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对策分析

2023-06-20 09:48廖文勇
中国商论 2023年1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电子商务

摘 要: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经营者过度收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亟待解决。2021年,我国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作出了许多实质性规定,但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漏,有待优化调整。除了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外,通过积极引导电子商务行业加强自律、积极推进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活动等方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个人信息;行业自律;信息安全;消费者

本文索引:廖文勇.<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11):-046.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6(a)--03

2021年9月15日,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显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7.21万亿元,其中全国网上零售额高达11.76万亿元。通过该报告可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在电子商务交易额及消费者用户规模上呈现增長趋势。

电商平台通过收集大量的用户信息,对用户行为进行精准分析,进而提升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可见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助力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同时面临着威胁,且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遭遇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形态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后会面临维权困难的局面。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虽然2021年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作出了很多规制和保护,但在实践中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仍是百步无轻担。

1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获取消费者的部分个人信息,但与其他领域的信息收集者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相比,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具有许多特质。

第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易得性。消费者为了取得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往往需要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才能顺利完成交易,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收集和储存上相对容易。

第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指向功能,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个人信息直接识别或间接识别锁定消费者的身份。其中,直接识别是指通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属性及其特征确定消费者,从而将消费者与其他的消费者区分开来;间接识别则指需要通过个人信息的综合判断才能锁定特定消费者的身份,例如通过消费者的购买记录、浏览记录等信息对消费者的个人喜好进行锁定。

第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人身及财产属性。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逐渐凸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商业领域创造利益输入,所以信息处理者往往能够从个人信息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逐渐超越了其他领域信息收集者可收集的范围,如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浏览记录、消费倾向等,因此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2 电子商务领域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实必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革新,信息网络技术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渗透于商品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其中,电子商务由于其高效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使用电商平台获取商品或服务。然而,电子商务为消费者带来便捷与高效的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漏随之而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而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网民比例高达22.1%。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漏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因此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形态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为消费者节省了大量的交易成本、时间成本,但同时给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非法交易和非法利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3.1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

随着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社会价值的日益凸显,电子商务经营者会尽可能采集和获取更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可能出现超范围收集、诱导式收集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非法收集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遍布交易的各个环节,从消费者注册电商平台成为其用户开始,到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结束为止,消费者几乎在每个环节都会被收集一定的个人信息。虽然消费者为了获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可避免地提供部分个人信息,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可能超范围收集与交易不相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电商平台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有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过分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嫌疑。

3.2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销售

互联网经济时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断在社会生活中展现出独特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掌握更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更好地完善自身的产业策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换言之,获取更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意味着掌握了市场交易的主动权,因此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市场交易经营者会尽其所能获取更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因为其所蕴含的商业价值逐渐被当作一种有利可图的商品,部分个人信息的管理者和接触者与不法分子勾结出售个人信息,以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催生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产业。例如,书籍经营者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打包卖给培训机构,家具经营者将个人信息卖给装修公司等,而取得个人信息的一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精准营销。

3.3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

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实际上是超过了一种“法律要求信息权人必须容忍来自他人使用个人信息轻微危害”的合理使用限度,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非法进行个人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信息掌控者将自己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他人进行分享,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却又缺乏有效规制的行为。第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扰式利用。实践中的侵扰式利用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可称作“推销式侵扰”,是指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或邮件进行推销;另一种形式则可以称为“报复式侵扰”,是指消费者对获取的商品或服务不满而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出差评后,被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骚扰。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还对消费者个人生活的安宁等权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扰。

4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4.1 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健全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中,虽然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且法条规定内容笼统,在实践中还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指引。同时,法律法规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应用相对复杂,难以形成系统的操作规范。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产业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愈发深入,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难以用一个普遍的标准进行衡量,且对被侵害人的救济具有不同的特性,所以必须进行调研,对症下药。

4.2 行业自律机制的缺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为公民生活增加便利的同时,也极大提高了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这就意味着,当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侵害时,难以获得有关的证据,同时加大了监督管理的难度。行业自律组织能够对本行业进行有效地监管,制定适用本行业的规范,既能符合本行业生产运营的需要,又能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行为进行管理。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还处在较初级的阶段,目前对其重视程度不足,相关规定仍以行业协会及企业自身制定的准则及倡议为主要形式,难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企业的作用。

4.3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且收益低

当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购物而遭受个人信息权利侵害时,可以选择法律维权,但是部分消费者因为诉讼耗时较长、消耗成本较高等而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鉴于网络消费通常交易金额较低,所以高昂的诉讼成本往往会让消费者感到得不偿失。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规定旨在通过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来保护其个人信息。然而,这些规定是一种相对被动的救济措施,只能通过罚款和赔礼道歉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事后救济,这些补救措施只能为消费者带来一定程度的心理安慰,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微乎其微。由于个人信息容易获取但难以删除的特性,即便侵害人事后停止侵权行为,但受害者个人信息被再次泄露或非法利用的风险并未随着侵害人侵权行为的停止而降低,所以实际上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或利用已经难以补救。

5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完善对策

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方面,我国仍存在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且亟待解决。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构想作为完善对策。

5.1 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规范电商平台过度收集和泄露个人信息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获取消费者使用权限缺乏相应的规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大多数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注册时都要求勾选同意相关协议和隐私政策的选项,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这些协议和隐私政策,则电商平台就拒绝提供服务。然而,正是这些协议和隐私政策的签订使得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维权困难。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部分实践中已存在的问题仍规定得不够细致,导致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障不够全面,仍需结合其他法律规范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出臺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进而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5.2 积极引导电子商务行业加强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互联网行业的应有之义。当前,信息网络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显著增加,新型问题不断涌现,法律制度的完善出现了明显的滞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为了营造良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环境,可以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制度,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自律。此外,可以通过设立由法律专家和电商从业人员等构成的第三方信息监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护咨询或作为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协助国家行政机关等对信息侵权案件进行调查。

5.3 积极推进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活动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但真正通过诉讼维权的消费者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因为个人信息受侵犯的消费者多为人格利益遭受损害,受害人诉求的财产利益相对较少。此类案件由于取证难度大、诉讼成本高且实际收益并不高,大多数受害人在自身个人信息遭受侵犯后往往选择隐忍。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消费者组织及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就相当于法律给消费者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增加了一位具有专业知识的助理。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中,消费者个人相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是弱势群体,其在专业知识、取证能力等方面无法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提并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消费者组织及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消费者组织等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就会使消费者作为弱势方这一情况发生反转,进而更加有效地遏制当前频繁发生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因此,应积极鼓励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通过公益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6 结语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均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要求,目前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在日后法律建设工作中逐步优化调整。除了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以外,积极鼓励消费者通过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个人信息安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行业推行行业自律及成立第三方监管机构也是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益保障的有效对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社会各方力量在较长的时期内共同努力,推动其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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