存储设施设在本地来保护欧洲区域内的信息安全,从而稳固欧盟国家数字经济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数字贸易规则“东盟模板”的雏形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该协定目的是兼顾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国家的利益,提倡更为普惠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在缩小区域内各国之间的“数字鸿沟”的同时,推进区域内各国数字经济及数字贸易高速发展。具体来说,东盟地区不仅需要比较严格的审核机制来帮助数字化程度较低国家的产业向数字化转型发展,还要有比较宽松自由的数字贸易规则来促进越来越多的产业参与到数字贸易中。

二、东盟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性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缺失了数字贸易规则就会对本国的数字贸易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美欧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首先,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往往采取不同的数字贸易限制政策,导致各国对数字贸易监管的竞争性限制,严重提高了全球数字贸易门槛。其次,各国有着不同的数字贸易监管要求,这就导致了一些跨国企业同时需要遵守和履行不同国家的管控要求,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数字贸易成本。再次,缺乏稳健的数字贸易规则可能导致全球数字贸易失衡和贸易争端等隐患。就东盟而言,数字贸易规则的缺失将会阻碍区域内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东盟地区数字贸易增长和全球价值链合作,使整个地区的出口贸易受到重创。

“东盟模板”数字贸易规则的雏形即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该协定文本由序言、二十个主体章节以及四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既涉及货物、服务和投资三大领域的市场准入和便利化议题,也涉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争端解决等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规则谈判的新议题,是一个互利互惠、高质量、全面顺应时代经济发展的区域自贸总协定。RCEP关于数字贸易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十二章电子商务中,共十七条细则。这些细则提升了东盟地区贸易便利化的水平,为东盟数字贸易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空间,是东盟各国第一次在数字贸易规则上基本达成的共识。

RCEP中数字贸易规则具体表现在以下细则中:第五条“无纸化贸易”,第六条“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第七条“线上消费者保护”,第八条“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第十一条“海上关税”,第十五条“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和第十七条“争端解决”等。这些细则对东盟数字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第五、六两条简化了东盟各国间的贸易流程,提高了贸易效率,减少了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了企业获取信息的能力,深化了企业间自由竞争的机制;二、第七、八两条在不同层面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提升了东盟各国消费者的信心,有助于促使数字贸易需求的增长;三、第十一、十五条明确了东盟电子跨境传输零关税的规则,降低了数字贸易的成本,消除了数字贸易的壁垒,合乎东盟数字贸易的便利化原则;四、第十七条建立了东盟各国数字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它是数字贸易规则的创新,从而提高了数字贸易争端的解决效率,降低了数字贸易争端所产生的风险成本,有利于数字贸易供给的增长。

目前已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大都是以美国和欧盟的意志为主,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数字化程度的兼容性较低,其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产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东盟区域内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故此,“东盟模板”为了缩小东南亚各国之间的“数字鸿沟”,倡导更为普惠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从而推进东盟地区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东盟地区不仅需要比较严格的审核机制来保护数字化程度较低的产业进行数字化转型,还需要较为宽松自由的数字贸易规则,促进越来越多的数字经济产业参与其中。

三、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數字贸易规则构建

东盟成立以来,东南亚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区域内分工越来越合理,从而贸易规模逐渐扩大。中国紧邻东南亚,以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已经崭露头角,为实现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东盟有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以及低收入国家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差距明显,这增加了东盟地区各国在数字经济、数字贸易上的合作难度,影响了区域经济合作一体化的进程。

实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数字贸易的概念及其自由化的理解是有差异的。从不同经济体在国际分工中扮演的角色来分析,发达国家产业比较集中在服务业,服务出口比重相对较高;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则集中在制造业和农业,货物出口比重相对较高。进一步聚焦到服务贸易分工,发达国家偏向于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高收益数字服务出口,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仍依靠传统的旅游、运输、维修等服务出口。因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给出了东盟数字贸易规则的建议:

(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需求导致了数据、信息的自由流动,同时经济全球化和数字产业化也推动了数据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可是,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有很大部分包含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通信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基础性数据,如果不限制这些数据和信息的流动,将会对国家信息安全造成重大的隐患,不法分子进行网络攻击会使个人财产安全面临巨大的威胁,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安全,防止个人数据泄露所造成的国民财产损失,国家应对相关网络的外部访问和数据流动实行必要的限制。

东盟数字贸易规则除了参考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规则中要求缔约方在“个人信息等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保证相关数据和全球信息能自由流动,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但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安全信息不能笼统地接受其自由流动,还需设置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国家和个人信息被他国非法盗用的条款。

(二)数据存储设备和数据源代码非强制当地化

美国作为经济和科技强国,主张绝对的自由贸易即数字产品的完全自由移动,反对“数据存储当地化”;而欧盟不允许对个人信息的跨国传送,倡导区分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中国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数字信息跨境传输予以禁止。

在东盟地区,新加坡较倾向于数字产品的自由贸易,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家从保护本国市场经济出发,对数据存储规则持审慎态度。东盟数字贸易规则对数据存储要求可参考中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这就表示对于软件源代码业务的监管,仅局限于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软件,必须向银保监会备案软件源代码;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个人数据业务,必须将数据存储中心设置在当地。

(三)数据贸易规则引入创新元素

数字贸易既包含数字货物贸易也包含数字服务贸易,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占比居多,欧美发达国家通常引入创新元素来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其主导的区域贸易中安插“跨境服务贸易”条款,以此提升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自由度。其中包含的创新元素如下:剔除繁琐的“当地存在”要求、引入“否定列表”的承诺方式、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分立构架、减少或限制最惠国待遇豁免等。

与“美式模板”相比“东盟模板”在应对本地化措施、源代码保护等方面应做一定的限制,增设更利于维护在线消费者信心和国家公共安全的排他性条款。因此积极构建“东盟模板”需要对“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采取去粗取精的态度。东盟模板的形成也阻力重重,一是,东盟区域各国在数字经济贸易领域的认知差异和国家间存在的发展差距,阻碍东盟数字贸易规则尽早出台。二是,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可能采取外部干预措施,阻挠东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同时,东盟国家中的新兴经济体出于发展本国的数字经济,促进贸易增长、保证就业率等因素的考虑会对数字贸易自由化条款向发达经济体做一些让步,但是也需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隐私保护”两者博弈中找到平衡点。

近些年,由于东盟内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它们的数字化基础很是薄弱,发展进程缓慢,因此它们担心自由化程度过高的数字贸易规则会使国家公共安全和本土企业受到损害,导致本国市场被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所控制。因此“东盟模板”数字贸易规则建立初期就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不仅要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还要考虑到国家信息安全和今后本土企业的长久发展。总之东南亚数字贸易规则必然会经历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升级的过程。

结语:

本文从数字贸易的概念出发,介绍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和东盟国家建立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并且对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2013年以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中国成为这些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到来,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还将不断加速深化,东盟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也在持续提升,因此基于东盟各国经济利益和贸易安全的数字贸易规则亟须建立。“东盟模板”数字贸易规则在推进东盟地区数字经济及数字贸易高速发展的同时,需要建立一个更为普惠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来缩短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差距。总而言之,东盟地区既需要比较严格的审核机制维护数字化程度较低的国家的经济利益,同时也需要比较宽松自由的数字贸易规则来促使更多经济产业参与全球数字贸易。

(作者单位:1.昆明城市学院;2.滇西应用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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