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娥临刑三桩誓愿的合理性再解读

2023-06-16 23:51曹逸舟
今古文创 2023年20期
关键词:窦娥冤合理性

【摘要】 窦娥临刑三桩誓愿是《窦娥冤》的核心,但其合理性却遭到部分学者的质疑。实际上,三桩誓愿的出现符合窦娥反抗性格成长规律和情节发展需要,对文本叙事、抒情功能都有积极意义。誓愿具体内容在灾异论思想影响下演化而来,有一定思想传统和社会现实基础。第三桩誓愿对旁观者“冷漠之恶”的无意识揭露,有引导读者进行反思,唤起人心中的道德与良知的作用。

【关键词】 《窦娥冤》;三桩誓愿;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I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0-0049-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0.016

一、对于三桩誓愿的质疑

《窦娥冤》作为关汉卿的代表作,自问世以来颇受欢迎。后世读者纷纷对剧中揭露元代黑暗社会现实之深刻给予高度评价,对窦娥这一善良美好的女性形象悲苦的一生和最后含冤陨落的结局无不心痛叹息。

整部剧作的高潮在第三折——窦娥含冤赴刑、对天发下三桩誓愿,这是窦娥愤慨冤屈情感和反抗精神的全面爆发,也是全剧悲情色彩的集中展现。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部分学者对于窦娥对天赌誓这一情节和誓愿具体内容的设置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她的第三桩誓愿太毒辣——要让楚州‘亢旱三年,这三年当中,又该有多少无辜的生灵饱受煎熬和摧残?”[1]持此论者大多对三桩誓愿所表现的情感力量和艺术效果表示理解肯定,但对其所造成的无辜者受害的后果难以释怀。更有直接否定者,认为“从窦娥本身来说,她临刑前的第二、三两愿不能不说是相当自私的,大大减弱了她的牺牲精神”[2]。这些质疑声音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思考,难道这一情节的安排确如他们所说的不甚合理?作者这样的叙写折损了窦娥的形象而不自知?那么千百年来的读者、观众是否又应该落入仅沉醉于弱女子反抗黑暗力量欺压的肤浅爽感,而置楚州黎民百姓生死于不顾的指责之中?答案是否定的。究竟如何理解窦娥罚誓这一情节的出现和第三桩誓愿具体内容的安排,成了回答這一问题的关键。

二、文本内部发展需要

窦娥这一人物形象并非扁平化、单一化的,随着剧情不断发展推进,她的性格也在不断地变化成长。故事最初,她是元代社会无法掌控自身命运的普通弱小女性之一。父亲作为穷困书生受到高利贷的盘剥是她不幸的开端,因无法偿还贷款只能出卖女儿。而后又经历丈夫早亡,只能与婆婆相依为命。她也埋怨自己的悲惨遭遇,但从未想过改变,而是把一切都归咎于命运的安排,并且持一种认命的态度,想通过承受今生的痛苦以修来世的福报。直到以张驴儿为代表的地痞流氓恶势力的入侵,窦娥的思想言行初步显露出反抗的锋芒:对张驴儿父子的无耻要求严词拒绝;不惜忤逆甚至出言讥讽已然动摇倒戈的婆婆;面对张驴儿的诬陷威胁也不惧见官。然而到了公堂之上,对她进行侵害的力量再次加剧,贪官无赖沆瀣一气,令她打破了对官府“明如镜、清似水”的幻想,彻底激发出她的反抗性格和复仇意志:“不是我罚下这等无头愿,委实的冤情不浅。若没些儿灵圣与世人传,也不见得湛湛青天”[3]1510!三桩誓愿的立下,使窦娥反抗性格的逐步成长至此完成,也将窦娥的反抗精神推向了极致。

一生安分守己却接二连三惨遭厄运,黑暗现实对窦娥的重重逼迫一再挑战她的人格尊严、不断挤压她的生存空间,令她不得不做出反抗。在贪官污吏和流氓地痞的勾结下,她无法自证清白摆脱困境,为维护蔡婆只能含冤赴死。剧情发展至此,窦娥三桩誓愿的出现完全符合情理:走投无路的少妇只能对天赌咒,企望借助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来还自己以清明。正如顾炎武《日知录》有言:“国乱无政,小民有情而不得申,有冤而不见理,于是不得不诉之于神,而诅盟之事起矣。”情节衔接顺畅自然,整个剧本的叙事结构得以完整。

在剧本的抒情功能方面,三桩誓愿以其内容之离奇、在后续情节中得以实现,给予了读者巨大的刺激:一个被黑暗官府、地痞流氓和封建礼教所组成的密不透风的大网,将生存空间挤压到不剩一丝空隙的妙龄女子,在临死前许下的咒怨,饱含控诉与质问,字字泣血,具有足够撼动人心的情感力量。作者采用浪漫主义的写作手法,将三桩誓愿一一实现,用这一超出常理的现象深度渲染悲剧氛围,使剧本得以“感天动地”,达到所谓“艺术的真实”。

三、灾异论思想的影响

既然窦娥罚誓这一情节的出现符合文本内部的发展需要,那么接下来需要集中解决的就是关于第三桩誓愿的内容问题。

第三桩誓愿——“楚州亢旱三年”极具破坏性,一旦实现,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远超前两桩誓愿。“亢旱”,即大旱、久旱之意,也即意味着滴雨不落,导致的后果就是楚州百姓连年颗粒无收。中国自古以来便是农业大国,延续到元代,即使商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农业的主导地位仍然无法动摇,平民百姓依旧多以农耕为生。大旱三年这样的诅咒对百姓而言,所造成的损失和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因此这第三桩誓愿自然也就承受了最多的质疑。然而,分析文本时不能将这一情节单独剥离,而是要将其放置在故事所发生的具体社会环境中,这样才能注意到,这一誓愿内容的设置,实际上是有一定思想传统和社会现实基础的。

古人相信神灵能感知人事,人事也足以感天,这即是中国古代哲学最重要的思想基础之一——“天人感应”思想。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当出现难以解释的自然灾害或重大灾难时,古人往往将其视为是神灵降下的惩罚。那上天为何降灾?是因为人君德行有失。西周班簋铭文有载:“唯民亡拙哉,彝昧天命,故亡。允哉,显唯敬德,亡攸违”[4]第4341号,大意是背天命而行会招致亡国,绝对不能违背天命,并且要“敬德”。《汤说》中所记的一篇商汤的祷辞如是说:“万方有罪,即当朕身,朕身有罪,无及万方”,这一模式得以传承下来。发展到汉代,陆贾首次将“灾异”二字连用,作为这一思想的总结,以此规劝统治者为政以德,否则就会失去天命正统,受到神灵降灾的惩罚。这一思想经过不断完善,到董仲舒形成一套完整的灾异理论。这套理论既为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支撑,又对统治者的行为做出限制,在古代社会被普遍接受并得以长期运行。于是当重大灾害出现时,无论是真心自省还是迫不得已,统治者往往会自责失德,颁布罪己诏,向天下公开反省自己的过错。从第一位下罪己诏的汉文帝开始,其后唐太宗、唐宪宗、宋宁宗等多位皇帝都曾因自然灾害的出现而颁布过罪己诏。同时灾异论还指出,统治者认识到自身失德并重新施行仁政,灾难就能得以消除。于是在灾异论思想影响及历代皇帝的遵循推崇之下,逐渐形成社会共识:统治者应当为全社会所出现的灾难担责。

既然长期以来,古代社会都认同“灾难的出现是因为统治者的过错,而要想消除灾难、回归正常,统治者就必须纠正弥补”这一观点,那么无论是故事中生活在元代社会的窦娥发出此愿,还是同为元人的剧作者关汉卿这般安排,都是可以被理解的。“楚州亢旱三年”一旦真正成为现实,就是当地政府有违天命、吏治黑暗的象征,在灾异论的影响下,自然会倒逼官员反思己身,或是引起上级的注意,派遣更高级的力量来进行干预,以求消除灾难、顺应天命,这也为窦娥能够沉冤昭雪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实际上,因地方官昏庸无道导致当地百姓遭受久旱之灾,以此作为上天对昏官恶吏的惩罚,这一类型的情节在古代文学作品里并不少见,甚至在西方文学作品中也有类似的表达。比如古希腊著名悲剧《俄狄浦斯王》中,神灵降灾忒拜城,特大瘟疫祸及全国,根源就是国王犯下了杀父娶母、违背伦理之罪。

又因为《窦娥冤》是元杂剧剧本而非传统案头文学,作者创作时必然考虑其演出功能,从该角度出发,结合天人感应思想,有学者认为窦娥这三桩誓愿在戏曲表演上的实现有着安抚冤魂、救灾解难的功能[5][6]。这一观点也为窦娥临刑三桩誓愿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定支撑。

四、对“冷漠之罪”无意识的揭露

根据艾布拉姆斯在《镜与灯》中的观点,欣赏者作为文学接受的主体,是文学活动的四要素之一,若是缺失欣赏者的接受这一环节,文学艺术作品只是一堆无意义的符号。《窦娥冤》作为元杂剧剧本,它的欣赏者是数百年来的读者、观众,而不同时代的欣赏者对于剧本自然也有着不同的理解。由于剧本情节发展叙写相对集中,又考虑到时代因素对创作者思想的制约,无法肯定这是否属于作者的主观创作动机,但作为现代读者,的确能从窦娥的第三桩誓愿中品读出对于“冷漠之罪”的揭露意味。

“邪恶事件的发生常常涉及三类人,分别为施害者、受害者和旁观者。邪恶事件能否顺利发生,除了与施害者的‘恶有关,与受害者的反抗态度和旁观者的正义感亦不无关系。受害者的软弱和旁观者的冷漠是促成恶行顺利发生的重要因素”[7]。窦娥含冤赴死这一“邪恶事件”的发生就与这些作为“旁观者”的楚州百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元杂剧由于篇幅短小,剧情紧凑,故事大多紧密围绕少数几个中心角色,很少对处在故事外围的人物展开描写,于是《窦娥冤》中的旁观者在整个故事情节中相对“隐形”。但剧本所述之事毕竟发生在一个社会中,故事的主人公们并不可能脱离人群而被架空存在,所以当故事发生之时,往往是有很多游离在剧本文字叙写之外、被读者所忽视的“旁观者”真实存在的。

或许在窦娥忌惮旁人的闲言碎语、鄙夷耻笑的时候,此时的旁观者还并未突显出他们个人身上的“恶”。这是封建礼教规范下的结果,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规律的。这些长久以来為人们所接受默认的伦理教条,在古代对人们的约束作用与律法相辅相成,其威严甚至更胜于法律。这是时代思想发展阻滞之下,对自然人性的压抑禁锢之“恶”,而这种“恶”,在古代社会是压倒性的、普遍性的,是“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性,通常之境遇”[8]14所导致的“恶”。然而到了窦娥赴刑之时,仍然没有任何一个“旁观者”挺身而出,为窦娥辩护或是因窦娥的悲惨下场而产生反思。可以相信的是,以“窦娥案”在当时社会的性质之恶劣,于市曹斩首之大张旗鼓,以及血溅白练、六月飞雪等现象之离奇,有机会听说、了解甚至是目睹全过程的人应该不至于完全不存在。但是这样的角色在剧本中始终保持沉默甚至是完全隐形。

在窦娥的悲剧里,这些“隐形”的旁观者们并未犯下法律意义上的罪过,但他们对惨剧的发生所持的漠然态度,无疑使得他们成了“道德上的有罪者”。从这一视角观之便可窥见,造成窦娥悲剧的,不仅是流氓地痞与贪官污吏的构陷,其中容易被人忽视、但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原因,是所有旁观者漠视这一切发生的“沉默之罪”“冷漠之罪”。因为“事不关己”,所以对真相、对受害者的关心与发声也就完全不必要,当然就更谈不上反思与忏悔。直到窦娥含冤而死,剧中也没有任何一个旁观者觉醒良知,意识到因自己的消极被动与冷漠麻木所犯下的“无意识的恶”,从而产生“良知罪感”[9]152-155。所以第三桩誓愿的生发在今天看来,也即有着对所有看似无辜、实则已经成为“共谋”的旁观者的惩罚意味。因为普遍存在的“冷漠之恶”,加剧了窦娥的悲剧,进而导致惨剧发生在自己身上。既然已然成为“共谋”的旁观者无法完成自觉的道德审判与忏悔,那么便借由受害者之怨,用最严厉的诅咒来实现与人人身家性命都息息相关的严惩。只有当灾难切实降临于己身,才有使麻木的旁观者得以觉醒的可能。

身处元代的作者或许尚未形成自觉的反思与忏悔意识,但作为现代读者的我们,不应该忽视作品中“旁观者”所暴露出来的“冷漠之恶”,于是借由窦娥发愿、通过超自然的力量来对这些“道德罪人”进行审判与惩罚是应该被理解和接受的。值得注意且必须明确的是,惩罚及其所造成的悲惨后果不应是最终目的,这只能作为达成目的的手段。无论是自觉的反思与忏悔,还是对“无意识的恶”进行审判与惩罚,其最终目的都应当指向唤起人心中的至善与良知,使人能站在“普遍责任的立场”[9]162,自觉担负起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能够自主自觉地审视与拷问自己的灵魂,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个人以尊严”。

五、结语

窦娥临刑三桩誓愿的情节设置和内容安排是在古代长期以来灾异思想的影响下,根据人物性格成长规律及情节发展需要而来,对剧本的抒情功能和窦娥反抗性格的塑造都有积极意义。而以今日读者视角观之,“亢旱三年”这一誓愿的实现,对旁观者的“冷漠之恶”进行了审判与惩罚,使《窦娥冤》这一经典文本有了更深厚的思想文化价值。

西方宗教文化强调“原罪”,人生而有罪,于是他们习惯不断地忏悔以赎罪。与西方不同,在古代中国,外在的监督力度强于内心的自我反省,反映在文学作品上就是忏悔意识的不足。“(本土的写作与表达)在描写社会冲突和解释冲突的原因时,总是把全部罪恶归于某一具体‘坏人身上,寻找某一凶手,以达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结果,而缺少对罪恶的共同承担,即理解人间的任何罪恶都与人类灵魂的普遍性缺陷相关,自己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那种犯罪,却有良知意义上的犯罪,也就是‘无罪之罪。”[9]151本应通过文学作品来进行启发和引领却发生了大量缺位,也就愈发突显像《窦娥冤》这样,具有对人性冷漠的反思意味的作品,所达成的一定程度上的补位作用的重要意义。

人类精神文明的永恒主题永远指向“真、善、美”。对“恶”的揭露与批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唤起人心中的道德与良知。《窦娥冤》通过窦娥之口发下三桩誓愿并得以实现,这一情节设置对旁观者的冷漠之恶进行揭露与审判,引导人们进行反思,以此鼓励每位欣赏者培养对生命反思的自觉,主动承担良知与道德上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万元.是冤者的愤怒控诉,还是弱者的无奈哀鸣——关于三桩誓愿的新解[J].语文教学通讯,2005,(12): 37.

[2]黄美序.《窦娥冤》的冤与愿[J].中外文学月刊(台),1984,13(1).

[3](明)臧晋叔.元曲选[M].北京:中华书局,1958.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6.

[5]叶舒宪.戏剧文学的救灾解难功能——《俄狄浦斯王》与《窦娥冤》对读[J].百色学院学报,2010,23(01):1-10.

[6]麻国钧.为怨灵而呐喊谱镇魂之悲歌——《窦娥冤》主旨新探[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22,34(05):126-132.

[7]罗钱军,赵永健.无罪之罪与伦理责任:阿瑟·米勒大屠杀戏剧中“同谋者”形象的伦理解读[J].外国文学研究,2019,41(06):60-69.

[8]王国维.王国维美学论著三种[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9]刘再复,林岗.罪与文学[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11.

作者简介:

曹逸舟,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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