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船检一体化“通检互认”试点工作发展

2023-06-14 05:17李天明
水运管理 2023年1期
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

李天明

【摘 要】 为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长三角部分地区实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机制试点的通知》文件精神,推进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通检互认”工作,分析在“通检互认”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优化检验流程、开发长三角一体化检验程序,加强技术合作、统一检验流程和标准,整合船检资源、多样化合作等建议。

【关键词】 长三角一体化;船检一体化;通检互认;检验流程

0 引 言

2019年以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相继出台《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已将长三角一体化确定为国家战略,并持续加快推进该政策。

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在交通运输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船检作为船舶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其检验技术、检验质量和服务效率直接影响船舶运输业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2.59万艘,净载质量达2.84亿t。其中在长三角区域,安徽省拥有营运船舶2.5万艘、5 100万载重吨;浙江省1.7万艘,1 380万载重吨;江苏省3.9万艘、4 000万载重吨;上海市0.24万艘,220万载重吨。长三角区域江浙沪皖三省一市船舶数量占全国总数的68%以上,载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交通强国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同时,长三角区域的三省一市应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通检互认”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发展大局服务。

1 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发展的基本情况

1.1 政策节点

(1)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统筹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同年11月和12月,中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和国务院分别发布《关于推进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战略进入实施阶段。

(2) 2020年9月交通运輸部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为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和相关制造业的技术进步及转型升级提供基础性保障。

(3) 2021年6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三角“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体系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要点为推动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发展和通检互认。计划通过3~5年时间有效破除船舶检验工作的区域壁垒,基本实现资源共享和互检互认。同年9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在长三角部分区域实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21]1092号),要求自2021年9月10日起,在长三角地区试点“通检互认”,进一步优化检验资源配置,推动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通检互认”正式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1.2 发展情况

2021年9月,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舟山市船舶检验中心和皖江船舶检验局在上海海事局举行长三角区域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按照协议,截至2022年8月31日,登记在舟山、上海、南京、泰州4地地方船检机构和皖江船舶检验局的船舶,可就近向5家试点单位申请检验,这标志着长三角区域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机制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截至2022年6月底,长三角区域5个试点单位共完成“通检互认”检验发证20余艘次。

2 长三角船检一体化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

2.1 船舶分布区域不均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长三角区域运输船舶主要在江浙沪经济发达区域运营,特别是安徽籍船舶,大部分内河船舶在江浙沪一带运输,海船集中在江浙沪、福建、广州等沿海发达省份。为解决在江浙沪运输的安徽籍船舶营运检验问题,自2011年起安徽省船检部门在江浙沪地区设立湖州、上海、苏州和泰州4个驻点检验办事处。同时江浙沪两省一市的运输船舶很少在安徽省境内运营,虽然安徽省拥有400 km皖江的长江黄金水道,但是因为经济发展程度、地理位置、南京长江大桥限高等因素影响,安徽省境内没有大型港口货物运输集散地,运输船舶基本穿皖江而过,停泊在安徽境内的船舶数量无法与江浙沪区域相比。

2.2 检验标准不统一

对于地方船检,因存在体制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省船检“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各地方船检机构对船舶法规的理解不同,加上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程度不同,以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联程度不同,导致检验标准不统一。江浙沪地区经济发达,对船检相关行业的硬件和软件投入大,重视对技术人员的培训,遇到的新特异船型多,船东的需求促进了江浙沪检验理念的提升,使其对船检法规的理解更深入、执行更加灵活;由于安徽省靠内陆,船东思维相对落后,对新特异船的需求较少,导致安徽省船检从业人员对先进的检验技术理解不深,对船检法规的执行更加“严格”。与船级社入级船舶相比,地方船检机构检验船舶的船况及船型较落后,且未能有效形成体系化的检验流程,导致检验过程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检验标准不统一。

2.3 检验程序不畅

长三角船检一体化试点期间,海事协同管理平台的船检版块未更新检验程序,目前江浙沪皖的营运船舶在营运地船检机构申请检验时,仍采用委托检验方式,即先在船籍港船检机构完成委托检验登记受理,再持检验委托函到船舶营运地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经船舶营运地船检机构登记受理并检验合格后,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和文书。因此,船东需要通过船籍港船检机构和船舶营运地船检机构走2次检验流程后才能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2.4 船东异地申请船检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地方船檢机构的体制问题,船舶均由船籍港检验机构检验。经过长期合作,船东和检验机构相关人员深度熟悉,且配合默契,对待检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已经形成一套成熟流程。由于船东思维固化,没有与时俱进,对船检政策和行业发展不够了解,仍然用人熟好办事的思维考虑问题,对陌生的异地检验机构和验船师有抵触情绪,不愿在营运地船检机构申请检验。

2.5 验船师配比不足

2017年以来,国家暂停国内营运船舶法定检验收费,导致地方政府对船检行政风险成本和经济收益关系产生误解,地方政府对船检不够重视,政策支持及资金投入不够,甚至出现“甩包袱”的现象。加之近年来受交通体制改革影响,特别是江苏省验船师流失严重,导致江浙沪皖船舶检验任务重,验船师不足的情况日趋严重。因此在试点过程中,船舶营运地船检机构执行一体化船舶检验压力较大,无法有效地兼顾自身检验业务和一体化检验业务。

2.6 区域船检技术发展不均衡

由于历史文化底蕴和经济发达程度存在差别,江浙沪区域船检在技术发展和思维创新方面较先进,安徽省相对保守。江浙沪地方政府先进的经济发展理念使得船东在实践中总结的“先进船型”和“船舶技术”能够得到较好的技术风险评估和政策指导,该区域船检机构和船东在船舶技术发展中互相促进,推动了船检技术的提升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在船检技术创新方面领先于安徽省,甚至全国其他地区。

3 长三角船检一体化“通检互认”工作的建议

3.1 优化检验流程,开发长三角一体化检验程序

参照安徽省驻点营运检验经验,长三角区域江浙沪皖船检结合自身体制现状和管理要求,商讨具体检验节点和审核管理环节,签署合作协议,协调交通运输部在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开发长三角一体化检验专用程序,同时申请主任验船师电子签署及长三角船检一体化专用电子章,便于船东在长三角区域内任意船检机构一次性申请检验并获得船舶检验证书。

(1)营运地船检机构申请登记,通过经船籍港船检机构网上审核后,营运地船检机构正式受理。

(2)营运地船检机构完成检验后,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主任验船师电子签署,并加盖长三角船检一体化电子章,发放电子版及纸质版船舶检验证书。

(3) 营运地船检机构和船籍港船检机构完成对流程档案的电子归档,营运地船检机构将纸质技术档案复印件存档,原件寄回船籍港船检机构归档。

3.2 加强技术合作,统一检验流程和标准

在“莫干山协议”基础上,借助其成功经验,细化协议内容、建立常态化机制,开展技术合作和交流,实现技术共享和行业协同发展。前期也可制定统一的检验流程,根据船型和检验种类制定缺陷案例手册,统一执行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建立“长三角船检一体化”质量管理体系。

3.3 整合船检资源,实现多样化合作

长三角区域各船检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根据自身船检资源,结合安徽省驻点营运检验工作经验,在全面发展长三角船检一体化基础上,开展定点定期驻点营运检验、建造检验联合检查、图纸区域会审等专项合作方式。

(1)在长三角船舶营运集中区域,设立长三角船检营运驻点办事处,集中开展营运船舶的定期检验。目前,安徽和江苏依托泰州综合执法局所属“壹号趸船”成立苏皖船检一体化通检互认工作站,开展营运船舶定点检验。后期可根据其试点经验,考虑增设检验点,优化检验方式。

(2)根据各区域船舶制造厂业务情况,建立展局部建造联合检验机制。针对安徽籍在扬州建造船舶,目前安徽省淮河船检局和扬州船检开展联合检验试点,并将其作为2022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的重点任务。

(3)成立长三角船检审图中心,长三角区域内船舶行业专家担任中心审图人员,由审图中心批准的图纸可在长三角区域内使用。后期结合“莫干山协议”内容,各船检机构审查批准的图纸可在区域内互认。目前皖江船检局和南京船检正在推进建立图纸会审机制。

3.4 开设长三角船检一体化宣传平台

创建“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利用网络平台和各船检机构现有宣传渠道,开展长三角船检一体化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鼓励船东、船务公司等利用“长三角船检一体化”机制,积极推进船舶检验等相关业务服务。

4 结 语

船舶检验技术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分工明确、检验管理流程复杂,在“长三角区域船检一体化”工作中可能存在个别与现行船检管理体系冲突的现象,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以及“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整体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应利用区位优势,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在满足船检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和争取政策支持,配合交通运输部和海事局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区域船检技术和服务水平,优化检验流程、加强合作,为水运发展、交通强国及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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