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明清申明亭的职能与沿革

2023-06-16 16:45邱林溪
今古文创 2023年20期
关键词:制度

邱林溪

【摘要】 申明亭自明太祖时创立以来,沿用至清代,成为明清两朝进行地方法律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地方政府通过修建申明亭并任命申明亭老人,在城镇乡里等基层社會中开展诸如诉讼调解、裁断纠纷、法制宣讲等工作,同时辅助地方政府开展其他行政事务。虽然按照传统观点,申明亭制度在明嘉靖时便已大规模衰败,但在明清不同时期,其在部分地方仍有一定程度的复兴,这是不同地方官对待申明亭制度态度不同的集中反映,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明亭制度的存废与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 申明亭;明清时期;地方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0-0078-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0.025

申明亭自明初创设以来,历经明清两代,通过官方力量将乡老宣讲、纠讼调解等治理活动推广于地方,在地方基层治理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学界就这一制度也做过较多论述,但对于申明亭制度的沿革问题,多集中在其创立于明初,衰落于清代的总体时间范畴,对其中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沿革变迁论述较少,不利于全面认识和分析制度本身。本文将结合不同种类史料,着重论述明清申明亭制度在不同时期、地区的沿革与职能,以求还原一个更加全面的申明亭制度。

一、申明亭沿革

(一)申明亭的创立与发展

申明亭由明太祖朱元璋于明洪武五年(1372)二月正式开始设立。明太祖认为:“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 ①,出于普及法律禁令,降低民众犯罪率的要求,明政府开始在“内外府、州、县及其乡里”设置申明亭。后因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并无具体标准,导致不少地方官吏、老人常将一些“公私过误非干风化”的内容书写于申明亭中。明太祖在察觉这一情况后,又分别于洪武十五年(1382)和洪武十八年(1385)制定了申明亭榜书的具体规范,并将官员的违法行为也纳入书写范围之中。

为了进一步促进申明亭的正常运转,相关配套制度也随之建立。首先是确立了申明亭老人的选用标准,即“民间有年五十以上者,或天性公直,或善治家事,或轻财仗义,或为乡人所敬服,或有寸长片善之可取” ②。同时,国家法典也开始对起到了申明亭保护作用,依据《大明律》之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③。后又经过永乐、洪熙等朝,虽然在制度上并没有更多新的措施出台,但仍有部分大臣上书希望皇帝重视申明亭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如洪熙元年(1425)明仁宗在其大祀天地后向群臣颁布的诏书中强调:“旌善、申明亭所以劝善惩恶,有司常湏整点,遇有善恶,明白书之,庶以激励人心,毋徒视为虗文。” ④由此亦可知,至少不晚于洪熙元年,申明亭制度已经发展成总体上覆盖大明全国的基层治理制度,并为明初诸帝所重视。

(二)申明亭制度的衰落过程

按照传统观点,至明嘉靖年间,相当数量的申明亭已经荒废或另作他用⑤,但这并不是申明亭制度开始衰落的起点,也并不能涵盖申明亭在部分时期部分地区有所复兴的历史事实。前述提到,明政府为维护申明亭制度的运转出台过一些配套制度,但是申明亭制度并未按照制度设计者的思路进行运转,全国各地申明亭制度的建立、管理、运行等内容完全取决于地方官的重视程度。同时,申明亭制度运转是否正常也并未被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中,这也就导致该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发展良莠不齐,这种情况首先反映在各地申明亭的建立当中。如前所述,申明亭最早发起设立于洪武五年,但各地申明亭建立的时间并不统一。以明代福建省部分州县为例,各地申明亭建立的时间均相差数年甚至数十年不等。有的州县按时完成了申明亭的建立,如上杭、南靖、古田等县⑥;有的县要稍晚几年,如罗源县申明亭建于洪武十一年⑦(1379),连江县申明亭建于洪武十六年⑧(1384);个别县的申明亭建立时间则极晚,如南平县申明亭迟至成化十七年⑨(1481)才由知县王佐“买民地创建”。明代申明亭建立时间的不一致,相当程度上反映出申明亭制度管理的混乱,缺乏统一的调度与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申明亭制度消亡的基础。

申明亭衰落的最主要表现,是各地所建申明亭毁坏与重建的现象。仍以福建省为例进行分析,发现多数地方的申明亭在正统至天顺年间被毁,并在成化年间得到修复,如泉州府、罗源县、上杭县、清流县等地的申明亭。其中以上杭县为例,其申明亭于正统末毁于寇,景泰初年由知县杨瑾重建⑩;其余诸如泉州府、南安县、罗源县等地申明亭亦于成化十五年、十七年、十九年重建。除福建省外,其他部分地区的申明亭也大致符合这一特征,如江西省吉安府万安县申明亭曾于天顺四年(1460)由知县徐安重建?。总之,明正统至成化年间是各地申明亭被毁后又复建的第一个阶段。

申明亭广泛毁坏又重新修建的第二个时期是明嘉靖至万历年间(公元1521—1620),以福建为代表的沿海地区及部分内陆地区,由于在嘉靖年间受到匪患侵扰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各地申明亭再度遭到破坏。如福建福清县、闽清县等地申明亭,以福建福州府福清县申明亭为例,其在嘉靖二十七年(公元1547)因倭寇入侵被毁,到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4)才由知县叶梦熊“重加修建” ?;闽清县申明亭则连同该县县衙部分建筑一同毁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的洪水中,不久知县俞咨龙“请贷公帑”将其修复 ?。同时,此时期部分地区的申明亭虽不知因何原因被毁或荒废,但能看出其仍经过重建。如安徽祁门县在嘉靖十五年(1535)曾遭受倭寇入侵,在抵抗倭寇的战备过程中,一位名叫汪忠浩的徽州商人一面出资募集粮草,一面又买下“废申明亭基”,因其“以厚价输公,又割己地补废亭基”,被当地政府授予“宪台奖义”的牌匾 ?;又如福建泉州府惠安县申明亭,在隆庆五年(1571)由知县叶春及改建于“仪门左右”,万历三十八年(1610)又由知事杨国章重建。综上,虽然部分地区的申明亭在经过毁坏后又被重新修复,但从侧面也能反映出各地申明亭至少在嘉靖以后因各种原因有所荒废,且呈现出较为严重的态势。

申明亭广泛毁坏又重新修建的第三个时期是明末至乾隆年间,由于受到明末清初战乱的广泛影响,各地申明亭在明末遭到了严重破坏。顺治年间,北方战事逐步平息,部分地區开始重建申明亭。如河南省鄢陵县、鹿邑县等地申明亭,分别由两县知县复建于顺治五年 ?、六年 ?(1648、1649)。康、雍以后,由于全国局势趋于稳定,各地重修申明亭的现象逐渐增多,并在乾隆时期达到一个小高潮。如康、雍时的藁城县?、东安县?等地申明亭,乾隆时袁州府?、富平县?、翁源县?、广安州?等地的申明亭。但总体而言,申明亭制度的衰落已经不可避免,即使是在复建申明亭较为常见的乾隆朝,大部分地区的申明亭业已荒废,其情况如同浙江按察使万国宣在其奏议中提到的:“有亭在而板榜未设者,有基存而房屋倾圯者,更有为胥役、民人侵占租赁者。” ?到康乾以后,各地重修申明亭的记载已经十分少见,仅有的申明亭修建活动在时间上亦分布不均,如道光七年(1826)修来安县申明亭?、咸丰元年(1851)修璧山县申明亭?,已属凤毛麟角。虽然自明代后期以来一直有部分地方官主持复建各地申明亭,但这依然无法复兴这一制度,也正如方致远教授所言:“至明中后期,作为教化象征的申明亭、旌善亭,其存其亡,完全取决于府、州、县长官的个人作用。而明太祖对民众进行教化以加强国家对民众控制的愿望,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于府、州、县官的个人信念和办事能力。” ?

二、申明亭之职能

申明亭制度自颁行以来,几乎渗透到了帝国基层的每一个角落,无论是县治所在还是乡里村镇都有申明亭的设置。地方政府通过任命里老人、耆老,借助雕刻在申明亭石碑或木牌上的典型案例,在各地申明亭从事法律政策宣讲、调解乡里纠纷等基层治理活动。明清时期申明亭制度的基本职能,包括典型案例展示、案例宣讲、民间纠纷调解与仲裁等,简言之即“教化”与“诉讼”功能。依照申明亭的形制,其内部一般置有石碑或木牌一块,凡是涉及“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者” ?等重大犯罪行为,都应书写于亭中“以示惩戒”。这一职能设定于洪武十五年(1382),最初限定于对民间犯罪行为的展示,洪武十八年(1385)范围则扩大到了展示官员的犯罪行为,明太祖命令刑部“录内外诸司官之犯法罪状明著者,书之申明亭。”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官吏并未遵守官方公布的案例书写标准,而是“概以百姓杂犯小罪书之”,也就可能导致“良善一时过误者,为终身之累。虽欲改过自新其路,无由尔” ?的情况出现。因此,朱元璋要求除去申明亭中所谓“杂犯”及“公私过误,非干风化”的内容,以期实现申明亭“开良民自新之路” ?的作用。

在前述案例展示功能的基础上,地方官于各申明亭所在地设立申明亭老人,令其在申明亭就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大政方针、道德规范等内容进行宣讲工作,其中又以法律法规、大政方针为宣讲的主要内容。较早记载建议申明亭老人宣讲国家政策法规的明代官方文件,是时任巡按福建监察御史的洪堪向永乐帝所上的十项地方治理建议。其中第九项提道:“治民之法必先教之,教之不从然后刑之。”洪堪认为,当时朝廷的法律制度、禁令等只能传达到地方有司一级,居于民间巷闾中的平民百姓难以接收到这类信息,容易因不懂法律法规而导致“误犯”的后果。因此,洪堪建议:“今后凡有条例榜文,宜令有司转行里老,于本处申明亭召集乡民逐一告谕,庶其知所循守。” ?这项建议随后亦被永乐帝采纳,成为申明亭法律法规宣讲职能的开端。

最后,也是申明亭制度另一项至为重要的职能,即老人主持调解诉讼纠纷,亦可称之为“理讼”功能。通常做法是由乡里推举“年高有德者”坐于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具体受理包括“村落内部的婚姻、家产纷争,此外还有交易争讼、损害农作物、伤害家畜、水利纷争、盗窃等,乃至于不孝(违反教令)” ?等“常事”。乡老在理讼过程还被赋予一定程度的惩治权,其在决断部分纠纷时,可以进行“笞杖决断” ?。而就调解纠纷、剖决事务的程序,申明亭老人通常是处于“不告不理”的状态,即要求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主动到申明亭老人处进行告诉,随后老人才可开展相关调解与理讼工作?。这一职能也成为明清时期乡里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当老人的调解未能解决当事人双方纠纷时,诉状才可被转送至地方司法衙门进行审理,否则会面临案件不被受理的情况,甚至会因为“越诉”受到惩罚。

从一些史料记载中可以发现,申明亭老人参与理讼的活动在一定时期内有着较为良好的实践效果。如乾隆《福建通志》记载,福建在明洪武十四年(1381)即确立了“老人之役,凡在坊乡,各里推年高有德者,坐申明亭,平小民户婚、斗殴一切小事” ?的申明亭制度;又如《国朝献征录》记载,王守仁在庐陵县任知县期间,积极推行申明亭老人理讼制度,并“稽旧制,选里正、三老,坐申明亭,讼者至,使劝解化诲”,短短七个月内便实现了“几无讼”的理想状态?。至于中央政府层面,对于申明亭理讼制度的需要则更为明显,明宣德年间任陕西按察佥事的林时在其奏疏中提到,洪武中期设立的申明亭到宣德年间已多数荒废,很多民间的“争斗小事”不经过申明亭老人的调解而直接交付地方司法衙门进行审理,导致地方政府面临“狱讼之繁”的情况。有鉴于此,林时认为应当“兴举旧制”,恢复申明亭的理讼功能,以期实现“民风可厚,狱讼可省”的目标,明宣宗则认为这些都是旧制度,要求有司“申明之”,说明林时的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皇帝的认可?,对于减轻地方司法衙门的工作强度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总结

综上所述,明清两代的申明亭制度自明太祖洪武五年正式创立以来,用了相对较短的时间便渗透到地方的各个角落,地方政府通过任命申明亭老人,使其利用其掌握的相关权力开展诸如诉讼调解、裁断纠纷、法制宣讲等工作,同乡约保甲制度等一起,共同成为国家进行地方治理尤其是地方法律治理的重要渠道。其在一方面为底层百姓提供了诉讼纠纷解决与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通道,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司法衙门的工作压力,成为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讼”“息讼”思想的典型制度。

注释:

①《明太祖实录》卷之七十二,洪武五年二月。

②(明)汪天锡:《官箴集要》卷上,《驭下篇·老人》。

③《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刑部·杂犯》。

④《明仁宗实录》卷之十,洪熙元年正月丙戌。

⑤方致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第十七章《明代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延伸》,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页。

⑥《八闽通志》卷之四十二《公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79页、第884页。

⑦《八闽通志》卷之四十《公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51页。

⑧《八闽通志》卷之四十《公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47页。

⑨《八闽通志》卷之四十二《公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89页。

⑩《八闽通志》卷之四十二《公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84页。

?(清)谢旻等:雍正《江西通志》卷十九。

?万历《福州府志》卷之九,《建置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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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六章《徽商的政治态度》,载同治《祁门县志》卷三十《人物义行补遗》。

?民国《鄢陵县志》卷之六,《建置志一》,第314页。

?乾隆《归德府志》卷十一《建置略》,第290页。

?康熙《藁城县志》卷纸二《营建志》,第58页。

?道光《东安县志》卷之一《舆图志》,第29页。

?咸丰《袁州府志》卷十五《营建》,第241页。

?光绪《富平县志》卷二《建置》,第77页。

?乾隆《翁源县志》卷之二《营建志》,第28页。

?乾隆《广安州志》卷之四《建置志》,第57页。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十四,乾隆九年四月甲寅。

?道光《来安县志》卷二,《营建志》。

?同治《璧山县志》卷一《舆地志》,第83页。

?方致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第十七章《明代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延伸》,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356页。

?《皇朝经世文编》卷八,治体二原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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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实录》卷之一百四十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乙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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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卷之三十九,永乐三年春二月丁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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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第五章《审判》,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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