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数据收集与公开问题的思考

2023-05-30 14:08宋歌
西部学刊 2023年10期
关键词:罗尔斯疫情

摘要: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积极应对这个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医疗机构与各大数据巨头借助信息技术对疫情防控作出响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分析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疫情防控下,从罗尔斯有关正义的理论出发,分析得出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公开是整个防控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措施,有其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但是,针对突发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备,居民个人信息存在被不法分子盗用、被非法公开等隐患,这极大地引发了民众的恐慌与不安。如何掌握这把双刃剑,仍需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相应政策,使民众不被信息泄露所困扰。

关键词:疫情;个人信息收集;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C916;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0-0059-04

由于新冠肺炎在全国大肆爆发,我国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成为控制新冠肺炎的必要手段。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公开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认为会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通过对信息数据收集在新冠肺炎的关键性和个人数据收集的法律依据方面的分析来证明疫情防控中信息数据收集与公开的必要性。

一、信息技术的收集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关键作用

2019年年底至今,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了全球经济、政治、医疗、社会秩序等领域,该病毒可以通过飞沫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其影响范围之广、传播能力之强、破坏程度之重的特点引发人民恐慌。正是由于该疫情来之迅猛事发突然,致使我国医疗设施资源不足、民众信息掌握与实际情况不对称等问题显现出来。面对这一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采取何种方式应对则成了我国乃至全世界面临的重大考验。随着20世纪中叶电子计算机的问世以及对原子能利用这两大技术的产生,以“尖端”“前沿”“先进”为特点的当代高新技术迅速崛起。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的,当前我国的信息技术已经在全球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由涉及范围大向技术实力强进行变革。以此次疫情使用到的信息技术为例,我国在面对该危机时做出了及时有效的相应对策和技术跟进,信息技术的使用在此次疫情期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人员流动行程轨迹的追踪问题上,运用到了阿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通过对数据的实时收集与分析,及时做出有效的管理政策,避免疫情的扩散加剧。我国在应对新冠肺炎时信息技术的使用给防疫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如通过利用卫星进行实时定位和对个人行程轨迹的收集以及个人信息漫游数据的查询等手段,及时掌控人员动向,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如静默、居家隔离等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使疫情防控力度最大化、源头查询最快化,防控效果更为显著。

二、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采集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我国民众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配合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个人行程数据的收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效果显著。该工作之所以能顺利开展,得益于民众直觉性的正义感,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他人生命安全的正义感。罗尔斯作为著名伦理学家、政治学家,他将这些隐含的原则和观念加以秩序化、系统化。

(一)信息收集、公开的必要性

罗尔斯在其所著的《正义论》中将正义原则分成两方面内容,第一原则即是整个社会整体的基本价值中,要将其价值平等分配到个人,如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等,即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整体所拥有的最普遍的权利;第二原则就是面对社会与经济不平等时,以满足最小受益者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并保证机会对于每一个人的平等性[1]56。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主要是通过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展开的,罗尔斯认为,以边沁为主要代表的功利主义者所倡导的正义行为是有缺陷的。以边沁功利主义观点来看,这两个群体看似都是为了其所代表的个人的最大利益为追求的,任何一方的论据都极有说服力,选择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来应对此次疫情,都会损害另外一方的最大利益。边沁认为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就疫情应对措施是否应该强制收集与公开个人信息的问题,功利主义显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所涉及的个人价值需求与集体共同利益相冲突的无法调和的矛盾进行了深刻批判。他认为功利主义属于一种直觉主义,是从直觉上所感受到的快乐或幸福。功利主义以这种直觉的快乐作为终极追求目标,可以为实现个人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近期利益。沿着该逻辑思考,为什么不为实现整个社会最长远的利益而牺牲掉少部分人的个人利益从而满足最大程度上社会整体的利益呢?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将最大的“善”定义为个人欲望的满足[2]22。这种评价标准是有缺陷的,如果将满足个人的欲望作为评判是否为“善”的标准是不正确的,这样会将道德层面上的“善”仅仅局限于个人范围之内,并不能显示实践中的社会性问题,并且割裂了个人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评价标准上升到对整个整体的“善”的评价标准上来,等于是将社会集体中大多数所共同普遍认可的“善”简单归结为个人标准的总和。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功利主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其理论思想存在巨大的不完善性与矛盾性。而罗尔斯的观点可以说是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一种“扬弃”。他提出“正义”应当是最终的追求目的,提倡以公共理性為主的观念来代替功利主义所倡导的以个人理性为主的观念。

对于疫情下潜在易感染人群来说,能够及时知晓身边被感染者的详细行程、具体个人信息,都接触过什么人到过什么地方等信息极为重要。并且对整个疫情期间人员流动信息数据的掌握,可以有给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政府也能及时出具疫情相关的有效防控措施,使疫情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因此,站在广大未感染群体的角度和政府决策的角度来看,保障公众对新冠肺炎实时动态消息以及保障感染人群行程动向的知悉权是极为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不管是站在已感染患者的角度上还是站在未感染人群的角度上,关于这两个群体的利益所引发的伦理冲突看似不可调和。以功利主义观点来看,这两个群体看似都是为了其所代表的个人的最大利益为追求的,任何一方的论据都极有说服力,选择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来应对此次疫情,都会损害另外一方的最大利益。罗尔斯对边沁以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没有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就无从谈起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利益。”——《功利主义》

罗尔斯认为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之中,基本自由是前提,正义所保障的权利是不应该被社会的利益以及政治交易所破坏的,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追求幸福最大化的目标,只要是能满足带给人们快乐或幸福的目的便是可以追求的事情。边沁主张“趋乐避苦”是驱动个人行为的最终目的,而他认为这种能给个人带来幸福和善的行为特性或是能避免人们走向痛苦的行为特性就可以被称之为功利,只要每个人都能够践行功利主义所倡导的行为,最大程度上实现个人的利益最大化,那么整个社会整体也能更好地发展,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利益最大化。功利主义的特征在于用正当来规定善,行为的正当在于其能使善最大化。

“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某种价值,必须在决定什么是正当时加以考虑。在计算最大余额时并不涉及(除了间接地)这些欲望是什么,我们要把制度安排的能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并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而只管它们会怎样影响幸福的总量。”[1]60

这样的理论不考虑行为是否正当所可能带来的后果,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理论则不同,他认为自由和平等是相对于大多数认可的善来说的,那些通过违反正义来获得收益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以歧视他人,损害他人利益为乐的行为也是为正义观所不齿的。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为标准来看,疫情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公开是为了整个社会人民生命安全和延续整个人类的发展为最终目标的。将患者个人行程信息收集并公布出来可以使密切接触人员能够及时就医隔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能够尽快缩小疫情覆盖范围,高效控制疫情。疫情的控制,经济的恢复、医疗设施由不足到充裕这也都会反过来惠及大多数患者。因为疫情初期医疗研究成果、医疗防护设施与疫情暴发数量难以成正比并且可治愈率还是不确定,患者承受着疾病折磨下的生理痛苦和“不确定性”带来的焦虑心理的双重刺激,其心理“脆弱性”便会暴露出来。个人信息的公开与收集给整个疫情防控带来的益处也会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

(二)疫情个人信息采集的法律依据

法律体系是有一系列公共规则所组成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秩序,它以理性的人为所接受的对象,目的是规范人的行为和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罗尔斯认为公正的规则是人们所建立起的一种合法期待的基础,当这种公众的规则能够满足人们的期待时,能够通过这些规则来获得相应的益处,那么就会对该规则产生依赖并积极维护它[2]66。当该规则不能满足人们的期待时,它便会成为人们进行正当反对的根据。这可以通过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理解这种将理性的人作为受众群体的公共规则为人民带来的益处:

第一,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公开是符合多数人的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对疫情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做了相关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①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能快速排查出疫情扩散传播高风险地段,疏散当地民众,加强对其防护等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民众安全,也因此被民众所接受。

第二,法律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等措施在此次疫情的防控工作中成效显著,我国民众万众一心,积极配合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此外,国务院在2007年4月公布,并于2019年4月予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到了对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条例。其中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②该条例能够有效提高则政府工作透明度,有益于民众。

第三,以县市区等行政区域为单元,通过对疫情发展数据记录、研判和分级,以不同颜色标识地图区域,直观展示各区域疫情风险评估等级的地图又叫做五色图。在大数据收集下,不但国家可以监控疫情发展动向,有效控制疫情,而且民眾也能在网上及时看到疫情人数、区域的分布,对于全国疫情情况都有一个自主的判断,从五色图满屏的红色到满屏绿色,看着感染人数的日益下降,从而切实了解到我们国家所做出的努力,以及我们制度的优势。

三、对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泄露现象的思考

疫情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公开措施是整个防控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又是受人民群众所支持的。但是,法律在针对突发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还未成体系[3]。居民个人信息收集后被不法分子窃取,关于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的报道层出不穷,这极大引发民众的恐慌与不安。如何掌握这把双刃剑,使民众不被信息泄露所困扰,首先要找出信息泄露的问题所在。有多篇文章报道指出,新冠疫情期间信息泄露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不足,除使用上报电子防疫码的方式来进行数据监控外,更多的是通过各基层单位以及各小区防控人员通过纸质登记个人信息的方式,统计相关人员的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而统计之后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系统,从而造成信息的大量泄漏。其次是由于此次防疫措施是前所未有过的,基层人员无论是法律知识层面还是监管执行层面都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专业人员水平,有些信息收集过于详细而导致被调查人员的个人隐私容易暴露等问题,数据信息后续工作处理不当也会导致个人隐私外泄。最后是由于新冠肺炎人传人的特点,民众免不了对周围接触人员较为关心,个人详细隐私更容易在网络上的“裸奔”,会使相关人员的心理受到二次伤害。原因之二是法律条款的滞后性(法条缺陷),法律的可预测性通常是指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情或在实践过程中的事情做出一个结果的预判,这个前提是已经知道可能发生的事情或在实践过程中的事情是什么,该事情发生后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什么。而此次疫情的发展之迅猛,传播速度之快,并不能及时发现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这也间接导致了网络信息的不对称性和谣传。以武汉返乡人员为例,信息的泄露和谣传给接纳武汉返乡人员的各省市民众造成恐慌,返乡人员还可能会遭到网络暴力,最需要关爱的人群却成了“过街老鼠”,这会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一张“广州女毒王4天坐遍14条地铁”一图传遍社交网络,造成民众严重焦虑和恐慌。该事件受害人被“人肉”“网暴”,事后真相表明此图是有人随意编造出来的,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肖像权。与之相应的不良道德现象也悄然滋生,为避免自身的安全和出行受阻,出现了武汉返乡人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的瞒报现象,这无疑给疫情防控政策的实行以及全国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中国互联网发展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了,赶上了信息革命的浪潮。面对如此严峻的疫情考验,我国在信息技术领域中对信息技术的使用,如大数据病毒传播链追踪等技术,给世界各国起到了非常好的模范作用。相比于2002年我国非典,此次疫情的发展远比非典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为何此次疫情能在短时期得到控制,除得益于我国医疗技术的进步、应对策略及时高效外,更得益于信息技术的使用。疫情防控期间采集的数据信息如何保存与使用是我们当下应该思考的。虽然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公开工作得到各方面人士积极肯定,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还未成体系,仍存在信息泄露的问题,法律制度还需完善。此外,后疫情时代这些已经收集的个人信息数据将何去何从引发我们深思,疫情后这些数据是否还会有用?如若有用,用到何处?能否保障如此庞大的隐私数据的安全?如若无用,能否保障该数据被彻底清理而不被不法分子利用?以期这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能尽快给出相应对策。

注释: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参考文献:

[1]尹松波.理性与正义:罗尔斯正义论管窥[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

[2]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时诚.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

作者简介:宋歌(1997—),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单位为郑州大学,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与社会。

(责任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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