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党建视域中斗争话语的历史演进及时代要求

2023-06-08 01:44李少杰
邓小平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党的建设斗争中国共产党

李少杰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的二十大;党的建设;斗争;政治纪律

坚持敢于斗争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诞生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将严格的自我批评与党内斗争作为“推动我党进步的一种原动力”①。党的二十大将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作为新时代“三个务必”②的要求之一,并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载入党章,彰显了斗争概念在党的话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它在党建领域中的基本语义、历史来路与时代内涵尚未完全进入研究视野。

习近平强调,共产党人开展重大斗争的领域十分广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都有,而且越来越复杂”①。因而,研究斗争话语不能忽视其在党建领域的具象表现。既有研究更多关注国际政治、意识形态等党的事业领域的斗争②,对党建范畴的斗争问题较少专门涉及。目前学界对党建领域斗争问题的研究呈现鲜明分野:海外研究者往往将关注点局限于党内路线斗争,从权力冲突的狭隘视角曲解斗争作用③;国内研究则客观、辩证地揭示了斗争的历史意义④。这些研究的关注时段均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较多关注党对斗争概念的反思,而较少关注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斗争概念的改造与规范,因而难以充分解释当前在党建领域发扬斗争精神的合理性。

党建视域中敢于斗争的本义是什么?斗争为何会在中国共产党党建史中经历“引入-改造-反思-再度激活”的波折过程?党在新时代如何对自身建设中的斗争内涵进行时代阐释,又通过何种方式对其加以规范?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梳理斗争概念的缘起及演进,认识其在党建领域中的原初内涵,通过揭示中国共产党调整斗争语境、规范斗争方式的历程,理解它在新时代的实践样态。进行这一努力,不仅能够从历史的角度加深对党建基本概念的认识,也能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贡献理性思考。

一、生成与调适:斗争概念的生成语境与内涵变迁

(一)斗争概念的国际渊源与中国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受党员成分复杂、社会思潮冲击以及党内革命策略分歧的影响,无产阶级政党内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论乃至破坏纲领的分裂①,但从辩证发展的规律出发, 党不能为了抽象的团结回避分歧, 而是必须开展“ 内部斗争”②,以建立“党内真正和谐”③。他们指导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对内部拉萨尔派的斗争、指导法国工人党对内部可能派的斗争,都体现了任何工人政党“只有在内部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④的规律。列宁从两方面对斗争进行阐释:在斗争方式上,应当主要开展理论斗争以抵制党内机会主义思想的腐蚀;在检验方式上,党内斗争不是自说自话, 不同意见的对错最终要在党外的政治斗争即革命实践中得到检验。⑤

土地革命时期,王明在党内产生分歧时引入了斗争思维。他在《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一文中批判李立三的“左”倾盲动主义路线及其中包含的所谓“调和”态度,要求“把一切妨碍党进行两条战线上斗争的手段和方法,确切点讲,把那些掩护错误和帮助反党倾向的各种暗藏的与‘灵巧的手段和方法,揭穿出真相来”⑥,将斗争神圣化、神秘化,并以“拥护国际路线”的名义推行新的“左”倾路线。⑦ 党内斗争以教条化的马列词句为标尺,将源自实践的理论斥为狭隘经验; 在组织上推行宗派主义和惩办主义, 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为手段,诬陷并撤换了许多质疑“左”的错误的干部。这些错误思想和组织路线长期影响党的政治与军事斗争,给革命造成极大损失。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党中央的统治,确立了毛泽东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把党的路线转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轨道上来, 但对路线斗争的反思则是到了抗日战争时期。

(二) 斗争实践的及时纠偏与理论重构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土地革命时期的党内斗争理论进行了纠偏,在坚持正确路线、反对错误倾向的基础上,对党内斗争的必要性、本质与方法进行理论重构。

一方面,强调斗争的必要性,反对党内无原则和平。毛泽东从矛盾普遍性和斗争性的角度阐释了斗争的哲学基础,强调党内经常发生的思想对立和斗争“是社会的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①,中国共产党正是“从两条战线斗争中巩固和壮大起来”②。刘少奇进一步将斗争理论系统化,即党内斗争应以思想原则分歧为内核,以政治和组织分歧为外延。刘少奇认为,从作用上看,党内斗争必须以保持党的纯洁与独立、保证党在代表无产阶级最高利益的路线上行动为目的;从方向上看,党必须重视对“左”和右倾两条战线的斗争,既不能疏忽某一方面,也不能采取中立、妥协的态度。③

另一方面, 在方式上克制过火斗争倾向。基于土地革命时期王明推行“ 左”倾机会主义路线中的沉痛教训,我们党意识到从私人或宗派利益出发,通过造谣、撒谎、诬蔑来倾轧同志的无原则斗争,会极大地破坏党内团结。对此,刘少奇提出了向组织批评而不向群众乱说、当面批评而不私下乱谈、尊重党员发表意见等七项办法,初步建构起我们党开展党内斗争的基本原则。④

新的理论指导了积极稳妥的党内斗争。党在整风运动中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恩列斯思想方法论》《六大以前》《六大以来》等文献、起草并充分讨论历史决议等形式,帮助高级干部深刻认识错误路线斗争带来的严重后果,实现思想的高度统一。在組织建设上, 党摒弃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错误手段, 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等党内法规,明确了案件审查的规范动作,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 确保了斗争有序开展。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将“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⑤确立为自身建设的重要原则。斗争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内部分歧的一项传统。

党在土地革命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对党内斗争的理解与运用存在明显差异:王明等人坚持己见,唯共产国际的教义指导斗争,并将党内不同意见不加分辨地解释为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 依靠组织上的打击和惩办加以解决; 毛泽东、刘少奇等人同样运用阶级分析方法,但重点强调党员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在党内的客观存在,并通过思想建党、教育改造等方式化解党内深层分歧。最终反映在斗争效果上,前者实现了机械、短暂的统一但难以为继,后者则实现了有共同思想基础和党内民主基础的团结。

(三) 斗争传统的继承发展与短暂挫折

在毛澤东看来,矛盾和斗争是普遍的、绝对的,但矛盾中斗争的形式“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相同”①,党内矛盾是否具有对抗性、是否要以对抗性的斗争方式加以解决,取决于犯错误的同志选择改正错误还是坚持并扩大错误。可见,党对矛盾性质的判断会影响到一定时期或温和或对抗的斗争方式,这一选择性思维沿用到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领导新政权的过程中,因为怕伤害干部的积极性而姑息错误,“放松党的领导和党内的思想斗争”②,反而使问题更加严重。为此,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进行斗争视为在执政条件下推进自身建设的重大课题,先是在党员八项标准中明确提出“对于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必须进行斗争”③的要求,又通过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发扬党内民主的方式,为党员提供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条件。党的八大作出了“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④的判断,对前述斗争经验进行提炼,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也不能离开不同程度的党内斗争”⑤,但斗争的方式应该是发展党内民主,鼓励党员继续坚持党的七大提出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义务,促进揭露和消除党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⑥。

然而,在经历国内严重经济困难、国际上中苏意识形态分歧与一系列边境冲突以后,党对党外阶级斗争形势的判断发生转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重提阶级斗争与两条道路斗争的长期性, 并认为这种阶级矛盾“ 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党内来”⑦。这一判断不仅影响了党对斗争理论的运用,还推导出对抗性矛盾要用对抗性方法解决的结论,从而导致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论断没有得到认真贯彻,“ 以阶级斗争为纲” 成为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最终造成“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严重错误。党的十大把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半个世纪的历史归结为“十次重大路线斗争的经验”⑧,认为阶级矛盾反映在党内的两条路线斗争还会出现多次,无原则斗争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也会再度出现。1975 年,邓小平全面主持中央和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后,即开始着手扭转“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并对“以阶级斗争为纲”进行拨乱反正。1976 年10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采取断然措施,粉碎“四人帮”,但路线斗争的党史叙事仍然沿用到党的十一大, 对它的理论反思则遗留到了改革开放新时期。

(四)斗争概念的深入反思与语境调整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斗争进行了反思。一方面,吸取“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党加大了对无原则斗争方式的抵制力度。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决不能重用“出卖灵魂陷害同志”①的人。在制度建构上,党的十二大将“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②写入党章,直指“文化大革命”中迫害党员和给正直党员“穿小鞋”的现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陆续出台,为甄别检举线索、规范执纪程序和处置诬告行为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另一方面,党对长期使用的路线斗争概念进行了反思。邓小平直言其诸多弊端:其一,过去多次被冠以路线错误的历史,要么“明显地不能成立,应该根本推翻”,要么是某一类具体错误,“不好说是什么路线斗争”,可见“路线斗争、路线错误这个提法过去我们用得并不准确,用得很多很乱”③; 其二, 路线斗争概念的使用严重影响党内政治生活, 造成了“一说到不同意见,就提到路线高度,批判路线错误”④的不良风气。邓小平因此提议:“党内斗争是什么性质就说是什么性质,犯了什么错误就说是什么错误,讲它的内容,原则上不再用路线斗争的提法。”⑤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现从围绕路线斗争到围绕问题和事件叙述党史的范式转变,就是上述反思成果的体现。

摒弃路线斗争思维,并不意味着路线与斗争概念在党建话语体系中失去价值。第二个历史决议确立起党在新时期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该语境下路线的内涵已经从一种系统性党建主张转变为党建局部布局的具体工作依循。例如,面对新时期党内外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现象,党要求全体党员必须“站在斗争的前列”⑥,不能因为怕伤和气而对自由化倾向软弱退让、听之任之甚至随波逐流。

可见,在经历曲折之后,中国共产党对斗争的使用语境进行了重大调整。它曾在过去与路线连用,作为看待党的历史和对待党内分歧的宏观范式;它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与路线拆分,变成了对党员政治品格的具体要求,强调的是党员在党内错误倾向面前应该亮明的政治态度,这就使党内斗争逐渐回归到了党的七大和八大时的使用语境。

二、激活与建构:斗争话语的现实需求与时代阐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实现伟大梦想的时代任务,向全党提出“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①的要求。在党的话语体系中,“斗争”概念也被进一步激活,在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时代背景下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从现实需求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领域还有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而部分党员干部面对重大风险挑战时斗争精神不足,“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②。针对执政者在执政后容易滋生精神懈怠、疏于吏治、消极腐败等诸多问题,习近平站在长期执政的高度对全党提出自我革命的要求,强调“决不掩盖矛盾、粉饰太平,决不对自身的问题采取避重就轻、得过且过的态度”③。“敢于斗争”则是个体层面的相同要求。斗争精神赋予党员揭示问题的主动性,可以在党内汇聚起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的合力,使党避免陷入“革别人命容易,革自己命难”④的境地。

党的十九大之后,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强调要在党建领域发扬斗争精神。2016年10 月,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部分党员干部“对错误言行缺乏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斗争精神”⑤,并认为纠正这一问题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2019 年9 月,他在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开班式上围绕斗争问题进行论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全面从严治党等诸多领域“都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⑥ 具体而言,习近平主要从三个层面对党建领域的斗争话语进行时代阐释。

(一)细化斗争内容,为党内各类主体明确具体要求

习近平指出党内存在“好人主义”⑦问题,即部分党员由于怕得罪人,在党内矛盾问题和消极现象面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认为党建不易出明显成绩,因此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之间一手硬、一手软。这种“老好人”助长了党内歪风邪气,直接影响到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最终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在政治原则问题面前讲宽容,以破坏原则为代价做好人,实际的出发点仍然是私心,“好的是自己,坏的是风气、是事业”①。对此,习近平要求全党树立正确的公私观,“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②。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对党内问题开展斗争,必须依靠坚强的组织体系来实现,这需要为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明确斗争要求。首先,全体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开展党内监督、落实斗争义务的重要武器。全体党员必须通过党的会议等正当途径,“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③。其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推动斗争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能否坚持原则,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上做好表率,是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态能否形成的关键。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在大是大非面前,特别是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抵制,“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④。再次,各级党组织都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负有责任。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敢于斗争,“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空气的清洁剂,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⑤;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还要以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来增强党员斗争的动力,“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⑥。最后,管党治党责任必须明确分解。各级党委(党组) 要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 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不抓党建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各级纪委必须履行监督责任,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这一本职工作来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

(二)规范斗争方式,从正反两方面要求全党正确开展斗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为加强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将原则性、战斗性作为健康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标志载入党章。然而,匿名诬告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无原则斗争形式,往往会无端排挤敢于负责、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干部,不利于激浊扬清、干事创业局面的形成,最终会干扰党在净化政治生态方面的工作成效。因此,习近平将“匿名诬告、制造谣言”①问题进一步提升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②高度。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特别需要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提供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 让他们“ 有全身谋事之心而无侧身谋人之虞”③。这就要求全党以正确方式开展斗争,避免突破原则底线。“增强斗争本领”被提升到与“发扬斗争精神”同样重要的高度。

开展斗争必须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首先,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④。一方面要通过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升党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汇集意见建议,确保斗争有序开展、有效执行。其次, 必须坚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⑤。一方面,以思想斗争方式解决原则性问题,严禁采用违反党规国法的手段对待党员;另一方面,以坚持真理和修正错误为目标,以统一意志和增进团结为方向,不对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最后,必须以党的组织生活为依托开展斗争,“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⑥。要利用民主生活会等场合进行思想交锋、揭短亮丑,通過健全列席指导、责令重开、整改通报等制度,提升政治生活的战斗性,防止和克服一团和气、评功摆好、明哲保身的倾向。

开展斗争必须坚守底线原则不被突破,“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合理选择斗争方式、把握斗争火候”⑦。首先,必须切实确保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⑧。其次,任何党员在进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时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⑨。最后,对于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组织上要为他们说公道话,为他们加油鼓劲、撑腰壮胆”①,既要为遭受不实反映的干部进行澄清正名,帮助他们消除顾虑,也要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三)明确斗争重点,引导全党应对党内面临的突出问题

无论在过去指代解决党内分歧的传统手段,还是在当前指代全体党员直面问题的精神品格,“斗争”都是服务于党建工作进而实现党的使命任务的方式方法,必须有的放矢,直奔问题和矛盾。

第一,与损害党的领导的言行作斗争。党的领导是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不可少的关键。然而,部分党员对党的全面领导的认识曾有模糊,“有的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态度不鲜明,立场不坚定;有的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严重,党委腰杆不硬、浑身乏力,管党治党不担当,在重大决策上就像个‘隐形人,有名无实甚至说不上话”②。为此,习近平明确指出:“共产党人的斗争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大方向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③ 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就需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中央政治路线的言行面前旗帜鲜明地发声,保持政治定力。同时,要以完善的领导体制机制为党的领导保驾护航,如建立健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各项法律和组织章程,以及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党内法规等。

第二,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只有让铁的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使全党心存敬畏,成为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模范。然而,诸多违纪案例表明,一段时间以来“纪法不分”的做法混淆了人们的法律底线和党员的纪律底线,实际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造成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与党章明确规定的“两个先锋队”④要求存在差距。为此,党在新时代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纪律建设的重点,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体现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树立了党员道德追求的崇高标杆,严明了党员思想行动的党纪戒尺,维护了党章、党规、党纪的绝对权威。坚持对全体党员高标准、严要求,阻断小问题发展到违纪再到违法的传导路径。

第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腐败是人民群众最痛恨的现象,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①,并继续将这一概念与斗争紧密关联,指明了党建领域斗争的重点所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为此,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② 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首先,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严查重点问题,坚决惩治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事件的发生,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其次,要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前移反腐关口,深化源头治理,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健全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最后,要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更加注重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总之,必须着眼于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的紧密结合与协调联动,“把不敢腐的震慑力、不能腐的约束力、不想腐的感召力结合起来”③。

三、继承与发展:斗争话语的完善方向与制度规范

新时代党建领域所使用的“斗争”话语,既继承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又在强烈的现实需求下不断拓展理论内涵。这一话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必须不断完善并加以规范。

(一)正本清源,准确认识党建视域中斗争的话语本义

党建领域的斗争并非部分研究中狭隘理解的争夺权力、派系冲突手段,而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在内部积极主动纠正党组织和党员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倾向,进而实现自身团结统一的政治品格与实践方法。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里,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以矛盾对立统一观点看待斗争的理论思维,逐渐剔除了残酷惩办与教条主义色彩,并从主体、方式、重点三个维度系统建构起斗争的内容体系。尽管斗争实践在一定时期遭遇过挫折,但党对它的反思从不等于不讲斗争、放弃斗争。斗争贯穿了各个时期的党建话语体系,是一以贯之的党内传统。新时代新征程上解决党内不良风气,必须继续坚持敢于斗争的历史经验,清楚认识这一党内传统的精髓,即要善于分析矛盾、以斗争求团结,不要在错误倾向面前明哲保身、态度暧昧。

(二)扎根本土,为斗争话语植入传统智慧

从“路线斗争”“党内斗争”到“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斗争话语在党建领域从引入到演变的历史,体现了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建学说的过程。与此同时,斗争话语的演变也是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典范。如刘少奇借用“过犹不及”的传统思想,告诫党员必须警惕斗争走向极端,“党内斗争不是斗得愈厉害愈好,而应有适当限度,应讲求适当,‘过与‘不及都是要不得的”①。习近平在批评好人主义时,借用了孟子“同乎流俗,合乎污世”的评价②;以“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比喻,强调党员干部要在重大斗争面前保持政治定力③。推进斗争话语的完善,必须继续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诸如“天下为公”“求同存异”的养分,将斗争凝结为共产党员的政治气节与内在修养,更好地服务于党建实践。

(三)严守纪律,遵循斗争的行为规范

严明纪律是党的独特优势,将斗争的主体责任、开展方式等内容以纪律形式加以规范,能够更好地统一全党意志和行动,为新时代开展斗争提供具体引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将斗争话语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的政治纪律范畴,这是全党践行斗争精神的具体要求。一方面,《条例》第67 条、68 条明确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面前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的,同样是违反政治纪律。④ 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在错误面前高高挂起、明哲保身,而是要早发现、早制止,起到监督提醒作用。另一方面,《条例》第52 条把“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①视为恶劣的政治品行,要求对此类党员进行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只有严格执行此条纪律,才能惩戒热衷于对实干者评头论足甚至诬告陷害的人,为真抓实干、勇于担当的干部撑腰,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

(四)建章立制,确保斗争有规可依

从历史上看,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理论并非天然带有负面因素。党在各个时期的理论反思与实践规制都是为了剔除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并通过完善党章、制定两部政治生活准则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配套的紀律建设法规,使斗争话语逐步成文化、规范化。用法规制度手段消除斗争的负面效应的过程,与党的自我革命的逻辑也是一致的,是党对于自身管理方式进行不断净化、完善、革新和提高的过程。新时代继续发扬斗争精神,必须遵循以党章为核心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通过明确细则、划清底线,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为斗争目标的实现明确标准,使目标的实现过程更加有序。面向未来,党内法规不仅要从反面把无原则斗争行为列入党纪处分的负面清单,更要在法规中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和批评权,通过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提高政治生活质量,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战斗性。

独立的学科必须立足于独立的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党的建设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形成自身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对实践经验中的特色进行识别,对基本话语、概念进行学理上的加工与提炼。历经百年,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建设领域理解与运用斗争话语的同时,完成了对它的理论建构。斗争的行为准则更为明确,斗争的制度保障更加坚强有力。因此,党在新时代讲斗争时能够更具有底气和自信。无论是作为一个概念、一类精神还是一种话语,斗争都应该引起学界更多关注,成为党的建设的标识性概念,为激励全党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提供坚强的学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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