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典型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2023-05-30 04:00郭艳芳
经济师 2023年4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郭艳芳

摘 要: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终极目标是未来能够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在教学活动中应设置与理论教学相互支撑的实践环节。基于法的社会功能和法学教育的特点,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尤为突出。而长期以来基于各种原因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相对薄弱,不利于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难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职业要求。近年来与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相对应的各种实践性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领域被广泛采用,针对其中比较典型的几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和局限性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在教学实践中扬长避短,优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 模拟法庭 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4-4914(2023)04-191-03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定位

实践教学是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的一种教学模式,与理论教学相对应。理论教学是与传统的知识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但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终极目标是未来能够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单纯的理论教学将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能力本位的人才选择机制。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价值在于满足社会需要,解决社会关系中的现实问题。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法学理论的研究应当首先是从司法实践中发现和总结规律,从实践上升为理论,再由理论指导实践。因此,才有霍姆斯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1]。理性思维和逻辑判断固然重要,但实践经验也不容忽视,至少两者是同等重要的。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很大程度上是为满足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是培养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法学教育要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那么,“法学院距离法院到底有多远”,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如何变成判决的依据?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不够紧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定位不够准确,被作为辅助理论教学、检验理论知识的手段,而处于理论教学的附属地位。实践教学课程并未强制纳入教学计划,即使纳入,其学分在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也非常低[2]。实践教学未受到充分重视,制约了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学人才不应当只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技术人员,还应当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处理错综复杂的案件和法律问题的思辨能力,这是依法治国重要的人才保障。因此,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使其与理论教学同步进行,贯穿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3]。

二、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典型模式

传统上法学教学普遍采用的是教师讲授加学生背诵的模式,这种教学方法以哥伦比亚大学德维特教授的名字命名,被称为“德维特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侧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对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有所忽略。随着法学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的发展变化,与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相对应的各种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领域被广泛采用,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案例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诊所模式。

1.案例教学模式。针对德维特教学法的不足,在19世纪,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兰代尔率先倡导判例式教学法,后被广泛采用。在判例式教学法中,教师将法院的上诉审判例汇编成教材供学生课前阅读。教师在课堂上围绕判例不断追问,学生回答,即苏格拉底式诘问法,通过逻辑推理逐步引导学生自己去理清其中的法律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内传统课堂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包括很多案例教程,其实是一种举例说明式的方法,即“通过一个形象生动的案例来说明成文法中的一个抽象规则,以此加深对规则的理解。”[4]这其实是传统讲授式方法的组成部分,与实践教学模式中的案例教学存在一定差别。

源自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是将判例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学生通过对判例的分析自己归纳出法律规则,而不是老师预先告知。这有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用以帮助学生形成一套分析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例教学法契合了英美法系法律运作的实际要求”[5]。而美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是本科之后的研究生阶段的职业教育,学生已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分析能力。因此,如果我们盲目照搬美国的判例式教学法,在案例的收集上,以及学生分析探讨问题的效果上,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学改革中尝试的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举例说明式与国外判例式教学法的融合,是将理论教学融入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深入解析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判例是来自法院的真实案件;而案例范围广泛,可以是真实的判例,也可以是虚构的,或者将真实案件进行部分修改加工以适合教学需要。教师从主讲人向组织引导者转变,课前精心准备案例布置思考题,学生在课外查阅资料做好初步准备,然后老师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发表各自的观点,并在归纳各组讨论观点以后,进行深入分析[6]。例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关于作品之间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是一个难点,如果单纯讲授理论学生理解起来会有一定困难,而采用案例讨论教学的方式,引导学生从既往的众多典型司法判例中归纳共性,找出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基本标准,这种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举例说明效果更好。

部分学者最新提出的“实践型案例教学”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强调案例素材的原始性和真实性[7],尽量还原办案的全过程,让学生分别从不同角色角度特别是律师的角度出发体会办案的整体思路,而不似传统案例教学仅仅局限于从法官的视角聚焦于案件判决结果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种跨学科的案例教学,综合了多个实体法、程序法、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等课程的知识,是在我国案例教学方法改革过程中,结合国外的判例教学法所作的一种新的尝试和革新。

2.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是由老师指导,学生全程模拟人民法院法庭审判的一种教学方式。模拟法庭模式接近真实的法庭场景,诉讼各方主体都由学生充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全程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模拟法庭教学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集中和综合性的训练。不仅涉及程序法内容,也涉及实体法内容和司法文书写作,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又一典型模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众多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按照角色划分成原告组、被告组、审判组等不同小组,分组进行庭审准备和讨论,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也得以养成。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更适合具备一定实体法基础之后的程序法教学。程序法的教学重点在于对诉讼案件的操作程序,这些程序内容庞杂,繁琐而易感枯燥,像民诉就被称为“眠诉”,即催眠之诉。学生光靠死记硬背会花费很多精力,却印象不深,事倍功半。而模拟法庭是连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桥梁,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学生对各类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复杂的庭审程序会有更直观的认识,印象更为深刻。同时在案件准备和庭审过程中,会大量运用实体法知识来解决纠纷,有利于学生对实体法内容的理解和应用。

3.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源自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在法学教学领域借用医学领域诊所的概念,变实习医生为实习律师,让学生在代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运用所學到的理论知识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

在诊所式教学模式下,学生在学校开办的固定的法律诊所接待当事人,在教师的指导下,给当事人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甚至像律师一样参与从接案到出庭、结案的全过程,以此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这是目前我国法学院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学生通过法律诊所代理真实案件,从实践经验中学习法律知识和实战技能,由此能够最大程度地锻炼法学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同时在针对贫困弱势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诊所更是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6],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三、各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及局限

教学模式是以完成一定教学目标为核心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学生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又要具备分析解决问题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在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选择上,首先应明确的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应当是并重的,理论教学是实践性教学的基础环节,实践教学帮助促成理论教学目标的实现。如果缺乏系统性的理论学习,学生所学知识就会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全面的知识结构;如果实践教学不足,在我国目前没有本科之后专门的职业训练阶段的情况下,会造成理论和实际脱节,学生毕业之后无法尽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

在实践性教学模式的选择上,上述几种典型模式各有优势和局限性。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方面应当是最具优势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能使学生很直观地感受到学习专业知识的价值,体验到成就感,获得学习动力。同时,法律诊所模式的有效运行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锻炼也是最为充分的。但是,诊所模式的具体实施受到诸多局限:首先,本科生以及相当一部分研究生尚不具备律师资格,只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缺乏独立调查取证的权利,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司法机构的配合,因此多数情况下只是提供法律咨询,难以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其次,高校法律诊所的案源有限,接触案件少,学生得不到充分的锻炼机会,案件不能选择,与理论教学的重点、难点内容难以匹配。再有,高校法律诊所的经费和师资面临不足。我国高校法律诊所大多是代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且缺少资金支持,所以经费保障不足;指导教师既要具备律师资格,又要具有实践经验,而且诊所模式需要教师提供个别指导,教学规模小,师生配比标准要求比较高,因此师资也面临不足。“诊所教育资源密集型的特点严重制约了其发展”[8]。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相较于案例教学更直观,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模拟法庭通常覆盖一审普通审判程序和庭审的全过程,学生能够由此获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运用、语言表达、诉讼文书写作等全方位的训练。但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同样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一般来说,诉讼法课程课时非常有限,往往只能安排一到两次模拟法庭实验,且无法保证每个学生都参与其中,即便参与也只能扮演其中某一个角色,因此学生实训的机会很有限。如果单独开设模拟法庭实验课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1)师资条件。与诊所模式类似,模拟法庭教学要求的师生比标准也比较高,要有足够数量的指导教师。同时,指导教师也要具备比较全面的实体法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模拟法庭教学既要让学生熟悉诉讼流程,也要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上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如果只是表演程序,那么实践教学中学生的收获甚微。因此,教师要全面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而在学科方向划分细致的法学领域,这是存在一定难度的。(2)教学场所。模拟法庭教学需要一个设备齐全、功能完备的模拟法庭实验室,用于场景布置的相关道具和专门服装。(3)经费保障。进行模拟法庭教学要有一定的实验经费。(4)制度安排。模拟法庭教学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和对师生的考评标准上相对于课堂讲授都有特殊性[9]。

相比前述两种教学模式来说,案例教学的成本较低,对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师生配比等没有特殊要求,在普通课堂上就可以实施。因此,教学规模可以适当扩大。由此学生的实践机会更多,具有普惠性的效果。案例教学的案例来源丰富,教师可以在大量案例中精心挑选,选择那些有讨论价值的,涵盖教学重点难点问题,且难易程度适当的案例在课堂上开展讨论。

同时,案例教学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案例资源往往仅仅是文本案例,缺少证据和其他材料。案例中的事实往往是被凝练加工过的预定的事实,无需举证和推理证明,学生无法从中学习到律师是如何收集证据材料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这恰是诉讼法中很重要的环节。而且当前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本科培养计划中均将基础的实体法课程置于相应的程序法之前,按照教学计划,教师选择的案例大多是仅涉及实体问题不涉及程序问题、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教学型案例。而在法律事务中,复杂的程序问题往往需要独立于法律实体问题优先予以解决[10]。因此,单纯的案例教学模式下学生获得的实践训练是碎片式的,这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其次,案例教学模式下,案情设计、争议焦点问题的提出、理论分析及结论的归纳主要依靠教师的指引,学生特别是本科生由于分析能力和社会经验所限,通常只是被动配合,缺乏直观感受,很难从当事人、律师、法官的角度体会和思考应当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该问题的方法。这样难免会使学生产生依赖性,缺乏独立思考的积极性,只等待老师公布答案。因此,案例讨论教学模式在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方面较前两种要弱。

最新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上述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如果我们把实践教学比喻成传授烹饪技术的话,传统案例教学法相当于在食材齐备的情况下学习烹饪技巧,“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相当于从选购食材开始学起。但是由于这种教学方法打破了学科界限,而法学专业教师从研究生求学阶段起到从事教学工作都专长于某些法律部门,因此,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具备不同领域法律知识的教师相互配合,同时还需重新构建贯穿本科阶段教学过程的合理的课程设置[11],并非一蹴而就。

四、结语

教学模式是为完成一定教学目标而运用的一系列教学手段和方法。无论是从法的社会功能,还是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来看,法学实践教学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学实践教学与传统的讲授式理论教学同等重要,其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围绕这一目标应选择哪一种教学模式,并无最优解。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在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和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综合实践能力的训练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受各种教学资源的局限,在实践教学中的占比不大,不易普及。相比之下,案例教學法是一种在课堂内就可以完成的实践教学模式,适用范围广,在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法律实务训练。但传统的案例教学中案情往往被简化和理想化,与学生毕业后面对真实案件的情况相去甚远,这种单一技能的训练只能作为部门法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改革中提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力求将原始真实案件呈现给学生,引导学生经历复杂的案件处理全过程,以实现多种法律职业技能的系统性训练,但这种教学法对师资团队、课程设置等教学资源有一定要求,仍需创造必要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

综上所述,目前几种典型的实践教学模式各有优势和局限性,应结合法学专业不同的学习阶段,实体法、程序法不同课程的性质和内容,所在高校的师资情况、场地和经费条件以及教学制度安排等进行选择。

[基金项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法学实践教学的典型模式与选择研究”(项目编号:JG202128)]

参考文献:

[1] (美)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2] 张邦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教育评论,2016(07):128.

[3] 黄进,张桂林,李树忠,于志刚.创新同步实践教学模式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28.

[4] 张浩.举例、判例还是案例?——当下法学教学模式的选择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6(06):181.

[5] 李龙博.兰代尔判例教学法及其法律观[D].法学教育研究?,2014,11(02):233.

[6] 胡玉霞.法学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与路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1,140.

[7] 李丹.实践教学视角下法律案例教学思路的重塑[J].高教探索,2020(06):88.

[8] 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04):41.

[9] 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8.

[10] 刘镇.论“应用型”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存在的偏差与矫正[J].教育与职业,2015(25):102.

[11] 陈和芳.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价值逻辑与机制完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21(04):151.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3)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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